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研究应注重实证

2010-04-07 07:39宋连斌
关键词:国际法法学法律

○宋连斌

(武汉大学 国际法研究所,湖北 武汉 430072)

当代法学研究中,完全无视实证方法当然是极为罕见的。国际法学作为法学这个应用学科中的一个独立体系,应用实证的研究方法原本也是题中应有之义。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国际法教学和研究虽然现在越来越意识到实证方法的重要性,但在观念上还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反过来损害了国际法研究的科学性和说服力。这一点特别值得刚步入国际法世界的年轻人注意。为方便行文起见,需要预先说明的是,本文所使用之“国际法”一词,主要指国际公法,但在适当说明的情况下,亦指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一 何谓实证方法

“实证”一词系拉丁文posilivus,意指“确实”。而实证方法作为一种研究范式,则源起于培根的经验哲学和牛顿-伽利略的自然科学研究。经法国哲学家孔德等人的倡导,自然科学的实证精神被引入社会研究。孔德的实证论不同于中世纪的神学世界观,也不同于18世纪朴素的唯物主义,而是属于经验主义的范畴。他认为,社会规律和自然规律一样,也是要靠观察和经验才能发现,只有为实证科学所证实的知识,才能成功地运用到人类实践的各个领域。[1]42-43按照实证主义的一般主张,实证性研究方法可以概括为通过对研究对象大量的观察、实验和调查,获取客观材料,从个别到一般,归纳出事物的本质属性和发展规律的一种研究方法。

实证法学派是以实证主义哲学为基础的一个法学流派,其所谓实证,与法学界通常所谓的实证研究方法还是有所区别的。概括说来,运用实证方法研究法律的,未必属于实证法学派。实证法学派是有其核心价值观的,比如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名言“恶法亦法”,而作为一种研究范式,实证方法是“技术中立”的。换言之,实证方法是通过观察、分析实际的法律制度及其运作,包括运用数据和图表,尤其是法社会学方法,采用客观中立的立场,解释法律现象,回答“实际是什么”的问题。

虽说实证主义的研究范式大行于世是18世纪之后的事,但这并不是说,在此前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就绝对没有实证方法的因子。至少在法律方面,早在公元前10世纪古希腊政治法律哲学领域的“从神话到逻各斯”思想运动中,先哲们对法律的认识就经历了从原始宗教的自然神法理念向朴素自然法思想的转变;在公元前5世纪时,脱离了神性枷锁的世俗哲学给人们提供了一种全新的理性思维,思想家们由过去对自然科学的研究转向对社会科学的研究,尤其重视对政治、法律和伦理学的研究,逐渐发现城邦法律完全是一种自觉的人为创造,并开始结合社会群体利益和世俗成员的心理需要探讨正义问题,排除了传统法律正义观念中对神权的盲目崇拜和形而上的感性特征。[2]18探讨冲突法的起源,尤其是后注释法学派,也不难看到实证的因子在其中所起的作用。

与实证研究相对应的是规范研究。这种研究是以一定的价值判断为基础进行的研究,它要回答的是“应该是什么”的问题。如果说实证方法的对象是“实然法”,那么规范研究的对象就是“应然法”。当然,后者依然需要逻辑和实证材料,与幼稚的想当然、观点先入为主,区别还是明显的。

在中文法学著述中,有必要关注北京大学白建军教授研究和运用法律实证方法的成果。其新作《法律实证研究方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主要讨论的就是如何运用实证分析方法研究法律问题,尽管作者研究的领域是刑法,仍然值得法学其他学科的研究者借鉴。该书有两条贯串全书的主线,一是具体实证研究方法的选用条件和操作步骤,二是采用实证方法解决法学问题的研究实例。作者强调的理念“少一点‘我认为’,多一点‘我发现’”。[3]导论1对法学研究者而言,值得认真体会和牢记。

二 国际法研究缺乏实证的危害性

国际法研究不基于实证,最大的弊端就是让国际法看起来不像“法”,而更像国际政治、国际关系。在所有的法学学科中,只有国际法存在其本身是不是法的疑惑。这当然不是说,现代国际法没有独立价值,而从属于国际政治、国际道德。对此,无论是国际法学界,还是国际实践,都已证明国际法是实在法。然而,国际法研究中由来已久的“见理而不见法”的论证模式,让粗浅接触国际法的人产生错觉,就算是专业人士也不例外。比如,近年有一篇讨论“领袖型国家”正当性的文章,就有这种论证模式的影子。“领袖型国家”并无已然定义,作者的理解是:“如果你(1)已遵守主权平等的最低限度,并(2)尊重国际体系的价值,且真正成功地担负起对国际体系所负之重大责任,(3)不仅素来都在诚信地甚至是模范地遵守现存合法规则,而且,更重要的是,(4)已帮助规划或提炼出一个合适的国际体系远景,并努力将之构建起来,以使人类繁荣得以最大限度的实现,你就是一个领袖型国家。”[4]54-72读者看到这个结论可能会心存疑虑:这个世界上谁是“领袖型国家”,其法律依据何在?如果根本不存在这样的国家,何谈其“正当性”?作者的论证,并没有给出国际协定、国际习惯法以及具有先例意义的判例法上的依据。虽然观点很有意思,推理也不失为严密,但给人的感觉是,作者颠覆了法律上“正当性”的通常含义,尤其是作者将“正当性”对应于英文的legitimacy。[注]依Bryan A. Garner主编《布莱克法律词典》(Black's Law Dictionary)的释义(West, 2004年第8版,第920页),legitimacy意为合法性或婚生身份(正统性)。在法庭上,一般说来,一个原告主张其权利的正当性,没有成文法、也没有习惯和案例,而只有情理的根据,是不能得到支持的,也就是说,原告的权利没有正当性。当然,既言“一般”,自然就有特例,但以“特殊”修正“一般”,就需要更强的论理了。事实上,从政治学、哲学或社会学的角度使用“正当性”一词,这篇文章就没有所谓诉诸实证之合不合法的问题了。

国际法研究缺乏实证的另一个弊端就是结论缺乏说服力。国际法虽然远离一般的日常生活,但研究者并不会因此全无经验研究的素材。在全球化和信息化的今天,国际事件与外交实践、国际与国内司法和仲裁的案例、国际条约、国内立法等,频频见之于数字化媒介,跟踪和收集远较互联网时代之前更为容易。可以说,研究者缺乏的绝不会是素材,而是发现素材的眼睛与方法。试以一位博士研究生未正式发表的论文为例,为便于说明问题,原文摘录如下:“虽然对外国港口进行评估能改善美国的海运安全,但这种单边主义的做法引起了巨大争议:首先,对外国港口进行评估违背了主权平等原则。在《国际法原则宣言》中规定,在国际法上各国的法律地位平等,每一国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之人格,不得对他国的内政和法律制度进行干涉。[注]原作在此有一脚注:邵津主编,《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30页。”

作者的主题是述介后9·11时代美国海运安全法的新发展,在论及美国《2002年海上运输安全法》规定的外国港口安全评估时,作者认定这种单边主义的作法引起了巨大的争议,而对外国港口进行评估首先就违背了主权平等原则。但作者没有提供他何以确定存在巨大争议的精确依据,有先入为主之嫌。作者进而援引主权平等原则,这当然并无不可,但作者仅引征一本国际法教材中《国际法原则宣言》(应是联合国大会1970年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的相关内容,就不大严谨。作者不能正确引用联合国大会决议的正式文本姑且不论,将该决议等同于法律本身是需要补充进一步的证据和说明的。很显然,作者缺乏实证意识和训练,让人怀疑其研究和述介的客观性,文章的可信度大打折扣。

笔者学习和研究国际法20年来,不时读到有趣的文字。曾记得一篇文章以确切的口吻谴责某国作了某事违反了某一国际条约,实则不但该国当时未加入该条约,我国当时也没有加入。研究的对象不是基于见多识广“发现”的问题,而是闭门造车“想出来”的问题,其研究成果只能是屠龙术,而与实证无关。在一定程度上,没有实证观念就意味着没有法律意识。

三 国际法研究缺乏实证的原因

虽然实证研究是近若干年法学领域的时尚名词,但笔者还是赞同白建军教授的观察与判断,即法律的实证研究是目前法学研究中的非主流方法。[3]导论3出现这种情况,当然不是实证方法不好——否则不会成为时尚,而是中国法学研究整体处在有话语而缺学术的“幼稚”阶段:政治与法律分而不别,意识形态与法律价值混沌难开,偏见前见与价值判断纠缠不清;而且,学术规范与研究方法尚未成型。具体到国际法领域,还有一些具有自身特色的原因。

首先,相对于国内法体系而言,国际法还不够完善,犹如原始法,导致学说的意味过重,甚至权威学说直接构成国际法的辅助渊源。国际公法体系不够完备,实在法不够发达,与应然法的区别难以厘定;国际法学总论与分论区别不够明显,理论性强。国际私法学的总论也不完善,很难说已经涵盖国际私法的全部范围;冲突法历史上曾有人称之为“学说法”。而国际经济法,则还在为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独立学科而奋斗。在这种背景下,讨论国际法问题,确实容易将实在法与应然法混同。

其次,由于国际政治留给国际法的空间较为逼仄,学者们在论述国际法问题时,不重视挖掘各种实在法论据,更倾向于大而化之地从国家主权、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原理等角度寻求支持。这种作法常常是优先的,甚至是唯一的,而不是递补性的。对一些学者来讲,出现这种情况,研究方法和意识形态的局限不能忽略。这实际上也是思想和身体在偷懒。

再次,国际法的多元化性也使得国际法中的实在法与应然法并非那么界限分明。比如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截至2005年6月共制定了37个条约,其中相当部分并没有生效,或者即使生效了缔约国数目也不多,讨论相关问题引证条约时,如不特别说明,就很容易出现上文所说的当事双方所在国均非缔约国的情形。

复次,传统文化中实证观念极为薄弱,难免不影响当代国际法研究。中国式学术主要是文学笔法,夸张而不精确就在所难免。对此,古人也有批评,如东汉王充在《论衡》中列举了许多常见说法并加以斥责,像“孔子不能容于世,周流游说七十余国,未尝得安。夫言周流不遇,可也;言干七十国,增之也。”[5]卷八·儒增篇当代国际法研究中,这种“不奇,言不用也”[5]卷八·艺增篇的流俗,影响了研究的科学性也不奇怪。

最后,目前我国国际法缺乏实证研究方法还有一个客观因素,那就是相关部门的国际法实践资信还不够公开。比如,各种涉外民商事判裁没有系统的公开,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学者就很难运用社会学的方法去分析某一制度的实际运行。而且,即使是能够收集到的部分判裁,由于判决结论普遍论证不充分或缺乏说理,价值也有限。在智力、学力、人力、物力等基本条件相同或相似的情形下,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知识决定思维,也就是,资料决定了研究人员的判断力,也决定了其研究路径和结论。从这个角度也不难看出,运用实证方法可能需要付出较大的人力与物力,例如大规模的数据采集、长期的跟踪,并非仅靠阅读和感悟就可出成果,对于一般学者而言,尤其是年轻人,不能不说是一个负担。

国际法的跨学科性需要跨学科人才,但反过来也带来一些意想不到的后果。随着当代学术分工愈加细化,就法学领域而言,跨学科从事研究风险更高,作一个通才更难。比如一个外语专业的学生转而研究国际法,若非格外努力“补课”,其在法律意识、法律思维和法律视野上的缺陷,比一个法科学生遭遇的外语困扰只会更大,更难以从实证角度去研究国际法。

四 结语:从何处起步

国际法研究并非只有一种范式。这里之所以强调实证方法,意在针砭一种现象(时弊),而不是否定其他研究方法的价值和互补性。但即使是规范研究,不证诸任何实证因素也是难以想象的。可以说,从事法学研究,完全依靠阅读和感悟的时代已经过去了,尽管阅读和感悟仍然无可替代。就此而言,实证观念之于国际法学者并非可有可无,刚步入国际法殿堂的年轻人尤应如此。前文已指出,实证方法的运用是需要技术和成本的。但是,这不妨碍我们从小处着手。笔者认为,从法条解释和案例的深度分析作起,相对较为容易上手,而注重从法社会学角度解析问题,则又更进一层。现在的国际实践,无论是国际条约、国内涉外立法,还是国际案例、国内案例,都有大量的资源,善加利用必有收获。就算是纯基础理论构建,也并不排斥实证。没有一个时代像美国冲突法革命那样,选法理论与方法层出不穷,但其中有影响力的,还是那些从实证中来到实证中去的。这虽然只是国际私法领域的个案,但对整个国际法研究不失启发意义。

参考文献:

[1] 顾维熊.西方法学流派评析[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2.

[2] 任满军.智者学派:诡辩的法律思维——西方法哲学的嚆矢[J].社会科学论坛,2009,(1).

[3] 白建军.法律实证研究方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4] 易显河.国家主权平等与“领袖型国家”的正当性[J].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5).

[5] 王 充.论衡[M].袁华忠,方家常,译注.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3.

猜你喜欢
国际法法学法律
论陈顾远之先秦国际法研究及启示——基于《中国国际法溯源》
《南大法学》征稿启事
《南大法学》征稿启事
《南大法学》征稿启事
法律解释与自然法
作为国际法渊源的条约
国际法上的禁止使用武力
让人死亡的法律
法学
“互助献血”质疑声背后的法律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