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晓燕,柏云
(1.常州工学院外国语学院,江苏 常州 213002;2.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江苏 常州 213022)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实践中存在大量证人拒不作证或作伪证的现象,究其原因不外乎怕打击报复,怕泄露自身隐私等。证人的义务是提供证人证言,而证言的获得是侦查人员问与证人答这一语言互动的结果,侦查人员对证人可能产生的正面或负面的影响从本质上来说都是通过问话这种语言形式来实施的,但实践中侦查人员的询问是否以及怎样对证人产生影响,目前的研究仍很匮乏。文章拟从语言的角度,通过分析语料,揭示询问语言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从而指出证人权利保护不仅要从制度和立法层面着手,也要从与证人直接接触的司法工作人员的言语细节上抓起。
询问一词在刑事法律上是一个专门的法律术语,与讯问一词相区别。虽然法律并未对这两个词作出具体的定义,但从《刑事诉讼法》和其他一些相关法律的措辞以及实务看,讯问主要针对的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而询问则针对证人或被害人①。根据《语言大典》,讯问是指“郑重地、全面地并带有命令的口气彻底地询问一件事的情况和由环境情况可以推测出的全部细节”,而询问是指“请求回答或要求提供消息”。由于针对的对象不同,法律赋予了讯问和询问不同的人际意义。一般情况下,讯问带有强制性,体现了作为追诉主体的警察或检察官和作为被追诉人员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之间的权利不对等的关系,而询问则是需了解案情的侦查人员与履行作证义务或行使举报揭露权利的证人之间的对话,双方不存在不对等的关系,因而所使用的语气比较温和,方法比较适当,询问的气氛也比较融洽[1]。
文章分析的语料涉及强奸罪、盗窃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贩卖毒品罪、受贿罪等6起案件共计26份针对不同证人作出的询问笔录,这些笔录由不同辖区的侦查机关制作,格式上稍有差异,但所涉内容基本相同,都包含:(1)询问是否明白所告知事项(如:我们是××派出所民警,现向你询问有关问题,希望你如实回答,否则将负法律责任,明白吗?);(2)询问证人基本情况(如:姓名、年龄、性别);(3)询问具体案情;(4)询问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如:以上是否属实?)。由于询问证人的基本情况和证人证言的真实性都是纯粹地履行程序事项,所涉问话不具有太大的研究价值,故(2)和(4)不作为文章讨论对象,为简便起见,作者将(1)称为告知部分,(3)称为案情部分。
1.用词过于正式或术语化
在26份语料的告知部分,询问人员或多或少都使用了“依法”、“如实”、“虚假陈述”、“法律责任”、“查证核实”、“伪证”、“询问”、“追究”、“涉案”、“隐匿”、“罪证”、“利害关系”、“回避”、“告知”、“送达”等书面用语或专门法律术语。而26位被询问对象包括在读的职高生,初中、中专、职高毕业的无业人员、销售员、工厂工人、个体户,小学毕业或无学习经历的农民,以及一位大专毕业的公司经理,无论知识水平还是学历层次都不是太高。虽然在所有语料中无一人表示对告知内容不明白或存有疑问,但这些证人是否真正理解告知的内容呢?在笔者对非法律专业大学本科二、三年级共128名学生进行的关于这些用语的可理解性和在口语中的使用情况的问卷调查中发现,95%的学生表示不理解或不太理解“虚假陈述”、“伪证”、“利害关系”、“回避”、“送达”、“罪证”等词的真正意思,96%的学生表示不清楚所谓的“法律责任”到底是什么,92%的学生认为“依法”、“如实”、“查证核实”、“伪证”、“询问”、“追究”、“涉案”、“隐匿”等词只在书面用语中见过或使用,更有98%的学生表示在口语交际中会使用“问”替代“询问”。也就是说,受过正规大学教育的学生尚且无法很好地理解这些用语。这就带来了一些问题。一方面,这些法律用语会由于其语体的正式性增强询问的严肃性和胁迫性,凸显询问人员话语权力的不对等[2],容易拉大询问人员与证人之间的距离。证人本来就因为各种原因不大愿意作证,而在具体作证时,又会因为询问人员使用这些令其难以理解的“官样”语言而感觉到询问人员一副公事公办的样子,从而在心理上产生距离感,甚至产生抵触情绪,不利于其全面自觉地作证。另一方面,由于不能够全面理解询问人员告知的法律术语的概念,证人无法真正实现其相应的权利义务,比如何为伪证,须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什么样的关系才是利害关系,如有利害关系怎样申请回避等。晦涩难懂的词汇营造了紧张生硬的问答语境,使得证人即使心有疑惑也不敢直言,纷纷以“我知道了”或“我清楚了”等回答配合询问人员完成程序。
2.片面强调作证义务
《刑事诉讼法》第98条规定:“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这从法律上规定了询问人员在询问时应当履行的告知义务。从所搜集的语料来看,表面上看似乎所有询问都做到了这一点,如:(1)我们是××派出所民警,现依法向你了解有关情况,你要如实回答,不能有虚假,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听清了吗?(2)我们是××公安分局民警,今天找你查证核实一些情况。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8条之规定,证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不得作伪证或隐瞒事实真相,否则要负法律责任,明白吗?(3)我们是××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现在依法向你询问了解有关情况,请你实事求是,如实反映情况,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或作虚假陈述是要负法律责任的,你听清楚了吗?等等。仔细分析,语料中存在下列几个问题:
第一,《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要“告知……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须告知的是具体的法律责任,让证人明确作证是其法定义务,不履行义务就会受到相应的制裁,而实践中询问人员仅仅告知要承担法律责任这一后果,而具体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却只字未提,使得信息的传达变成了言语的威胁,非但未使证人明了其法律责任,反而使其感觉到询问人员作为国家追诉机关的代表处于高高在上的权势地位,温和融洽的询问似乎变成了紧张严肃的讯问。中国封建传统中本就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思想,证人对自己所看到或听到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一般都不会主动配合作证,再加上来自亲友邻里的压力,更是采取少管闲事的态度,能够答应作证已经是很积极地在配合司法机关,而询问人员的告知语言若使用不当就可能使证人因为对司法人员产生抵触情绪而打消作证的念头或消极作证。
第二,26份语料中,仅有2份询问笔录告知了证人作证时享有的权利,分别是:(1)我们是××派出所的工作人员,现依法向你询问你所携带物品的有关问题,请你如实回答。对本案无关的问题,你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你听清楚没有?(2)我们是××公安分局民警,现依法向你询问案件的有关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你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如故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与案件无关的问题,你有拒绝回答的权利。现在向你送达《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你看到收好,你听清楚了吗?而其他所有的询问笔录告知的只有义务而无权利。权利和义务相一致是基本的法学原理,证人履行作证义务总是与其享有的权利联系在一起。中国社会视涉讼为耻的文化积淀本来就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证人自觉主动作证的积极性,如果在其作证时只告知义务和责任而不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势必打击证人作证的积极性,证人更加认定作证只是“损人不利己”的事,或者因为不明确权利而更加害怕打击报复,因而更不愿作证。另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举报”,向司法机关报案或举报是报案人或举报人的权利。一般而言,举报人或报案人也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即证人,举报或报案的过程实际上也是作证的过程。或者说,从某种程度上讲,作证在作为证人义务的同时,也是一项权利[3],从人性自私的角度看,公民更愿意行使权利而非履行义务,在告知语言中片面强调其作证义务只会使证人认为他是被迫或无奈地履行义务,而不是主动地行使权利,不利于其积极作证。
询问语言最基本也是最常见的形式就是问话。廖美珍从语用的角度将问话(question)定义为“可以引出回答反应的话语行为”[4]18,也即在一定语境中为一定的目的或效果而发出的、具有一定语力的言语行为,有别于语法层面的问句(interrogative sentence)。根据问话人对答话人和答话信息的支配程度和控制力由弱到强的顺序,问话可分为:
1.开放型问话
指就具体询问的内容要求提供回答、提供新的信息的问话,这种问话给答话人提供较大的选择余地,就所问内容的具体和宽泛程度又可分为:
(1)宽式特指问话,如:“你为什么在北京?”
(2)窄式特指问话,如:“你什么时候到达北京?”
2.封闭型问话
指就所提问题要求对方作出“是”或“不是”的回答的问话,即问话确定了答话的选择范围,答话人只能在问话人给定的范围内择一答之。具体又可分为:
(1)选择问话,如:“你不同意,还是他不同意,还是你们都不同意?”
(2)正反问话,如:“你那天有没有去?”
(3)一般是非问话,如:“你昨天去了吗?”
(4)陈述式是非问话,如:“你昨天没有去?”
(5)附加问话,如:“你昨天没有去,对不对?”
廖美珍认为,问话的支配力问题,就是语言形式的作用力的问题[4]57。在一定条件下,问话本身就对答话人产生约束——一般必须对问话作出回答(而且是可取的回答),而问话形式又从答话形式和答话内容上对答话人产生约束——怎么答和答什么。开放型问话可以让答话人自由提供其所知信息,受问话人控制较弱,而封闭型问话则使答话囿于问话设定的范围,答话人提供的信息范围受到了很强的控制。
基于以上分类,文章对语料进行了分析统计,结果发现,所有的询问笔录中只存在宽式特指问句、窄式特指问句、正反问句和是非问句四种问话形式,除此以外,询问人员还使用祈使句的形式来问话,具体见表1。
表1 针对证人的询问问话类型
廖美珍并没有谈及祈使句这种类型,但作者认为,在询问时,侦查人员通过使用祈使句的方式索取信息。从语用角度讲,祈使句也符合“可以引出回答反应的话语行为”这一定义,因而也是问话,为示区别,将以问句形式出现的问话和包括祈使句在内所有的问话形式分别称为问话和问话*。由于祈使句是以陈述句的形式要求或请求答话人作答,如“你把情况讲一下!”“继续讲!”等,问话人给予答话人较大的信息支配权,因此祈使句可以归入开放型问话*。另外,虽然宽式和窄式特指问句之间以及正反问句和是非问句之间也存在控制力大小的问题,但就本文而言,只需区分控制力较大的开放型问句和控制力较小的封闭型问句即可,因此,表1可简化为表2:
表2 针对证人的询问问话类型简化表
作者以同样的标准对上述6起案件中由不同的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的共11次讯问的笔录作了分析,发现针对证人使用的询问语言的问话形式和针对犯罪嫌疑人使用的讯问形式完全相同,都包括宽式和窄式特指问句、正反问句和是非问句以及祈使句,具体数据见表3:
表3 针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问话类型
通过比较表2和表3不难发现,问话人控制力较弱的开放式问话的比例在询问语言中较低,控制力较强的封闭式问话的比例则在询问语言中较高,作者认为这正是询问语言存在的一个问题。
针对证人进行的询问是侦查机关为查明案件基本情况、发现侦查线索、获取证人证言,依法向证人调查了解与案件有关问题的一项侦查措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证人有客观并充分提供证言的权利,即在作证过程中,证人有不受询问人员不当控制或影响的权利,询问语言必须尽可能采用问话人控制力最弱的开放型问话,以给予答话人最大的表达自己思想的自由,使证人向侦查人员客观陈述其真实的想法,而除了开放型问话以外,其他类型的问话都表现出不同程度的控制性[5],或暗示答话人如何作答,如“你对二男二女住一个房间有看法吗?”或以不容置疑的语气左右答话人迫使答话人做出某种回答,如:“(问:‘他有说留下来干什么吗?’答:‘他只说留下来陪陪他。’)你认为这是他留下来的理由吗?”在所分析的语料中,由于询问证人都是在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后,侦查人员已经在主观意识上对案情有了大致的掌握,在具体的问话形式上,比讯问时更多地使用了控制力更强的封闭式问话形式。正如Loftus所说,向证人提问的形式会对答话产生巨大影响[6],侦查人员问话中较多地使用控制力较强的封闭式问话,其特定的国家追诉人员的身份以及询问时的特定语境会对证人产生压迫力,迫使证人不得不在其限定的范围内作答,这不免产生诱导之嫌,从而使证人证言的客观真实性大打折扣。
证人不愿作证或不敢作证早已引起了法律界的重视,多数学者从社会、心理、文化的角度分析成因,但很少有人从语言学的角度来探究。文章通过对真实语料的分析和讨论,揭示证人即使愿意作证,在与司法工作人员一问一答的言语互动中,往往会受到询问人员以语言形式体现出来的威胁、打压、诱导等不利影响,因对询问人员不满或畏惧而产生抵触或反感情绪,从而消极作证或不愿作证。语言的影响力不容忽视,希望文章的研究结果能对司法机关在实务中避免这类不当影响有所帮助。
注释:
①询问的对象虽然包括证人和被害人,但《刑事诉讼法》将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分别列为七类证据之一,为研究方便起见,被害人陈述将不作为本文研究的对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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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Loftus E.Eyewitness Testimony[M].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