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俊 宋 敏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各地民间组织的普遍兴起,引发了席卷全球的 “社团革命”,美国学者萨拉蒙认为,它对20世纪晚期的意义,如同民族国家的兴起对19世纪晚期的意义一样重大。①蓬勃兴起的中国民间组织弥泻于国家治理范式转换和社会结构变迁而产生的裂隙,自发或自觉地填补着因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所导致的供给不足,但民间组织内生秩序的方向选择和节律控制并不总是契合公共价值的预设,因而必须对其进行有效规制。本文从伦理的视角考量青年民间组织发展的现实困境,探讨青年民间组织伦理规制之可能。
民间组织在国内学术话语体系里常被称为 “民间非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NPO)、“非政府组织”(NGO)、“第三部门”等。本文中民间组织是指非公权主体志愿结合,独立自主从事民间非营利活动的社会组织。青年民间组织除具有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和志愿性等民间组织的属性外,还具有年龄特征,也就是其组织成员处于青年期。青年是所有社会子系统中最积极、最活跃的一个群体。因此,青年民间组织的有序发展,对于提升社会的参与意识和自组织能力,对于全社会的有序合理发展乃至民主政治文化的渐进渗透,都具有积极的意义。大量涌现的青年民间组织,在环保、扶贫、救灾、教育、医卫等领域卓有成效的行动令世人瞩目,获得了广泛的赞誉。青年民间组织也常常被公益、慈善、人道、奉献、博爱等词语所修饰和界定,被视为德性的化身,对社会良好风尚形成和个人德性完善都有着不可替代的影响。正如亚里士多德指出的:“一切社会团体的建立,其目的总是为了完成某些善业——所有人类的每一种作为,在他们自己看来,其本意总是在求取某一善果。”青年民间组织之所以受到广泛的关注,不单是其满足了多元社会需求的工具价值,更因为他们承载着公众高企的伦理期待。可是,从整体考察,青年民间组织按其组织目标和性质进行分类,除公益性组织外,还应包括互益性组织等类型,因而“公益”、“利他”等特定组织的标签涵盖所有青年民间组织的价值取向。公众对青年民间组织的价值吁求,超越了青年民间组织的伦理现实。
青年民间组织的社会公信度,是社会公众对组织的认可及信任程度,它的维持通过法律约束和伦理规范来实现。社会公信度的提高是组织赢得社会声誉,增强社会合法性,凝聚志愿者,扩大筹资渠道,获取社会资源和公共财政的支持,以及实现组织终极目标的必要前提。诚信是维系一个组织存在和发展的首要信条,是组织乃至个人都必须遵守的价值准则,由于青年民间组织的非营利性、利他性等特征,与企业相比应更具公信度。但由于内部制度虚置和外部监督缺位,导致青年民间组织出现民间性阙如和非营利性蜕变等情形,组织章程所宣示的承诺被弃置不顾,组织运营日益偏离公益轨道而逐渐向商业组织演化,甚至一些组织滥用减免税特权牟取暴利、工资奖金过高变相分红、贪腐屡禁不止。这些势必引发青年民间组织的公信度危机,也严重影响了社会捐赠和志愿参与。
(一)民间性阙如
民间性是民间组织的本质属性,民间性所衍生出的独立性、志愿性、平等性、民主性、代表性等等构建了民间组织自治功能发挥的伦理基础。青年民间组织的民间性阙如,意味着组织独立性的消减。对公共部门和公共权力的依附,导致青年民间组织的自治空间必然受到挤压,直至其民间性名存而实亡。青年民间组织的民间性阙如,既有先天性畸形,也有在组织发展过程中的异化。先天性畸形可以归因于我国现行的民间组织管理体制。由于严格许可主义的取向,我国民间组织管理实行“归口登记、双重负责、分级管理”的监管制度,由登记管理机关统一归口管理的同时,青年民间组织还必须挂靠与其业务范围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或政府授权的单位,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行使监督管理职能,否则无法获得组织合法性。即使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条第3款规定,是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如占青年民间组织大部分份额的高校学生社团,不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登记范围,也无需具备法人条件,为非法人民间组织,但现实中所属单位往往采取谨慎的态度,甚至制定了更为严格管理规范。如此,对公权的依归,已经成为青年民间组织跨越合法性门槛的无奈选择,官民二重性成为体制内青年民间组织的典型特征。对于原初选择放弃合法登记或选择工商登记的青年民间组织而言,管理部门事实上的力所不逮,而导致合法性危机并非迫在眉睫,倒是资源匮乏掣肘着组织的正常运转与发展。青年民间组织所需要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会费、捐赠和其他服务收入。我国民间组织为了广泛吸收会员,扩大社会影响,所收会费普遍较低。现行税收政策也并不鼓励纳税人的捐赠积极性。纳税人除了对赈灾济困活动的捐赠比较踊跃外,对环保、教育等社会公益的捐赠都不太热心。为突破组织发展面临的资金瓶颈,众多民间组织放弃独立性而寻求进入体制内,以通过项目合作或直接拨款得到公共部门的资助,从而导致其民间性的异化。青年民间组织民间性阙如必然伴生自治性的丧失,公共部门的决策取代了民间组织的判断,公共部门的价值取向替代了民间组织的伦理追求,对挂靠单位和管理部门父权性的臣服扭曲了组织理想的认同,严重消解了组织成员的道德行为的内在动力。从发生学角度而言,民间组织勃兴的直接原因之一就是政府失灵,民间组织的作用就在于通过公益或互益的行为提供政府提供不了的公共和准公共产品,在于组织公民社群参与治理并对公权力运行实施有效制约,平衡国家和社会的关系。一言以蔽之,民间组织要做的是政府做不了或者做不好的公共事务,正因为如此,民间组织相对于公共部门的独立性,是其立身之本。民间性阙如的青年民间组织成为公共部门实现管理目标的辅助工具,抑或被直接吸纳成为其科层管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甚至有可能成为行政主体,成为行政诉讼被告。笔者认为此时的民间组织不再是本文意义上的民间组织,更遑论民间组织的伦理吁求的实现了。
(二)非营利性蜕变
非营利性是青年民间组织一个重要的伦理特质,青年民间组织公益与互益的价值取向决定了其组织运行不同于企业的利润驱动,而是遵循利他主义伦理范式,不以营利为目的,恪守盈余不可分配的限制。非营利并非禁止获得利润,只是所获利润不得在组织成员中分配,仅作为实现组织目标的物质手段。民间组织非营利性认定的最终目的规则,意味着只要民间组织商业收入的最终用途符合组织的既定目标,不分配利润,则无论获利丰俭均不影响其非营利性,也就不影响其享有的税收减免、财政资助等法律和政策上的优待。民间组织作为非营利组织的驱动力应当来源于服务公众的愿望,而不是追求商业利益,②然而在重商主义盛行的当下,逐利欲求涌动而法律规制与道德自律废弛,以非营利之名而行营利之实的民间组织诚不鲜见。非营利性蜕变的青年民间组织丧失了公益性和利他性,背离了组织宗旨和目标,成为个人逐利的工具,同时亦将营利组织置于不利的竞争地位,有损社会和经济公平。
(三)制度虚置与内部治理失范
制度化是群体与组织发展、成熟的过程,也是整个社会生活规范化、有序化的变迁过程。民间组织的制度化过程是组织及其成员接纳外部制度环境,组织的社会生活从特殊、不固定的方式,不断向公认的模式转化的过程。为应对制度环境,规避合法性风险,青年民间组织制定大量的规章制度,青年民间组织的制度合法性由自有的与制度环境相融适的规则束所表征,章程是青年民间组织的最高内部规范,同时也是青年民间组织对社会和组织成员的承诺。但这些制度规范包括章程往往只具有象征意义,组织的内部行为依赖非正式规范的调整,非正式规范是组织运行的实际机制。合法性机制是民间组织采用被普遍认可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模式的诱导力量,如果组织行为有悖于制度环境的要求,则会导致合法性危机,从而制约组织的生存与发展。但面对合法性约束与效率追求之间的张力,民间组织会策略地选择制度虚置。制度虚置虽然是青年民间组织合法性获得的无奈选择,是提高组织的生存能力的权宜之策,但无疑也会损害组织的控制和秩序,甚至导致组织行为与组织目标的背离,危及组织信用这一青年民间组织最重要的无形资本。
与制度虚置相伴而生的是青年民间组织的内部治理失范,组织内部治理结构发育不良或功能不全,内部激励约束机制缺乏,权力机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权责不明,形同虚设,不能发挥权力制衡作用;组织内部民主氛围淡薄,内部人控制严重;组织机构模仿公共部门的科层结构而呈现行政化官僚化倾向。内部治理的失范,一方面降低了青年民间组织运行的效率,影响组织目标的实现;另一方面导致青年民间组织家长作风盛行,暗箱操作频繁,组织运行程序的不民主、不公开,甚至组织异化为谋图私利为特殊群体服务的工具,不但组织内部出现信任危机,也有违青年民间组织平等、民主的伦理取向。
(四)参与失灵与公共理性缺位
在多元繁复的利益诉求中,分散的利益表达往往不能引起决策者的重视。对于身处弱势的少数而言,话语权的获得必须依赖组织化的利益表达。青年民间组织利益表达的前提是组织意志的形成,即组织成员的个体利益诉求在组织内部通过参与协商民主而整合、集中和提炼,组织化为叠加的群体利益诉求。青年民间组织在组织成员个体意志聚合以及对外表达过程中,参与性和公共理性是关键的制约因素,决定着有效度的结构性的内外协商能否可能。
奥尔森(Olsen)在《集体行动的逻辑》中指出,对于某些公共物品来说,如果这些公共物品会对很多人的利益产生影响,那么这些利益相关人采取行动的可能性将下降,因为个体都希望别的人来采取行动,自己则可以免费获得行动带来的收益。这就是“搭便车”心理。“搭便车”的心理,导致“集体行动的困境”。“一个个人能够自主并享有充分结社自由的社会最不可能是一个一盘散沙的社会。一个个人不能自己做主,被剥夺结社自由的社会,即便是用保甲联成片,或用单位把个人穿成串,也仍然是,甚至更是一个一盘散沙的社会。”③中国社会进入转型期以后,“国家—单位—个人”纵向体系被打破,因国家对社会的高度垂直整合而形成的同质性极高的组织化社会消解,大量的“单位人”变成了“社会人”,中国社会呈现原子化的演化动向。在缺乏参与性的原子化个体状态下,协商民主无法展开,青年民间组织内部个体利益的协调、整合将无法实现,个体诉求也就无法凝聚形成有力的话语表达,组织成员的参与不足导致组织的参与失灵。除却量的因素,参与的质决定了协商的效度,参与主体的理性制约着协商的结果。由于青年民间组织成员“公开利用理性”、协商意识和表达能力不足,多元的社会事实中协商主体的价值原则认同错位,或者根本就缺乏基本的共同利益立场,也将导致参与失灵,因而无法在接下来的利益交涉和博弈过程中凝聚更具影响的力量,获得更大的“话语权”。
青年民间组织由于其组织目标的小众性,其组织成员同处于弱势和边缘,但这却使得组织内部更易于协商包容形成重叠共识;成员数量少,使反复博弈成为可能;非主流的境遇,使成员间相互平等、宽容与合作。但青年民间组织的关系格局往往因公共理性的缺乏和中国“爱有差等”的传统格局的影响而呈现差序。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言,“我们的格局好像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④青年民间组织是非开放的排他性团体,相对封闭的组织严格区分内部人和外部人,有效协商限于组织内部,而不是与其他团体、社会和国家的相互协商。青年民间组织公共理性缺位,稀释了其合作协商和对话的能力,不利于形成外部包容性共识,不利于公共协商开展和民主政治发展。
当下全面构建和谐社会的中国,民间组织如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理性对待社会矛盾、理性参与国家治理,在社会政治稳定中的缓冲带的积极作用为世人所期待。但在公民社会尚发育不良的现今中国,我们也不能漠视民间组织生长所面临的诸多困境,为避免民间组织异化,对其进行有效规制不可或缺。青年民间组织管理在目前的管理体制下主要体现为以合法性控制为核心的法律规制,笔者认为过高的设立门槛和双重管理机制限制了青年民间组织的发展,应该在放宽青年民间组织设立限制的同时,将管理由注重法律规制转向法律规制与伦理规制并重,通过培育以自治、公正、诚信、平等、承认、协商、合作为价值取向的青年民间组织内在的自律机制,建构以公共理性为基础的青年民间组织与国家、社会的良性互动关系,以减轻监管的成本并提高规制的效果。
(一)培育青年的公民意识
民间组织是正在发育的中国公民社会的组织载体,从宪法角度而言其成员的另一重身份是公民,设立、参与青年民间组织是结社权这一公民宪法权利的具体行使。公共精神是公民以“共同体”成员的角色认同而超越个人功利目的,关怀公共事务、事业和利益的思想境界和行为态度,是尊重其他个体的存在,致力于公共生活改善和公共秩序建设的理性价值取向。理性的参与,是公民作为共同体的成员,积极参与权力运行的主体性意识的实践。公共精神和参与意识是公民意识的重要体现,加强青年的公民意识教育,就是要培育独立的具备主体意识、平等意识、参与意识、权利意识、责任意识等现代公民意识的青年国民,这也是青年民间组织得以蓬勃发展的前提。
(二)优化青年民间组织的内部治理
组织伦理目标的实现离不开有效的内部治理。青年民间组织只有完善制度设计,健全并切实施行各利益相关者责、权、利明确配置,才能有利于协调和平衡各主体利益之间利益冲突的组织内部规范体系,实现民主自治和组织自律,保证组织行为的合法性,提高社会公信度;只有形成内部激励机制、监督机制与决策机制,才能规避内部人控制行为和道德风险;只有完善治理结构,实现科学的分权与制衡,才能保证组织运作的效率。青年民间组织的规制应允许其在遵守法律的保留性规定的前提下,以章程来规定其内部治理问题,根据其目的和形式制定出符合青年民间组织的相对灵活的规则。
(三)构建外部评价监督机制
建立外部评价体系,引入政府、社会和独立第三方评估和监督,形成多角度、多层面的外部制约机制。完善信息公开制度,要求和鼓励青年民间组织主动自愿地公开涉及利益相关者的信息,解决非营利组织与国家、捐赠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以实现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督制约和利益相关者利益的维护。信息公开不仅是民间组织内部治理结构有效运行的纽带,而且是民间组织外部治理机制作用发挥的关键环节。青年民间组织,特别是公益型青年民间组织,应主动通过有效途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主管部门、登记管理部门、税务管理部门以及社会披露,以利于各利益相关者参与治理。
(四)发挥共青团组织的思想引领作用
共青团组织是大部分青年民间组织的主管部门,其对青年民间组织的覆盖,不能只是在设立时严格控制,限制其生长规模、行动方式和内容,而应该强化思想引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要加强基层团组织的示范作用,在保证政治功能的同时,扩大团的基层民主,使团员青年接纳公共理性,习得交往和沟通,学会妥协与合作,尊重和平等对待异己的利益。共青团维护青年利益和青年民间组织的利益表达并不矛盾对立,要帮助、扶持青年民间组织实现组织目标和伦理诉求。
注:
①李亚平,于海.第三域的兴起[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8:7-8.
②[美]里贾纳·E·赫兹琳杰.非营利组织管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7.
③汪丁丁.自由与秩序:中国学者的观点[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115.
④费孝通.乡土中国[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