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途之家的预防犯罪理论基础探析——以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阳光中途之家为例

2010-04-07 08:54王压非
关键词:预防犯罪服刑人员罪犯

王压非

(河北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天津 3000401)

中途之家的预防犯罪理论基础探析
——以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阳光中途之家为例

王压非

(河北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天津 3000401)

中途之家是社区矫正模式之一,作为一种更为人道、文明的刑罚执行方式,在许多国家广泛应用。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创设了大陆首家中途之家。它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在预防服刑人员重新犯罪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中途之家的工作方案与刑法中个别预防理论,行为人中心主义、刑罚社会化学说以及刑罚人道观念中的预防犯罪思想和观点相契合,它们是中途之家创建的重要理论依据。

中途之家;社区矫正;预防犯罪

20世纪70年代以来,许多国家都在进行刑罚制度的改革和创新,社区矫正就是顺应这种背景而诞生的一种全新的刑罚执行方式。社区矫正在预防犯罪方面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在西方刑法理论界近期以来将其誉为刑罚新三元位。[1]经过在一些地方的试点后,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正式启动了我国全面开展社区矫正的工作。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2]

朝阳区司法局立足我国社区矫正的制度安排以及在借鉴域外社区矫正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了阳光中途之家的社区矫正模式。阳光中途之家有专门的工作服务场所,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集中管理和服务,在社区矫正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主要是对朝阳区所管社区服刑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中的“三无人员”(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生活来源)及其他特殊人员进行临时安置、心理咨询、技能培训、教育矫正、就业指导的一种过渡性住宿式社区矫正常设机构。文章拟结合阳光中途之家的功能定位和矫正方案,分析中途之家背后的预防犯罪理论基础,明确中途之家等社区矫正的重要功能——预防犯罪。

一、阳光中途之家的矫正方案[3]

为了解决社区服刑人员适应社会面临的生存困难,促进其顺利融入社会,减少重新违法犯罪因素,增进社会和谐,朝阳区司法局建立了阳光中途之家。阳光中途之家提出“以人为本,回归社会”的理念,坚持与监狱衔接,与社会对接;结合国内社区矫正所面临的诸多现实问题,提出对新接收的社区服刑人员实行“三统一”教育,对有需求的人员提供“两项服务”的特色工作方案,不断提高社区矫正质量,最终实现使服刑人员能适应社会生活,预防重新犯罪的目的。

(一)法制教育

中途之家对新接收的社区服刑人员集中开展法制课程培训并进行考核监督,增强他们遵守规范、规矩的主动性,强化他们的法律意识,同时也树立了社区矫正中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在教育培训中,矫正干警、专职社工与服刑人员同吃、同住、同学习、同娱乐,人性化管理使服刑人员感受不到歧视,没有沉重的精神压力,使得他们不再厌烦和逃避社会,避免服刑人员形成“监狱人”人格,充分体现了中途之家社区矫正的人道理念。

(二)心理矫治

首先,增进心理矫治手段在社区矫正中的运用。新接收的社区服刑人员都要接受心理测评、团体辅导以及个案心理咨询;其次,扩展心理矫治领域。开设人际沟通和公共关系课程,开展拓展训练,启发服刑人员改变不良的生活习惯和思想态度,使他们懂得换位思考、尊重他人。通过对服刑人员进行心理诊断咨询和治疗等措施,以及通过对他们偏常的认知、扭曲的人格、精神问题和不良的行为习惯等进行矫治,可以帮助他们调整情绪、消除不良心理、最终实现完善其人格,使他们做一名正常的人,避免其重新犯罪的目的。

(三)认知教育

中途之家开设“五课”教育,提高新接收的社区服刑人员对社会的认知。要求服刑人员观看新闻联播,使其对国家和社会发展变化有整体认识;开设法律常识讲座,提高他们遵纪守法的观念;讲授社会救助政策,纠正部分人员的错误观念;开设就业形势与政策课程,帮助它们了解就业形势、就业信息等内容;奥运期间还特别开设了奥运知识讲座,激发他们为奥运献爱心、做贡献的热情。中途之家注重坚持以刑罚社会化学说为指导,以服刑人员为工作中心,通过“五课”教育,帮助、激励、鞭策他们尽快回归社会,解决其后顾之忧,防止其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四)食宿服务

对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生活来源的“三无”人员;对家属不接纳、家庭出现变故或个人生活出现暂时困难而导致无处居住的人员;对因房屋拆迁、无就业技能及其他无法适应社会,需要临时住宿的人员,中途之家为其提供一至三个月的食宿服务。对入住的服刑人员,按照入住人员的相关管理规定对其进行日常管理;并且要制定矫正方案,由中途之家和相关的司法所共同对其进行教育矫正。同时还要为其制定相应的服务计划。如为他们提供技能培训,要求所服刑人员所属街乡尽快办理低保、廉租房等。通过这些服务措施,解决其实际生活困难,消除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的诱因,落实刑罚个别预防理论要求,充分预防重新犯罪的发生。

(五)技能培训

服刑人员的就业问题一直是矫正帮教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中途之家积极广泛整合社会资源,采取联合办学、专门聘请专业师资等多种方式,为社区服刑、刑释解教人员提供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结合市场需求和中途之家实际,目前开设中级计算机平面设计、中级计算机组装与维修、中级美发师、中级音响调音员和中级商品营业员等培训课程。所有这些都为服刑人员日后能尽快融入社会,适应工作岗位,切断后顾之忧而设计,以此来预防和避免因生活、工作等现实压力导致重新犯罪的现象发生。

二、中途之家的预防犯罪理论基础

现代刑罚理论中的个别预防理论、行为人中心主义、刑罚社会化学说以及刑罚人道原则都为中途之家的创设和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持。这些刑罚理念从不同的角度反映同样的主旨,即刑罚的目的和意义绝对不是简单的惩治犯罪和罪犯,更为基本和重要的是要通过一定的措施能真正的实现预防重新犯罪以及使罪犯尽早回归适应社会的目的。中途之家开放式的刑罚替代模式正是具体贯彻落实行刑制度中预防犯罪理念的有益尝试和探索。

(一)个别预防理论

龙勃罗梭、菲利和李斯特是最具影响的个别预防论者。个别预防论主张制定、适用刑罚目的在于使罪犯改过自新,回归适应社会。认为犯罪是由多种因素促成,反对把犯罪的原因仅仅简单地归结为罪犯个人的自由意志。龙勃罗梭提出“天生犯罪人”的理论;菲利指出犯罪产生的根源在于多种因素的作用和结合,比如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等;李斯特进一步指出个人因素和社会因素是产生犯罪的原因,但是社会因素在犯罪形成的过程中起到决定作用。基于对犯罪原因的这种认识,个别预防论者认为刑罚并非预防犯罪的惟一和主要手段,只有根据罪犯的个人状况和社会环境状况采取综合措施才能预防犯罪。菲利认为单纯使用刑罚不能保证他人免受犯罪侵害,他赞成用其他多种刑罚替代措施来预防犯罪,“关于预防犯罪措施的改革哪怕只有一小步,也比出版一部完整的刑法典的效力要高一百倍。”[4]李斯特的教育刑罚理论强调,刑罚的目标和本质应该是教育而不是惩罚,主张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使其尽快回归社会。阳光中途之家创设之初就明确它的宗旨和功能定位——努力帮助社区服刑人员和安置帮教人员克服生存困难、提高社会适应能力,尽快回归社会,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通过一系列的教育——社会认知教育、心理辅导以及法律和思想教育,对服刑人员进行改造。实践也证明这些措施在预防犯罪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有服刑人员写到:“我们是一些犯过错的人……为了我们能重返社会,过正常人的生活,党和政府竟花费如此大的精力和财力建设阳光中途之家,使我很震撼!我决心不辜负政府的期望,……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某种意义上讲,刑罚之外的替代措施比刑罚在预防犯罪方面更有效,要避免对刑罚效果的过分高估和盲目崇尚。

(二)行为人中心主义

以贝卡利亚为代表的犯罪学古典学派强调注重研究人的行为,把人的行为作为设置和适用处罚的主要考虑因素,而以龙勃罗梭为代表的犯罪学实证学派则重点考虑行为人人的因素,提倡行为人的刑法,实现了犯罪学从注重研究“行为”到注重研究“行为人”的重大转变和突破。人的行为与人格是相互关联、有机统一的,抛开个体的人格,孤立、静止地去审视一种行为,不能全面准确地揭示出行为的本质。意大利犯罪学社会学派大师菲利作出过精辟的比喻,认为刑事古典学派学者“忘记了罪犯的人格,而仅把犯罪作为抽象的法律现象进行处理。这与旧医学不顾病人的人格,仅把疾病作为抽象的病理现象进行治疗一样。”[5]实际上,只注重考查行为而忽视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因素,在刑法上的表现就是司法机械化。行刑制度中,机械化司法主要表现在,只要罪犯刑期届满,就立即释放,而不论罪犯的犯罪人格是否已经得到矫正,不论罪犯出狱后是否会再犯罪,即使是监狱主管人员明知某个罪犯出狱后还会犯罪,也必须立即释放,只能等待其再犯罪时再抓、再判、再关。这种制度不是在放纵罪犯吗?!这是现行行刑制度存在的主要弊端之一,也是造成再犯、累犯增加的重要原因。[7]

中途之家的工作对象主要面对服刑人员以及刑释解教人员,注重对他们进行思想和心理上的教育培训。之所以把这部分人纳入社区进入中途之家进行矫正,基本的考虑就是通过改造人、教育人的人格化的方式来实现预防他们重新犯罪,帮助他们尽快回归社会目的。中途之家为服刑人员提供了图书资料室以及娱乐设施,并安排大家参加统一的公益劳动,对学习和活动组织评比奖励,让他们和正常人一样有自己的学习、娱乐和生活,尽力使他们的人格得到全面的保障。刑罚之所以要人格化,是因为刑罚的对象是犯罪人,刑罚的目的是矫正犯罪人的人格,使其不再犯罪,成为社会正常人。刑罚的目标应该是矫正犯罪人的人格,它不是简单的实现对犯罪人的报应或报复,以及对社会民众的震慑,也不是直接以保护社会为目的,而是间接通过对犯罪人的人格的矫正,最终实现预防犯罪,保护社会的目的。中途之家正是这种理念的实践典范。

(三)刑罚社会化学说

刑罚学说随着传统法律理念的变化而转变,当法律的取向由国家本位以及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时,刑罚的社会化学说也逐渐被人们接受和重视,成为各国行刑制度设计的重要依据。刑罚的国家本位观强调刑罚的主要目的是惩罚犯罪,刑罚的个人本位观的主要目标是保障人权。社会本位则认为,刑罚的目的应站在社会角度来认识和理解,刑罚终极目的在于使犯罪主体能获得起社会认同意识,对其进行再社会化改造,促使其增加社会适应性,帮助它们有效地融入社会,预防重新犯罪。

服刑人员在戒备森严的监所与外界隔离,他们身边没有了亲人和朋友,缺乏心灵的抚慰与沟通。久而久之,他们的心里会变的非常的灰暗,甚至对生活失去信心和希望。很多服刑人员对于走出监所后能否融入社会、被大家所接受信心不足……服刑人员存在许多的心理疾患和忧虑,心理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与矫治,容易产生厌世情绪,极易发生危害社会的恶性案件,走入社会后容易重新犯罪。

刑罚社会化、社区矫正等现代刑罚执行理念和制度,为社会参与对服刑人员的矫治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支持。中途之家正是基于此理念,为服刑人员以及刑释解教人员提供一个回归社会的临时、过度场所,工作人员与他们同吃、同住、同学习、同娱乐,聘请心理和社会学专家对他们进行社会认知教育,同时也为他们提供平面设计、美容美发和调音师等技能培训,为其尽早融入社会打下坚实基础。当然,还应当进一步扩大社会参与罪犯矫治的范围和程度。尤其是应该扩大心理专家参与矫治工作的力度,以提高对服刑人员心理矫治的成效;加大开放式教育改造的力度,尽可能让服刑人员与社会接触,增进其对正常社会生活的距离,帮助它们重新适应社会生活,避免形成“监狱人”的人格,切实把罪犯从厌世叛逆的状态中解脱出来,真正实现改造、教育和拯救人的目的。

(四)刑罚人道观念

刑罚人道是指刑罚的制定和适用要符合人的善良本性,保护人格尊严,避免给犯罪人带来不必要的痛苦和折磨。贝卡里亚反对把摧残和折磨作为刑罚的目的,他主张刑罚应该逐步实现宽和:“随着人的心灵在社会状态中的柔化和感觉能力的增长,如果想保持客观与感受之间的稳定关系,就应该降低刑罚的强度。”[7]

标签理论中渗透着刑罚人道观的重要内容,该理论提出不注意对罪犯人格尊严的保护而轻易贴“犯罪人”标签的做法,有时候会导致司法机关制造犯罪人的后果。因为有一些行为人本来没有犯罪人格,仅仅是由于偶然的原因,而实施了犯罪行为,而结果却被贴上了“犯罪人”标签,永远都挥之不去,不利于预防其重新犯罪以及增加对社会的认同感。相反,一旦被犯罪标签化后,行为人的自我控制能力会降低,不易脱离罪恶的缠累,容易再犯罪。标签论的代表人物之一马特认为,是社会的反应导致犯罪而不是犯罪导致社会反应。他强调要尽量避免刑罚的运用,而是将其作为最后手段。提出通过社区矫正等措施的实施对行为人的改造,避免行为人进入正式的刑事司法过程而被标签化,可以达到保护行为人的人格尊严从而有利于预防犯罪,这是标签理论的重点及主要贡献。的确,刑罚要有一种对人关怀和尊重的理念,否则往往事与愿违,达不到预防犯罪的根本目的。中途之家模式使用开放的非监禁的措施,让服刑人员以及刑释解教人员在监狱外执行刑罚,对“三无”人员提供食宿服务;帮助服刑人员调整自己的心理和情绪,使其能尽早走出因犯罪而引起的自卑、脆弱的心理阴影,建立正确的生活态度;让大家收看新闻联播、奥运赛事、组织卡拉OK以及球类和棋类等比赛。中途之家为践行刑罚人道理念,贯彻预防犯罪目标构建了一个很好的平台。同时,它也较好的克服了监内行刑的诸多弊端。“在现代国家,监狱从理论上说只在客观上剥夺了罪犯的自由。但实际上,监狱已不成其为监狱了。监狱里种种限制、混杂的人群及它所内含的各种暴力使监狱成了一种真正的肉体惩罚,这一点已为真正内行的专家所确认。监狱不仅侵犯了罪犯的身体,而且扰乱了罪犯的精神。监狱导致人格异化,导致人的本质的腐坏。”[8]阳光中途之家模式可以很好实现服刑人员与社会之间的无缝对接,保障服刑人员的人格尊严,保护他们的应有的权益,给他们创造出一种宽容的氛围,使其能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正常的、对社会有益的人。

三、结论

社区矫正和中途之家是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发展起来的新型的刑罚执行方式,它改变了传统监禁刑的封闭性模式,将犯罪人置于开放的社会环境中,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和社区的资源对其进行矫治。中途之家注重对罪犯人权的保护,有利于罪犯向社会的顺利回归,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许多国家的刑罚实践也证明了社区矫正制度中的中途模式的适用能够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当然,中途之家社区矫正模式在中国大陆的兴起历史较短,在发展中还面临诸多制度和法律上的瓶颈和其他的一些具体困难,比如,中途之家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与执行机关衔接问题;经费保障问题;业务范围问题;教育矫正人员职业资格准入问题;社会力量参与机制问题;中途之家与社区矫正对接问题等,这些问题有待我们进一步的研究和探索,使中途之家能更好的发挥它的作用,全面实现相应的宗旨和目标,最终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1]储槐植.议论刑法现代化[J].中外法学,2000(5).

[2]2004年5月9日司法部制定与颁布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第2条.

[3]作者利用2009年在朝阳区司法局半年多的实习锻炼的机会,对其中的中途之家的操作模式和矫正方案进行了调研,特此感谢单位提供给我这些宝贵的资料.

[4][意]恩里科·菲利.犯罪社会学[M].郭建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211.

[5][意]恩里科·菲利.实证派犯罪学[M].郭建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178.

[6]张文.刑事司法人格化初论[J].河北法学,2009(2).

[7][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55.

[8][法]马克·安塞尔.新刑法理论[M].卢建平,译.香港:天地图书有限公司,1990:68-71.

Theoretical Principles on the Half-way House Prevention of Crime——a Case Study on Sunshine Half-way House of the Justice Bureau of the Chaoyang District,Beijing

WANG Ya-fei

(School of Humanities and Law,Hebe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Tianjin 300401,China)

The half-way house,which is one of the community correction modes,is a more humane and civilizedcriminalpenaltyandis nowextensivelyusedinalotofcountries.TheJusticeBureauoftheChaoyang district,Beijing created and constructed the first half-way house in the mainland.It has profound theoretical foundation and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crime prevention.The programs of the half-way house consist with the theories of individual prevention,actor centralism,socialization of the criminal penalty and prevention of crime in humane criminal penalty,which are the important theoretical basis of the half-way house.

half-way house;community corrections;crime prevention

DF792.6文献识别码:A

1674-7356(2010)04-0045-06

2010-10-25

王压非(1978-)男,山西右玉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博士研究生,河北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律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法学理论。

猜你喜欢
预防犯罪服刑人员罪犯
八年级《预防犯罪》课堂教学案例研究
监狱管理局厅官充当服刑人员“保护伞”
服刑人员生育权论要
大选登记
履职看清单 用权受监督
论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
城市公交车内预防犯罪的产品设计
我国服刑人员抑郁水平研究
法治中国语境下的积极预防犯罪
聪明的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