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菊英(武汉理工大学图书馆 湖北 武汉 430070)
研究生学位论文是指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为获得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在导师的指导下,参阅大量文献,通过反复实验及调研所撰写的学术研究性论文。它不仅可以集中展示研究生教育的发展水平,系统地展现各学科专业前沿领域的科研成果,而且可以直接为高校教师和学生的学术研究工作提供有效的参考信息服务[1]。学位论文具有选题新颖、富有原创性、问题专一、论述系统、蕴涵有极高的情报和学术研究价值等特点[2],因而高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图书馆及从事学位论文出版的数据库公司高度重视学位论文的管理、开发和利用。但是,在数字环境下,在学位论文开发和利用过程中的侵权行为极易产生,导致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不断。问题焦点在于,对学位论文著作权相关问题,如发表权问题、权利归属问题、合理使用问题、授权使用问题等没有进行清楚的界定。笔者认为,只有明确学位论文权利归属,规范学位论文的著作权使用,才能在确保权利人(研究生)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促进学位论文中的科技知识和信息的广泛交流和传播,繁荣和发展我国的科技事业,提高我国科技创新能力。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明确规定,发表权是指决定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3],即作者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何时、何地及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权利。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将作品公之于众”,通常是指将作品向作者以外的不特定多数人公开[4]。
目前对“作品发表”比较权威的解释有:(1)是指未与公众见过面的作品让公众看到,即作品与公众首次见面为发表;(2)是指披露作品并使之为公众知晓的状态,至于公众是否知悉或关注作品并不重要;(3)是指向作者以外的人公布,而不是将作品提供给自己的亲属、亲友或向特定专家请教[5]。我国台湾地区著作权法第1章第3条之四规定,公众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数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数人不在此限[6]。
笔者认为,“发表权”要求将作品“公之于众”,即公布的对象必须是社会上不特定的人或特定的多数人,目的是满足社会公众的合理需要。需要指出的是,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作品一旦发表,发表权即消失。研究生在答辩时已经行使了发表权,因此,在提交给研究生院和图书馆等收藏单位时,就不再存在发表权问题。
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是否是已发表的作品,国内学者尚未达成一致的意见。主要有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1)以陈传夫[7]、党跃臣和曹树人[8]为代表的学者们明确提出学位论文是未发表的作品;(2)有些学者则认为,学位论文的宣读、答辩应属于一种发表行为[9]。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对发表权的定义,结合其它国家和地区的著作权法的规定,综合各派学者所持的不同观点,笔者认为,研究生在论文答辩过程中对其学位论文应享有发表权。理由是,学位论文的审阅、宣读、答辩是在公开场所进行,其公开的对象不限于作者的亲属、亲友等特定的人,受众除了评审论文的校内外专家、学者及答辩委员会的成员以外,还有教师和学生等不特定的多数人。因此,研究生在论文答辩过程中公开学位论文的范围,已超出了自己的亲属、亲友或向特定专家请教、指正的范围,属于公之于众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著作权意义下的作品发表不同于报刊杂志上文章的发表,其含义更宽泛。报刊杂志上发表文章是出版,而出版是作品发表的方式之一。许多博士和硕士研究生在论文答辩后,有成书出版的计划,出版的作品既可以是未发表的作品,也可以是已发表的作品。研究生将学位论文成书出版应该属于出版已发表作品的情况。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迅猛发展,研究生的类型和培养方式呈现出多样化,不同的研究生类型、不同的培养方式及研究生为完成学位论文所进行的科学研究,因其需要依托或借助的物质技术条件的不同,导致研究生学位论文内容来源不同。这就为研究生学位论文著作权的归属分析与判定带来了复杂性。同时,研究生已经成为高校科研活动中的一支重要力量。研究生的科研工作一方面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另一方面又具有一定的独立性。研究生身份的特殊性导致了人们对其学位论文著作权归属的不同认识。
我国著作权法第9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一 )作者;(二) 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3]。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3]。
新西兰坎特伯雷大学学术委员会通过的一项政策声明,研究生对其在研究工作中所创造的智力成果——学位论文拥有所有权,除非研究工作充分利用了学校的资源(不包括例行支撑服务),或者知识产权通过与大学、导师或其他第三方的书面协议以某种方式已经得到监管,在这种情形下研究生已经同意转让自己的权利[10]。
笔者认为,对于研究生自我选题,既不是导师的科研项目,也不是学校的科研任务,没有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独立完成的学位论文,其著作权应归研究生本人所有。
在学位论文著作权归属问题上,有学者认为,研究生在学位论文的完成过程中,导师对他们进行指导、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学位论文著作权应归导师与研究生共同所有。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11]。即作者必须是为作品独创性的表达形式的产生做出实质贡献的人。
笔者认为,尽管导师在学生学位论文的选题、开题报告的分析、文章框架结构的拟定、论文的修改定稿中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倾注了大量心血,但是,导师所起的作用只是辅助作用,他们没有直接参与到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创作中,并不影响学生因独立完成而对学位论文著作权的独自享有,因此,导师不应该享有学位论文著作权。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研究生是学校的学生,以参加导师的科研项目或学校下达的科研任务为论文选题,同时利用的是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毕业论文是学校重要的教学科研成果。因此,研究生学位论文应该属于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学校所有。
笔者认为,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著作权是否归所在高校所有,关键是要根据学位论文是否是职务作品而定。我国《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3]职务作品主要应具备以下几个法律特征:(1)作者与该单位应当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聘任合同关系;(2)创作的作品应当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3)作品与作者工作单位的正常业务活动直接相关[12]。
从研究生与学校的关系来看,研究生与学校不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聘任合同关系。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不是完成学校的科研任务,是对自己研究生学习阶段的总结,是完成自己的学习任务。因此,研究生学位论文不是职务作品,其著作权不归研究生所在高校所有,而应归研究生本人所有。
关于同等学历申请学位的在职人员的学位论文著作权问题,有学者认为应归研究生的工作单位所有,此时的学位论文应该属于职务作品。笔者认为,对于同等学历申请学位的在职人员来说,完成学位论文并不是他们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不属于研究生在工作单位的职责范围,而且同等学历人员完成学位论文基本上是利用工作之余的时间。所以,同等学历申请学位的在职人员的学位论文不属于其工作单位的职务作品,学位论文著作权不属于工作单位所有,而应属于研究生本人所有。
《伯尔尼公约》(Bern Convention)第9条第1款复制权规定,受本公约保护的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享有授权以任何方式或采取任何形式复制这些作品的专有权利[1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Copyright Treaty,简称WCT)将作品数字化列为《伯尔尼公约》的复制权范围内。WCT第1条第4款包含的议定声明规定,《伯尔尼公约》第9条所规定的复制权及所允许的例外,完全适用于数字环境,尤其是以数字形式使用作品的情况。不言而喻,在电子媒体中以数字形式存储受保护的作品,构成《伯尔尼公约》第9条意义下的复制[14]。
我国国家版权局1999年12月颁发的《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第2条明确规定,将已有作品制成数字化制品,不论已有作品以何种形式表现和固定,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所指的复制行为[15]。 笔者认为,根据以上国际、国内法律规定,学位论文数字化属复制行为应该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
研究生学位论文数字化后的权利归属在现行的著作权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目前,学术界对作品数字化后的权利归属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其一,将作品数字化行为定性为类似翻译的演绎行为,即将人类的自然语言翻译成电脑能够识别的二进制代码。作品的数字化凝聚了人类的创造性劳动。数字化后的作品能够随意分解、增删、重组。因此,有学者认为,数字化前的作品著作权归原版权人所有,数字化后的作品的著作权归从事数字化工作的人所有[16]。其二,认为作品数字化不是任何人都能随意进行的行为,将原创作品数字化属于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笔者赞同这一观点,如前所述,作品数字化属复制行为。复制是使用作品的重要方式,复制权是著作权人的基础性权利,这就从法律上明确现有作品的数字化是作者或有关权利人的一项专有权利。作品数字化只是将作品的原有形态进行数字转换,只是改变原始作品的表现形式,而没有改变原始作品的实质内容,不具备原创性。作品的作者除了对作品享有现实中的著作权外,对数字化的作品仍享有著作权。因此,研究生学位论文数字化后,其著作权仍归研究生所有,并不影响作者享有著作权法所规定的除发表权外相同类型作品的所有权利。
《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第3条规定,除著作权法另有规定外,利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他人作品制作数字化制品的,应事先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可以直接向作品的著作权人取得许可,也可以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许可[15]。因此,如果图书馆或数据库公司将研究生学位论文数字化制成学位论文数据库或光盘数据库,必须事先征得作者的同意或授权许可,没有签订授权协议而擅自将学位论文制作成数据库进行出售的商业化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需要指出的是,高校学位论文管理部门研究生处和学位论文收藏单位图书馆无权授权数据库公司将学位论文制作成数据库,除非事先取得研究生的书面授权。近几年来,国内数据库公司在未取得广大研究生作者的书面许可或者授权的情况下,将我国高校研究生学位论文制作成全文数据库,采用光盘、磁盘、网络等多种方式向市面销售并未向作者支付报酬,严重侵犯广大作者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是各国著作权制度中对著作权限制的一种主要制度。合理使用制度已成为各国著作权法中通行的制度。它是指在一定的条件下使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必向其支付报酬的制度[17]。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明确规定了合理使用情形,即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①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②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③为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翻译或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但不得出版发行;④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满足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而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3]。传统印刷环境下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范围在电子环境下应该得到继续延用,而不应该受到压缩,学位论文制作成数据库开发利用同样适用于上述合理使用情形。
判断是否属于合理使用有4个标准:使用作品的目的;被使用作品的性质;使用作品的程度;对被使用作品潜在市场的影响。图书馆是代表公众利益的非营利性的服务性机构,它在传播科学文化知识、进行社会教育的同时,以无偿地为公众提供知识信息为主要目的。笔者认为,图书馆将学位论文数字化后保存版本、建成学位论文数据库在局域网内供本校教师和学生个人学习和使用或者通过文献传递方式提供给校外读者使用,只要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以为教学和科研服务为宗旨,就属于著作权法第22条中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
从使用作品的程度来分析,著作权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即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里的“适当引用”,是指一个引用度的问题。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总量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1/10。意即在引用研究生学位论文时,只要引用量不超过创作作品的1/10,就符合合理使用要求。否则,就可认定为抄袭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行为。
从被使用作品的性质和对被使用作品潜在市场的影响来分析,研究生学位论文是研究生科学研究的结晶,是创造性劳动的成果,它来源于科研创作,又服务于教学科研,只要不是商业开发利用,就不致构成对研究生论文潜在市场的影响。综上所述,图书馆保存、开发和利用研究生学位论文应当符合上述合理使用标准。在这里有一点应该引起图书馆注意:在合理使用学位论文的时候,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如复制权、署名权、出版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学位论文的使用不能仅仅局限于“合理使用”上,还应该积极谋求取得合法授权。著作权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通过许可使用合同授权他人在某个地域范围内以某种方式利用其作品的制度[18]。将自己拥有著作权的作品许可他人使用的人,称许可人(licensor);被许可而使用著作权人作品的人称被许可人(licensee)。许可使用一般要求著作权人同使用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我国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合同应包括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是否专有使用权、地域范围、期间、付酬标准和办法、违约责任及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3]。
一般地,研究生在毕业时都要与高校签署一份“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以武汉理工大学图书馆为例,该馆与CALIS合作建立的学位论文数据库收藏了1997年至今的12 000篇学位论文的书目信息和部分文摘信息。允许校园网内的教师和学生为个人学习、研究之目的借阅、浏览、复制、下载学位论文索摘信息。2003年以后收藏的获得授权论文提供浏览前24页和全文服务。CALIS高校学位论文库的文献来源于“211工程”的61所重点学校的硕、博士学位论文。该库以合作建设、资源共享为目的,为CALIS成员馆的高校师生提供学位论文的查询、文摘索引的浏览及全文传递服务。
目前,大多数高校“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内容还不够完善,缺少权利行使的授权约定。授权协议应当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明确对论文的使用方式、使用期限和使用范围。笔者认为,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授权可以参照一些期刊社的做法,事先声明版权授权使用或转让政策,如作者不同意,可以在来稿时说明。这样,可以为研究生学位论文授权使用的顺利进行扫清障碍。
随着高校教学科研活动的日益增强,对信息资源的使用需求也急剧增多。研究生学位论文作为一笔宝贵的知识财富必将在学术信息交流体系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同时,数字图书馆建设步伐的加快和新信息技术、网络技术、数字化技术的广泛应用和发展,使得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复制和使用变得简便易行,研究生学位论文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变得更为艰巨和复杂。如何规范管理、开发和合理使用研究生学位论文,充分发挥和利用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学术价值,体现著作权法既保护权利人的利益需要,又照顾到公众利益需要的版权平衡思想,笔者认为,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首先,加强知识产权法的学习和宣传,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对于学位论文的著作权人、管理者和使用者来说,都需要认真学习研究生学位论文著作权相关法律条文,理解相关概念及其内涵,加强对学位论文著作权法律保护的重要性的认识。
其次,制定和修改相关著作权法律法规,使学位论文的使用有法可依,有规可循。呼吁立法部门制定相关法律条例,明确不同情形下学位论文著作权归属,即对学位论文著作权的主体进行法律认定,这是取得合法授权使用的前提条件。
第三,发展和采用控制侵权行为的信息技术,建立安全措施,防止和杜绝侵权行为的发生。综合运用传统加密技术和数字水印技术,确认所有权,跟踪侵权行为;利用IP 地址、口令、代理服务器、公共密钥或客户认证书等手段控制学位论文的非授权使用,限制滥用和恶意下载。
第四,完善授权许可使用机制,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加强学位论文著作权保护的关键是规范论文授权使用协议文本,明确授权权利内容、使用方式、范围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为作者签订授权许可协议,是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最规范、最具法律效力的方式,有利于维护正常使用秩序,使学位论文的出版者、传播者和使用者的行为活动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第五,引进开放存取版权管理模式,实现研究生学位论文最大程度的开放存取。国际上通行的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具有授权灵活、组合方式多样的优势。2006年《简体中文版知识共享许可协议》(Creative Commons Licenses China 2.5,简称CCL China 2.5)在世界的发布,标志着CCL中国本地化的完成,为解决我国开放存取科技论文的授权问题提出了新观念、新思路、新方法。我们深信,随着我国著作权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研究生学位论文著作权管理也将逐步与国际接轨,在网络化和数字化的新环境中,我国研究生学位论文著作权管理和保护将会赢得更大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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