树立交警公信力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2010-04-07 13:00孙梦云王晨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2010年1期
关键词:交通原则教育

孙梦云 王晨

(中南大学 政治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3)

树立交警公信力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孙梦云 王晨

(中南大学 政治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3)

胡锦涛同志在2002年12月6日考察河北平山县西柏坡时指出,各级党政干部,在新的历史时期应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这一思想完全适应交警部门。当前交警公信力严重下降,引起公众的不满,根本原因就在于一些交警的思想和行为远远背离了总书记的指示。要改变这一被动状况,就必须从知、情、意、行诸方面认真反思并从思想观念的转变做起。即正确坚持执法思想的宽容原则;执法立场的换位原则;执法过程的教育原则;执法处理的灵活原则。

交警;公信力;基本原则

公信力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公共权力面对时间差序、公众交往以及利益交换所表现出的一种公平、正义、效率、人道、民主、责任的信任力。∗

政府公信力依赖于社会成员对普遍性的行为规范和网络的认可而赋予规范和网络的信任,并由此形成社会秩序。政府作为一个为社会成员提供普遍服务的组织,其公信力层次通过政府履行其职责的一切行为反映出来,因此,政府公信力层次实际上是公众对政府履行其职责情况的评价。交警是政府的公职人员,其行为是政府公信力的重要组成和依托。

交警公信力的基本原则,是指交警在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过程中,以社会稳定为大局、以维护和谐为首要、以保障人权为宗旨、以重教育轻处罚为手段的人性化管理准则。

确立交警公信力基本原则有着重要的社会意义。首先,这是“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理念的重要体现。立警为公,是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完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局面的历史使命的立足基本。执法为民,就是要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以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最高标准。

其次,这是纠正交警作风不正、形象不佳的公众呼声。当前,某些交警的执法行为已严重破坏了其公信力。影响交警部门执法的公信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机制体制不健全等客观原因,也有民警素质不高,执法思想不端正等主观原因。

最后,这是进一步树立交警形象的需要。2006年,中国公安部树立了交警十大楷模人物,他们的事迹像甘露一样滋润了人们的心田。如十佳之一的任素永,多年来,他努力摸索骑车人、行人的心理特点和违法行为规律,对症下药,总结了“敢于碰硬、严格执法;依靠群众、争取支持;事前事后、安全教育;规范执勤、严守法纪”的纠正非机动车、行人违法行为工作法,取得了良好实效。据统计,2005年以来,任素永共纠正处罚非机动车、行人交通违法行为4200多起,机动车违法行为1900余起,暂扣各种车辆29辆。由于任素永大胆管理、严格执法,三角地路口交通遵章率由过去的93%提高到98.6%以上,路口未发生一起伤人事故。

十佳楷模郭晓红:心法宽,理法重,纠正违法行为要“纠”出责任,罚款也要“罚”出情感,执法也要讲人性化。

十佳楷模蒋定军:一是端正自己的形象。二是微笑在先。三是敬礼在先。四是规范用语。五是裁量公正。[1]

甘露虽好,但数量太少,远远满足不了社会的广泛需要。

一 执法思想的宽容原则

(一)什么是执法思想的宽容原则?

宽容是从“宽恕”中抽取出来的一个概念,其含义包括:一是指在对待人的方式上,要以宽容的态度对人,不要过分挑剔;而是在思想和理论上,要有宽广的胸怀和豁达的气量,要允许别人保留不同的意见。其核心是要有仁爱之心。

(二)为什么要树立执法思想的宽容原则?

(1)坚持社会主义性质和方向的要求。交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我国经济社会正经历着深刻的变革,公安队伍和公安工作要适应现阶段形势要求,必须与时俱进,进一步明确执法指导思想。

(2)“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民本思想的要求。一切以人为本,坚持走群众路线,努力为人民群众的工作、生活创造良好环境。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只有固树立了执法为民的思想意识,才能够为了人民的利益而自觉树立和维护依法治国、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为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而真正解决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满腔热情地为人民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把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高兴不高应作为公安交警最终工作的出发点发和落脚点

(3)交通法规订立宗旨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总则第一条规定:“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2]该法以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为根本出发点,确立了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基本原则,“人本”的思想贯穿始终,充分体现了尊重生命、以人为本的立法原则,饱含了立法机关对广大人民群众出行利益的关注。

(三)怎样体现执法思想的宽容原则?

(1)执法的取证宽容。其根本要求是:要公正、要尊重客观事实,不能搞“钓鱼”执法类的取证。英国政府拆除了过于隐蔽的电子眼,乌鲁木齐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明确禁止“暗中执法”。从法治的意义上讲,一个正当的行政行为,应该是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我国现行的法律虽没有规定行政行为必须要符合适当性原则和必要性原则,但这些原则是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是法律精神和公平、正义的体现。这些原则可以要求有法律明文规定的行政行为,也可以要求那些法无明文规定的行政行为,以弥补成文法的不足。理论上认为行政行为合理性包括下列原则:一是,适当性原则,即行政主体所采取的措施必须能够实现行政目的或至少有助于目的的实现,并且属于正确的手段。二是,必要性原则,又称最小侵害原则,这是指如有许多措施可实现行政目的,则必须选择那些最有必要的,而所谓最有必要的就是选择对公众不会造成损害或损害最小的措施,即在能够实现行政目的的前提下,选择对公民权利侵害最轻的方式。因此,尽管从目前的规定看,交警电子取证在法律上并没有明文禁止,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执法仍应当遵循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否则,势必会造成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行政权力的扩张和滥用,侵害到公民的权利,有损行政行为的公正性。

(2)执法的处理宽容。对高、中、低限的处罚,只要认错态度好,尽量取中、低限。湖南省常德市按照交通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对自由裁量权罚额幅度过大的交通违法行为明确了具体的执罚额度,对23项近40种轻微违法行为只警告不处罚;对一般违法行为取以中限以下处罚;对于超速50%以上、酒后驾车等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通过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避免交警执法裁量的随意性,进一步强化执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彰显执法人性化,减少执法矛盾冲突。

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规定,对于机动车副驾驶座乘坐人员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等17种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在交警指出其违法行为后,立即改正的,将给予口头警告,不再实施行政处罚。据了解,这17种轻微交通违法行为,是指未造成交通事故或交通堵塞的交通违法行为,例如:机动车驾驶人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经民警确认机动车并查询,认定机动车登记合法有效的;临时交通管制期间,违反交通管制规定,情节轻微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但未达20%,且未超过该车型最高限速值3公里(含)的。

(3)执法的语言宽容。通过语言宽容,体现态度真诚和“管理就是服务”。许多交警在以文明用语执法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一是细听慎讲。耐心倾听,体现了对当事人的尊重,是交警谦虚大度和真诚的体现,是解决冲突、矛盾,处理抱怨的好办法。在纠正违法时,如果不听缘由,不加思辨,逢车必拦,拦车必罚,就容易说冤枉话、说错话,人为制造对立。要诚恳地听取违法司机或事故双方不同意见,听的过程又是了解事实、分析案情、考虑适用法规的最好时机。

二是改训为谈。交警在执法中要进行将心比心,改耍派头为讲情感,改发狠话为贴心话,改粗暴话为文明话,改冷漠话为热心话,改过头话为实在话,语言上不宜偏激,更不能挖苦训斥,用语应温和,严肃诚恳,适时讲明违法,正确运用法律法规来劝导被管理人。只有心里装着群众,充分尊重群众,与其推心置腹的谈心、交流,才能赢得更多群众的支持、满意,获得更好的执法效果。

三是面带笑容。就是保持交警友好的执法形象,做到态度谦和、平易近人,有足够的亲和力,改冷面孔为热心肠。

二 执法立场的换位原则

(一)什么是执法立场的换位原则?

在中国传统文化里,设身处地为对方着想是一种高尚境界,所谓“将心比心”、“设身处地”,都是在倡导当事的双方多站在对方的立场上来考虑问题。经验表明,换位思考是化解思想障碍乃至消除矛盾纠纷的有效途径。换位并不是让交警去当几天司机,或者让司机去当几天交警,关键在于:明显处在强势地位的执法者,应该有一种平等意识和服务意识,充分尊重并且愿意站在对方的角度来多考虑一下司机的利益,能够本着“以人文本”的精神规范文明执法,在给予司机最大便利的同时高度维护法律的公正。同时,交警也应该去换位体察司机的难处和需求;只有双向充分的换位体察,才能达到互相体谅、互为宽容的社会效果。换言之,不仅要让司机更加理解交警,更加配合交警的工作,交警也要多多倾听司机的声音,以便提高自身执法水平,推行更多的便民利民举措。

(二)为什么要执行执法立场的换位原则?

(1)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开车难免出现的差错,主要原因有几个方面:一是机械故障;二是操作失误;三是无意违章。人就像行驶的车辆,由于个人能力的缺陷,或一时的疏忽,或缺乏经验,或生理上的原因,都可能造成失误。

(2)客观因素是造成违章行为的重要成分。如雨天、雾天引起视线模糊,路标不清,红绿灯不亮等都可能引发事故。

(3)在主观因素方面,大部分违章者的过失行为都属于无意。如不知情违章、粗心大意违章,司机突发疾病而造成的失误;司机受到意外惊吓而引发祸端等因素。

(4)少部分违章者的行为背后是精神的崇高。如2005年3月19日《新京报》报道,北京一名孕妇在出租车上羊水破裂。在警用摩托开道下,出租车将孕妇送到北京市妇幼保健医院,在路途中出租司机连续闯红灯逆向行驶。但据事后朝阳警方表示,他们将取消该出租车救人途中的违章记录。

(三)怎样执行执法情感的换位原则?

(1)从关注民生的角度,同情当事人,因为当事人往往也是受害者。《中华人名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交警不考虑当事人的安危而引发严重后果的事例时有发生。2004年11月12日晚,公司职员韩某在海口至三亚的高速公路上发生事故,被一辆大货车货的脚踏板插进腿部,不能动弹。沿线万宁市交警大队虽赶到事故现场,但只是丈量、勘验现场,而未履行法定职能,积极抢救伤者,在有多种方式和方法可以将伤者救出的情况下,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使韩某在受伤后长达2小时内未能得到事故现场交警的及时救助,他在“谁来救救我”的不停呼喊声中,因流血过多痛苦地死去。[3]

(2)设身处地的为当事人着想。被网友誉为“最帅交警”的北京交警宣武支队广安门大队干警孟昆玉善于观察生活,总是设身处地的为百姓考虑,严格执法的同时又十分人性化。他为了及时救治当时司机的生命,随身携带着速效救心丸,后来这些药丸派上用场,及时缓解了至少5名心脏病患者的痛苦。为使出租车司机少受处罚,孟昆玉利用下班时间,将所有出租车停靠点绘在一张地图上,自己出钱将他们制成小卡片发放给过往出租车司机,成为交警设身处地的为当事人着想的典范。

(3)即使做出了违章处罚,也尽量使当事人心悦诚服。交警在处理事故现场时,还应从违法行为人的角度,告知他违法行为可能或者已经导致的危害后果,其处罚是出于对违法行为人安全负责,让违法行为人真切感受到交警是在真心帮助自己,而不是站在对立面。同时,应当给当事人表达意愿的时间,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如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交警应予以采纳。交警的耐心告知和认真听取,是使群众在接受处罚中得到相对的平衡的有效办法。

三 执法过程的教育原则

(一)什么是执法过程的教育原则?

在纠正交通违规的过程中坚持“教育从严,处罚从宽”、“思想从严,处理从宽”。处罚与教育作为一种管理交通秩序的有效手段,需要交通民警在日常工作中灵活运用。贯彻执法过程的教育原则,要求交警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或者违法行为只会对行为人自身造成伤害而不会对他人构成威胁的,可以遵循“严管、重教、轻罚”的原则处理。即严格管理,以教育为主,只要行为人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能及时改正,可以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只有对于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行为,以及屡教不改、知错不改的违法行为人才依法给予严厉的处罚。

(二)为什么要执行执法过程的教育原则?

(1)交警是公职人员,是代表人民管理交通,目的是保证交通畅通和保护人民生命安全,要以亲人般的感情和态度对待人民。交警头脑中只要扎牢群众意识,心中只要装着群众,在执法活动中和日常管理工作中,就能适应执法环境的新变化,设身处地地考虑到当事人的切身感受,感同身受地体谅困难群众生活的不易,善于用群众语言、用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来管理、来执法;就能在执法中注重教育、讲究方法,真正融法、理、情于一体,使人民群众通过交警的执法活动,既能感受到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和尊严,又能感受到公安机关的关爱与温暖。

(2)社会主义依法惩治交通违章行为只是手段,不是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有312条交通违法行为可以处罚,即是说,任何一台正常行驶的车辆被拦停后都能找出违法行为。对此交通民警并不一定要把交通违法罚款作为唯一的执法手段,搞雁过拔毛式的执法动作,容易引发民众的不满情绪。《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安全的,应当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如:对临时停车没有影响通行的,驾驶人又在场的;乘坐两轮摩托车未正向骑坐的;车辆刚起步忘了系保险带的等轻微违法行为,只要违法人认错态度好,又能立即纠正的,民警可以用口头警告的处罚方式,教育违法当事人后放行。不必非要作出罚款处罚。在执法的过程中交警既要重视法律效果,更要注重社会效益,两者不可偏废。

(3)“教育从严,处罚从宽”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

我党在1942年延安整风运动中就提出“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教育方针。毛泽东在解释这个方针时指出:“对以前的错误一定要揭发,不讲情面,要以科学的态度来分析批判过去的坏东西,以便使后来的工作慎重些,做得好些。这就是‘惩前毖后’的意思。但是我们揭发错误、批判缺点的目的,好像医生治病一样,完全是为了救人,而不是为了把人整死。”交警执法也适用这一原则。昆明交警坚持以教育为主,率先在全国推行了“首违不罚”,即驾驶员在前两次发生105种轻微交通违法行为的任意一种时,交警只对其进行警告,到第三次才给予罚款处罚。这充分体现了交警执法的人性化,拉近了驾驶员与交警的距离,把道路矛盾转变为共同维护“马路上的和谐”。

(三)怎样实施执法过程的教育原则?

(1)通过宣传交通安全法规,提高其认知。山东省烟台市龙口交警创造了宣传交通安全法规的经验,即走进学校,抓学生教育,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走进企业,抓驾驶员教育,增强责任意识;走进社区,抓居民教育,增强互相提示意识;走进地头,抓农民教育,增强农民懂法意识。

(2)运用典型的恶性交通事故,激发其情感。山东省龙口交警将聊城“10.8”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作为典型案例,有针对性地对客运车辆驾驶人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增强他们的责任意识,要求他们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做到不开疲劳车、不开超员车、不开超速车、病车不上路,安全驾驶,文明行车。通过一系列的形式教育,广大驾驶员真正懂得开超速车、超员车和疲劳驾驶的危害性,使广大驾驶员清醒认识到违法驾车害自己,害家庭,三害社会,自觉做到遵章守法行车,增强安全责任感。

(3)开展整治“酒后驾车”和“疲劳行驶”,坚定其信念。云南省易门县开展针对“酒后驾车”和“疲劳行驶”的专项整治活动,他们的做法是:领导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科学部署警力,严格处罚;坚持文明规范执法,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多部门协作,强化执行和监督力度;广泛深入宣传,强化整治氛围;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收到实效。

(4)以警示牌匾“宁停三分不抢一秒”,坚强其意志。这里讲的“一秒”是指安装在城区交岔路口的交通信号灯倒计时红灯绿灯转换时的时间。“宁停三分不抢一秒”的内涵是指:一是在等待红绿灯时,要确认安全后再通过。二是增强时间观念,不争抢这“一秒”的时间。三是即使在绿灯放行的情况下,交通参与者也要确认安全,不宜加速通过,该减速的减速,该礼让的礼让,说的就是“宁停三分不抢一秒”,杜绝“一秒”事故,确保安全通过交岔路口。

为了使驾驶员树立“宁停三分不抢一秒”的意识,交警部门应在限速地段、环岛行驶地段、险坡、急转弯等交通事故多发地段设置警示牌,提醒驾驶员要以坚强的意志力避免危险。

(5)以人性化口号“文明出行,平安回家”,支配其行为。交警部门要配合各级政府,对安全驾驶加强引导,大力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加大公益广告宣传,在城市繁华地段、商业闹市区、文明出行示范街(路口),充分利用城市广告灯箱、公交汽车站候车亭等平面载体发布文明交通公益广告,营造文明出行宣传氛围;在公众聚集场所、主要路口悬挂宣传横幅,向过往行人和非机动车放发宣传材料;在人行横道入口处设置醒目的提示性标牌,播放提示性语言。要大力利用户外电子显示屏、公交车移动电视,酒店、商场、楼宇、长途车站旅客候车大厅、影院电视系统,要滚动播放“文明出行”为主题的公益广告或专题片;在咨询电话的语音系统内设置温馨提示语;通过短信平台,向手机用户发送警示信息;通过网络平台发布文明交通公益广告。

四 执法处理的灵活原则

(一)什么是执法处理的灵活原则?

执法处理的灵活原则是指交警在处罚限度的把握上,要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能饶人处且饶人。其内容包括:认真落实对轻微违法行为的口头警告制度,把握教育和处罚的辩证关系,对于交通违法的初犯者和情节轻微者以教育为主,不施罚款。对严重违法行为的当事人采取教育和处罚并举的方法,使违法当事人心服口服,最大限度地遏制违法。

(二)为什么要执行执法处理的灵活原则?

(1)为了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在发达国家,交通警察一般在交通安全管理权方面,是辅助机关,只负责纠正违章,,疏导交通.。特别是在美国,交警发现有人违章,必须将罚款单提交给司法机关——法院,由法院来裁决是否应该罚、罚多少。即使是在法治严明的新加坡,交通违章处罚也往往是按低线处罚。

(2)为了消除我国交警“趋利”所造成的恶劣影响。有的执法者为了图简便省事往往是重重处罚一步到位,“罚你没商量”,而不愿意灵活的处理问题,因为这样处理问题比较费时费力且经济收益差。

近年来,通过罚款创收成了敛财手段。个别地方政府给交管部门下达罚款任务,交管部门则将罚款数额分解给上路执法的交警,完不成任务就没有奖金。在利益驱使下,在第一线工作的干警们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寻找理由乃至寻找“莫须有”的理由加大罚款力度。交警部门的这种做法虽然罚出了部分干警的丰厚奖金,但却也罚掉了人民交警为人民的良好形象。2006年,南昌市东湖区交警大队有两位交警揣着罚单,在并不通行的路上见车就贴罚单,两个交警其中一人摄像,一人贴罚单,5分钟就开了16张罚单,罚款数额高达2250元。结果让相关司机怨声载道,苦不堪言。[4]

(三)怎样坚持执法处理的灵活原则?

(1)在执法修养上,要坚持“和为贵”。安徽蚌埠樊富清始终保持平和的心理状态,还在实践中总结出一套切实可行的“忍、和、揉、洗”的方法。“忍”,就是保持清醒的头脑,在对方发泄情绪时,不要用过激的言语刺激对方,而是等对方发泄过后再进行冷处理。“和”,就是不能因对方态度蛮横而降低自己以礼待人,以理服人的服务水平,对待交通违法者就像医生对待病人一样,逐步软化其暴躁、不满的情绪。“揉”,就是待其情绪平静后再进行交通安全法的教育,抓住时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洗”,就是消除交通违法者与交通警察的对立和不满的情绪,让其认识到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性,虚心接受交警的教育与处罚。

(2)在执法处理上,要坚持“能饶人处且饶人”。具体表现为:

一是可罚可不罚的,坚决不罚。杭州市交警根据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性进行处罚,遇到一些轻微的交通违法行为,能教育就教育,可罚可不罚的,坚决不罚。并且,杭州部分交警大队已经在试行对部分轻微违法行为“以劝代罚”(也称“口头警告”)的措施,让执法更人性化。杭州交警管理机关正在确定轻微违法行为“以劝代罚”的种类。对轻微违章,交警第一次将实行劝告、警告,第二次才进行罚款。

二是有过错但认错态度诚恳的,坚持轻罚。长沙市开福区交警大队二中队在芙蓉中路和营盘路交叉路口查处电动车违法行驶的过程中,对有过错但认错态度诚恳的,从轻或减轻轻罚。“有一名电动车营运者载客,小小的电动车搭载两个体形庞大的人,在发现交警后主动停车,在知道自己的错误行为后,主动向交警认错。”开福交警大队二中队中队长李乐说,“当时看见他的态度诚恳,主动认错,并且已经主动消除了违法行为,在对他做出警告后只处以20元的下限罚款。”根据相关规定,电动车违法行驶的,可处以20~50元罚款,拒绝接受处罚的,可暂扣其车辆。

三是初次违章的,坚持轻罚或不罚。沈阳市交警对十项违章行为采取人性化的管理方式,施行教育为主首次不予经济处罚的人性化规定。这十项违章行为包括:营运车辆顶灯无标识、破损或者字迹不清的;顶灯夜间不能点亮的;车门营运标志字迹不清或者单侧无门标的;未粘贴营运价帖或者未按指定位置粘贴营运价帖的;不按规定给付票据的(投诉、举报案件除外);未按规定放置服务卡的;车容不整的;车内卫生较差的;准运证未填写驾驶员姓名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除外);准驾证未填写车辆号牌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除外)等。

四是特殊情况的,等事实查清后再罚。杭州市交警部门对有特殊情况的违章车辆,先予放行,事后再处理。享受这种"待遇"的,除了婚丧车辆,还有执行紧急公务或确有紧急事务的车辆、正在运营的公交车辆、运载鲜活物品或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以及载有需急救病人或临产孕妇的车辆等。

五是证据不足的,坚持疑罪(过)从无。在执法现场,经常有交警证据不足却勉强实施处罚,或违法情节轻微却处罚偏重的情况。这两种情况都违背了法理。这是因为,一是在实体法规定上,当事人违法事实不成立,以及当事人虽实施了违法行为,但因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得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二是在程序法的规定上,诸如调查取证的程序不合法、收集言词证据过程中存在引诱性质的提问方法方式等方面,对当事人的处罚也是无效的。所以,在交通执法工作中,广大交警要勇于坚持诸如“疑罪从无”原则,为当事人创造一个和谐的社会氛围。

一种倾向掩盖着另一种倾向,从一个极端走向另外一个极端,这是国人的传统陋习。本文倡导交警必须实施人性化管理,并以此作为提高公信力的基础,并非反对严格秉公执法。而仅仅在于:反对执法动机的功利性,执法立场的偏激性,执法过程的霸王性,执法处理的随意性。

[1]全国交警十大执法标兵先进事迹[EB/OL].中国警察网, 2006-09-13.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Z].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12月29日通过.

[3]120观而不救,海南一男子遇车祸被活活挤死[N].海南日报,2005-04-28.

[4]记者江常问,见习记者刘斌. 交警大开“情绪罚单”,5分钟收入2550元[EB/OL].大江网,2006-04-10.

(责任编校:张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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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2219(2010)01-0099-05

2009-11-12

孙梦云(1948—),男,河北唐山人,中南大学政治学院思想政治教育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思想政治教育原理与方法。王晨(1988—),男,湖南邵阳人,中南大学政治学院思想政治教育专业2006级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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