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伦理责任观的基本范围论析

2010-04-03 08:29张渝政
关键词:科技成果科学技术工作者

张渝政

(重庆工商大学 思想政治理论学院,重庆 400067 )

科技本身究竟有无伦理问题,“科技伦理”这一概念及其所代表的学科门类能否成立, 就目前而言,学术界是有不同看法的。在探讨这一问题之前,我们必须首先弄清楚“科学”、“技术”、“伦理”的基本概念。

科学一词的内涵与外延非常丰富,本文所说的科学,是指包含自然科学和技术科学的科学。科学,就是人类探求客观物质世界的结构及其运动与变化的规律而进行的一种特殊的认识与实践活动。技术,是人类根据科学知识有目的地利用、改造和控制自然界或客观对象的手段和方法的总和。伦理,是指在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相互关系时应遵循的道理和准则,即人与人之间符合某种道德标准的行为准则。

科学与技术两者虽有所区别,但在科技一体化的今天,在大科学时代,两者又是一致的,且分界越来越模糊,出现了科学技术化,技术科学化的局面,“科学是理论化的技术,技术是物化的科学”。因此,在以下的论述中,本文不再把“科学”与“技术”分别论述,而是将“科技”与“伦理”对应论述。

科技回答的是“是什么”的问题,即客观物质世界的结构及其运动与变化的规律是什么。“是什么”的问题,是物质世界本身的客观存在,没有特别的“伦理”。科学发现水流运动的规律——水往低处流,这一发现本身不存在“伦理”问题;而水流运动本身的规律——水往低处流,这一规律本身也不存在“伦理”问题。

伦理回答的是“应该是什么”的问题,这是从人类主体的需要的角度而形成的期望和评价标准,是一种主观的价值取向。水往低处流,这是水流运动本身的规律,但人们却有了“洪水猛兽、水深火热”与“水洁冰清、绿水如带”的不同价值评价。评价的不同,取决于利益主体需要和期望的不同,而与水流运动本身的规律及发现这一规律毫无关系。

可见,科学技术是关于事实的知识,其对象是外在的自然; 伦理道德是关于价值的判断,其对象是人的内心世界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两者属于不同的领域,一个是客观的事实存在,一个是主观的价值取向。从这一角度来说,科技与伦理本应是“风马牛不相及”的。

但近年来科技伦理确成了热门话题。

对科技伦理持肯定态度的学者则认为,“‘科技伦理’这一概念决非‘科技’与‘伦理’这两个概念的简单相连,它实际上是源于人们对科技发展与人类发展关系的深层思考,是科技发展对我们现有伦理道德和哲学观念所提出的严重挑战,是事关人类生存与发展的重大现实问题。”[1] 66-67因为,“科技不会自动造福于人类,要使科学造福于人类的目标真正实现,人类必须把对科学技术的运用置于正确的伦理控制之下。否则,科学只能成为把我们推向灾难深渊的帮凶”。[2] 19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科学技术的发明与应用在给人类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 其负面影响也愈演愈烈: 大片森林毁灭、多种珍稀动植物物种绝灭、巨大的臭氧层空洞、与日俱增的温室气体效应、土地与食品的毒化以及核武器毁灭全人类的杀伤力等等,……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正受到前所未有的威胁,……如何规范科学技术研究、发明的行为及其应用后果? 科学家应对其发明承担怎样的责任? 诸如此类的科技伦理问题, 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3] 24特别是“随着经济发展市场化与科学技术社会化程度的不断加深,科技发展越来越多地受到外在因素的制约,科技人员面对的诱惑与掣肘大为增加,科技活动中的伦理失责现象屡有发生,科技伦理失责问题日渐凸显。”[4] 59由于“近代以来的科学技术早已不再是纯思辨的理论知识,科技探索也因而不仅仅与客观真理及其法则有关。相反,近现代科学技术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就已经是一种行动了,已经是和特定目的相关并且具有深远社会影响的实际行为。因而,科技活动就与人类其他行为一样,势必要有关涉行为后果的‘责任’概念,要受法律与伦理的制约。”[1] 67综上所述,加强和推进科技伦理的建设就势在必行。

疏理上述对科技伦理持肯定态度的学者观点,有如下几点:其一,科技不会自动造福于人类, 只有在正确的伦理控制之下,才能实现造福于人类的目标;其二,科学技术的发明与应用在给人类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其负面影响也愈演愈烈;其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科技工作者面对的诱惑与掣肘大为增加,科技活动中的伦理失责现象屡有发生;其四,近代以来的科学技术早已不再是纯思辨的理论知识, 而是具有深远社会影响的实际行为,因而要受伦理的制约。

那么,上述观点能否充分支撑科技伦理的存在呢?换句话说,科技伦理作为一门学科是否成立呢? 在回答这一问题之前,我们先对上述观点作一个粗浅的逻辑分析。

对科技伦理持肯定态度的学者的第一个观点是“科技不会自动造福于人类”。为说明这一观点,他们在列举诸如美国在日本投下原子弹、核武器可以毁灭地球几十次、抗生素滥用给人类带来危害、“克隆人”会成为一支可怕的异己力量、广泛的农药污染、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温室效应、白色污染、空气污染、水的污染、不断增加的种种新的疾病等等,以此为根据来说明“科技不会自动造福于人类”;但与此同时,他们忘记了与此同理的另一个观点,那就是“科技也不会自动危害于人类”。无论是“造福于人类”还是“危害于人类”都不是科学技术“自动”作用的结果,而是人类的自觉和不自觉“活动”的结果。

对科技伦理持肯定态度的学者的第二个观点是,科学技术的负面影响愈演愈烈。这里有个明显的逻辑思维“跳跃”,就是从“科技本身”直接跳跃到“科技成果应用”。如前所述,科学技术回答的是“是什么”,是关于事实的知识,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因此,“科技本身”不存在正面效应还是负面效应、正面影响还是负面影响的问题。如核列变规律,无论是资产阶级去认识它还是无产阶级去认识它,无论是美国去认识它还是朝鲜去认识它,其反应原理都是相同的,核列变规律本身并不因此而发生改变,可见,核列变规律本身以及认识和掌握这一规律本身不存在正面影响还是负面影响的问题,只有将这一认识成果应用来造原子弹还是造核电站时才会有正面效应还是负面效应、正面影响还是负面影响的价值评价。所以,科技说到底所充当的仅仅只是作为实现人类某一需要(目的)的工具或手段,只有当科技成果应用于社会实践之后才带有事实上的价值判断。

对科技伦理持肯定态度的学者的第三个观点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科技工作者在科技活动中的伦理失责现象屡有发生。这里有必要对科技工作者的科技活动作一个具体分析:一是作为“科技人”的科技活动,一是作为“社会人”的科技活动。

作为“科技人”的科技活动,是指科技工作者的科研活动。科技工作者在科研活动中要遵守探索精神、实证精神、创新精神、独立精神等科学精神, 做到不弄虚作假、不伪造数据、不抄袭剽窃,力戒浮躁, 坚持严谨、严肃、严格的科学作风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 自觉纠正科研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和不良行为。这实际上提出的是科技工作者的职业伦理责任问题,而职业伦理、职业道德是任何一种行业、职业都存在的问题,是共性。共性的东西不可能成为一个学科门类得以成立的“独特材质”。

而作为“社会人”的科技活动,是指科技工作者运用科技成果于社会中的活动。科技人员运用科技成果的活动所涉及的伦理问题属社会伦理而不是所谓的科技伦理,因为这时科技工作者的活动已不是“科研活动”而是“社会活动”了。

在这样的“社会活动”中,如涉及政治问题,则属于政治伦理;涉及医学问题,则属于医学伦理;涉及商业问题,则属于商业伦理,这里的伦理责任的承担主体也不再是“科技人”而是“社会人”了。

对科技伦理持肯定态度的学者的第四个观点是,近代以来的科学技术早已不再是纯思辨的理论知识, 而是具有深远社会影响的实际行为,因而要受伦理的制约。按此观点的逻辑是:作为理论知识的科学技术是不受伦理的制约的,只有作为实际行为且产生了深远社会影响的科学技术才受伦理的制约。那么,这里的“实际行为”究竟指什么呢?科学技术中什么样的“实际行为”才会产生深远的社会影响呢?很显然只能是科技成果的运用。纯理论的科技知识,如果束之高阁而不被运用于社会实际中是不会产生深远的社会影响。科技成果的运用既超出了科技回答“是什么”的范围,即科学事实、科学规律本身的范围,也超出了科技人员所能掌控的范围,因为科学的成果一旦出现就属于全人类(科学的公益性),成果的生产者(科技人员)对这些成果如何使用完全没有控制能力。发现核列变规律的科学家,决定不了核列变规律在运用中是造原子弹还是造核电站;发明青霉素的科学家不可能控制抗生素的滥用;发明汽车的人也预见不了交通事故的死亡人数会超过战争死亡人数,可见,这里涉及的伦理问题显然不是科技伦理所能回答的问题。

从上述分析可知,对科技伦理持肯定态度的学者显然是把由人类的科技活动所引发产生的相关社会伦理责任、把科技成果运用中产生的伦理关系、把科技工作者应有的职业道德等都归结为科技本身的伦理问题,用这种归结来肯定科技伦理能够作为一门学科而成立,其根据显然是不充分的。

那么,科学技术能否进入伦理学的视野呢?换句话说科技伦理在什么维度上才能够作为一门学科而成立呢?笔者认为,科技伦理要有能够存在的理由,就必须确立科技伦理研究的对象。一些学者在论述科技伦理研究的对象时,似乎包括了从科学到技术的所有方面,从而走向一种“泛伦理主义”。

任何一门学科其研究对象都应是确定的而不是无所不包的,科技伦理要作为一门学科而成立研究对象仅限于以下两个方面:

(一)科技活动主体的后续研究伦理责任

科技工作者是科技活动的主体,如前所述,科技工作者的科研活动同其他任何一种行业、职业的活动一样,都必须遵守职业道德,这是共性;但科技活动既然不同于一般的社会活动,那么科技工作者的科研活动也就应该有它独特的道德要求,这是个性。

对科技工作者独特的道德要求是什么呢?这就是科技工作者必须回答与“是什么”相关的后续的一系列问题,即后续研究的伦理责任问题。如前所述,水往低处流这是水流运动的规律,这一规律本身不存在“伦理”问题,发现这一规律本身也不存在“伦理”问题。但科技工作者的科技活动不能局限于或停留于只回答“水是往低处流”这一水平上,还必须回答与此相关的一系列问题,如水在什么情况下将不能往低处流?当水不能或不能顺利往低处流时将引发什么严重后果?当地震导致山体滑坡堵塞河道形成堰塞湖时,水就不能往低处流;当冰凌严重阻塞河道时,水就不能顺利往低处流。当堰塞湖堰体的垮塌或溃决, 冰凌导致的凌洪泛滥, 这一切都会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重大损失时,科技工作者必须从技术上提出应对这类严重后果的防范措施。如果从科技的常规工作来说,科技工作者只要回答清楚水为什么往低处流就行了,显然这不是科技的常规工作,这是科技工作者基于责任伦理而应有的后续研究工作,这就是科技活动主体的后续研究伦理责任。

(二)科技成果应用前的预见、通告、建议伦理责任

虽说科技成果的社会应用超出了科技工作者所能掌控的范围,但由于科技活动独特的知识要求,科技工作者作为专业人员,具有一般人不具有的专门的科技知识,他们对某项科技成果可能给人类带来的福利或可能给人类带来的危险,有着比一般人更早、更全面、更深刻地了解,他们特有的专业科技知识和特殊能力决定了他们首先应该承担“预见”的伦理责任。虽说发明青霉素的科学家不可能控制抗生素的滥用,但在对科技成果后续研究的基础上,他们应该预见到如果抗生素被滥用将带来的危害;虽说发明汽车的人也预见不了交通事故的死亡人数会超过战争死亡人数,但他们也应该预见到如果汽车存在安全隐患(刹车失灵、输油管漏油等)将带来的严重后果。但是,由于现代科学技术既高度分化又高度综合的历史发展,现代科学技术已形成一个复杂的功能信息系统和发展系统,即已成为不同于以往的“大科学”了。在现代大科学背景下,单个科技工作者在科技活动过程中的决定权有限,许多科技活动的进行必须多学科配合、协调,才能很好地展开。如环境污染、生态平衡失调、人口膨胀、能源危机等问题都必须依赖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的综合研究才能合理解决。“这时,科技工作者就应履行‘通告、建议’的伦理责任。即将其预见结果如实通告有关决策部门,并积极参与决策者的决策过程,提出自己中肯的建议,正面影响决策者的行为。‘通告、建议’的伦理责任还包括科技工作者应通过各种手段和途径,有效地向公众传播科学,促进公众正确地理解科学”,积极引导科技成果的正确应用。[5]78

如前所述, 科技工作者的科技活动分为两部分,一是作为“科技人”的活动,一是作为“社会人”的活动,这属于两类不同的角色主体,不同主体应有不同的伦理道德要求。科技工作者选择作为“科技人”的角色主体,就只承担作为“科技人”活动的伦理责任,而不能要求他们承担科学成果应用中的所有社会伦理责任,因为作为“社会人”的角色应承担的伦理责任不属于科技伦理讨论的范畴。

由于人们社会角色的不同,决定了人们承担的社会伦理责任的不同。科技工作者作为“科技人”与作为“社会人”的不同角色决定了他们承担着不同的伦理责任。毫无疑问,科技工作者作为社会中的个体, 他们要用他们的科技活动服务于社会,对社会负有责任,但这种责任属于社会伦理涉及的范畴而非科技伦理的职责。总之, 科技工作者不应该、不可能、也无能力对全部社会问题负责任, 强行要求科技工作者个体承担只有社会主体才能承担的伦理责任,就会走向一种“泛伦理主义”。明确科技工作者应该恪守什么样的伦理责任, 我们才能确立科技伦理存在的理由和维度。因此,科技伦理只存在于科技活动主体的后续研究伦理责任和科技成果应用前的预见、通告、建议伦理责任的范畴中。

[参考文献]

[1] 马智.科技伦理问题研究述评[J].教学与研究,2002(7):66-67.

[2] 范虹.一柄悬在人类头顶的达摩克利斯剑[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7(5):19.

[3] 陈国庆.科技伦理的存在理据及应有维度[J].韩山师范学院学报,2005(1):24.

[4] 陈勇,郭玉松.科技伦理责任观基本内容论析[J].伦理学研究,2007(5):59.

[5] 梁红秀.论科技伦理责任的三种主体[J].理论月刊,2008(1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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