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眼服务大局,打造民生检察

2010-03-21 19:04:18王世楠
梧州学院学报 2010年2期
关键词:民生问题检察工作检察

王世楠

(梧州市万秀区 检察院,广西 梧州 543002)

着眼服务大局,打造民生检察

王世楠

(梧州市万秀区 检察院,广西 梧州 543002)

检察机关既是民生的重要保障力量,又是服务和改善民生的建设力量。在工作实践中应坚持服从和服务于全党全国工作大局,坚持以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服务民生为主旨,找准民生问题与检察工作的着力点,真正把执法为民的理念落实到执法的每一个环节。

保障民生;角色定位;检察职能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维护国家安全稳定的重要组成力量,充分履行检察权,解决民生问题,保障民生权益,是检察职能作用的一个重要体现,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其根本职责在于通过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促进民生问题在法治轨道上得到合理解决。

一、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生的角色定位

作为社会主义政治建设重要组成部分的检察事业,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检察工作,紧紧围绕广西自治区党委、政府提出的“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保良好发展势头”工作发展大局,以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为核心,以维护社会和谐和公平正义为目标,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服从和服务于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找准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的着力点,充分发挥打击、预防、监督、保护等职能作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1]以建设高素质检察队伍为保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法律监督工作,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增强民生意识,把促进解决民生问题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把维护人民利益作为检察服务大局工作的切入点,创新检察工作,以实际行动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全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一)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生的必要性分析

法律监督工作之于民生,不仅仅是因为它能给老百姓的工作、生活提供司法保障,更重要的是它能在履行检察职能下创造一种百姓安居乐业及和谐稳定的生活环境。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变革,经济加快发展的重要战略时期,社会矛盾也以不同的形式不断凸显和不定时高发,较为突出的矛盾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对公平正义的期待,对司法机关的执法能力水平不相适应的问题。在转型期矛盾突显、犯罪高发、纠纷比较频繁的情况下,和谐社会构建问题特别值得我们重视转型期应当确立有别于成熟社会的规制政策与规制方法。[2]要解决好民生问题,重要的是要有一个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公平正义是推动建设和谐社会的支点,而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社会要和谐,在一定程度上要依靠法律手段来调整和调控,而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它不可能直接解决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但它可以通过发挥其检察职能,通过法律手段调整和规范人们在生产生活中结成的各种社会关系,以此来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宪法规定了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工作主题,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最高价值追求,也是检察机关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的基本价值取向。正如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检察长所强调的:“检察机关要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始终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关系全局的重大任务来抓,关注群众需求,倾听群众呼声,有针对性地加大法律监督力度,促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1)

(二)服务民生、保障民生是对检察机关服务大局的必然要求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不能事事亲为,为了实现对国家的管理,就必须对权力进行分工,这样,就在人民代表大会下面,分出立法权、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和军事权,其中立法权留给人民代表大会自己直接行使,而将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军事权分别授予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行使,这些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2)检察机关的权力来自宪法和人民,既然权力来源于人民,就必然服务于人民。由此检察机关应牢固树立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服务民生的服务理念,在执法实践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深入社会走访、了解百姓工作生活情况,问询群众需求,摸准民生矛盾,破解民生难题,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利益。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检察机关既是一支重要的法律保障力量,也是一支有力的建设力量。要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检察机关肩负着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职能,也只有关注民生,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通过严格的执法工作惩治犯罪,为群众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维护民众的合法权益,才能促使民众的生产、生活在法治的轨道得到合理的解决,推动和谐社会持续建设运行。

(三)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生必须立足检察职能,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人类的需要归为五大类,即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交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人的需要是分层次的,当人类满足了其低级需要的时候,就有强烈的对于高级需要的追求。(3)目前,人们选择法律的手段处理和解决各种矛盾、经济纠纷的情况越来越多,也格外注重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各种权利,达到维护各自的诉求和利益,司法机关面临的案件压力也不断增大、责任越来越重。检察机关在运用法律手段,找准民生问题与检察工作的结合点,调节经济社会关系、化解群众矛盾纠纷、拓展检察职能,维护公平正义等方面,无疑都是满足群众需求的不可或缺的因素。认真执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对严重犯罪依法打击,对未成年人犯罪、轻微刑事犯罪坚持教育挽救为主,对群体性案件慎重区别对待,对外来人员犯罪依法平等办理,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3]为此,检察机关在履行检察职能的同时,要注重执法效果,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坚持用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指导检察实践,简化工作程序,减少不必要的中间环节,建立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机制,积极探索案件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刑事案件处理办法,做到有力、有效打击犯罪,捍卫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使保障得到人权,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保护。

二、当前检察机关在履职保障民生方面涉及的主要问题

民生问题涉及面广泛,危害民生往往是大多数犯罪的必然伴随现象。从当前暴露出的问题看,比较突出的四类犯罪涉及到民生问题。

(一)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犯罪引发的人身伤害、侵财类犯罪

各种人身伤害、侵财类刑事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人身和经济利益受到损失,严重者陷入生活匮乏的窘境。现实中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一些权利被忽视甚至被侵害的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这主要体现在被害人对被告人提出的赔偿要求难以实现,因遭受无辜伤害、加害方又无力给予赔偿的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却没有得到法律的有效支持,造成被害人的工作、生活发生严重困难。这类被害人上访与申诉的案件占的比例较高,对社会的负面影响也很大。

(二)拆迁、征地补偿、医疗卫生、抢险救灾和社会保障等民生问题的职务犯罪

这些行政领域发生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徇私枉法的职务犯罪案件,严重侵犯了公民的经济利益,民主权利,特别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渎职,玩忽职守犯罪案件,群众反映很大,引发相关社会矛盾,更是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引发群众集体上访,已成为引发社会公共场所突发事件的“导火索”。

(三)城镇工程建设、产权交易、医药购销等商业贿赂案件

建筑质量差引起的塌方、半拉子工程、豆腐渣工程,药价虚高坑害消费者,假冒伪劣药品害人等人命关天的大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直接带来大面积的损害。

(四)危害能源资源的生态环境渎职犯罪案件

这些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发生的涉及社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案件,背后是极少数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手中的审批权、人事权、司法权索贿受贿、为个人谋取私利的交易,损害的却是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民愤极大。另外,还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破坏选举、刑讯逼供、打击报复等侵权犯罪案件。

三、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生的着入点

检察机关要把“民生案件”作为反腐败的重要领域来突出查办,严肃查办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犯罪,促进民生利益问题的解决。

(一)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

1.依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检察机关要针对关系民生的突出问题加大法律监督力度。通过履行批捕、起诉等职能,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坚决打击各种严厉的暴力犯罪,对严重暴力犯罪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严惩各类刑事犯罪,严格审查,快批捕快起诉,及早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使检察工作的成效更多地体现在维护民生、保障民生上,从而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2.打击严重破坏证券期货、银行信贷、商业保险等破坏现代金融交易市场秩序的犯罪,重点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重点查办食、住、学、医等涉及人民群众根本权益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打击制售伪劣商品、药品、食品等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犯罪,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积极查处和预防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不仅危及政治和社会稳定,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而且损害了国家公职人员的诚信度及各级政府的管理形象,人民群众深恶痛绝。对于发生在教育、就业、医疗卫生、社会保险、征地拆迁、移民补偿等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检察机关要加大打击力度。检察机关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配合,深入开展危害能源资源的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同时介入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调查,严肃查处事故背后的玩忽职守、监管失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要积极挖掘线索、认真查办,努力遏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要特别注重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政治权利,严肃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赃枉法、徇私枉法的职务犯罪案件,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同时,坚持打击与预防相结合,要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积极探寻预防职务犯罪的新举措,确定预防犯罪的重点,采取可行措施有效开展,并组织案例警示教育,加大预防犯罪宣传力度。

(三)严厉查办农村职务犯罪

1.检察机关担负着维护社会农村稳定的重要任务,要积极开展涉农检察工作,保障国家关于惠农、富农、护农政策的贯彻落实,依法突出打击假种子、假化肥、劣质农用物资销售等侵害农民利益、危害农业生产、破坏农村稳定的犯罪,确保农村民生问题的解决和民生社会的构建,为农村改革发展注入新的法治力量。

2.坚决查办与农民利益息息相关、农民反映强烈的基层行政管理部门和农村基层组织有关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加大查办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和资源配置、耕地保护等领域的职务犯罪,对农民土地征用、拆迁安置、退耕还林国家补偿中易多发的侵农权益案件所涉及的职务犯罪、渎职犯罪,严肃查处,确保国家的各类农民补贴政策的落实。要始终把查办大案、要案作为工作重点,始终坚持依法从重从快从严的方针,始终贯彻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始终把办案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统一起来。

(四)以督促起诉为着力点维护民权

民生问题只有在公平公正的社会法治环境中,才能得到有力保障和有效改善。为此,应充分用好现有法律监督手段与延伸职能更好履行职责相结合,全面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罚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下大力气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问题,更加有效地促进司法公正,从而有力维护民权。检察机关要加强与各有关机关的沟通、协作,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的全力。在过去仅注重办理民行提起抗诉案件的基础上,把工作重心转移到对破坏自然资源、严重污染环境和国企改制、股权转让等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以及新出现的侵害群众利益的督促提起起诉上,让检察工作从“关注民生,走近群众”,到将工作的着力点放在群众、集体、国家三者利益上,防止职能失位,形成全力维护国有资产增值保值的新格局。

1.注重公共利益原则,运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和公益诉讼挽回国家集体损失。对事关侵害公共利益、造成国家集体损失的刑事案件,应由公诉和民行检察两个部门共同阅卷,共同审查,协同办理。对由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造成国家集体经济损失的,把审查的重点放在维护公共利益、积极挽回经济损失上,对罪行严重、造成损失巨大的,在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应积极与法院沟通,同法院联手,共同追讨国家和集体的经济损失。同时,对罪行较轻、可以免予刑事追究的当事人,在法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仍然应坚持公益诉讼,积极地挽回国家集体的经济损失。

2.注重公正为民原则,在查处各类职务犯罪过程中挽回国家集体损失。树立全院“一盘棋”思想,各个部门都应认真关心督促起诉工作,针对各自的工作特点,制定详细的为督促起诉提供案源的具体措施,相互配合,全力开展督促起诉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3.注重公平正义原则,在主持双方和解进程中挽回国家集体损失。一手抓“督促起诉”,一手抓“和谐共建”,着力在挽回国家集体经济损失的过程中,注入“和谐元素”,积极化解矛盾,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五)认真履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职能

1.全方位多渠道了解群众诉求是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生的关键。从检察机关的职权配置看,控申和民行检察两个部门跟老百姓直接接触较多。基层检察机关,必须充分发挥控申和民行部门在信防、接访了解群众诉求的作用,建立涉检信访机制,畅通群众诉求的渠道,深入了解群众诉求。可以在乡镇、村、社区设立检察工作联系点等,主动倾听社情民意,现场咨询法律政策,耐心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热情接受群众控告、申诉和举报。

2.强化信访接待工作化解民怨。检察机关要不断强化信访接待工作,将接待窗口视为化解民怨的大门。对于弱势群体的农民信访案件要做到“时间上求快、管辖上求准、变上访为下访、跟踪反馈处理情况”,对于农民信访比较多的乡镇或比较棘手的涉农信访,要积极和有关部门联系,联合调查,联合听证,共同答复,共同化解矛盾,增强纠错能力,努力克服因信访申诉人盲目投诉,反复投诉、多方投诉造成的资源浪费和国家机关公信力降低,引导群众理性信访、合理请诉求。

3.认真落实首办责任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提出了许多新要求新期待。特别是对群众的各种司法诉求,检察机关必须认真落实首办责任制,进一步突出重点,明确责任和分工,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充分运用联合接访、巡访下访、公开听证、调解协商等有效手段,集中时间和力量攻坚克难,切实做到案结事了,促进和谐。

四、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生的具体要求

(一)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是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生的基础

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是当前检察工作服务大局的最直接的体现。当前经济社会出现的不稳定、不确定因素明显增多,社会矛盾更加凸现,民生问题日益突出,大多数民生问题因涉及社会稳定最终进入检察工作领域,给检察机关保障民生的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检察干警只有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才能在执法办案的具体活动中注重保障民生、服务民生,以人民利益为重。检察机关应着力提高检察人员敢于监督、关于监督、规范监督的能力,提高发现和突破案件的能力,提高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能力,提高适用法律、准确定性的能力。

(二)尽可能解决群众实际问题是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生的根本

在服务保障民生工作中,检察机关应立足职能,增强干警在服务民生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努力以执法办案的实际效果促进民生问题的改善和解决。通过查办在社会上有影响的大案、要案,解决人民群众最为关心的、严重影响民生稳定的社会治安问题、重点行业领域国家工作人员腐败问题以及其他与检察职能有关的社会热点问题。净化社会风气和国家的政务环境,促进党和国家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进而促进民生问题的改善和解决。

(三)大力加强检察机关自身建设

检察机关要严格做好自身监督,切实做到自身正、自身硬。按照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的要求,坚持教育培训与岗位实践相结合、业务能力建设与政治能力建设相结合、决策力建设与执行力建设相结合、从严治检与从优待检相结合,全面加强检察机关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规范检察权行为心,强化监督制约;抓住办案的关键环节、重点部位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加强制度建设加大督察巡视力度;以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检察人员为抓手,建立检察领导干部问责制,促进从严治检,全面提升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四)健全检察机关联系社会各界机制推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员制度

拓展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应建立健全同各级人大、政协长效联系机制,完善意见、建议办理、反馈机制,方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虚心、诚恳接受监督。全面实行检务公开,向社会公开检察信息,搭建服务群众、联系群众的新平台,提高检察工作“知名度”和“亲和力”。

注释:

(1)曹建明.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学习贯彻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2)朱孝清.中国检察制度的几个问题 [J].中国法学,2007( 2).

(3)(美)马斯洛.动机与人格[M].许金声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40.

[1]曹建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J].求是,2009(5):8.

[2]刘金林.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更好地保障改善民生[J].人民检察,2008(12):45-47.

[3]赵陆鸣.坚持执法为民,强化服务民生[J].江南论坛,2009(6):48.

D926.3

A

1673-8535(2010)02-0050-06

2009-10-22

王世楠(1963-),男,山东烟台人,广西梧州市万秀区检察院干警,研究方向:法律政策。

钟世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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