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加分政策与青年入学机会公平评析

2010-04-06 03:09李雪岩方奕龙耀
当代青年研究 2010年3期
关键词:特长公平少数民族

◎李雪岩 方奕 龙耀

高考加分政策与青年入学机会公平评析

◎李雪岩 方奕 龙耀

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平等的现实要求是“分数面前人人平等”,中国当前的高考加分政策有违教育公平,也不符合教育自身的逻辑规律。至于“照顾弱势”类加分,可以暂时保留,但根本措施应是加大对弱势群体的教育投入,并在条件成熟的时候也应取消。适应人的兴趣爱好及特长之发展,也基于高等教育的自身逻辑,有必要实行“分专业高考制度”。*科研项目:广西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课题(编号:06CJYX001)。

高考加分 教育公平 高考改革

高考加分政策在中国已实施多年,发挥了一定的历史作用。不过,随着社会情势的变迁,也由于高考加分项目的泛滥和异化,中国高考加分政策正面临多方面的挑战。比如奥数加分,在一些地方已经开始瓦解。就是少数民族考生加分问题,国家民委教科司司长俸兰于2009年9月25日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时也回应认为:随着边疆民族地区和内地的教育发展水平差距的逐步缩小,相关政策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那么,中国现行高考加分政策到底应该如何走向?这首先需要确立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公平的理念。

一、高等教育公平论

正如美国教育家霍拉斯·曼所认为的那样,“教育是实现人类平等的伟大的工具,它的作用比任何其他人类发明都要大得多”,所以,教育公平在促进社会公平的各种因素中举足轻重。高等教育公平为每一位社会成员在社会生存博弈中提供了实现利益均等的机会,使每一个人可以凭借自己的智力和努力,取得较高学历,进而获得较好职业,从而改变社会地位,实现社会良性流动。可以说,高等教育公平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

(一)高等教育公平之内涵

高等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价值在教育领域的延伸和体现,主要包括高等教育权利平等和高等教育机会均等两个方面。

高等教育权利平等主要指在法律上要保证每个公民都享有同等的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这是公民的政治平等权利在高等教育领域的延伸。中国已基本上做到了任何公民都有享受教育(包括高等教育)的权利。这在《宪法》、《教育法》等法律中都有明文规定。《高等教育法》第九条特别规定: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由于高等教育不同于义务教育,在高等教育资源还不充裕的现世条件下,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往往需要凭借自身的能力和特长、以竞争的方式获得。所以,人们所享有的高等教育权利实际上表现为高等教育机会均等的权利。

高等教育机会均等是指任何公民,只要符合某个同一标准,都能均等地得到进入高等学校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不受经济条件、家庭因素、身份因素及性别因素等的影响。高等教育机会均等作为现代教育的基本理念,具有鲜明的指向性,主要是对在现代教育中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的教育权利的关切和补偿,让任何自然的、经济的、社会的或文化的低下状况都应尽可能从教育制度本身得到补偿,力求人人享有平等的教育机会。

托尔斯顿·胡森把教育平等分为教育起点的平等、教育过程的平等和教育结果的平等。他认为平等就是能够使每个人都可以享受入学接受政府办学的教育的机会,可以对每个人进行教育从而使得学业成功的机会更加平等。他同时也指出了真正的平等是每个人都有相同的机会受到不同对待的教育。①中国在1977年之后,教育公平的主要矛盾己经从教育权利平等转为教育机会均等。《教育法》第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则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该法第26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就业、授子学位、派出留学等方而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由此可见,中国法律维护的是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它是公民享有受教育权利的一项重要原则。“维护和保障在受教育机会面前的公民平等,既是法律要求权利行使者必须承担的责任,又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可以主张和行使的基木权利。”②

(二)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平等之“分数面前人人平等”

维护公民的升学机会平等是中国法律保护的受教育机会平等的重要内容。那么,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平等的载体是什么呢?从目前来看,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平等的载体就是“分数面前人人平等”。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26条规定:“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对一切人平等开放。”1998年8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召开的首次高等教育大会上通过的《21世纪纪的高等教育:展望与行动》和《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优先行动框架》提出的高等教育的公平原则也是指高等教育机会均等,“高等教育应是根据个人成绩对一切人平等开放,使更多的人接受高等教育。”“分数面前人人平等”的方式为公民提供了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的平等的升学机会。由于中国现阶段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水平还较低,保障公民在分数面前人人平等的形式平等仍然是我国实现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主要手段。因此,在制定有关政策时要严格遵循分数面前人人平等的考试原则,以确保公民的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二、中国当前高考加分政策现状及评析

(一)中国当前高考加分政策概况

目前,中国高考加分政策在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有所体现。在国家层面上,集中体现在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从43—48项对高考加分及“优先录取”作了专门规定。不过,由于高考招生是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来划分的,相关政策需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来具体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国家政策的基础上大多还有一些微调。以上海市为例,高考加分大体可以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是“先进对象”,主要包括:省(市)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上海市地区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省(市)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地、市级先进生产(工作)者、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

第二类是“竞赛优胜对象”,主要包括:科技发明创造奖获得者或单科竞赛优胜者,涉及物理、数学、化学、生物学、信息学、信息科技、发明创造、英语、计算机应用操作、绘画书法作品展等方面;体育特长生,涉及田径、游泳、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手球、击剑、射击、武术和棋类、网球、羽毛球、棒球、垒球、沙滩排球、艺术体操等项目;文艺特长生,涉及文艺竞赛获奖者和上海市学生艺术团(重点团)优秀团员及上海市学生艺术团(一般团)优秀团员;技能特长生,涉及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技能竞赛三等奖以上和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技能竞赛个人全能奖。

第三类是政策照顾对象,主要包括:少数民族;烈士子女;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青年;现役军人及复退一年内的军人;因公伤残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长期在国边海防、高山海岛、舰艇部队、特殊艰苦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和军队飞行员子女。

(二)对当前高考加分政策的评析

应该说,以上高考加分政策有其合理的出台背景,也确实发挥了一定的历史作用,但其当前面临的挑战也在逐步增加,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现行高考加分政策有悖社会公平

既然高考的公平性是相对的,笔者认为,通过加分来做一定的调整也是可以理解的,问题是加分的对象应该照顾谁?毫无疑问,正如罗尔斯的“正义论”所说,应该是照顾“弱势”,特别不应该照顾“强势”。但是,从所列出的那些加分项目可以看出,只有少数民族考生和烈士的子女以及自谋职业的退役战士属于弱势,其余的都不属于“弱势”,不应在加分之列。特别是“三好生”、“特长生”,完全不属于“弱势”。体育加分也很荒唐,一方面大量的文化课程严重地挤压了学生的体育锻炼时间,使广大学生的体质健康状况逐年下降,另一方面却为体育优等学生高考加分,两个极端的后果是体育和教育的分离,体育生的文化水平较低,而文化水平较高的学生相对体质偏弱。

2.现行高考加分政策有悖高等教育公平,有违高考和高等教育的自身逻辑

高等教育公平是和谐社会的基石,高等教育公平在当今社会主要体现为入学机会的平等,而入学机会的平等又体现为“分数面前人人平等”。其实,高考和高等教育的自身逻辑是按照教育自身的规律,选拔一批“有培养潜质”的学生进入高校进行进一步的学习,其中的“有培养潜质”的标准必须符合教育自身的规律,而不应该被非教育的因素来干扰。就现行教育体制下,一般认为,“分数”就是符合教育自身规律的选拔标准。通过考试成绩进行区分和选拔,对抗以身份等不相关因素为区分原则的歧视性的差别对待,是一种完全以学生学习相关因素为择优标准的差别对待。

从高考的宗旨和教育自身逻辑出发,现行高考加分政策有值得反思的地方。比如政策照顾类加分,作为一个解决教育投入地区差异太大的临时政策,是可以理解的,但是这不应该长期施行下去。解决少数民族地区教育落后的问题,从长期来看,应该是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投入,提高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质量。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加分,并没有解决少数民族地区教育质量问题,只是解决高等教育机会平等的一种临时策略。特别是《义务教育法》强调要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消除教育投入的地区差异,这进一步使该类加分失去了正当性;又比如特长类加分,可以照顾不同兴趣、特长之需要,可以适应人才成长之多元性要求,似乎有很大的合理性,但它的最大问题是:考生明明是单科特长,可是加分却是加在总分里面的,模糊了“特长”之原意。比如某考生凭借体育特长在总分里面加了20分,但是他在高考填报志愿的时候可能填了历史专业或法律专业,结果可能把那些更有历史学、法学“培养潜质”的考生淘汰下去;再比如品德先进类加分,看起来无懈可击,其实它还是不符合高考自身的逻辑,有违教育规律。高等教育是专业教育(尽管在学术上有争议,但这是既成的事实),高考是为高等学校选拔有专业基础、专业兴趣、专业潜质的人才进入高校进一步学习。一个考生凭借“思想品德”加20分,结果必然是把其他更有专业潜质的人才淘汰下去,这有违高考制度设计之本意。

3.加分操作过程容易滋生腐败,政策执行公信力遭遇质疑

高考加分政策在执行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个弄虚作假、滋生腐败的问题。比如有些本来不是少数民族的考生,为了高考加分,托关系走后门把民族成分改为少数民族。最典型的例子是2009年的重庆高考文科状元的民族身份造假,和他一起被查出民族身份造假的共有31名。在特长类和先进类加分项目中,弄虚作假的现象则更为普遍。比如在浙江参加航海模型的加分测试,你只要交600元的报名费和1.5万的培训费,培训上一个月,那么几乎所有的参赛者都可以获得前六名的成绩。这个成绩最终将会为你的高考成绩额外地再加上20分。而绍兴一中更是出现了所谓“加分俱乐部”事件:2009年参加航海模型加分测试的19名考生中,13名考生的家长分别是越城区副区长、市建行行长、市财政局副局长、市交警支队科长、市教育局科长、绍兴一中党委书记、绍兴一中分校党委书记、绍兴一中分校副校长、古越龙山股份公司董事、绍兴汽运集团公司副总、昌安实验学校校长等,其余6名都是教师子女。在体育特长生中,造假也是比较严重。2004年在陕西西安,就有192个所谓的二级运动员最后被查出来是假的。2006年湖南有上千名二级运动员是造假的。“假体育加分”主要采取“假打”和“枪手”代考的方式:有重大比赛时,学校让真运动员与欲办二级运动员证书的学生共同前往比赛场地,由真运动员上场比赛,如果取得名次,则由假运动员支付给真运动员“辛苦费”,最后让假运动员办二级运动员证书。另外,一些地方还擅自调整加分项目,比如福建永安市为了促进楼市,出台了“父母买房儿女高考加分政策”;而黑龙江省为了引进人才,规定凡在该省工作的省级以上优秀专家和获得博士学位人员的子女在该省参加高考的,省内志愿学校录取分数线下照顾20分投档;湖北省则规定农村独女将享高考加分……这使本来备受争议的高考加分政策陷入近乎荒唐的地步。

实际上,高考加分政策,由于其执行机构和人员分布广泛,难以规范,必然导致对各种问题难以防范。教育功能之一是教化,使人德行纯良,进而整饬社会,达到和谐与宁静。可如今的高考加分是严重的制度失误,其后果助长了社会腐败,使得强者恒强,弱者愈弱,违背了公平正义原则,应该尽快予以调整。

三、高考加分政策走势

那么,中国高考加分政策该如何调整呢?笔者认为,应该在坚守“照顾弱势”的公平正义原则、遵循教育自身规律的基础上进行探索。

(一)除“照顾弱势”类加分外,“先进类”、“特长类”加分应该尽快取消

高考加分,作为对弱势群体的照顾,在当前应该说还是具备社会心理基础的,是有其社会价值之正当性的,目前可以保留。但是,对“先进类”、“特长类”等非照顾弱势群体的加分项目,则缺乏社会心理基础,缺乏正当性,应尽快取消。特别是“父母买房儿女高考加分”、“优秀专家和获得博士学位人员的子女高考加分”等政策,这些加分项目不但不是照顾弱势群体,反而是照顾强势群体,引起社会心理反感,更是应该立即取消。同时,为了使“照顾弱势”类加分更具合理性,应从以下三个方面严格控制、合理调整“弱势群体”的范围:

一是应该严格控制“弱势群体”的范围。一般来说,当前的少数民族地区,教育投入严重不足,教育质量比较差,所以可以认为少数民族是“弱势群体”。至于其他人员,比如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青年,现役军人及复退一年内的军人,等等,是否是“弱势群体”?值得推敲。

二是给少数民族加分,其基本依据是少数民族地区教育投入严重不足,所以教育部的《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第45条规定只有“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才可以加分。但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却直接改成了“少数民族可以加分”,这明显不公平,因为如果某少数民族考生并不是生活在“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而是生活在发达地区甚至大城市里面,那么他享受的教育资源其实是比较丰厚的,比如从小在上海、广州接受教育的少数民族考生,他其实不是教育“弱势群体”,给他加分,显失公平,有违加分政策的本意。

三是给“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加分,可是生活在“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汉族考生”为什么不能加分呢?他们和当地的少数民族人口生活在同一个村镇,坐在同一个教室里面接受同一个老师讲课,他们同样是教育弱势群体。所以,从“照顾弱势”的正义观出发,我们有必要把生活在“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汉族考生”一并列入加分对象范围。这一点,中国每年一次的全国司法考试制度设计得更合理一些:以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为例,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315分,“西藏自治区”的合格分数线放宽为280分。它“照顾弱势”不是按照民族身份来确定,而是按照地区来确定,这样更公平一些。

(二)应加大对少数民族等弱势群体的教育投入,消除基础教育不均衡的局面

从社会公平角度存在一定合理性的“弱势群体”加分政策,不但存在上面所述的问题,而且,从教育规律的角度来说,这类加分其实并不符合高考和高等教育自身的逻辑,有违教育自身规律。从社会正义的角度出发,我们确实应该帮扶弱者,但是,对弱者的帮扶有多种形式,比如经济帮扶,情感关怀,等等。合理的帮扶形式应该是“缺什么帮什么”,比如少数民族地区教育投入不足导致教育质量很低,那就应该加大教育投入,提高教育质量;又比如烈士子女不但家庭经济可能困难,还可能存在家庭人文环境不利的问题,那就应该对这些家庭进行经济帮扶和情感关怀。但是,我们不应该动辄拿“降低教育标准”来帮扶。“教育”有自身的规律,有属于自身的公平价值追求,不是随便可以“施舍”的。拿“降低教育标准”去帮扶“贫困落后”的人,这就像一个人因为营养不良长不高,这个时候,我们应该要做的是想办法帮助他增加营养,改变他营养不良的问题,我们不能舍本逐末,不去解决他“营养不良”的问题,而去降低对他们的“营养”标准,然后根据这个降低了的营养标准硬说他们“营养合格”。这既破坏了教育公平,也没有真正“帮助”他们。所以,对弱势群体的高考加分,只应该定位为一种临时性政策,长远目标应该是增加对弱势群体的教育投入,并取消这类加分政策。所以,国家民委教科司司长俸兰也表示,随着边疆民族地区和内地的教育发展水平差距的逐步缩小,相关政策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三)改革高考制度,给“特长生”以符合教育规律的广阔出路

从一个人的成长规律来说,绝大多数人都有自己的兴趣爱好,这甚至是很多人的生命意义之依归。比如很多艺术家、文学家、科学家、教育家,等等,他们把这种兴趣爱好就当作自己生命的意义之所在,离开这些兴趣爱好,他们认为自己就失去了生命的意义。一个人的兴趣爱好从最初的萌发,经过进一步的发展,往往演变成为一个人的特长,最终与自己的生存相结合,成为自己生存的依据,从而实现自己的生命意义。实际上,大凡有成就的人,往往是有属于自己的、明显的兴趣爱好和特长,而且没有放弃这种兴趣爱好和特长,而是在这种兴趣爱好的引领下,走向成功的。2009年7月11日,一代国学大师季羡林仙逝。其实,1930年,季先生和钱钟书、吴晗一起参加高考,数学成绩分别是4分、15分和0分,但季先生等人正是在自己的浓厚兴趣引导下走向了成功。所以,我们的教育制度应该尊重人的兴趣爱好,尊重人的特长发展;另一方面,从高等教育的规律来说,高等教育应该定位为专业教育,高考制度设计的基本逻辑是:选拔有专业兴趣、专业潜质、专业基础的人进入高校接受进一步的专业教育。

那么,高等专业教育和人的兴趣爱好及特长发展如何在高考制度这个中间环节实现统一呢?笔者认为,“分专业高考制度”设计值得期待。在完善现行高中毕业会考制度的基础上,废除高考中的公共科目语文、数学、外语,高考按照物理、化学、生物、体育、美术、音乐、语文、数学、外语(进一步细分为英语、德语、法语等)、地理、历史、政治等专业来分类进行命题考试,分专业招生。这既能满足学生们的兴趣、特长发展的多元化方向,也契合“高考为高等专业教育选拔有专业兴趣、专业潜质、专业基础的学生”这么一个功能定位。③实行分专业高考,对于当前的“特长类”加分,可以实现扬长避短,比如某考生有体育类特长,他就可以参加体育类的分专业高考;某考生有历史学兴趣,他就可以参加历史类的分专业高考。这样,即照顾了考生的兴趣,又体现了公平,还可以在统一、集中、规范的高考运作中预防加分做假的问题。

注:

①张人杰.胡森论均等不相容性[J].外国教育资料,1989(3).

②秦惠民.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解读一个重要的教育法原则[A].劳凯声主编.中国教育法制评论[C].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4:2.

③龙耀等.中国高考制度改革的社会学分析[J].中国青年研究,2008(3).

责任编辑 许 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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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民族大学、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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