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明(国家图书馆 北京 100081)
随着网络技术和数字化技术的飞速发展,图书馆在服务理念、服务方式、服务范围等方面都有很大转变。在传统的物理环境下,图书馆向读者提供文献信息资源服务一般不会存在著作权侵权的风险;在数字环境下,信息、知识通过网络传播的特性决定了著作权问题的高度敏感性,使著作权问题一度成为作者、出版社、资源提供商等权利人关注的焦点。在贯彻和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大背景下,国家图书馆作为我国重要的公益性文化设施,在构建覆盖全民的社会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深刻认识到充分履行自身社会教育与文化传播职能的重要使命。多年来,国家图书馆积极探索为中央和国家领导机关、社会组织及社会公众提供信息与知识服务的模式与方法,对著作权问题给予了一贯的高度重视,取得了一定成绩。
继2001年著作权法修订之后,为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关于著作权法再次修订的调研于2007年启动。为此,国家图书馆于2007年11月22日邀请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权利限制立法调研组负责人张今教授、北京大学信息管理系李国新教授及本馆的相关领导、专业人员进行座谈,座谈人员积极表达了图书馆界的立法理念与实际需求。2008年初,国家图书馆向张今教授提交了正式书面立法论证意见。作为中国图书馆界的首馆,国家图书馆还通过各种方式联合业界各方力量,积极向相关立法机关与负责立法调研的科研单位反映图书馆界(包括资源建设著作权方面在内)的法律诉求。
参与起草《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是图书馆界在法治实践方面的一件大事,是中国图书馆界第一次以积极主动的态度参与国家立法,也是中国图书馆界第一次旗帜鲜明地代表社会公众利益参与著作权保护的制衡与博弈,带动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研究的发展。 国家图书馆参与了实践探索与理论研究,为条例的制订提供了充分的立法论证依据。
在行业自律层面,国家图书馆与中国图书馆学会合作,积极推进相关规范的出台、宣传与推行。在2002年11月发布的《中国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试行)》中,充分显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在正文10条准则中的第5条明确提出了:“尊重知识产权,促进信息传播”[1]。 2005年7月27日-8月10日,中国图书馆学会第7届理事会对《关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问题的声明》(以下简称《声明》)进行通讯表决并获得通过,于当年8月20日正式公布。《声明》认同并支持国际图联关于著作权问题的“和谐的著作权有利于每一个人;实现著作权平衡是图书馆的职能之一;数字作品与传统作品没有本质的不同;图书馆的公共借阅促进了知识和信息的传播与普及;图书馆不为第三方承担侵权责任”等立场[2]。
国家图书馆对与著作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与图书馆相关的法律条款进行整理、汇编,力争做到馆级相关文件与相关法律条文的有机结合和统一;积极主动地促进馆内各部、处涉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管理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通过有效的政策与制度来保障业务的开展,先后制定了若干著作权管理文件,它们大多是专门性文件,也有一些散见在某些综合性管理文件当中,如先后颁布或起草了《国家图书馆数字资源建设管理条例》、《国家图书馆合作开发馆藏特色资源管理条例》等。
在落实层面,国家图书馆制定并实施与法律有关的、可持续性发展的方案,对各类业务合同涉及的著作权相关条款进行审核,尝试对本馆的数字资源从采选、加工、管理到服务与保存的整个生命周期进行著作权审核、跟踪与监督,以有效规范数字资源建设与服务中的著作权问题,为国家图书馆的数字资源建设与服务提供有力保障。2009年起,作为具体业务负责部门的国家图书馆数字资源部开始起草《国家图书馆享有著作权作品管理办法》与《数字资源及著作权捐赠管理办法》等知识产权管理性文件。
国家图书馆在对外服务中,积极地通过书面、口头等方式告知读者有义务遵守著作权法律法规。网站是网络环境下提供服务的主要阵地。大到网站的版权声明,小到具体栏目的版权声明或免责声明,国家图书馆都尽到了自己的合理注意义务,并制订了防范相关法律风险的救济预案,用实际行动表明了国家图书馆在国家法律框架内提供知识信息服务的决心与态度。
为重大活动提供法律保障是依法治馆的重要内容与体现。在2009年国家图书馆百年馆庆筹备阶段,国家图书馆版权管理组经过充分调研起草了《百年馆庆法律支持方案》,为国家图书馆百年庆典系列活动的顺利完成提供了重要的智力支持。
国家图书馆先后设立的知识产权管理专门岗位和科组与法律顾问等一起构成国家图书馆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队伍。2005年国家图书馆设立了知识产权管理岗,由专人负责协调与解决馆内的知识产权事务,在撰写“国家数字图书馆工程”初步设计方案及国家图书馆数字资源建设与服务等诸多方面提出了解决著作权问题的综合方案,并促进其贯彻实施。2008年4月,国家图书馆馆长办公会议决定在数字资源部设立版权管理组。该版权管理组为科级建制,正式人员逐步发展到9人,专门负责解决馆藏建设与服务中的知识产权事宜。
自2005年起,国家图书馆陆续成立了若干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社团组织,如“国家图书馆知识产权小组”、“法意文津——数字图书馆理论与实践研究组”及“芸窗版权学习会”等。这些组织关注的领域有图书馆立法、著作权法修改调研、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在图书馆中的应用及国外发达国家和相关国际组织在著作权方面的理论研究动态和实践发展等。此类组织通过开展座谈、举办讲座等方式每年召开3-5次较大规模的学术研讨活动,在引导馆内有法律及相关学科背景的或对法律感兴趣的馆员持续关注、了解并参与国家图书馆法律研究与实践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国家图书馆还一直聘请优秀律师事务所的法律顾问。这些法律顾问大都具有系统的、深厚的知识产权法律知识,与馆内的专、兼职人员一起保障国家图书馆的重大业务在合法的框架下运行,并通过参与合同签约审批、提供业务的法律咨询与风险防范预案等途径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国家图书馆的卢海燕与翟建雄同志先后作为国际图联版权与其他法律事务委员会(Committee on Copyright and Other Legal Matters,简称CLM)的常任委员,代表中国图书馆界积极发表对相关问题的看法与建议,每年通过充分调研向该委员会提交中国报告,为扩大中国图书馆界法制建设在国际上的影响做出了努力。在贯彻实施“人才兴馆”战略的创新人才计划中,有多名业务骨干与成员入选首席专家李国新教授带领的“图书馆理论与发展”学术梯队,参加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相关研究活动,受到了专业学术锻炼并逐步成长起来。
自2007年起,在国家文化部的指导与支持下,国家图书馆申请到国家财政拨付的专项经费3000万元,这大大改变了之前国家数字图书馆工程经费中没有资源建设费用的窘境,获得了相对充足的资金保障,为解决大量数字作品的著作权使用授权奠定了较为坚实的物质基础。目前开展的项目包括:(1)中文图书公益性网络阅读项目:截至2010年4月,国家图书馆已经获得28家出版社、共计22646册图书的正式授权,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历史、科技等方面;(2)公有领域图书目录征集项目:截至2009年12月,国家图书馆共选出10000条符合要求的图书,预计2011年筛选出进入公有领域的图书总数约50000种;(3)数字资源征集项目:2010年4月起,国家图书馆开始面向全国省级图书馆、数字图书馆联系会议成员单位及国家数字图书馆分馆进行数字资源征集,大规模征集各馆享有的可转授著作权的数字资源;(4)“中华寻根网”资源建设项目:第一期将历时2年,由澳门基金会提供经费支持,国家图书馆负责项目建设并提供文献资源和部分经费。目前,国家图书馆已挑选出有关谱牒学等方面的现代中文图书(含丛书分册)53种,涉及36个出版社,并派专人洽谈此事。
国家图书馆积极探索多种著作权解决机制与模式,力争做到“图书馆放心提供,读者使用无忧”。本着“先授权,后传播”的原则,充分利用《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例外”,先后或同时开展了对公共领域作品的批量著作权捐赠、搜集工作,并获取了允许开放获取的资源、著作权使用权共享或置换方式(“交叉许可”)。
国家图书馆从2000年左右开始跟踪图书馆相关法律问题研究,承担了文化部立项“世界主要国家图书馆比较研究”课题,对相关著作权、图书馆法、缴送法及缴送方式等进行了资料收集及专门研究,先后完成了“数字图书馆资源建设著作权问题的对策研究”、“国家图书馆业务工作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及对策研究”、“数字版权的多样性获得及其在国家数字图书馆工程中的应用研究”、“国内外图书馆学研究与实践进展(2007-2008)”等项目研究。
国家图书馆通过策划召开著作权主题活动及编辑内部刊物、网站专栏、发表文章等方式进行著作权宣传。2008年,策划并组织完成4·23“世界读书与版权日”以“促进知识获取,倡导网络阅读”为主题的座谈会,向社会各界宣传我馆促进全民公益性阅读的理念与行动,社会反响良好;策划、编辑资讯类内部交流刊物《数字版权传真》,以促进信息共享;2008年创刊的《数字版权传真》现已编辑完成9期,目前在全馆范围内发布,在条件成熟时将向全国图书馆界发布,为业界提供及时的著作权理论与实践信息播报;国家图书馆利用网站、图书情报界知名刊物和媒体及一年一度的中国图书馆学会年会,积极宣传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理论思考与实践探索。
国家图书馆举办的员工或读者的科学讨论会、图书馆服务宣传周及继续教育培训讲座,聘请了馆外专家或者安排本馆专业人员进行著作权知识宣讲与交流。选题涉及“图书馆与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相关问题”、“国家图书馆数字资源建设中的法律问题与对策探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国家图书馆数字资源建设的影响”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效果。
计算机与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使我们对传统环境下的著作权授权等疑难问题在困惑中继续探讨,同时又为著作权法在数字环境下的应用带来新的课题。一方面,互联网的优势使跨越空间传递、接收大容量信息成为可能;另一方面,目前著作权法权利保护的规定又使这一优势的作用不能充分发挥。这就出现了以下的两难困境: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在2001年修改前后没有对图书馆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数字资源给予合理使用的豁免,图书馆在此方面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2006年颁布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虽然给了图书馆一定程度的“例外”,但是其第7条第2款的限定注定了其“先天不足”[3],实际效果必然有限。
可以看出,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没有给予图书馆等公益性文化传播机构符合广大受众需求的侵权豁免,甚至有些在传统环境下享有的豁免权也并未延伸到数字环境。这导致了数字环境下该类机构责任豁免的缩小,而与此相对应的则是社会公众对文化信息资源的需求与渴望的不断扩大。
一直以来,著作权授权的瓶颈困扰着图书馆的数字资源建设与服务,主要表现为:面对着海量作品与庞大数量的权利人群体,图书馆获取授权必然面临授权凭证的核准问题,只有合法有效的著作权授权凭证才是其随后放心传播作品的“护身符”。但是,如今的著作权授权市场早已不是一池清水,受利益驱动,抑或法律意识淡薄,原始权利人与资源提供商等实际权利持有人并非人人都是守法模范。未授权而称已授权、甲授权伪称乙授权等种种违法及不规范操作,都使得图书馆工作人员难以保证审核授权凭证的质量。对此,图书馆一时半刻别无良策,也只好一方面依靠授权人或授权代理人的诚信,另一方面由专业人员通过规范适当的业务流程努力把好质量关,尽到合理注意的义务。
权利元数据属于管理元数据的一种,在数字信息建设与利用生命周期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国家图书馆早已意识到这个问题,目前正在抓紧研究。但是,由于它是一个新鲜事物,国内外没有现成的经验可资借鉴,只好摸着石头过河,那么这就需要一个过程,显然不能满足现实的需求。
笔者希望在下次《著作权法》修订时能将图书馆等公共文化信息机构的豁免权从传统环境下延伸并适当拓展。例如,对像国家图书馆这样负有国家总书库职能的机构,应赋予其可以不经许可及时存取互联网络信息及可以基于保存目的复制本馆需要的作品等“特权”,并可在一定条件下提供利用。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虽已出台,但图书馆在数字时代的豁免权并未适当体现,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图书馆进行公共文化服务,使得图书馆难以满足广大知识受众的需求。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重大缺憾,因为对相关条款进行修订是实践发展的必然要求。
建议在已纳入国家立法规划的图书馆立法中,列入反映国家图书馆有权接受网络文献缴送并在一定范围内适当利用等相关内容。因为时至今日,网络出版已经成为出版和传播的重要途径之一,而网络信息资源却始终没有被纳入到保存、保护的范围,这必将造成网络信息资源的日益流失。反观国外,很多国家已经立法授予国家图书馆收集与保存网络信息资源并在一定条件下适当利用的权利。
鉴于国家数字图书馆工程、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送书下乡工程等公共文化工程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建议新闻出版总署在今后有可能制定数字作品著作权使用付酬标准时分类处理,考虑将图书馆公益性文化工程与社会上的商业经营加以区别,大幅度降低对图书馆等公益性文化工程承建单位的收费标准,这也符合著作权法平衡权利人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立法宗旨。
从理论上来说,著作权集体管理方式可谓是解决作品著作权授权的捷径,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其价值尚未凸显。至2010年上半年,我国已经成立了5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分别涉及音乐作品、文字作品、音像制品(含卡拉OK)、摄影作品、电影作品。
今后,国家图书馆会在继续关注文字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基础上,尝试与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等组织取得联系,调研摄影、音频、视频作品的版权授权解决方案。同时,国家图书馆也希望国家文化部站在文化系统的广度与高度,指导、帮助国家图书馆与这些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实现合作,建立有操作性的著作权解决机制。
在提供公益性服务过程中,图书馆应当确保技术措施与法律授权并举,妥善保护运行在网络环境下的数字作品,以技术手段保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为此,应积极采用现代高新技术强化技术措施,并通过跟踪调查、定期统计分析等方法做好对著作权权利管理信息的动态管理,充分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国家图书馆充分认识到合理、合法开展业务工作的重要性,历来重视在“苦练内功”的同时加大“外塑形象”的力度。今后,将继续不遗余力地与各种媒体及时沟通、搞好公关,把本馆各种与著作权相关的活动通过新闻的形式及时报道出来让社会知晓,从而加强国家图书馆在全社会的正面版权形象。
[1]中国图书馆学会.中国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试行)[EB/OL].[2010-08-25]. http://www.lsc.org.cn/CN/News/2006-04/EnableSite_ReadNews13633051143993600.html.
[2]中国图书馆学会.关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问题的声明[EB/OL].[2010-08-25].http://www.lsc.org.cn/CN/News/2006-04/EnableSite_ReadNews13633071143993600.html.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EB/OL].[2010-08-25].http://www.ncac.gov.cn/cms/html/205/1872/200701/6717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