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职高专学生的法律素养

2010-03-22 15:37许丹桂
统计学报 2010年2期
关键词:法律意识法律素养

许丹桂

(河南省信息管理学校,河南郑州450008)

世界近代史告诉我们,任何一个国家发展越进步,其法律制度就越完善,其民主化和法制化就越普及。进入21世纪后,建设法治国家已经成为我国现代化进程中至关重要的任务,在党中央的领导下,进几年法律制度的完善卓有成效。做为当代的高职高专学生,不仅是国家建设的新一代攻坚力量,同样也是国家民主化和法制化建设的主力军,他们的法律素养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化国家的进程。因此提高高职高专学生的法律素养,将成为我国法治化建设的必然要求。

一、高职高专学生法律素养的现状和原因

(一)法律知识匮乏

2006年9月,全国各高校为贯彻中共中央和中宣部、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有关精神,落实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新课程方案的要求,将原有的两门课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合二为一,全国统编教材《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启用,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法律基础知识的授课时数。而且对于很多非法律专业的学生来说,往往在校法律知识的取得途径只有课堂的教授,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就降低了在校高职高专学生的法律知识的认知程度。

法律知识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制定法中关于规则的知识,即所谓的法律法规条文体系;二是法律学问中关于原理的知识,即法律原理或法律理论。现在高职高专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属于基础课程,在教师的配备上往往不是很专业,在教学上只重视制定法中规则知识的普及。但是法制教育的内容应从传统型“知识灌输”向现代型“素质主导”变革,对非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制教育”不能混同于法律职业训练,应当趋向于意识、知识和素质兼容一体的“法律素养”,即通过掌握、运用一定的法律知识乃至法律技能和自觉养成较高的法律意识,甚至法律信仰,构建契合新型高素质人才的知识、品行及能力。在这一点上,现在很多的高职高专学校很难做到。

(二)注重刑法而忽视民商法

由于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以刑为主,诸法合一”,刑法乃是法律中最主要的部分,所以我国公民对法律的概念大多数留在刑法上,这种传统的法律意识已经深深扎根于每个中国人。以至于现代的大学生,一提及法律,就很快联想到“杀人犯”、“盗窃犯”和“刑罚”等,他们往往在关注法律方面的知识时,对刑法的内容很是感兴趣。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社会经济的蒸蒸日上,一个普通的公民参与经济和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也在增加,这就更需要法律对普通公民私权的保护。所以作为大学生应当更加关注经济活动中各种权利和义务,这也就是有关民商法和经济法的相关内容。只有这样他们才能在将来的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到依法办事,保护自己的权利,推进社会的法治化。

(三)缺乏主动的法律意识

我国历史上就有礼刑不分,法礼合一的法律传统。在大多数人的心目中,法律更是一种义务,而非权利。这种法律传统的惯性一直延伸到现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中,当大学生身处法律关系中时,往往先想到的是自己应当干什么,自己的法律义务是什么,而很少去考虑在这个法律关系中自己的权利都有哪些,别人的行为是否对自己构成侵权,这种被动的法律意识表现很突出。在社会调查中,主张“公共利益优先”占到被调查者的70%,仅有10%的同学认为应该是“个人权利和自由优先”,这其中虽然蕴含着值得张扬的优良民族传统的东西,但从法治角度来看,仍然是对伦理秩序下集体主义原则的固守,明显缺乏权利尊重和保护的现代意识。事实上,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人作为社会主体的自我意识逐渐复苏,传统法律意识的义务本位开始被法律意识的权利本位替代,主动地主张自己的权利。

同时,我国的法律正处在不断完善的阶段,法治前提下的民主立法和程序还不是很健全,司法不公乃至司法腐败时有发生,这严重影响到公民法律信仰的确立和法治理想信念的最终建立,表现出大学生法律信仰在一定程度上缺失,主观上丧失对法治观念的追求,行为上尽量避开法律解决问题。

被动的法律意识更多的是一种守法教育下的结果。守法教育诚然是法制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但是如果以守法教育代替整个法制教育,以守法为法制教育的初衷和归宿,则不仅不利于培养出具有现代民主意识和现代法律意识的人才,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是对现代法的基本理念和基本价值取向的悖逆。

(四)法律的应用能力差

从很多的校园案件和大学生问卷调查中可以看出,大多数的学生是知道法律条文的规定的,但真正面对实际问题时就无从着手了。是典型的“知”不懂“行”,从而不“行”的结果。这种情况和教学内容的设置和教学方法有关系。一直以来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内容脱离了学生的实际,在新编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有关法律基础教育的内容主要偏向政策性的法律,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只是肤浅的知晓其内容,真正能够运用到实际生活的很少,就算在生活中碰到相关的法律关系,也很难能把法律知识运用其中。在教学方法方面,由于课程的性质,教师的配备往往不是很专业的法律教师,教师自身对法律的理解仅仅限于基本知识的掌握,法律意识和观念不是很强,因此就很难在教学方法上有所突破。

二、提高高职高专学生法律素养的措施

素养是指“人在先天生理的基础上后天通过环境影响和教育训练所获得的、内在的、相对稳定的、长期发挥作用的身心特征及其基本品质结构”,实质是指人们在经常修习和日常生活中所获得的知识的内化和融合,它对一个人的思维方式、处事方式、行为习惯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具备一定的知识并不等于具有相应的素养,只有把所学的知识通过内化和融合,并真正对思想意识、思维方式、处事原则、行为习惯等产生影响,才能上升为某种素养。对学生的法律教育使他们具有了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法律意识,但并没有真正形成法律心理和法律道德意识,在现实生活中没有形成用法律来分析自己行为、约束自己行为的习惯和能力。目前,高职高专学生法制教育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增加基础法律教育的内容

现在高职高专学生的法律基础课程只有全国统编教材《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而且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教材里只有第七章和第八章涉及到有关法律知识的内容,所涉及的知识内容仅是政策性法律和指导性质法律观点。这种课程设置的现状,就决定了高职高专学生在法律知识接触层面的缺失,也就更谈不上提高法律意识,培养法律素养了。目前只有很少一部分专业,在做专业课程设置时增加象《经济法》、《旅游法规》、《建筑法》等等与专业相关的法律课程,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学生对法律知识的了解。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公民参与法律关系的可能性更大,现在学生的法律素养对我国经济生活走向法治化至关重要,所以,高职高专院校在做专业课程设置时,应当增加与专业相关法律课程,以弥补法律基础课程知识内容的缺失。

(二)构建和谐的法治氛围校园

随着高职高专学校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办学形式越来越多样化,招生规模日益扩大,为了适应不断变更的教育体制改革,学校的育人模式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在学校教育中,“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是教育的宗旨。教育是核心,管理是保证,服务是拓展。学校必须健全制度,改进作风,做好管理和教育工作,切实加强学生的管理。通过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学生的各种行为,从而形成良好的班风、校风。使学生在生活和学习中体会到制度规章的有效性和必要性,从而潜移默化地树立一种制度化的理念。

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学生除了在课堂学习到一些理论知识,还应结合实践参与到用法过程中去。同时大学生活是校园生活和社会生活的过度,在此期间,学生或多或少的开始接触社会、理解社会,为了更好的让学生适应社会生活,各个高职院校都会开设很多的学生社团,这样不妨为了让学生主动学习法律,开设法律社团,让学生自己管理,自己组织活动。如以社团名义组织学生开展“模拟法庭”比赛活动,组织法学方面的知识智力竞赛,遇到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等节日,组织相关的宣传活动等。有条件的还可组织学生去法院旁听,或组织学生看录像,或请法学专家来校开讲座,既能让学生了解时事,也能更深切地体会法律的权威,树立“法大于权”的理念。

(三)提高教师的教学能力和效果

目前,教师法律素质的现状极大地影响法制教育的开展,始于师范院校中教育法学课程基本处于空白状态,教师的在职培训中又缺乏相关内容,因此很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遇到一些实际的法律问题时,往往不知所措,甚至导致一些严重后果。法制教育是一项政治性、理论性、知识性、实践性很强的综合性教育,不仅要有明确的目标、规范的内容和相对稳定的教育渠道,而且必须有受过正规培训、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法律教师队伍。现行的所谓“法律教师”,不少为“半路出家”,甚至是从未接受过法律专业教育的政工干部,此番情景下“出炉”的“弟子”会有多少法律素养也就可想而知了。高职高专学校的法律教师不仅要遵从学校教育规律和青年学生成长规律,而且要具备比较系统的法律学科知识和较高的法律素质。不同的学校应根据自身条件,通过专、兼、聘等多种形式,形成一支具有相当水平的精干的专职教师为主体,同时聘请部分长期从事司法实务或法学教育工作的兼职教师为补充,整合组建地道、高质的法制教育师资队伍。

改善法律基础的教学效果,采用案例教学法是非常效的。教师根据法学学科的特征,通过对一个典型案件的描述,引导学生进行讨论,让学生自己提出问题,然后通过法律知识解决问题,从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这种教学法是以案例为载体,以学生为中心、以课堂讨论为为主要教学形式,议案讲法,以法论案。因为为学生创设了情境,学生自动参与其中,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同时也能提高课堂的教学效果。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当前我国高职高专学生的法律意识已初步确立,但学生的法律意识依然淡薄,法制观念有待加强,学生法律意识的提高具有历史的重要性。

[1]刘庆华等.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与对策研究[J].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学版),2008,(5):36-38.

[2]钟佩霖.大学生法律素养的现状与对策[J].中国成人教育,2007,23(5):57-58.

[3]余 鲲.关于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思考[J].宿州学院学报,2008,23(6):14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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