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 雷(济南大学图书馆 山东 济南 250022)
《国际编目原则声明》(Statement of International Cataloguing Principles)中指出,编目规则的制订应遵循的原则有:用户的便利性;通用性;表达性;准确性;充分性与必备性;数据单元具有目录学意义;经济性;一致性与标准化;集成化等[1]。其最高原则是用户的便利性,目的是为各类书目资源的描述性编目和主题编目提供一种一致的方法[1]。编目规则的编修是长久以来中外图书馆界重要的研究课题,编目规则的编修机制是否健全直接决定了此原则能否得以实现。
1980年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了《书目信息交换用磁带格式》、《信息交换用汉字编码字符集》等标准,1985年颁布了《文献著录总则》等GB3792系列标准,其中有7个关于文献著录方面的国家标准,1991年和1995年又分别颁布了《汉语叙词表编制规则》和《文献叙词标引规则》等文献分类、叙词标引标准[2]。1996年10月,黄俊贵主编的《中国文献编目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出版[3],它是我国有史以来第一部综合性编目规则。《规则》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一方面考虑了计算机在我国编目领域普遍应用的状况;另一方面,结合汉语言文献特点,充分考虑了读者查找文献的诸因素,大胆地吸收和发展了国内外编目规则的最新研究成果,并结合《国际标准书目著录》(International Standard Bibliographic Descriptions,简称ISBD)和《英美编目规则》(Anglo-American Cataloguing Rules,简称AACR)的第2版(简称AACR2),对原有的中国文献著录标准进行了充实和完善。
国家图书馆《规则》修订组历时两年半修订的《规则》(第2版)于2005 年4月正式出版[4],它根据ISBD和AACR2的最新版本,并结合中国文献编目工作的需要,对原《规则》进行了修订。在具体项目修改中,对规定信息源、版本信息的选取、特殊文献著录对象的确立、分析著录的不同类型等著录项目进行了修改,同时对电子资源、连续性资源、测绘制图资料等章节进行了补充与修改。与1996年版的《规则》相比,《规则》(第2版)在内容、章节、结构上作了大量调整、修改, 更加客观、更加规范,也更加贴近编目工作的实际需要[5]。
1991年4月,全国情报文献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文标会)第六分委员会在广州召开扩大会议,成立了以著名的编目专家、教授为主的编委会和编撰小组[6-7],同时决定由国家图书馆牵头,组织原撰稿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32人的国家图书馆规则修订组[4-5]。
《规则》(第2版)的撰稿人大都是我国图书情报学界的资深编目专家,在编目标准化研究和实践领域成果丰硕、经验丰富,其中不乏我国文献著录国家标准的起草人和修订人。主编黄俊贵研究馆员是20世纪80年代初期《文献著录总则》(GB3792.1-83)和《普通图书著录规则》(GB3792.2-85)的主要起草人,是《规则》(第2版)的统稿人和第二部分“标目法”的撰稿人;副主编纪昭民研究馆员是20世纪90年代初期《文献著录总则》的修订人和《规则》(第2版)第1章“总则”部分的撰稿人;副主编罗健雄教授是20世纪90年代初期《普通图书著录规则》(GB3792.2-85)的修订人,是《规则》(第2版)的统稿人和第2章“普通图书”部分的撰稿人;副主编林德海研究馆员于1978年率先著文引入ISBD系列标准,是《规则》(第2版)第3章“标准文献、科技报告、学位论文”和第12章“缩微资料”部分的主要撰稿人;副主编叶奋生研究馆员是20世纪90年代初期《连续出版物著录规则》(GB3792.3-85)的主要起草人之一,是《规则》(第2版)第11章“连续出版物”部分的撰稿人[8]。
《规则》(第2版)的编修由国家图书馆出资,由广东省立中山图书馆、深圳大学图书馆、深圳市宝安区图书馆、深圳市南山图书馆与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提供财力支持和其他各项服务。
《规则》从1996年问世到2005年修订出版第2版相隔9年之久,是文标会和中国图书馆学会向全国各类型图书馆和情报机构推荐使用的编目规则,至今再无其他修订版本[6-8]。
1996年版《规则》的编撰小组成员首先草拟规则,通过编委会初审后就篇章顺序、体例结构和编撰方式等进一步明确,再提交全体会议讨论;其次,各篇章执笔人根据会议提出的修正意见修改后,交由主编统稿;再次,呈编委会审阅、讨论定稿[9-10]。而《规则》(第2版)改由国家图书馆主持编撰,其撰写由1996年版的专家学者及新加入的图书馆界专家完成,在广泛征求编目人员意见后交修订组,最后由主编审定完成。其修订程序可归纳为:①收集基本资料;②参考AACR2、ISBD及其他编目规则;③委员分工修订;④讨论完善;⑤主编统稿;⑥校稿;⑦出版发行。
适应国际文献编目标准化发展趋势以及最大限度地与ISBD和AACR2接轨、统一,是1996年版《规则》的重要指导思想,并指出如下编目原则:文献特征的客观描述原则;检索标目的规范原则与交替使用原则;检索语言的大众化原则(即三用原则:惯用、常用和通用)[6-7]。《规则》(第2版)在修订过程中全面贯彻了ISBD客观描述原则,即修改不符合ISBD规定的有关条款;参照AACR2关于检索点规范控制的原则,对文献责任者检索点和题名检索点的选择与确定作出统一规定;体现了中国文献编目特色,不机械照搬,不被其不合理方面所束缚;坚持整个编目规则体系的一致性,考虑各种文献类型的特殊性;坚持标准规则的强制性,保持适当的灵活性;遵循国际通行的方法,在实际编写中确保《规则》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先进性[11]。编目原则修订为: ①互相协调原则;②优化选择原则;③习惯认同原则;④疏而不漏原则;⑤经济实用原则[12]。
《资源描述和检索》(Resource Description and Access,简称RDA)是将取代AACR2的新编目标准[13]。其起源与发展可追溯于AACR—— 一部在世界编目史上有着广泛影响的国际性编目规则。
由斯波尔丁主编于1967年出版的AACR1由英国、美国和加拿大三国的图书馆协会以及美国国会图书馆联合提出,但由于英美双方对部分规则有分歧意见,以致AACR1有两个版本,即英国版(British text)和北美版(North-American text)[14]。1978年,在对1969年的IFLA《国际标准书目著录》(ISBD)进一步认同的基础上,以英语作为母语的国家之间渴望能对编目规则达成一致共识,于是发布了AACR2[14]。AACR2结合了ISBD的优点,更符合巴黎原则①的内容,更接近世界上使用的其他编目规则。其后,AACR2分别在1988年、1998年和2002年进行了修订,其修订都遵循相同的结构,以时刻反映环境的变迁给编目工作带来的变化,如AACR2在电子资源、连续出版物和集成资源方面的新应用。1997年,在加拿大多伦多举行的AACR原则与未来发展国际会议上,AACR修订联合指导委员会(Joint Steering Committee for the Revision of AACR,简称JSC)和AACR原则委员会(The Committee of Principals, 简称CoP)邀请世界各地的专家共同研究制定AACR的未来发展计划。与会专家建议依据新的国际编目原则制定新版的AACR。2005年4月,在芝加哥举行的JSC和CoP会议上,决定将新版的AACR (即AACR3)命名为“资源描述与检索”(RDA)[15-16]。
来自美国图书馆协会(American Library Association,简称ALA)、加拿大图书馆协会(Canadian Library Association,简称CLA)、英国图书馆与信息注册协会(Chartered Institute of Library and Information Professionals,简称CILIP)、英国国家图书馆(British Library,简称BL)、美国国会图书馆(Library 0f Congress,简称LC)、加拿大图书馆与档案馆(Library and Archives Canada,简称LAC,原加拿大国家图书馆)的代表及管理AACR基金的出版商代表共同组成负责人委员会JSC,下设的成员组织有ALA的图书馆馆藏与技术服务编目委员会:著录与检索(The Committee on Cataloging:Description and Access,简称CC:DA)、澳大利亚编目委员会(Australian Committee on Cataloguing,简称ACOC)、BL、加拿大编目委员会(Canadian Committee on Cataloging,简称CCC)[17]、CILIP和LC[16]。
编修人员主要是来自各国国家图书馆、图书馆学会和相关组织的代表。为使《规则》理论与实践并重,编修人员选择时应包括高校学术界代表及各类型图书馆的资深编目人员。JSC成员国(美、英、加拿大、澳大利亚)也会各派1-2位代表(共6-7人)参与JSC会议,其中需要有2-3人来自大学图书馆。由于大多数上届代表继续留任,所以人员变动较小[18-19]。
1974年,JSC由CLR(Council on Library Resources,图书馆资源政务会)资助成立,自1978年改由ALA、CLA和CILIP组成的共同修订基金(Common Revision Fund)资助,其经费主要来源于出售AACR2及其相关产品的盈利。1991年,该基金转由新成立的CoP负责,而JSC的成员组织则是由各自政府资助的,如LC负责修订的部门——编目政策与支持办公室(Cataloging Policy and Support Office,简称LC/CPSO)直接从美国政府得到部分资助;CILIP-BL Committee on AACR (由CILIP与BL组成的AACR修订机构)的部分经费由英国政府通过CILIP与BL提供;CCC的部分经费由加拿大政府通过NLC(National Library of Canada,加拿大国家图书馆)资助,由于2004年NLC与NAC(National Archives of Canada,加拿大国家档案馆)合并为LAC (Library and Archives Canada,加拿大国家图书馆和档案馆),故随之改由LAC替代提供;ACOC的部分经费则是由澳大利亚政府通过NLA(National Library Of Australia,澳大利亚国家图书馆)资助。
AACR自1967年出版以来,依循ISBD等国际标准和顺应时代的需求修订频繁,历经了两次改版、十多次修订出版[20-21]。AACR2出版前,AACR的修订频率约4年1次;AACR2出版后至2002年修订前,修订频繁且时间间隔不固定。除1982年和1983年各修订一次以外,其余修订出版时间间隔均约2-5年,2002年起才固定每年更新1次。AACR2不仅有完整版,还有节缩版、电子版及多种语言版本的产品[22]。
由于RDA为国际性编目规则,其修订审查程序上较为缜密,提出修订提案的程序与审查标准必须依照既定的程序进行。修订审查主要分为国内审查和国际审查两部分。国内审查是指JSC成员国自身进行的审查,各成员国负责修订工作的组织会视其所需集结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共同审查并提出提案,国内审查通过后,才能以统一格式文本提交JSC进行国际审查。其复杂、完善和严谨程度可见一斑。国内审查的程序是:①收集本国及他国的修订提案;②网页公告修订信息;③反馈及修改;④由专职组织进行各项提案的审查修改;⑤将国内审查通过的修订提案报JSC进行国际审查[23]。国际审查是指各成员国将提出的修订提案提交JSC会议,由JSC进行国际审查。国际审查的程序是:①汇集各国统一格式文本的提案;②网上公告修订信息;③在JSC会议中审议提案;④网上公告审议结果;⑤依据通过审查的提案重新拟订规则;⑥JSC整理校对;⑦定稿后交由CoP出版[24]。需要说明的是,提案无论通过与否都会被记录在JSC的官方文件中并反馈给各成员组织,所有的JSC文件都会公开在JSC网站上并由JSC分别通知所有成员。
1995年在芝加哥召开的“AACR2000筹备会” (AACR 2000 Preconference)上,Howarth L C认为,JSC应遵循以下方针:①与AACR1一样,在总体上保持与巴黎原则的一致性;②特别关注书目记录机器处理的发展;③ISBD继续作为专著书目著录的基础标准,并确定所有类型文献书目著录的标准化原则;④要利用加拿大图书馆协会、英国图书馆协会、教育传播与技术协会出版的编目条例以及ALA对AACR1第12章的修订本,处理各种非书资料[25]。
1997年在多伦多召开的“AACR原则与未来发展国际会议”(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the Principles and Future Development of AACR)上,Gorman M和Oddy P认为,AACR2的规则应基于以下4项原则:①不论实体(Tangible)和非实体(Intangible)资料,其书目记录皆依据ISBD之规定;②所有媒体(如书刊、杂志、报纸等)需被一视同仁地以相同原则加以处理;③书目记录应基于手边文献(Item)本身之信息;④以著作的性质(如图书本身的特征信息)而非书目实体(Bibliographic entity)作为选取款目标目之依据[26]。
RDA试图改变目前编目工作的方法,使用简单的 、兼容不同类型内容和媒体的原则,以培养编目员的鉴赏力。这种标准将以目录设计原则声明和国际认可的书目控制原则为基础,有利于实现资源的查找、识别、选择和获取,促进书目记录功能要求(Functional Requirement for Bibliographic Records,简称FRBR)的应用[16]。RDA的原则可归纳为:①描述和检索标准的简洁化;②使相关规则具有连贯性和一致性;③检索点控制功能明确;④与FRBR、FRAD(Functional Requirements for Authority Data,规范数据功能需求)及其他标准相协调;⑤关注用户利益、强调编目原则[27]。
相似点:都有自己的编修机构;组成人员都是多年从事编目工作的资深学者或专家,而且人员变化较少,延续性较好;都具有相应的资金支持;都有更新过的产品及相应的用户群。
不同点:前者为临时组建的任务型松散组织,无明确的上下级隶属关系和组织机构,缺乏学会的组织协调和广大基层工作人员的积极参与;无专职的人员及有效的沟通渠道;资金来源匮乏;只进行了一次改版,无修订,也无其他相应产品,应用效果差。后者的组织机构专职常设,组成人员产生自其成员组织,更强调团体意识;参与者众多,不仅有各成员组织,还有世界各地的关注者,设有专门的网页,沟通渠道通畅,信息反馈及时到位;资金主要来自于其相关出版物的赢利所得及政府支持;多次修订,有多种版本及产品被各国广泛采用,注重市场化运作,故其资金来源稳定且充裕,进而保障了修订的及时到位,维持其领先地位。
相似点:组织运作采用分工合作方式,有相对固定的编修程序;编修原则包容性强,延续性好。
不同点:前者仅限于国内,修编程序相对简单;指导原则偏于传统,更强调习惯性。后者编修工作分为国内审查和国际审查两部分,程序复杂且审查周期长,每一步骤都需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严谨缜密,重视用户参与和意见反馈;更加重视用户,注重同国际原则的协调一致,强调编目本身的规律性;运作机制规范,编修原则先进、合理。
《中国文献编目规则》为了完成任务组建起来的临时性机构,只负责编撰,这种短期行为势必造成其后续工作无人问津;《规则》编撰人员仅仅代表个人,与各省市、行业图情协会关联度几乎为零,由国家图书馆总负责等,势必造成编修者瞻前顾后,左顾右盼;使用者积极性不高,关注度不够;编修工作无资金支持,《规则》长期得不到修订,被边缘化。究其原因,编目规则的制定者往往更多考虑自己的利益,很少考虑编目用户使用的便利性,修编指导思想和具体体例没有真正统一。
从编修过程来看,《规则》的整个编撰过程被分成若干个条块,在“中国文献编目理论众说纷纭,编目技术的决策举棋不定”的背景下[28],仅凭几次会议、几个决定就能够统一思想、统一原则,根本就不现实。不仅仅是指导思想不统一,具体体例和逻辑关系也不一致,从王松林对其提出的“至少应以不破坏整个编目规则的编制体例和逻辑关系为前提”的质疑就可见其弊端[29]。就其指导原则而言,仍然遵循“卡片”时代的著录规则,“二版标目法部分不仅没有比一版进步多少,它在某些方面甚至比一版落后”[30];而且原则太过于“原则化”,编修实践运用中难以兼顾各项原则,不易把握编目原则的使用尺度,使编修人员无所适从,缺乏可操作性。
解决编修机制问题的关键在于有没有真正树立用户至上的观念,想用户之所想,急用户之所急。所以多考虑规则的直接使用者——编目工作者及其所在单位、团体,多听听用户的声音,多考虑其需求,问题也就会迎刃而解。
为消除各编目机构编目实践的差异,实现书目信息资源共享,笔者建议:全国情报文献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中国图书馆学会标引与编目专业委员会应该担负起组织领导的责任,统一领导,集中力量,充分发挥组织优势;常设一个专门的修订机构,有利于协调各部门、各环节和各方面的利益,有助于维持规则修订的新颖性、连续性及权威性;组成人员的构成应具有代表性,并且来自于各级图书协会组织;建立编目规则编修网站或专门网页,出版专刊或指定期刊,及时反馈对编目规则修订报告、修订进度的意见和建议;国家设立专项资金支持,逐渐向市场化过渡;编修原则真正做到用户至上、与国际接轨,注重可操作性、先进性。
注 释:
①1961年10月IFLA在法国巴黎召开的国际编目原则会议上通过的一系列编目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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