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金祥 刘 璐
政治与法律
我国构建劳资关系制衡机制的法理分析
刘金祥 刘 璐
(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上海 200237)
当前我国劳动关系日益多元化、复杂化,劳资矛盾激增。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劳资关系失衡、劳资关系制衡机制欠缺。本文通过对劳资关系制衡机制概念的阐述,进而从我国劳资关系双方追求的目标入手,探讨分析当前我国劳资关系失衡的基本原因是公平与效率间的矛盾,强调以劳动权制约资本权的必要性,从而为我国构建劳资关系制衡机制提供理论依据。
制衡机制 劳资关系 公平与效率
制衡:“制”在我国《辞海》中的解释为:制止,控制,制约。《淮南子·修务训》中:“跳跃扬蹄,翘尾而走,人不能制。①夏征农:《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209页。《史记·项羽本记》中:“吾闻先即制人,后则为人所制。”表达的就是这个意思。在我国古典文献《说文解字》中,“制”是“裁”和“止”的意思。“衡”在我国《辞海》中的解释很多,有如下定义:(1)衡量。“衡之于左右,无私轻重,故口译为平。”(2)平,常。如“大夫衡视。”②同上,第916页。
由此,制衡合在一起,简单的表述就是制约以达到平衡。“制”和“衡”两个字,完整地表达了一个因果关系——先有“制约”的原因,出现了“平衡”的结果。当然,给“制衡”作出确切的定义是相当困难的。从“制衡”这个词的形成和功能方面考察,可知:
(1)制衡一般运用在权力分配领域,是一种权力间的制约关系。
西方“三权分立”学说,奠定了西方分权学说的理论基础,“三权分立”就是把国家权力划分为司法权、立法权、行政权,三权相互分立,相互制衡。因此制衡主要是运用于权力分配领域的。
(2)制衡可以创建秩序。
制衡的“衡“实际上就是平衡的状态。在权力分配领域,通过权力的分配,相互制约,从而达到一种稳定和平衡的状态。这就要求在权力的分配上要均衡,权力对等,这样才可以平衡。达到平衡的状态,可以创建稳定的社会秩序。因此,制衡是建立稳定社会秩序的基础。
(3)制衡作为权力与权力间的分配关系,其存在需要一定的条件。
首先,需要产生于权力领域,其次,存在双向或多向的权力才有制衡的可能性。制衡至少需要双向权力的存在,只有单向权力就不可能产生制衡的状态。在一个领域如果只存在一项权力,必然会导致权力的滥用。因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在一个没有相对抗的权力也没有监督机制存在的领域,是绝对会产生权力滥用现象的。这也是为什么孟德思鸠提出“三权分立和制衡学说”的出发点。再次,社会中的人们对于权力分配的合法性要持赞同观点。制衡理论的基础就是要通过权力的分配,达到一种平衡状态,从而保障人民的自由和权利。如果权力在进行分配时就不合法,那么就不可能出现制衡的状态,就算是达到了一种平衡,那也是一种“虚假的平衡”,不能够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更不可能得到人民的认可。
“机制”是英文Mechanism一词的意译,原指机器的构造和动作原理,后来在其他科学领域中用来比喻事物各有关部分在一定结构与功能的基础上所形成的内在活动方式,以及事物各有关组成部分之间的相互联系和制约关系。①戴维新,戴芳:《公共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机制研究》,宁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3页。机制就是对事物功能形成与发挥的基本原理和动态过程的考察,即是以系统的方法考察事物的功能。制衡通过权力配置,规范权力如何应用,最终达到平衡的状态。制衡机制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从建构的角度来讲,它最终形成的是一种秩序。因此,对“制衡”机制的研究首先就应当确定此机制所要建构的目标秩序,这是机制建立的平台。劳资关系制衡机制就是在劳资关系领域,通过劳方和资方的目标秩序和相关制度的构建之间达到一种互动状态,从而实现劳资双方权力均衡状态,实现和谐劳资关系。
制衡是通过恰当地权力配置,起到一种限制、遏制权力的作用。具体到劳资关系领域,也就是通过对劳动权和资本权的配置,防止资方滥用其“天生的资本权”,实现劳方劳动权的内容。这主要包含两重意思:(1)首先要确保劳方的劳动权利,比如安全保障权利,休息休假权利,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等。这样,劳方的权利对于资方的资本权起着一定的阻碍与制约的作用,但是劳方的此种权利所起到的制约作用是表面的或者说是一种消极的制约作用。劳方的权利仅仅作为一种标志,向资方表示不要逾越其资本权的界限。(2)劳方不仅仅享有劳动权利,还享有一定的劳动权力。当资方滥用其资本权的时候,劳方通过劳动权力的行使,作出一些积极的反抗行为,迫使资方收回其不当行为。比如在公司治理中,资方实施了一系列侵害劳方合法权益的行为,劳方通过其享有的发言权、集体谈判权等,与资方直接对话,迫使资方停止侵权行为。
为什么不仅仅以劳方的劳动权利来制约资方的资本权,而以劳动权力来加以制约,达到劳方与资方的制衡?其主要原因是:(1)权力的滥用性。很多学者认为,权力本身而言是一个中性词,无好坏之分。但是对于一个拥有“先天优势性”的资方资本权而言,它无疑会变本加厉地剥削劳方的所得。劳方仅以“劳动权利”来对抗资方的“资本权力”,就象是鸡蛋碰石头,自不量力。(2)社会主义公平性的要求。我国目前的劳资关系市场,供大于求,劳方处于弱势地位,加上资方具有先天的优势性,劳方的利益总是被资方侵害,劳资纠纷逐年递增,劳资矛盾进一步激化,进而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在这种具体情况下,赋予劳方基本的劳动权利已经不能满足其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需要,要想从根本上维护劳方合法权益,就必须赋予劳方相应权力,来遏制资方权力的扩张和滥用。
制衡,是同一层面上的制衡,劳方和资方是企业的两大重要主体。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理应配置同等的权力,从而使劳方和资方处于一种均势的彼此影响、渗透和制约的状态。平衡,就是均势。权力双方是否处于均势状态,是一种权力能否制约另一种权力的必要条件。如果同一层次的权力结构中,不同的权力明显地处于一种不平等的地位,则必然会有一种权力凌驾于其他权力之上,形成“一权独大”,“一权至上”的局面。这时,这个“一权独大”的权力,将必然失去控制而导致变形或扩张,乃至为所欲为。①戴维新,戴芳:《公共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机制研究》,宁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28页。这就是目前我国劳资关系领域里资方资本权的表现。如果要想扭转这种局面,实现劳方权力与资方权力之间的平衡,就是要科学配置劳方和资方权力,达到制衡的状态。笔者认为,劳动权应当包括劳动权利和劳动权力(也称劳动主权)。劳动主权是指劳动者在公司治理结构中与股东主权相对应的自益权和共益权。劳动者自益权是劳动者仅为自己利益而行使的权力,其核心是劳动者对剩余价值的索取权;劳动者共益权是劳动者对自己利益的同时兼为其他劳动者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其核心是劳动者对公司的治理控制权,具体表现为参加集体谈判权、罢工权等。②刘金祥:《基于二元所有权架构的企业劳资关系研究》,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8年版,第3页。
《辞海》中把“公平”和“公正”解释为一个概念——即与“私”相对。如:大公无私。公平的意思主要是:作为一种道德要求和品质,指按照一定的社会标准(法律、道德、政策等)正当的秩序合理地待人处事。是制度、系统、重要活动的重要道德性质。③夏征农:《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792页。美国伦理学家罗尔斯认为,在正义的概念中,公平是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概念。他提出了作为“公平的正义”。他假设参加社会合作的人们都是自由的和理性的,他们想促进自己的利益,在一种平等的原初状态中接受正义原则作为原初契约,以此来确定他们联合的基本条件。他把这种看待正义原则的方式称为作为公平的正义。一般国内学者通常把公平等同于平等,英语中公平、正义是“justice”,而平等是“equality”,这为区分正义和平等带来了方便。这两个词之间的关系非常密切,往往可以互相解释。平等既是公平的核心价值,也是衡量公平的尺度。公平从本质上来说是一个伦理学概念,它是以人的平等为基本前提,以平等为基本权利为准则对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的一种评价,即对社会成员之间各种权利及利益的分配是否合理、是否符合人的平等权利的一种评价。④陈燕:《公平与效率》,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7页。这里的公平主要指的是经济公平,就是指每个社会公民都有平等地占有社会资源的条件,在生产、交换、消费和分配等环节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就劳资关系领域而言,主要指所有劳方的劳动价值都是相等的,因此应该享有与其劳动价值相当的收入分配结果。
在劳资关系领域,基于劳方所追求的劳资关系的目标来看,公平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1)员工在工作期间应得到的公平待遇,这些待遇体现在我国《劳动法》中,主要包括享有最低工资保障权,安全保障权,休息休假权,健康权和社会保险等的保障,这就是劳方的基本生存权和基本发展权的内容。(2)员工作为进行劳动而得到的分配性公正以及程序性公正。即体面性的就业,其中包括一部分剩余价值索取权。分配性公正指的就是劳方受资方雇佣进行劳动而得到的工资、奖金、补助等,享有依照劳动合同约定分配公司利润的权利,享有在资方提高工资水平或者降低工资水平的条件下,对此举进行参与并对最后结果有决定权的权利。而程序性公正指的是劳方享有在劳方代表大会上发表和阐述自己观点的权利,即言论权。享有的政治权利,比如参加职工代表大会,以及依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等享受的其他权利。(3)公平的范围还包括公司的非性别歧视政策,保证男女的机会均等并免遭不正当的解聘。以及确保男女做同样的工作,拿到同样多的工资,即男女同工同酬。
为什么说公正是劳方所追求的目标?我们从人权入手分析。众所周知,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我们国家尤其重视到这一点,并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宪法。人权的意思可以理解为“是人的权利”,“是使人成为有尊严的人的权利”。人权的“权”可以理解为“自然的权利”,“公民权”,“基本权利”。理论上一般认为“人权”包括生存权,平等权,自由权,人格权,尊严权,信仰权等。“生存权”是人权的最基本的权利之一,人要生存,靠的就是自己的劳动。1876年恩格斯在其一篇文章《劳动在从猿到人转变中的作用》中就提出了劳动创造人类的著名观点:“劳动是整个人类生活的第一个基本条件,而且达到这样的程度,以至于我们在某种意义上不得不说劳动创造了人本身。”古典经济学的创始人亚当·斯密也提出了劳动创造价值论。①刘金祥:《基于二元所有权架构的企业劳资关系研究》,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8年版,第7页。这些都说明,人类要生存就要劳动,通过劳动获得工资,获得生存的条件,这一过程也是为社会创造财富的过程。
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劳动者对自身劳动条件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马克思和恩格斯描述的罪恶的资本主义社会资本积累阶段,工人工作条件恶劣,大量的女工和童工也进入生产过程,工人的工作时间长,工资少,工人生产条件日益恶化。劳资矛盾激化,暴力事件层出不穷。而如今,通过几个世纪劳工运动和劳方力量的不断强大,劳资关系的运行方式已经发展为一种有序的组织行为。劳方在不断改善的劳资关系中,逐步提高自己的地位,改善工作环境,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益。近几个世纪的劳工运动,劳动者一直追求的就是合理的工资,良好的工作条件,享受基本的社会保险和无差别待遇。努力提高自己的社会地位,增强自身的力量与资方抗衡。
有不少道德方面的理论也同样认为公正是劳方所追求的社会目标。康德认为,人们的行为必须“自身也好,他人也罢,切莫只将人性作为手段,因其同时也为目的。”这源于生命的基本价值,从而导致以公平作为劳资关系的一个重要标准。“能够拥有健康,得到适当的事物以及“有权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寻求雇佣”。②约翰·巴德:《人性化的雇佣关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8页。马克思指出“一切人,作为人来说,都有某些共同点,在这些共同点所及的范围内,他们是平等的。③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113页。这体现了人的社会性。不管是劳方还是资方,在社会中都是追求自身的利益的主体。人是生活在社会中的人,彼此之间是平等的,应该得到公平的对待。这些道德学说,都包含了保护弱者——劳方利益的意思,成为公正的道德理论。
效率是一个经济学的概念。效率就是投入和产出之间的比例。效率指消耗的劳动量与所获得的劳动效果的比率。在经济学上,效率的标准定义就是帕累托最优:在不损害他人福利前提下的自我福利最大化。通俗点说,效率与利润最大化的商业目的密切相关。④约翰·巴德:《人性化的雇佣关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1页。效率成为当前市场经济理论的前提之一。就是因为在当前市场经济框架下,资源存在稀缺,才会成为人们追逐的对象。“物以稀为贵”就是这个道理。相对于人们需求的无限性来说,资源是有限的,市场经济中的有限的资源无法满足人类无限的需求,这就导致人类的逐利性——追逐稀缺的资源。资源的稀缺性又引发人们对效率的追逐,即如何配置这些稀缺的资源才能最大满足人类的需求。通俗点说,就是如何用最少的投入而获得最大的产出。对经济学家来说,效率是第一位的,一切制度构建或者理论的基础都是把效率放在第一位的,他们忽视了公平的存在。一味地强调效率,是导致社会不公平的根源之一。
进一步分析,效率不仅仅是经济学家考虑的首要目标,同时也作为人类社会一直所追求的目标之一来看待。公司,资本家,投资家,股票经纪人等都是在寻求自我福利和自身利益最大化。在现实中,生产要素的投入和产出的变化往往在给一些人带来利益的同时,损害另外一些人的利益,一些人的效率却是另一些人的灾难。①陈燕:《公平与效率》,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6页。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指出,资本家是靠榨取工人的剩余劳动价值来发家的。其方式就是通过延长劳动时间和增加工人的劳动强度,从而获得超额剩余价值。一方面,资本家通过榨取工人的剩余劳动价值获得了原始积累的财富。另一方面,工人一无所有,只有通过出卖劳动力来维持生活,在恶劣的劳动环境下机械般地工作。对工人来说,是物质和精神的双重折磨。
在劳资关系领域里稀缺的资源,就是资本。劳资关系领域的两大主要主体是劳方和资方。劳方以劳动力作为商品出卖给资方,资方占有生产资料,开办公司,进行生产和扩大再生产。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机器大工业的兴起,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高,机器逐渐代替了劳方的体力劳动,就出现了这样一种局面:资本造成的劳动供给比资本对工人的需求增加得快。而资本作为劳资关系领域的稀缺资源,使得资本家趾高气扬,肆意虐待工人。劳方一方面迫于维持生存,另一方面就业压力大,不得不从事过度的劳动和听从资本家的摆布。
不管在任何条件下,资方“以效益最大化”的原则是绝对不会改变的。因为效率和财产权密切相关,这导致资方对效率的追求更加执着。比如在公司里,股东是投资人,公司财产的所有者,急切希望通过公司内部生产效率的提高使其效益最大化,并由此使其投资回报也能够最大化。这遵循着这样一条规律:生产——效率提高——扩大再生产的循环路线。效率一步步提高,股东的投资就越来越多,财产也积累得越来越多。因此,效率和财产权的天生不可分性,使得效率成为资方奋力追逐的目标。
公平和效率是社会的两大价值目标。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十分复杂。在经济领域,一直存在着效率优先于公平的观点,认为效率天生具有优越性,可以促进社会财富的增加。只有社会财富增加了,才有可能实现社会公平。这种观点运用在劳资关系领域肯定是错误的。人们一般认为劳方和资方是两个相互对立的主体,如果在劳资关系领域,仅仅强调效率,忽视公平,那么就会加剧劳资矛盾,从而引起社会矛盾的产生。因为如果确认效率优先于公平,就意味确认了资本家剥削劳方是合理的,在物质文明高度发展的社会,这是不可能存在的。
劳方追求的是基于劳动而享有的工资保障,休息休假保障,社会保障,非歧视保障等能够维持自身生活的公平的权利,而资方追求的是基于投资而享有的利益最大化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在此领域,公平和效率是相互矛盾的。基于此矛盾,使得矛盾双方——劳方和资方希望不断增加自己的力量,来实现自己所追求的目标。劳资关系史实际上就是劳资双方相互力量不断进行博弈的过程。
劳方追求的公正目标要求从事体面性的就业,要求资方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劳方受资方雇佣进行劳动要求得到工资、奖金、补助等;要求依照劳动合同约定享有的各种权利;要求享有在资方提高工资水平或者降低工资水平的条件下,对此举进行参与并对最后结果有决定权的权利;劳方要求享有对自身的利益有重大影响时发表和阐述自己观点的权利,即言论权。而资方则希望以最小的投入来换取最大的收益。希望一切成本最低化,他们首先从人力资源成本下手,工资支付得越少,人力资源成本就会越低,无形之中降低了用工成本。举个简单的例子,笔者在进行一次调研活动中了解到,上海对于外来务工人员有规定:用人单位需给本单位用工人员交纳综合保险,但是在相当一部分企业里,这个规定并没有得到执行。究其原因,这些企业的人力资源经理如实说,交纳综合保险就增大了用工成本,使得企业的利润下降。劳方所追求的正是资方所要尽力避免的,这就是问题的症结所在。因此,笔者认为双方追求目标的矛盾是导致目前劳资关系失衡的原因。
总之,和谐的劳资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在社会转型期,劳资冲突己成为不容忽视的现实问题。一方面劳动关系凸显冲突化,另一方面劳动者权益不能有效地得到保护。究其原因,主要是劳资关系双方由于追求不同的社会目标,导致劳方劳动权与资方财产权的矛盾成为我国构建劳资关系制衡机制的内在根源。也有来自外部环境的原因,比如企业权力体系与框架失衡、劳动关系多方位失衡、工会力量薄弱、维权职能不到位和政府管理职能的“缺位”、“越位”等。所以,要使劳资关系达到平衡,就必须完善立法、协调各方关系,构建劳资关系制衡机制,通过劳方和资方的目标秩序和相关制度的构建之间达到一种互动状态,从而实现劳资双方权力均衡状态,实现和谐劳资关系。
Jurisprudence Analysis of Building the Labor Relation Check-And-Balance Mechanism in Our Country
LIU Jingxiang,LIU Lu
Nowadays,labor relation in our country has become increasingly diverse and complex.Labor relation conflict surges.The fundamental reason is that imbalance in labor relations and lack of check and balance mechanism.Firstly,introducing the concept of the labor relation check-and-balance mechanism,then starting from the goal pursued by both employers and employees to discuss the basic reason of the imbalance.It is the conflict between fairness and efficiency,and emphasizing the necessity of labor rights restricts the capital right so as to provide the theoretical basis for building check-and-balance mechanism in our country.
check-and-balance mechanism,labor relationship,fair and efficiency
本文系笔者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公司治理视野下的劳资关系制衡机制及劳动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批准号:07BFX051)阶段性研究成果。
刘金祥,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劳资关系;刘璐,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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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7672(2010)02-007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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