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友丹
(中航工业综合技术研究所,北京 100028)
美国和欧洲现在是民用航空工业最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它们基本上垄断了世界大型民用飞机市场。美国和欧洲的民用飞机适航水平高,且基本相同。现在国内对美国适航要求进行了大量研究,对欧洲适航要求研究较少。对美国和欧洲大型民用飞机适航要求进行一些分析工作,对国内民用飞机适航工作将是很有意义的。
适航管理体现国家主权,适航要求是国家主权的体现方式之一,因此各国的适航要求是不同的。然而,现在民用航空工业高度国际化,航空产品存在着大量的进出口与国际合作等现象,所有这些在客观上又要求统一的适航要求。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欧洲和美国就开始协调其大型民用飞机的适航性要求。经过多次协调,欧洲和美国大型民用飞机适航要求的统一工作取得了重要成果,其技术内容现在已经基本一致,但是还是有一定差异。
美国大型民用飞机适航要求是FAR25《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它适用于大型固定翼飞机,包括水上飞机、雪上飞机、活塞发动机飞机等。欧洲大型民用飞机适航性要求是CS25《大型飞机》,不包括水上飞机、雪上飞机和活塞发动机飞机。
FAR25部与CS25部之间差异主要包括4个方面:
● 美国独有的适航要求,例如“FAR25.1535双发延程”等;
● 欧洲独有的适航要求,例如“CS25.745前轮导引”等;
● 欧洲把辅助动力装置(APU)单独作为一个分部(CS25部的J分部“辅助动力装置”),而美国把APU列入FAR25部E分部“动力装置”;
● 适航要求差异较大的条款,如FA R/ CS25.981“燃油箱燃烧保护”。
美国和欧洲大型民用飞机适航要求的基本差异主要是适用范围不同导致的。欧洲CS25部中不适用于FAR25部所包括的水上飞机、雪上飞机和活塞发动机飞机(见表1)。
FAR25部与CS25部之间的主要技术内容差异主要包括4个方面,即美国独有的适航要求、欧洲独有的适航要求、欧洲特殊的CS25部J分部“辅助动力装置”、欧洲和美国适航要求差异较大的条款。具体差异见表2、表3、表4。
另外,CS25部J分部“辅助动力装置安装”增加了多个条款,其条款基本与前面E分部相应条款类似。CS25.J1106“引气管道系统”在FAR的E分部中无对应条款。
美国和欧洲大型民用飞机适航要求的次要差异不多,共约19条(22目)。具体差异见表5。
表1 美国FAR25与欧洲CS25适用范围差异导致的适航要求差异
表2 美国独有的大型民用飞机适航要求
表3 欧洲独有的大型民用飞机适航要求
表4 欧洲和美国适航要求差异较大的条款
续表4(完)
美国和欧洲大型民用飞机适航要求虽然经过多次协调已经基本一致,但是还有很多差异。
CS25部和FAR25部不同的适用范围导致的基本差异。相比之下,FAR25部有24条专门条款,而CS25部中没有相应要求。
表5 美国和欧洲大型民用飞机适航要求的次要差异
对于同样大型民用飞机类型,由于对适航要求的研究和应用结果不同,导致FAR25中有一些适航要求在CS25中没有,这涉及7个条款、3方面的要求,即双发延程、高能射频场、隔音隔热材料。
同样,CS25中有部分要求在FAR25中没有体现,主要涉及7个条款,如“前轮导引”和“污染跑道信息”等要求。
对于CS25和FAR25中都有的适航要求,29个条款(约35项内容)存在较大差异,如FAR/ CS25.981“燃油箱防爆”要求等。
对于CS25和FAR25中都有的适航要求, 19个条款(约21项内容)存在较小差异。
国内ARJ21民用飞机将很快取得适航证,国内正在研制C919大型民用飞机。此2种型号民用飞机都有打入欧洲民用航空市场的规划。国内还有其它民用飞机机种希望取得欧洲适航证。国内民用飞机适航要求基本与美国适航要求一致,而与欧洲适航要求有一定差异。为了保证国内民用飞机顺利取得欧洲适航证,首先应当研究掌握欧洲适航要求。鉴于国内对欧洲适航要求研究较少的情况,建议尽快深入开展欧洲适航要求研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