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琴
在现代化国家中,政治参与扩大的一个重要转折点就是农村民众开始介入国家政治。[1]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纳入了中国特色政治制度范畴。村民自治作为农民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本村重大事务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种农村基层治理模式,其价值在于它不仅仅是选举型民主或代表型民主,而是一种参与型民主,是村民参与选举、决策、管理、监督的重要制度。实现村民自治中的农民有序政治参与是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保障农民权利、化解社会矛盾、建设和谐农村乃至建设公民社会的重要内容。从当前现状来看,随着农村社会转型,农民的政治意识、民主意识、法律意识逐步增强,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逐步得到保障,更多的农民开始有意识地参与村民自治。然而,由于受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利益分化、贫富差距、传统文化等因素的影响,村民自治中农民的政治参与行为仍然存在一些非理性化、非制度化的特征,有必要加以探讨。
笔者从2010年5月至2010年8月对湖南益阳的赫山区、资阳区、桃江县、安化县等四区县进行了问卷、走访、座谈等不同形式的调查,共发放问卷235份,回收并确认有效问卷200份(其中有16份问卷由被调查者口述,笔者代填)。本文主要就座谈、走访和问卷调查的结果作一些分析,试图准确把握当前农民政治参与的基本现状。
随着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兴起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普遍推行,以“政社合一”为特征的人民公社因失去赖以存在的基础而逐步空壳化。与此同时,以广西合寨为发源地的“村民自治”这种农村基层治理模式应运而生,1980年形成中国第一个村委会的雏型。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首次确认了村民自治的合法地位。就性质而言,村民自治不是理论上的地方自治,也不是国家消亡以后的社会自治,而是“村民通过村民自治组织依法办理与村民利益相关的村内事务,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一种农村基层治理模式。[2]它具有群众性、自治性和直接民主的性质,是村民参与管理自己事务的一个基本载体,是中国农民政治参与的最基础、最基层的形式。就目前村民自治中农民政治参与的基本现状来看,村民自治在调动农民政治参与的积极性、培养农民的参与意识、丰富农民的参与经验、锻炼农民的参与本领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农民政治参与正逐步走向民主化、普遍化、制度化、理性化,为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奠定了坚实基础。
受传统观念影响的中国农民并非权利的积极表达者和利益的积极争取者,对权力持顺从和恐惧的态度,除非生存遭到威胁,他们并不愿意参与到乡村治理中来,即使偶尔有政治参与,也只具有象征性意义,顺大流,走形式,应付场面。随着农村税费体制改革的推进,农民从沉重的税负中解脱出来,开始关注自己作为村民自治主体的权利,政治参与意识普遍提高。
在我们的问卷调查中,我们从四个方面设计了有关村民参与意识现状的几个问题,基本情况如下:
(一)民主选举方面。知道自己有权投票选举村干部的被调查者占98.5%,只有年龄较大的3位老人不认为自己享有该权利;认为自己有权参加村干部竞选的被调查者占80.5%;有机会的话愿意参加村干部竞选的占26%。在投票的自主性方面,我们走访的 12个乡镇及其中的 24个村都反映,尽管在投票选举之前可能有个别候选人进行了点“活动”,但投票都是村民自主秘密写票的,投谁的票,不投谁的票,都是选民的自身意愿的体现。在我们的问卷中有这么一个问题:如果村委会选举之前有人拿着礼物到你家劝说你投某某一票,你会怎么处理?选择“反正是秘密投票,我仍然按我自己的意思选人”的占63%;“人家打了招呼,我也拿了东西,当然会投他一票”的占31.5%;“我瞧不起这种人,偏不选他”的占5.5%。
(二)民主决策方面。知道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是民主决策重要形式的占32.5%;参加过村民小组会议的农户有95.5%;参加过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村民占46%。认为村里的“一事一议”收费标准应该通过村民讨论确定的占25.5%;认为用集体的钱修建村公益事业应由村民开会讨论决定的占46%,认为可以村委会说了算的占49.5% ,认为可以由村支书说了算的占4.5%。
(三)民主管理方面。认为村民应该通过参加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村共同事务发表看法的占36%,认为对村里事务发表看法可以向小组长或村干部反映的占37.5%,认为村集体事务应由村干部拿主意,自己懒得理的占26.5%;认为村规民约和村里的各项制度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占29%,认为制度的制定由村委会负责的占71%。
(四)民主监督方面。73%的村民认为自己有权监督村干部;88.5%的村民认为应定期公开村财务开支状况;认为有必要建立村民主理财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等组织来监督村干部行为的占31%;认为对村委会和村干部的监督应由乡(镇)政府进行的占61%。
由以上村民自治的四个方面内容来看,农民政治参与意识有了普遍提高,并且村民对农村基层民主的内容也有了一定的了解,特别是对于民主选举权,由于近两届村委会换届选举以实践的形式激化了农民的民主意识和主人翁意识,使村民感受到自己拥有神圣的一票,并且这票带有一定的自主性。对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尽管实际效果还不如人意,但至少有部分人已经有这些意识的觉醒,并呈扩大的趋势,农民开始从传统的忍耐、顺从和事不关己转向关注和积极参与。
据考察,农民政治参与意识的提高主要受以下因素的影响:
(一)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为农民政治参与提供了条件。一方面,后税费时代的来临和国家支农、惠农政策的实施将农民从忙于生计的传统农业生产中解脱出来,为农民参与村民自治提供了良好的经济物质条件保障;另一方面,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农民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媒介了解到更多关于自身的权利,民主政治意识增强。另外,农村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农村人口流动增多,农村从封闭走向开放,接受现代文明的洗礼的农民越来越意识到自身的能力和价值,政治责任感和政治功效感增加,政治参与的倾向日渐明显。
(二)民主制度与民主实践觉醒了农民的政治参与意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明确了村民委员会的自治性质,村民对村民委员会享有自治团体成员的权利,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这对于农民政治参与自主性的提高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农民通过亲身体验民主,亲自行使民主权利,使民主权利从基本制度和法律规定变为农民可以看得见、摸得着,并且能够实际操作的具体形式,有效地增强了农民政治功效感,提高了政治参与的自主性。农民通过直接参与选民登记、提名候选人、监票、计票等民主程序,学会了用民主方法解决政治和社会问题,习惯了民主方式,养成了民主态度,为政治参与自主性的提高奠定了良好基础。
(三)利益主体多元化促使农民通过政治参与表达利益诉求。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农民在行业、收入等方面产生了深刻的分化,利益主体多元化趋势显现。不同的阶层拥有相对独立的政治经济利益,形成了不同的利益集团,他们在利益的获取和维护过程中,充分认识到政治在资源和价值分配过程中的权威性地位,因而这些不同利益主体成为利益表达和利益综合的积极政治参与者,他们往往会通过各种渠道来表达自身的利益要求和愿望,积极地影响利益分配,这客观上促进了农民政治参与主体的扩大。
农民政治参与的被动性主要表现为不少农民受家庭经济条件、文化教育程度、传统政治文化的影响,对一些属于村内集体性的事务态度冷漠,政治参与度不高。首先,有少数村民不知道可以参与村务管理。在某县某偏僻村,笔者走访了9名村民,有5人根本不知道自己在村民自治过程中有参与决策、管理和监督的权力,只知道自己应该服从村干部的领导;有2人勉强知道一点点,但对如何行使参与权却不了解,他们也表示自己没有行使过这些权力;只有2人知道且参与过村务管理,而这2人一位是村干部,一位是村民小组长。其次,有小部分村民不愿意参与村民自治。有些农民虽然知道自己有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但奉行“明哲保身”的处世哲学,只要不侵害个人利益,就不闻不问,息事宁人。再次,有部分人不敢行使参与权。由于参与存在风险,有些农民畏惧干部的权势,怕打击报复,怕公报私仇,怕以后在村里办事会带来麻烦,不敢行使参与权。总体而言,当前有政治参与意识并经常性地参与村民自治的农民数量很少,农民参与政治的次数和频率仍然较低。只有当他们被广泛动员后才参与到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中来,或者由于宗族、亲情等群体利益的维护和鼓动而被迫以凑热闹的形式参与到村务管理中,这部分农民的政治参与几乎都是被动的,他们参与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极低,缺乏明确、自主的政治参与意识。
农民政治参与的功利性主要表现为农民政治参与的利益化倾向。一方面,由于受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及家庭经济状况影响,目前不少农民政治参与的目标主要停留在经济和物质层面,仅仅把政治参与当作实现利益诉求的手段,政治参与本身并不是他们所要达成的目标。实践中,驱使村民参与政治主要是个人私利,当农民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的时候,他们可能就会寻求他们自身的政治权利来维护他们的经济利益。所以,对自身经济利益的追求成了农民政治参与的直接原因,这种追求经济利益的功利型参与具有不连续性,一旦利益得以维护,他们可能就没有政治参与的热情了。另一方面,农民政治参与也涉及到集体公益和小团体利益,但是,这种公益往往是由于自己不去参与就可能在各个群体的利益博弈中处于劣势,所以这种参与大多仍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具体利益而进行的。这部分人缺乏明确的政治参与意识,没有把政治参与作为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我们的问卷中有这么一个问题:您为什么会去参加村委会干部选举的投票?选择“想选对我好的人”的占31%,选择“有人送了东西给我,我应该去为他投一票”的占39%,选择“想选出能带好这个村的人”的占30%。可见支配和影响村民选举的主要因素是私心和利益,真正出于公心参与的只有30%,带有明显的功利性。
组织的优势在于使分散的个体意志集中起来,形成比个体大得多的影响和压力,对政府工作造成有效推动。[3]农民的力量不是取决于农民的人数,而是取决于农民的组织化程度。现实中,与其他社会阶层相比,农民阶层的组织化进程明显滞后,甚至从某种意义上说还处在马克思所说的“袋中的马铃薯”的状态。这就决定了尽管“各地农民乃至全国农民都完全存在着一致的共同利益。但农民利益表达却呈现出高度的分散化和个体化特点,绝大多数都是以农民个人和小团体形式自发进行的”。显然,这种分散的、个体化的利益表达导致了绝大多数农民的政治参与是零散的、个别的,缺乏组织性。在笔者走访的乡镇中,农民通过各类经济合作组织、协会等参与政治的微乎其微,即使在个别村有人力图借助这些组织干预村民自治,却由于农民各有各的“关系”、各有各的利益诉求而很难拧成“一股绳”,这种达不成高度共识的组织的声音是很难对决策产生有效影响的。
当代中国农民政治参与有制度性和非制度性之分。[4]制度性参与是农民在现有的制度框架内进行政治参与,是政治参与的合法化、合理化和法制化。如村民代表选举、村委会选举、参加村民会议、向村干部反映情况等。非制度化参与是农民突破现存制度规范的行为,也是社会正常参与渠道之外发生的活动。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农民制度内政治参与的效能感低下,直接促使农民的政治参与出现两种分化:“要么保持沉默,要么是时而采取暴力的或激进的手段来使人们听到他们的呼声”。[5]现实中很大一部分农民在制度内参与无法实现利益表达时,他们就寄希望于通过一些制度外的参与来谋求想得到的利益。
当前农民的非制度化政治参与行为有五种:
1.行贿破坏选举和决策。贿选,即通过各种方式将选民手中的民主选举权利“购买”,使选举失去原有的公正性。当前村委会直选中的贿选主要表现为:(1)买选票:直接以金钱换得选票。这种形式的贿选在农村选举中最有市场,对民主选举的破坏程度也最大,直接扭曲了选举结果的公正性。(2)换选票:用实物换得选票。这种贿选在农村中是比较常见的,尽管是用实物表示的,而且价格比较低廉,但已经超越了感情贿选这种形式,是用实物换取的有具体价值的选票。(3)拉选票:以感情拉拢为手段。常常是走东家串西家,搞一些许愿和承诺,其特点是几乎不用付出直接的成本,而是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对于受贿方也没有什么约束力,因为贿赂载体在贿选成功后才有可能实现交割。另外,有些村民为了获得某项利益或者避免自己的利益受损,向村内公共政策的制定者行贿,进行权钱交易,从而达到影响公共政策倾斜方向的目的。
2.越级上访破坏管理秩序。在城镇化进程中个别地方政府搞形象工程,搞招商引资,简单地与村干部通气就以较低价格征收农民土地,导致失地农民面临种田无地,合法权益受损。农民为了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不得不寻求超脱于村民委员会和基层政府的较高层次的政府上访,出现越级上访,甚至由较多村民联合起来以集体的方式向上级组织反映情况,以期解决实际问题。
3.宗族势力干扰村民自治。宗族是一种以血缘家庭关系为纽带,与封闭的地域和经济生活相结合而形成的,族人之间的团结与合作是自古以来就有的传统。宗族势力是村民自治运作中难以避开的社会力量。近年来我国农村宗派意识增强,家族势力抬头,少数宗族组织为谋取家族私利,不惜采用一切手段,甚至以家族势力控制、影响农民的正常政治参与。据了解,宗族势力干扰村民自治主要表现为操纵村委会选举和左右村务。仅干扰选举就有四种形式:成立宗族助选机构拉选票;以同宗同族为由强令本族选民仅选本族人;攻击外族候选人;非法破坏选举。
4.派系斗争破坏村民自治。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在任村干部之间为竞选而进行的派系斗争,实行支书主任“一肩挑”后,选举颇为激烈,原村支书、村主任都想争当“一把手”,都采取不同的方式争夺村民的支持,或乱表态损害集体利益,或施小恩小惠拉选票,或揪住个人的工作失误、经济问题和生活作风不放而公开宣战等;另一种是在任村干部与其他竞选人之间的派系斗争,一派在任时,另一派不满,不断上访告状,或寻找村干部工作中的漏洞,拒绝配合村委会工作,使村庄秩序无法维持。
5.非法报复阻碍村民自治。有些农民为了阻止某人竞选村官,或欲赶某干部下台,就采取了乱贴大字报的非法形式,造成舆论压力,减损报复对象的公众形象。在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地区,个别村干部素质低下,工作方法简单,作风粗暴,容易得罪村民。村民往往采取非理性的方式进行应对,他们有的采用偷东盗西、毒死鸡狗、破坏庄稼、写大字报等形式报复村官,有的甚至采用殴打、污辱、暗袭、恫吓等发生报复村干部。
总的来说,后税费时代的到来使农民从沉重的税费负担中解脱出来,政治参与意识开始觉醒,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更多的政治参与成为可能。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积极努力,为农民政治参与营造氛围、制造条件。具体而言,提高农民政治参与意识应从以下六个方面来思考:发展农村市场经济,增强农民的政治参与需求;协调村支两委关系,增强农民政治参与的信心;创新农村政治文化,营造农民政治参与氛围;加强农村制度建设,规范农民政治参与行为;培育村民自治主体,提高农民政治参与能力;培育农村民间组织,拓宽农民政治参与渠道。
[1] 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王冠华, 刘为, 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 2008.
[2] 徐勇.中国农村村民自治[M].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 1997.
[3] 陶东明, 陈明明.当代中国政治参与[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 1998.
[4] 郭正林.当代中国农民政治参与的程度、动机及社会效应[J].社会学研究, 2003(3):
[5] 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 小 G·宾厄姆·鲍威尔.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M].曹沛霖, 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 19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