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一维 (湖南科技大学图书馆 湖南 湘潭 411201)
高校图书馆日常工作应当运用法治理念和法律思维,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通过建立和完善必要的制度和程序,确立权利本位的意识,提升学生读者的权利主体地位,营造将读者法定权利转化为现实权利的氛围;同时,也要引导、教育和监督读者依法履行自身的法定义务。这是高校图书馆维持正常服务秩序的需要,更是高校图书馆工作法治化和推进和谐服务的基本要求。
法学理论认为,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1]。从外在表现上讲,权利是社会个体利益的法律存在形式;从内在本质上说,权利是指特定社会成员依照正义原则和法律规定享有的利益和自由[2]。尽管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图书馆法》或《图书馆读者权益保护条例》之类的法律法规对读者权利做出法理上的阐述,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共图书馆宣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中有部分条款涉及到读者权利的内容。因此,可以说,读者权利是被国际法、国家宪法及其他法规法律化的权利。高校学生读者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中的重要主体,与一般法律关系主体同样具有社会性和法律性[3]。这两重属性决定了学生读者具有多重身份:国家公民、普通的日常社会生活主体、接受高等教育的学生和接受高校图书馆服务的读者,这也决定了其权利的多样性与复杂性。笔者认为,学生读者权利共由三部分组成:基本性权利、普通性权利和特殊性权利。
基本性权利是指学生读者作为一般公民所享有的,由宪法规定的、体现宪法的价值取向和基本追求的权利。作为普通公民,学生读者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1)人身人格权,包括生存权、生命权、人身安全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2)自由权,包括信息自由和知情权、表达自由、结社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宗教自由、创作自由与学术自由;(3)平等权,包括民族(种族)平等权、男女平等权、经济平等权、政治平等权;(4)民主权,包括选举权、参政议政权、监督权、自治权;(5)劳动权,包括就业权、劳动条件权、团结权;(6)社会保障权,包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社会保险的权利及社会救助和福利权利;(7)受教育权,包括学习机会权、学习条件权、学习成功权等;(8)人道权,包括残疾人、灾民、罪犯的权利[4]。
普通性权利是指学生读者作为受教育者所享有的权利,是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相关配套性法规中所限定的权利,是对于学生读者职业性特点的一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36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第42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备、设施、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的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5]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53条、第54条、第56条、第57条也对高校学生的权利做了补充规定[6]。
特殊性权利是指学生读者作为图书馆读者所享有的权利,是基于高校学生读者本身的特殊性而特别加以强调的权利。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相关法律条文明确规定读者权利,因此,这类权利属于应然权利,即权利主体应当享有的权利,实际上是一种道德权利[7]。对于学生读者的特殊性权利,学术界比较公认的权利有[8-9]:(1)平等权,指读者享有平等、公正地使用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的权利;(2)尊重权,指读者在享受平等、自由利用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时,应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3)知情权,指读者在图书馆有获得文献信息资料整体和真实状况的权利;(4)保障权,指读者有权利维护自己在图书馆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不受侵害;(5)隐私权,指读者有保守个人隐私的权利;(6)监督批评权,指读者在利用图书馆的过程中有权对图书馆工作中的不足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及建议 ;(7)选择权,指读者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倾向,有目的、有针对性地选取信息资料和信息服务的权利;(8)借阅权,指读者有权借阅自己所需的书刊资料;(9)受训权,指读者有权要求图书馆对文献服务设备的使用方法进行必要的辅导和培训。
当谈及学生读者权利时,主要是指学生读者的特殊性权利,也就是大学生作为图书馆的用户所应享受的权利。因此,学生读者权利的缺失,也就是作为图书馆用户的大学生在接受图书馆服务时,所应享受的权利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
学生读者权利的缺失是极为普遍的现象,主要表现为:
(1)平等权受到侵害 由于办馆经费的限制,图书馆所能购置的信息资源数量和种类有限,绝大多数图书馆尽管宣称“图书馆的大门为一切读者敞开”,但还是在读者的人员构成上分为“三、六、九等”,教师读者与学生读者之间难以平等,学生读者之中的大专生、本科生、硕士生与博士生之间也难以平等。以借阅图书为例,除了设置“教师阅览室”之外,本科生借阅的图书册数与期限往往不及教师读者及研究生读者。
(2)尊重权受到侵害 “尊重每一位读者,关心每一位读者”是图书馆服务的核心要义,读者的人格尊严理应得到尊重。但是,侵犯读者尊重权的事情多有发生,“不得……”、“不许……”、“禁止……”等字眼在图书馆随处可见;讽刺、挖苦、嘲笑学生读者等行为在图书馆工作人员中并不鲜见。
(3)知情权受到侵害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大众的信息意识越来越强烈,对于关系到切身利益的事更加关注。但就高校图书馆而言,学生读者与图书馆之间存在着“数字鸿沟”,例如,众多高校图书馆在购置文献资料时,往往只征询教职工的意见,而对于学生读者的文献资料需求置若罔闻。
(4)保障权受到侵害 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高校已不再是“一片净土”,高校图书馆也一样鱼龙混杂,无法做到警备森严,学生读者在图书馆被偷、被抢,甚至危及生命安全的事件时有发生。
(5)隐私权受到侵害 随着权利意识的觉醒,人们对于“隐私”的关注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但是,有的高校图书馆罔顾学生读者的隐私权,安装摄像头、检查仪,在电子阅览室安装实时监测软件等。
(6)监督批评权受到侵害 读者合理的监督批评是图书馆事业发展壮大的良药。但是,有些图书馆非常抗拒学生读者的监督与批评,投诉制度、程序、处理机制不健全,从不邀请学生读者对图书馆工作进行监督与批评,也未主动设置建议箱,也没有在图书馆网站上设置相应的栏目或版块,学生读者的监督批评没有合理的反映渠道。
(7)选择权受到侵害 选择权同样受限于图书馆资源的种类和数量及图书馆服务人员的素质。学生读者对于信息资源和信息服务的选择难以实现,经常出现“想借的书没有、不想借的书一大把”、“想下载的电子资源没有,不想下载的电子资源却有”的情况。
(8)借阅权受到侵害 借阅权与平等权一样,学生读者因其学生的身份,就算在图书馆固有的信息资源范围内,也无法与教工读者相提并论。例如,有些高校图书馆的古籍阅览室、地方文献阅览室等以保护文献的名义,只规定教工读者可以入室阅读,学生读者就只能被拒之门外了。
(9)受训权受到侵害 有的高校图书馆对学生读者的文献信息资源利用技能的培训形同虚设,既没有专职培训教师授课,也没有在图书馆网站上设置相关的培训栏目或内容。
综观起来,学生读者的权利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或限制已是不争的事实。造成这种现状有着多方面的原因,如高校图书馆的办馆经费紧缺、馆藏资源严重不足、馆藏文献相对老化、建筑空间相对紧张、馆员素质参差不齐等,但从法理角度来看,主要存在如下导致学生读者权利缺失的原因。
2.2.1 权利意识薄弱
所谓权利意识,是指特定社会的成员对自我利益和自由的认知、主张和要求,及对他人认知、主张和要求利益和自由的社会评价[10]。正像硬币有正反两面一样,权利意识薄弱问题也存在于图书馆与学生读者之间。从图书馆的角度来看,权利意识薄弱主要表现为图书馆偏向于强管理、弱服务,许多图书馆的规章制度中过分强调对图书及馆内设施的保护,强调读者的责任、义务,人为地设置限制,多方面制约读者利用图书馆的权利,常常少有提及甚至忽略对读者的理解、关心和尊重,缺少对读者权利的明示。从学生读者的角度来看,尽管大学生的权利意识日益增强,但对自己究竟享有哪些权利、当权利受到侵犯时又应该如何维护却颇感困惑。曾有研究人员对学生读者应拥有哪些权利做过一次问卷调查,结果表明,在接受调查的学生读者中,有94.3%的读者不清楚自己拥有哪些权利[11],因此,学生读者只是图书馆权利的被动接受者,不可能也无能力享有或行使图书馆权利,自己都不主张或要求,其图书馆权利缺失也就不足为奇了。
2.2.2 法律制度缺位
权利或权益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法律用语。现有的法律、法规很少对学生读者的图书馆权利进行具体可行的规定,大多是间接或原则性的表述,仅是一种应然权利,不利于实际操作。因此,如果撇开学生身份,单就读者身份而言,读者权利维护基本上处于无法可依的状况。当学生读者的合法权利在图书馆受到侵害时,就无法援引“图书馆法”来保障自己的权利,而只能归位于学生的身份,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就这些法律法规来说,当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但这其中的“合法权益”包括的范围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有争议。作为读者所具有的权利,是不是属于“合法权益”的范围内,目前并未定论。而高校图书馆的管理制度又未能真正体现“以读者为本”,它们都是图书馆单方面制订的,在制订的过程中没有读者的参与,而且很多制度尚不完善,从而制约着学生读者的图书馆权利的实现。
2.2.3 监督机制缺乏
法律有效地实施离不开监督,法律监督乏力、缺位是我国法制建设中一个由来已久的伤痛。就高校图书馆而言,虽然许多高校图书馆都制定了文明服务公约、岗位职责、服务承诺、读者守则等,从内容上来看,这些公约等内容详尽,其中的读者俨然成为上帝,但在实施中则显得监督机制不完善或根本没有,既缺乏或没有学校层面的监督,也缺乏或没有读者层面的监督。这样就导致许多岗位职责、服务承诺等成为一纸空文。因此,学生读者权益受到侵害时,也就无从获得相应的解释与补偿,最终只有忍气吞声、不了了之。
2.2.4 救济途径不畅
“有权利就必须有救济”,无救济则无权利。救济是对已发生或业已造成伤害、危害、损失或损害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矫正或改正。对于广大学生读者而言,当自身的权利受到侵害时,用得最多的救济方式就是投诉。诚然,投诉能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解决某些问题,但这种投诉方式在实践中能起到多大的作用和效果,还因不同的高校图书馆管理层而有所不一,甚至于投诉后图书馆的服务行为还依然如故,丝毫不能解决问题。
国内一些法律或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为学生读者权利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笔者认为,应该以这些法律法规为基础,从事前预防和事后救济两方面入手,构建一个完整的学生读者权利保障体系。
防患于未然是预防不利事件发生的基本原则和目标,学生读者权利的保障也不例外。从法理的角度来看,事前预防侵害学生读者权利的发生,应当做好以下3个方面的工作。
3.1.1 加强立法
在现代社会,需要通过法律实现权利。读者权利只有通过国家的立法活动成为法定权利,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国家提供相应的救济机制以救济权利的缺损,才能保证读者权利的实现。现有法律规定已明显落后于社会的发展,不利于学生读者合法权益的维护,应完善相关立法。自1850年英国颁布世界第一部图书馆法以来,已有60多个国家先后颁布了250多部图书馆法[12]。我国也应参照这些国家《图书馆法》的内容体系,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以读者权利保护为主要内容和目标的《图书馆法》,并据此制定《读者权益保障法》。《图书馆法》应当以读者权利保护为主要内容和目标,明文规定图书馆的性质与任务、社会职能与服务对象和服务方式、管理体制与服务标准、业务范围、经费投入与信息资源、馆舍建筑等。《图书馆法》在“读者权益”部分应当尽可能详细地规定读者应当享有的每一项权利,使读者的权利具有广泛性;同时,也应详尽地规定当读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采用哪些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读者权益保障法》应在遵循《宪法》、《民法》、《图书馆法》等法律条文的前提下,确认读者的权利主体身份,明确读者维权的方式与途径,确保读者的合法权益。
3.1.2 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图书馆管理制度科学、先进与否,直接关系到读者权利的实现。图书馆规章制度的出发点和最终目的应该是为读者提供满意的服务,并努力让读者感受到体现在图书馆规章制度中的平等、自由、尊重的良好氛围。因此,要发挥图书馆的效益,必须确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把一切为读者服务的思想融入到图书馆的各项工作中,管理制度的制定要以相关法律为准绳,要从实际出发,体现校情、馆情,做到科学性与合理性的统一、目的性与规范性的统一,既强调读者的参与和监督,又充分考虑到馆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最大限度地强化对读者的尊重和理解。对于绝大多数高校图书馆来说,完善管理制度应从细微处入手,如坚持一线接待窗口的挂牌服务制度;公布间接服务读者部门的业务规范;将馆长电子信箱、办公电话提供给读者;规定读者意见反馈时间与反馈方式;明确读者行为与图书馆组织行为矛盾时图书馆工作委员会成员的协调作用;建立健全读者监督制度,鼓励读者维护自身的权利,鼓励读者树立主人翁意识,参与图书馆工作、管理图书馆工作、监督和评价图书馆工作。同时,规章制度在行文措辞中应讲究语言艺术,避免出现“不准……”、“严禁……”、“否则……”之类的生硬词汇,少用干巴巴的空洞说教,多用新颖贴切、文明礼貌的语言来表达,用刚柔相济的规章制度营造和谐的求知氛围。图书馆的各种规章应该公示,方便读者了解和掌握。
3.1.3 培育读者权利意识
科尔曼认为:“从本质上看,‘权利’存在于社会共识之中,即只有人们就权利是否存在形成一致肯定意见,权利才能存在。”[13]因此,读者权利意识的培育,一方面应针对学生展开,通过各种教育宣传方式让学生了解自己拥有怎样的权利、如何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及了解维权的途径。当然,学生读者也要注意图书馆权利的有限性,在强调权利的同时不能逾越界限或滥用权利,而且还要注意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在行使权利时不能忘记自己应尽的义务。另一方面,加强对图书馆员的读者权利意识教育,切实把读者权利观念置于首位,以《中国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试行)为基准,加强馆员业务道德素养,改变传统的服务观念,树立平等观念和法制观念,自觉尊重学生读者的人格与需求,明确只有用法律武器来调节图书馆与读者的关系,才能真正最大限度地避免矛盾及合理地解决矛盾,以减少、杜绝在图书馆服务活动中因不知法、不守法而导致的对学生读者的侵权行为的出现,确保学生读者图书馆权利的实现。
救济是权利的后续力量,是防止权利受到侵害的最后一道防线。在 “图书馆法”或“图书馆条例”未出台之前,学生读者权利救济必须立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拓展救济途径,完善救济渠道,切实保障自身的合理权利。
3.2.1 引入申诉制度
申诉制度是目前高校学生权利救济的主要途径,当学生作为读者在图书馆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也应当将其作为一种主要的救济方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14],学生提起申诉是因为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学生的读者权利受到侵害,一般来说,并不涉及到处分或相关处理,但考虑到读者权利救济形式的单一性及申诉这一救济途径在高校中的普及性,完全可以引入申诉制度,即当学生对图书馆所提供的服务、自身应当享受而没有享受的权利有异议时,可以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当然,引入申诉制度,还需要做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将读者权利受到侵害列入申诉的范围,给予保护,细化校内申诉制度的原则性规定,在学生申诉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上,应明确各部分人员的比例,保证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律专业人士的参与;重视校内申诉制度的具体程序性规定,明确申诉程序的详细步骤,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细化各个程序的规定,如对“学生申诉委员会”逾期未对申诉人的申诉作出复查结论或学校不履行“学生申诉委员会”作出的复查决定等情形宜作出详细的规定,以利于实践中的操作。同时,要明确申诉机构的法律责任,引入适当的保障制度,申诉处理小组成员中与申诉人、被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职能部门、教师和领导及学生要求回避的人员应该回避。二是完善校外行政申诉制度,加强校外申诉机构的建立,完善权利申诉救济的程序,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受理申诉的工作,以受理申诉人对校内申诉的结果不服因而引起的再度申诉,或者对重大问题的申诉。
3.2.2 建立仲裁制度
仲裁作为一种准司法性的权利救济方式,具有灵活性、保密性、终局性和裁决易于得到执行、程序简便、结案较快、费用开支较少等优点,能独立、公正和迅速地解决争议,给予当事人以充分的自治权。因此,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在教育领域都实行仲裁制度,用以解决教育领域所发生的权利纠纷。从我国的教育司法实践来看,目前仲裁适用于教师与学校之间的权利纠纷。为了学生读者权利保障体系的完整,完全有必要构建教育仲裁制度,通过专门设置的教育仲裁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节、裁决一系列权利纠纷活动。当学生读者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在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直接提起教育仲裁,仲裁委员会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内迅速处理。教育仲裁委员会作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常设机构,应独立于教育行政机构和司法机关;教育仲裁要有专门的规则,其受案范围应当比诉讼的受案范围要广;当学生未能或不愿通过申诉解决纠纷时,可以在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之间选择,除非有法定的事由,教育仲裁是一裁终局;仲裁委员会的成员要具有深厚的法律和相关专业知识,其人员由三方代表组成:教育行政部门代表、高校代表、学生联合组织的代表。其中学生联合组织的代表所占的比例要大;教育仲裁也要有回避制度,以保证仲裁公平、公正。
3.2.3 实行听证制度
所谓听证,指的是权力主体在作出影响权利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之前,给权利相对人提供发表意见、提出证据的机会,并对特定事项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性法律制度。听证程序的实质与要义是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这是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和内在体现。对于学生读者权利的保障而言,也完全有必要引入听证制度。当图书馆在作出影响学生读者合法权利的决定之前,让其参与当中,使事实的认定和法律规章制度的适用由双方共同进行,从而使作出的管理决定最切合客观现实并趋于公正合理,实现对学生读者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在具体实践中,图书馆以下的管理行为比较适用听证制度:一是图书馆制定读者管理规章制度,通过听证程序可以促进学生参与规则的制定,也有助于符合当代法治理念的图书馆管理规则之生成;二是出台与读者权益相关的图书馆管理重要改革举措,通过设置听证程序,听取各方尤其是广大学生的意见,使图书馆充分考虑推行改革举措的现实条件和存在的问题,为改革举措的不断调整与完善提供重要依据;三是对学生读者实施重大具体管理行为,无论是剥夺或限制学生已有的某种权利或资格的管理行为,还是赋予学生某种新的法律上的权利或能力的管理行为,为确保管理行为的公正性,听证程序也是必不可少的;四是改变学生读者日常的借阅环境,如馆藏布局的调整,对昂贵文献、数据库的购进等。
高校图书馆读者权利的保护是一个正在引起教育主管部门、高校、学生及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高等院校及其图书馆应从法治的角度,积极做好读者侵权的事前预防工作;学生读者也应善于利用法律武器,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及时进行救济。只有这样,才能营造一个和谐的图书馆服务环境,也才能营造和谐的馆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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