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初期华侨投资政策探讨

2010-04-07 07:39张赛群
关键词:侨资公私合营回国

○张赛群

(华侨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福建 泉州 362021)

新中国成立初期,财政经济形势尚未完全稳定,本着对侨胞负责的态度,中共中央认为,“在经济上目前还只能着眼于便利侨汇,暂时不要鼓励投资,因为国内投资条件尚未成熟,我们对此尚无准备。”[1]143

尽管如此,一些人对引进侨资还是比较看好的。如中央人民政府华侨事务委员会主任何香凝,她在1950年春节对华侨的广播词中就提到:由于中苏贷款协定成立,新中国的工业建设将迅速发展。跟着工业的发展,国内外贸易更有发展机会。“华侨多数是做生意的,华侨资本多数是商业资本,到那时候,华侨就不难大量地投资到国内,作振兴祖国工业之用,无论其他农工商各业也都有发展前途。”[2]528可见,何香凝看到了即将展开的工业化建设将给华侨带来大量的投资空间。一些省市也进行了一些引进侨资的尝试和准备工作。如1950年4月,汕头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成立了“促进华侨投资研究委员会”,对华侨回国投资问题进行研究。

到1951年,我国经济形势明显好转,物价稳定,组织华侨回国投资的条件相对成熟,华侨投资问题正式被提上议事日程。1951年6月,中侨委召开第一次侨务扩大会议,何香凝在开幕词中指出:招致国外华侨资本,回国投资于各方面的经济生产事业,参加人民祖国的建设,“是侨务政策的另一个基本的而又是长远的方针。”[2]592会议提出:对于华侨回国投资的私营经济事业,凡是有利于国计民生者,国家都采取积极的帮助,使他们做出成绩,用以示范。会议进一步拟订了华侨投资的几个原则:(1)经营方式:华侨回国投资,其经营方式得采取私营或公私合营方式。公私合营的投资公司每一省、市以一个为限,以免分散力量,使华侨投资无所适从。私营不受限制,但应由当地财委核批。(2)投资范围:凡有利于国计民生者,华侨均可投资。但根据华侨的资力、技术及其他条件,以从事盈利较快的企业为宜。(3)对华侨投资的优待问题,按《共同纲领》第30条鼓励与扶助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经济事业的政策予以规定。[3]1应该说,上述规定充分考虑到了华侨的立场和利益。在经营方式和经营领域方面,也没有特别的限制。

虽然中侨委的态度已经明确,但当时领导层的观点并不完全一致。1951年底,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南汉宸认为:“华侨直接投资盲目性大,不宜提倡”,“在华侨要求时亦应予协助指导”。为避免刺激帝国主义招致更严厉限制起见,中央关于华侨投资辅导办法,可暂勿颁布,但地方急需颁发省市经济建设纲要(主要是闽、粤、沪等地),使投资者有所遵循。同时,应注重“整旧迎新”,以实例宣传。对解放前特别是解放后之华侨投资企业,应认真帮助其整顿恢复和发展,使其有利可图,以坚定新投资者之信心。对解放后新投资企业,必须使其明确生产观念,建基在生产事业上。[4]819可见,当时南汉宸并不鼓励华侨直接投资,也不主张中央马上颁布华侨投资辅导办法。而他提出的引导华侨投资于生产企业,注重培养典型等,这些观点贯彻于整个建国初期的华侨投资工作之中。

到1952年初,针对东南亚一些国家采取的排华政策,中共中央发出海外侨民工作的指示,明确指出“鼓励国外华侨在可能条件下自愿地、稳步地、逐渐地将其财产转回国内”是我国侨务政策的中心工作之一。[1]144团结侨胞,保障华侨资本的安全是这时的首要考虑。但1952年上半年针对工商界进行的“五反”运动又使吸引华侨投资工作耽搁了一段时间。从这年9月起,中央政府开始积极行动起来。9月6日,中财委致电咨询各地有哪些轻工业需要华侨投资,投资方式无论公私合营或私营都可,并请各地提出具体项目和办法。华东财委、华东工业部在1952年9月24日复中财委的电报中,建议中央组织投资公司,统一掌握吸收资金及选择投资方向,并建议公司投资的方向:在福建、四川、广东办糖厂;在产棉区办化纤厂、影片制造厂;沿长江办一些冷藏厂以便海鲜上运,水果、猪牛肉下运;在苏北、皖北、山东办蔬菜脱水厂;在南京扩大度量衡制造厂。根据各地报告的情况,中财委副主任曾山于1952年10月13日专门就华侨投资问题召集有关部委负责人开会研究,会议商议华侨投资方向为:轻工业方面以造纸、制药、制糖等工业为宜;纺织工业方面可考虑投资于公私合营的棉纺织厂,或创设小型的棉纺织厂。其他工商与交通运输项目,可就各地具体需要而定。华侨资金在未找到投资对象以前,可存放银行保本保息,投资于企业以后,一般亦应做到保本保值。会议并决定中央暂不组织投资公司,投资公司由各地组织。[3]4而事实上,为了适应中等资力的华侨回国投资,何香凝在1951年就倡导各地设立公私合营的华侨投资公司。

之后,针对国内华侨投资中存在的种种问题,1953年1月中侨委副主任廖承志提出三条建议:(1)如何组织华侨回来从事工业投资,要作一些典型实验。对于现有的华侨投资事业应加以适当维持。(2)组织华侨资金从事农村生产建设,如水利、互助组,乃至办学校、办卫生事业。(3)可以允许华侨小资本回国搞一些商业。[5]206这三条建议,第一条是想打造华侨回国投资工业的成功范例,打消华侨的徘徊、观望心理;第二、三条,主要是因为建国初期国内正加紧进行工业化建设,各级政府引进侨资的重心放在工业上,对其它行业则不太注重,尤其是商业,而商业却正是华侨所擅长的。这里,廖承志明确提出可以组织侨资发展农业、商业以及其它公益事业,有利于我国各行业的均衡发展,也有利于更广泛地吸引侨资。

从国内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际全球化视角分析,标准化发展呈现两个发展内容。一是,在国内用高标准推动高质量发展。突出标准化的质量基础作用,加快形成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推动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的转变。二是,在国际上用高标准共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以国际标准体系为技术基础构建全球治理体系和促进全球经贸合作发展,突出标准对促进世界互联互通、完善全球治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作用。[8]

为更好地辅导侨资,早在1951年9月,政务院就批准由中央华侨事务委员会和中央财经委员会私营企业局联合组建华侨回国投资辅导委员会(1961年7月撤销),对华侨工商业者回国考察和投资给予积极的协助和辅导。至1952年12月,广东省也成立了华侨回国投资辅导委员会,负责对华侨投资企业进行调查,并以此为据制订华侨投资政策。此外,中央华侨事务委员会下设的“生产救济司”也兼有扶助职能。这就使辅导华侨回国投资有了组织上的保障。

总之,从1951年到1953年初,是新中国政府鼓励华侨投资政策的确立时期。这一时期,当国民经济初步恢复后,政府从团结海外侨胞和争取侨汇的目的出发,鼓励海外华侨回国投资,并成立了相应的辅导华侨投资的机构。这时,华侨投资可以采取私营、公私合营的组织形式,投资于工业、商业及其它有利于国计民生的行业。

实践中,这一时期华侨投资大部分通过国家银行和公私合营的投资公司进行,主要投资于轻工业、纺织工业等。在1953年过渡时期总路线提出之前,全国有北京、天津、广州、武汉、长沙、福州、贵阳等七个城市开办了投资公司,这些投资公司均可吸收华侨资金,有的还专为吸收华侨资金而设。同时还创建了一批华侨投资企业,如华侨工业建设公司,华南企业公司等。这些公司基本上是公私合营性质,资金主要来自印尼、泰国华侨和港澳商人资本。另还有一部分私人投资,以商业、工业为主。其中广州市1950-1952年华侨(包括港澳同胞)私人投资企业共有2131家,资本总额有1954万余元。[6]476-477华侨投资数量较为可观。全国而言,据中国银行的统计,自1951年8月-1952年8月,华侨投资总数为1368万元(人民币)。[6]475-476

1953年6月,毛泽东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正式提出了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其实质是“使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成为我国国家和社会的唯一的经济基础。”[7]702这一规定必然影响到其时的华侨投资政策。从这时起,国家虽然仍鼓励华侨回国投资,但华侨投资的方式逐渐发生了变化,趋向于鼓励国家资本主义企业,并督促其向社会主义方向迈进。

1953年11月,中侨委第二次侨务扩大会议召开。何香凝在开幕词中强调社会主义工业化道路,并认为:华侨将资金转移回国来经营工商业,他们在国家总路线总政策的指导下,也将和国内的工商业家一样,是有其前途和出路的。[2]659-660这实际上为华侨回国投资指明了方向。会议进一步提出华侨回国投资的方针:(1)国外华侨愿意回国参加祖国的生产建设是欢迎的,他们可将资金先存在国内的银行。(2)国家辅导华侨回国投资的机构,尽可能协助研究和指导其经营的方向。(3)回国华侨工商业资本,最好的经营方式是国家资本主义的企业方向。(4)国外华侨工商业者在参加祖国的经济建设中,要学习新的经营作风,摒除过去一切唯利是图的经营作法,并遵循正当的道路,才能求得发展。(5)回国的华侨工商业者应提高经营的信心。[8]88-89方针明确提出最好的经营方式是国家资本主义的企业方向,这就将之前允许私营、公私合营的经营方式变成鼓励单一的公私合营方式。并要求华侨投资者摒弃唯利是图的经营方法,实际上将华侨资本视为国内一般的资本主义工商资本,并有意对其进行社会主义改造。

1955年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贯彻保护侨汇政策的法令》,鼓励华侨和侨眷把侨汇投入生产或者向国家投资公司入股,并要求各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对此应给予便利。[9]95国家投资公司已是鼓励的重点投资形式了。为了照顾华侨投资人的利益,1955年初,闽粤两省人民委员会规定:凡在国家经营的华侨投资公司中投资的华侨,不因投资关系而改变其原来的阶级成分;投资在国家经营的华侨投资公司的华侨股金,到社会主义社会建成后,仍为投资人所有;对投资到国家经营的华侨投资公司的华侨资本,其股息定为年利8厘;投资人如果要求参加工作,应由有关部门或企业按实际需要优先安置。[9]53制订这些照顾政策,闽粤两省政府的意图是鼓励华侨资本投到国营投资公司中去,这与社会主义改造的方向是一致的。1956年2月10日,国务院会议通过在公私合营企业推行5厘定息的规定,对华侨在解放以后汇款到国内投入国家经营的投资公司的资金,仍按照原来规定以年息8厘付息。[1]149显然,中央对华侨资本进行了适当的照顾。

进入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加速进行。中侨委对华侨投资工作进行了总结,认为过去缺乏系统的辅导华侨投资的方针政策和具体办法,对华侨投资中的若干迫切问题未能及时解决,使这一工作长期陷于自流状态。为此,1956年6月中侨委提出:根据国家经济计划的需要,照顾投资人的愿望,以国家经营的投资公司为主,采用合作经营或公私合营的形式,并允许个别的私营经营(独资、合资或股份公司),以便华侨选择适合他们的意愿的方式参加地方工农业建设。[9]53允许个别私人经营的存在,是因为其时社会主义改造还没有完成。

在社会主义改造的过程中,对国内华侨投资私营企业,仍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进行改造。但鉴于华侨私营工商业的特殊性,在改造的过程中又对这些企业加以适当照顾。如解放后华侨、侨眷投资的企业实行全行业公私合营后,华侨、侨眷的股金可定息年利8厘,并妥善安置其从业人员;解放后华侨回国投资股金,在社会主义建成时,仍按个人股金处理;解放前华侨回国投资的股金,如股权人在国内者则和国内人民一样处理,如股权人在国外,对其股金的处理则另行研究;在企业进行改造和清产核资时的华侨房屋,除企业生产设备的厂房、仓库,可折价做股金外,其余房屋一律都应保留其所有权。至于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分不清的,应按生活资料处理。[9]277-278

农业方面,1955年党和政府曾经提议扩大侨眷、归侨和华侨的投资特权,以挖掘他们的财富与经验。这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华侨申请使用国有的荒山荒地条例》,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的第一条专门涉侨的法令。《条例》规定华侨申请使用国有荒山荒地从事农、林、畜牧业生产,可采取私营、公私合营、个体经营、合作社经营等四种经营方式。《条例》并规定:采用个体或合作社经营方式,同其他使用国有土地的农民一样,不缴纳使用费;采用私营或公私合营经营方式,应该向国家缴纳一定的使用费。但在所经营的企业还没有收益以前,可以免缴或缓缴使用费;农业税、林业税或畜牧税一律照章缴纳,但在林木等多年生作物未有收益以前或因灾歉收等情况下,可照章减税免税。[9]96-99上述优惠措施适用于华侨正在经营的农场、林场或牧场。可见,相对于工商业,农业方面的规定比较宽松,虽然仍鼓励合作社的经营方式,但允许存在多种经营方式。条例颁布后,广东、福建也据此颁布了相应的鼓励华侨投资农、林、牧业的具体办法。

1956年6月,何香凝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指出:我们要耐心鼓励侨胞和人民大众,从事我国特有的农业、林业、牧业生产。最近短期间,我们拟在海南岛、云南、福建等地成立华侨热带作物垦殖公司,海南区已经拨出最理想的土地50-60万亩,云南、福建也将供给更多的荒地,欢迎华侨回国投资以合作经营、公私合营、私资经营等各种方式建立垦殖组。希望各有关地区、有关部门给回国经营热带经济作物的华侨以支持和辅导。[10]271直到此时,华侨经营农林牧业仍可采取私营、公私合营等各种方式。可见,这一时期,中央对华侨投资于农业和工商业是区别对待的。

这一时期,在经历前一阶段的试探以后,华侨回国投资的积极性明显提高,投资的数量也随之逐年增加。广东、福建两省华侨投资公司吸收的资金,以1952年为100,1955年就是305。1956年加上上海华侨投资公司吸收的资金为487。且1956年广东、福建华侨投资公司吸收的股金各占该两省地方工业投资的十分之一。至1956年,这两省华侨投资创办的工厂和企业达44个。[2]807就全国而言,1955年,华侨回国投资的数量比1951-1954年的总和增多了50%。[2]324如以1951年华侨投资额为100计算,则1955年为717,1956年为1144。[9]68

1956年底,社会主义改造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完成,私有制基本被消灭。而在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之后,中国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争取侨汇显得十分必要。这一时期,华侨投资主要集中于国营华侨投资公司,投资的华侨与具体企业脱钩。

1957年3月,中侨委副主任方方在政协第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提出:我们将拟定华侨投资于国家经营的华侨投资公司的优待办法,并建议成立投资总公司,加强对全国各地华侨投资的领导,发挥华侨爱国爱乡的热情;鼓励和协助华侨开垦荒山荒地,引导他们更多地经营热带及亚热带作物,贡献他们的特长以配合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9]69-70同年 4月,何香凝在接见华侨观光团时,也希望他们发扬爱国爱乡的传统,多多投资开办畜牧农场,协助、支持国家的建设。[11]400这表明,政府对侨资是欢迎的。

1957年8月,国务院正式颁发了《华侨投资于国营华侨投资公司的优待办法》,规定华侨汇款投资于国营华侨投资公司者,可享受下列优待;(1)华侨投资于国营华侨投资公司的股金到社会主义建成后,仍为投资人所有。凡投资满12年的,可以收回股金,以人民币支付。(2)华侨投资于国营华侨投资公司的股息为年息8厘,以人民币支付。(3)上项股息,经过外汇主管机关批准后,可以汇往国外,但不得超过本年股息的50%。(四)投资于国营华侨投资公司的投资人,如果要求工作,可以根据公司有关企业的需要和投资人的具体情况,优先录用。[9]100-101该办法同时适用于港澳同胞汇款投资于国营华侨投资公司。当时一些华侨投资者认为《办法》对华侨回国投资照顾得不够,影响了他们投资的积极性。他们提出了四点建议:在保息8厘之外,继续分红;允许华侨投资人无条件地支付外汇利息:外汇投资的股票应准持有人在海外中国银行抵押或透支:还本时,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照当时外汇牌价,以外汇还本。[1]151

对此,何香凝指出:华侨投资公司是国家经营的侨资信托企业,它和投资人之间是保本保息的关系,投资人对企业不负盈亏责任。如果进行分红,势必将国营经济的投资公司变成自负盈亏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这和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要求是背道而驰的。[9]80-81这一解释代表了当时中央领导层的想法。在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之后,国家不可能允许新的资本主义的生产和经营方式马上出现。对于华侨投资者所得股息结汇、允许股票在国外抵押等问题,有关部门进行了解释:如果股息可以无条件全部结汇,那就很可能被人套汇取利,给国家带来损失。

《办法》实施后,除广东、福建的华侨投资公司外,广西、云南、山东、辽宁、上海、天津、武汉、南京、温州等省市先后成立了华侨投资公司。此时的华侨投资公司已是国家经营的金融信托企业,属于社会主义性质,与之前的公私合营性质的投资公司有所不同。之前的投资公司一般采用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股东对公司负有限责任,参与公司管理,收益不稳定,可以投资私营企业并办理信托等业务。而此时,华侨所投资金是由国家掌握调配的,所投的企业是由国家直接管理的,生产资料不为个人掌握或所有,华侨、侨眷所领的股息类似于存款所领的利息一样。事实上,在1957年初,国务院就指示停办一般的投资公司,仅维持华侨投资公司。

为了照顾投资人的意愿,1957年8月,廖承志又指出:“为了照顾国外华侨的特殊情况,国家并不排除华侨回国投资从事个人经营,如开办农场,或者在经过批准后,根据国家需要经营某种企业。国家虽然并不排除这种情况,但是我们相信,国外华侨将会看清楚,投资于国家经营的华侨投资公司将是更加有利的。”[5]333不排除华侨回国投资从事个人经营,但真要是从事个人经营,在当时的环境下,又得承受巨大的政治压力。因而,在实践中,在这之后,国营华侨投资公司以外的其它经济形式并不多见。之前根据《华侨申请使用国有的荒山荒地条例》所投资的华侨垦殖场,在1956年以后,在实行农业合作化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过程中也被迫进行了改造,甚至无偿地并场入社,侵犯了华侨业主的合法权益。[6]484

总之,此时的华侨投资已经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投资,和银行存款没有什么区别。而上述华侨投资公司自20世纪50年代初成立至60年代中期解散为止,共募得资金2亿多元(人民币),其中广东、福建两省募得7000多万元。[6]479

“公私兼顾、劳资两利”是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建设的根本方针,但在《共同纲领》第31条又规定:在必要和可能的条件下,应鼓励私人资本向国家资本主义方向发展。之后,随着向社会主义的迈进,更进一步,将资金投向国营投资公司。而这一点,早在1952年底就已有所迹象,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和中侨委就联合提出:“积极筹备建立华侨信托公司,吸引大量华侨、侨眷小量资金,变为大量资金,投入国家企业。[1]145因此,建国之后的华侨投资政策虽然有其阶段性,但又有其延续性,最终使华侨资本服务于国营经济,服务于社会主义。

其实效,由于缺乏这方面更具体的统计资料,因而难有很精确的表述。但正如前所述,经过初期的试探后,之后华侨投资仍有所增加。这表明,一些华侨对这一时期的华侨投资政策以至当时的社会主义改造事业是支持的。而且,实事求是地讲,建国初期的华侨投资政策也有其可取之处,如注重引进中小资本,成立公私合营性质的华侨投资公司,集中资本、集中投资,既可解决单个资本无法解决的投资项目,又可避免重复投资;后期投资于国营华侨投资公司的办法,也满足了部分欲参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却又无法抽身的华侨华人的意愿。又如对投资领域进行引导,使其与国家整体规划保持一致;侨务领导人亲自关注侨资企业的成长,给侨资企业以鼓舞和信心;从华侨的长远利益出发,鼓励在侨居地发展,等等。这些至今也有值得借鉴之处。

当然,总体来看,这一时期华侨投资与其在国外拥有的资金数量相比微不足道,与建国前华侨投资的繁荣景象也相去甚远。据林金枝先生统计,1927-1937年华侨在闽粤沪三省市的投资企业有12253家,投资额为人民币2.50亿元,年均2500万元。即使在1945-1949年,华侨在闽粤沪三省市的投资企业仍有4687家,投资额6000万元,年均1500万元。[6]345这其中有一些客观原因,一是华侨远离海外,对新中国的情况缺乏了解,加之受建国前投资失败的教训,普遍存在着观望心理;二是新中国成立初期,整个社会处于急剧的变革之中,政治、经济局势颇不稳定;三是在当时开展的一系列社会运动中,各地产生了一些侵犯归侨、侨眷利益的现象,伤害了侨胞的感情,也影响到侨胞投资国内的意愿和信心;四是党和政府对引进侨资缺乏经验,各项政策,包括华侨投资政策均处于探索之中,不可能很完善。如这一时期政府虽逐渐明确了辅导华侨回国投资的政策,但投资方式、投资内容等又处于变动之中,政策的稳定性、延续性不够,也缺乏对侨资有效的奖励措施。

除此之外,由于当时国内外环境的影响以及其时全党理论认识上的不足,建国初期的华侨投资政策仍然有其局限性。

首先是投资形式越来越趋于单一。1953年以前还允许多种经营方式,总路线颁布之后就仅仅提倡公私合营的投资公司,1956年之后再变成单一的国营华侨投资公司。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在理论认识上,其时中国共产党以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的标准。因此,在社会主义改造进行之时,就倡导公私合营的国家资本主义经营方向,而在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就不允许新的资本主义因素的存在。尽管在中共八大以后,毛泽东曾经提出:对资产阶级要区分情况,实行不同政策。“华侨投资的,二十年、一百年不要没收。可以开投资公司,还本付息。可以搞国营,也可以搞私营。可以消灭了资本主义,又搞资本主义。”[12]170但这种认识还没有来得及付诸实践,就被随之而来的“反右派”斗争打断了。之后,中国共产党追求更加纯正的所有制形式,华侨投资就更加集中于国营华侨投资公司了。而国营华侨投资公司,显然对华侨的经济诉求有所忽视,因而制约了华侨华人资本投入国内。

其次是管得过多、过死。这主要是因为其时在经济体制方面,中国共产党认为计划经济就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随着计划经济体制的逐步形成,国家控制了生产、流通、销售领域的各个环节,这一方面保证了社会主义改造的顺利进行,但同时也抑制了华侨投资办厂的发展空间。早在1951年,政务院就召开了辅导华侨投资的座谈会,强调华侨投资应纳入国家计划轨道。“不仅华侨投资于国家经营的华侨投资公司,是纳入国家的计划,即使华侨仍愿意采取公私合营或独资经营的方式,也不能离开国家的产、供、销计划,因此不存在再生长资本主义的问题。”[1]153采取计划经济体制在当时的环境下有其必然性,对华侨资本进行适当的引导,可以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因而也是必要的。但如果统得过多,管得过死,则必定会抑制华侨资本家投资的积极性。在社会主义改造进行前后,有的地方官员反映:“中央有些主管部门,对我们的工业扩建新建计划,一般是扣得太死太紧,例如对今年新建的由华侨投资公私合营日榨2000吨的糖厂和2万锭子的苎麻纺织厂,也是反复向有关各机关请求多次,最后还是中央负责同志直接了解了情况,给予支持,才获得批准的。”[1]153在此情况下,华侨投资在国内难有大的发展。

再次是对侨资重要性的认识问题。建国初期,为了打开新的外交局面,避免引起侨居国的误会,从20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中国政府开始鼓励华侨在侨居国长期生存下去。1955年4月22日,在亚非会议期间,中国与印度尼西亚签订了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此后,中国政府同东南亚有关国家通过协商逐步解决了华侨双重国籍问题,并鼓励华侨在当地社会长期生存发展。1957年11月廖承志在中侨委会议上更是明确表态:“我们对华侨回国投资,应当有适当的安排,但主要的是鼓励他们参加当地工业建设,成为当地民族经济的一部分。”[5]342在这种背景下,尽管中国政府也欢迎华侨回国投资,但又认为,不能到侨居国去招募,反对过分夸大或完全否定华侨向国内投资所起的作用。[1]149可见,此时党和政府对侨资并没有太多的期盼。当然,鼓励华侨加入侨居国国籍并在当地社会长期生存发展,这一政策从政治、外交上看无疑是正确的,也符合华侨华人自身的长远利益。但它也决定了引进侨资难有大的收获。

总之,在当时特殊的政治、经济背景之下,上述局限之处似乎又难以避免。今天,在市场经济体制的大背景下,让侨资(包括外资)自主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投资方式已成定制,但如何更好地引进侨资,如何让侨资在国家宏观调控和适度监管的前提下充分地发挥其主动权,实现中国振兴和华侨华人经济诉求的双赢效应仍然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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