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仁真,宿 营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湖北武汉430072)
《新资本协议》再思考:质疑、辨析与改革前瞻*
李仁真,宿 营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湖北武汉430072)
次贷危机的爆发与蔓延对《巴赛尔新资本协议》的制度框架提出了严峻挑战,引发了人们对其资本要求的充分性,监管规则的亲周期性,依赖外部信用评级的可靠性,推行内部评级法的合理性等诸多方面的质疑。然而《新资本协议》不是导致次贷危机的主要原因,这场危机并未从根本上否定《新资本协议》的制度框架及其监管理念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面对挑战和质疑,巴塞尔委员会也作出了积极回应。《巴赛尔新资本协议》要担当起统一全球银行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历史重任,必须进行理念创新和制度改革,改革的走向应当为:安全与效率并重,重塑监管价值目标;微观审慎与宏观审慎相辅,加强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市场约束与政府监管互补,增强监管的有效性。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国际银行监管;次贷危机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以下简称《新资本协议》)①是继1988年《资本协议》之后巴塞尔委员会推出的又一份划时代的国际银行监管文件。它顺应了银行监管理念变革和实践发展的最新趋势,对20世纪90年代以来科技进步和金融创新给国际金融市场带来的一系列挑战作出了积极回应,并以“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三大支柱为核心,构建起一套完整的国际银行资本监管的制度框架。该协议于2004年正式发布,旨在全面替代1988年《资本协议》,成为统一国际银行资本充足和资本衡量的最新标准[1]。巴塞尔委员会计划从2007年开始在全球范围内实施《新资本协议》,而恰巧在这一年,作为委员会核心成员的美国爆发了次贷危机,进而迅速向全球蔓延,形成自20世纪大萧条以来最为严重的国际金融危机。这场危机以极端的方式,充分暴露了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严重弊端,同时也暴露了现行国际银行监管规则存在的诸多缺陷。为此,人们对《新资本协议》制度框架产生了诸多质疑,国际社会围绕《新资本协议》的合理性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巴塞尔委员会也作出了积极的回应。在这种背景下,辩证分析《新资本协议》面临的种种质疑,及时追踪巴塞尔委员会改进《新资本协议》的最新动态,深入探讨后危机时代国际银行资本监管制度的变革走向,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众所周知,《新资本协议》是巴塞尔委员会近年来极力推行的国际银行资本监管标准。但是,该协议自发布后一直受到来自各方面的质疑,次贷危机的爆发似乎给质疑方增添了一个更有分量的砝码[2]。面对这场百年未遇的国际金融危机,一些学者对《新资本协议》框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提出了种种质疑,其中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次贷危机爆发后,人们对《新资本协议》最普遍的质疑集中于银行资本要求的充足性问题上。次贷危机引起国际金融市场剧烈动荡,导致英国北岩银行、美国华盛顿互惠银行、加利福尼亚州国民银行、CIT银行;德国萨克森银行、工业银行;冰岛 Glitnir银行、Landsbanki银行、Kaup thing银行等相继倒闭或被接管。截止目前,仅美国宣告破产或被并购的银行就逾百家。众多银行倒闭事件使人们对银行资本监管的充分性问题给予了极大地关注。许多人批评《新资本协议》对银行业的资本充足要求不充分,使得许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低于其实际的风险暴露;有人甚至认为,《新资本协议》对银行业资本充足要求过低是导致次贷危机中众多银行倒闭的主要原因[3]7。
对于银行资本监管规则具有亲经济周期性的问题,国际社会一直存在质疑。所谓亲经济周期性,是指在经济周期的上行阶段,银行的资产质量总体水平会显著改善,相应地,需要配置的资本金会减少,银行可以有更大规模的资金用于新的贷款投放,因而会进一步刺激经济增长。与此形成对照的是,在经济周期的下行阶段,银行资产质量总体水平会有所下降,这将增大银行需要配置的资本金的规模,挤压银行可以用于新的贷款投放的资金规模,从而会加剧对于经济的紧缩作用。此时,资本监管规则可能会对经济的周期性波动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4]。次贷危机的爆发及蔓延将这一问题进一步凸显出来。危机爆发前,《新资本协议》的资本监管框架未能准确反映复杂交易行为、再证券化和表外工具的风险等关键的风险已显露;危机爆发后,其敏感的资本计算框架又进一步加剧了国际金融市场的动荡,使经济衰退的局面进一步恶化。因此,《新资本协议》的亲经济周期性问题便成为国际社会批评的焦点,甚至有人指责巴塞尔委员会对于建立反经济周期性的机制缺乏考虑[5]。
信用评级机构对有关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的信用等级评估缺乏客观性是导致次贷危机爆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新资本协议》过分依赖外部信用评级的规定自然备受质疑。次贷危机的爆发表明,次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实际质量和它们获得的评级之间存在巨大差异,由于评级机构对次级抵押贷款的信用等级的高估,助长了投资者的非理性投资。惨痛的损失使广大投资者对信用评级机构的内部组织结构和评级结果的可信性提出质疑,认为《新资本协议》框架下,银行客户的信用风险状况过分依赖于外部评级机构的评估,容易导致利益冲突,影响评级结果的可靠性[6]33。
在次贷危机中,很多拥有高度复杂的内部模型、具备完善风险管理系统的国际大型金融机构都遭遇了严重损失,引发了国际社会对《新资本协议》推行内部评级法合理性的激烈批评。有的学者评判内部评级法对银行造成了不正常的刺激,诱使银行低估自身的风险暴露,认为应当严格限制该种评估方法的实施[3]15。
上述诸多质疑将次贷危机的成因归咎于《新资本协议》是有失偏颇的。次贷危机的爆发主要是美国货币政策的失误,金融监管的缺位,现行国际金融体系存在缺陷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实际上,《新资本协议》不是引发这场危机的主要原因。在次贷危机爆发时,国际银行业所适用的标准基本上还是1988年《资本协议》及其修正案所确立的资本框架,而《新资本协议》实际上还未全面施行,作为次贷危机震中的美国实际上已将执行《新资本协议》的时间推延到2010年。然而,这场金融危机确实对《新资本协议》框架提出了严峻挑战,同时也给我们重新审视《新资本协议》提供了历史契机。在全球应对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对《新资本协议》的制度框架进行反思,对上述质疑的合理性进行辨析,有助于在理论上释疑解惑,在国际实践中凝聚共识,准确地把握未来国际银行监管制度的改革方向。
应当承认,对于《新资本协议》有关资本要求不充分的质疑确实有一定的道理。至少在危机发端地的美国,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要求过低已是不争的事实。奥巴马政府发布的白皮书《金融监管改革:一个新的基础》中明确指出:事实证明,当前的监管框架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管是不充分的,其中,“资本充足率和流动性的要求明显偏低”是首要问题[7]。但是,《新资本协议》未能全面提高银行资本充足要求,并不是次贷危机中众多银行倒闭的主要原因。
的确,《新资本协议》未能在1988年《资本协议》的基础上提高国际银行系统的资本充足要求,它承继了1988年《资本协议》有关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最低标准,明确要求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应采用监管资本除以风险加权资产的方式,其总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比不得低于8﹪。如果适用内部评级法进行资本测量,大型的国际活跃银行的最低资本要求可能还会有所降低。《新资本协议》保持资本充足率不变是保障新旧资本协议平稳过渡的务实做法,因为在现阶段除少数大型的国际活跃银行外,大多数的中小银行还无法适用内部评级法进行资本充足计算。《新资本协议》延续了1988年《资本协议》风险加权的资本计算方法,其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所规定的标准法与1988年《资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在资本要求的计算结果上会基本相同。这为大多数银行逐步提高内部风险管理水平提供了缓冲余地。
但是,我们不能仅仅从国际活跃银行的实际资本水平下降就简单地否定《新资本协议》对银行资本要求的充分性。《新资本协议》拓宽了要求计提最低资本的风险类型,改变了1988年《资本协议》单纯强调资本充足的单一结构,确立了相互促进的三大支柱,在着重强调最低资本要求的同时,强调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及时干预,强调银行资本管理的透明度和市场约束。这一独特的资本监管框架,增强了银行资本充足性要求与风险管理之间的联系[8],提高了银行资本监管规则的敏感性。
把次贷危机中众多银行的倒闭归咎于《新资本协议》有关资本要求的不充分显得有些牵强。对于资本充足率与银行倒闭之间的关系,应当辩证地分析。强化银行资本要求的充足性,有助于增强银行经营的安全性和稳健性,有助于有效地抑制银行参与金融创新的过份冲动,有助于银行从容应对突发性事件,也有助于在金融市场剧烈动荡时稳定存款人的信心。但是,单纯提高资本充足率标准并不能避免银行倒闭。在多数情况下,维持公众对银行的信心除了资本充足率以外,还取决于银行的资产质量、流动性状况、管理水平、盈利能力和声誉等要素。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银行资本水平和银行倒闭之间并没有直接联系[9]。例如,在英国巴林银行倒闭事件中,该银行资本充足率完全符合银行监管机构的要求,但却无法吸收尼克·里森违规操作造成的高于银行自身资本金三倍的损失[10]。因此,银行资本充足率无论定得多高,都可能出现按照资本充足率公式计算出来的资本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情况。
可以肯定,亲经济周期性也是《新资本协议》未能克服的一大缺陷。认定《新资本协议》的制度框架具有亲经济周期性无疑是正确的。事实上,银行业作为金融市场的枢纽,与整个经济走势联系紧密,具有天然的亲经济周期性,而且,亲经济周期性是任何以资本充足要求为基础的监管规则的共有特征。自1988年《资本协议》实施后,国际银行监管规则一直是围绕资本充足要求为核心设计的,亲经济周期性一直是困扰国际银行监管者的一大难题。《新资本协议》并没有形成反经济周期性的有效机制,有关应对危机的措施也规定得很不充分。从某种意义上讲,亲经济周期性的负面作用,正是《新资本协议》为实现降低银行杠杆率、建立资本和风险之间更紧密的联系这两项主要目标所付出的必要代价。
但是,巴塞尔委员会对控制亲经济周期性问题并非毫无考虑。在《新资本协议》的制定过程中,曾经提出过降低亲经济周期性问题的方法,如针对客户信用等级的下降降低资本充足要求的敏感性、针对小型银行机构引入能够降低周期性的合理风险暴露权重等。可惜的是,在文本的反复磋商过程中,由于各国利益的博弈,如何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一直没能达成共识,导致上述方法也未能在最终文本中得以保留。不过,现行文本中对亲经济周期性问题还是有所反映的。例如,《新资本协议》第二支柱关于监督检查的规定,不仅明确要求监管当局敦促银行实施对资本充足状况的自我评估,而且要求银行建立应对金融危机的优质资本缓冲。这些规定,对于降低亲经济周期性问题具有一定的作用。但是,要保证这些规则的作用得以有效发挥,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银行机构自我评估的质量和有效性,依赖于外部监管机构对银行的监管力度[3]8。毫无疑问,次贷危机的爆发不仅阻碍了银行业执行加强内部评估和建立资本缓冲的规定,也阻碍了监管当局对银行业资本充足状况进行及时的检查。
从次贷危机爆发的起因来看,对于《新资本协议》依赖外部评级的可靠性提出质疑,是有事实根据的。外部信用评级制度在《新资本协议》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是标准法适用的基础。巴塞尔委员会提出,允许银行在计算信用风险的资本要求时,从两大类方法中任择一种:一种方法是根据外部评级结果,以标准化处理方式计量信用风险;另一种方法是采用银行自身开发的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但必须经过银行监管当局的明确批准[11]50-51。这一制度设计的缺陷在次贷危机中暴露无遗,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评级机构的判断缺乏独立性,特别是对证券化产品的等级评定,可能产生严重的利益冲突。首先,这种利益冲突产生于“发行付费”的业务模式。据统计,评级机构90﹪的收入来自发行方支付的评级费用。这使得评级机构有动力为发行机构提供评级咨询或给予更高的评级。由于评级机构的收入是基于需评级证券的金额,而不在于信用评级能否真实地反映相关信用风险,评级机构可能从主观上放松信用评级的标准,“发行付费”的业务模式极有可能影响评级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其次,评级机构同时提供业务咨询、风险管理等多种服务,这可能会影响评级结果的客观性[12]35-36。结构性产品是利用投资者不同的风险偏好进行设计的,这些产品一旦经过特殊设计,其每个部分自然都能达到特定信用等级的要求。因此,投资银行在建构证券化产品的过程中往往会购买评级机构的咨询服务,寻求获得较高评级的方法。评级机构一方面收取咨询费,另一方面又对这些产品进行评级,这种利益冲突,可能使其丧失独立性。
第二,评级机构的评估模型存在缺陷,评估依据的数据缺乏可靠性。一方面,评级机构使用的抵押支持债券评级模型过度依赖基础经济数据和假设,而对复杂的金融工具来说,数据模型的作用极为有限,尤其是在特定市场条件发生变动的情况下,这些产品经常会丧失流动性,变得毫无价值[3]10。正如美联储前主席格林斯潘所说,“从数学意义上讲堪称一流”的模型,也无法捕捉到驱动全球经济的全部主要变量,更难以预测出金融危机或经济衰退的出现[12]37。另一方面,评级机构所依据的数据也缺乏可靠性。从机制上看,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只能源自大量记录在案的历史数据,而不可能是预测数据。在实际操作中,当评级机构自身积累的数据有限时,往往只能依靠贷款机构提供的数据。金融稳定论坛在2008年4月发布的《增强市场和机构弹性的报告》中指出,美国次级抵押贷款的历史数据,仅限于初期房价上涨时期的经济情况[6]33,这必然影响最终评级结果的客观性和独立性。
为了弥补1988年《资本协议》教条化、简单化的不足,《新资本协议》突出了内部评级法的作用,对银行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强调了风险计量的精确性、敏感性和标准化。采用内部评级法的指导思想是,银行必须根据已经掌握的定性和定量信息对借款人违约带来的损失进行评估,并将这种评估结果与资本充足率相挂钩。这不仅增强了风险评估的准确性,而且加强了银行风险管理和资本充足要求间的联系。因此,从理念上考察,《新资本协议》规定内部评级法并无不妥。内部评级法作为《新资本协议》的核心技术之一,代表着未来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和资本监管的发展方向。
那种认为“《新资本协议》将内部评级法列为优于其它方法的地位”的观点也是不全面的。巴塞尔委员会并未声称内部评级法在银行监管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在银行信用风险的计量方法上,《新资本协议》实际上规定了标准法、初级内部评级法、高级内部评级法等几种可供选择的方法,以便银行根据各自实际的经营状况确定最能保障其安全、稳健的风险管理方法。实际上,银行并不能自行决定采用内部评级法。银行若要采用内部评级法,事前必须得到银行监管当局的明确批准[11]51。监管当局也不是消极地接受银行内部模型的选择结果,风险评估所使用的方法和整个风险评估过程都要受到其严格监督。内部评级模型只有通过了“多方许可程序”才能运用于银行风险管理,这从一开始就保证了这些方法适用的可靠性。而且,自我评估的准确性和资本计划同样要受到银行监管当局持续对话的监督。在次贷危机中,正是由于一些国家的相关审批标准不够健全,才导致一些银行低估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因此,作为应对危机的一项举措,强化监管当局在银行内部模型审批方面的主导作用是十分必要的。
可以说,把银行失效的责任简单地归咎于内部评级法规则本身是不合适的。次贷危机的爆发,并不是因为银行机构具体运用了何种方法,而在于危机预警机制的普遍性缺失。从历史的角度考察,每次国际金融危机过后,各国金融监管当局都会为自己缺乏预见而感到震惊。客观地讲,《新资本协议》推行的内部评级法依然是合理的,因为确定监管资本和风险之间的联系是否充分并非易事,面对日益复杂的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外部监管活动从监督银行机构的自我评估开始应是比较适当的。
面对国际社会提出的诸多质疑,巴塞尔委员会作出了积极回应。自2009年1月起,委员会相继发布了《对新资本协议框架的改进建议》、《强化新资本协议框架》、《新资本协议市场风险框架的修订稿》、《交易账户增量风险资本计提指引》、《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等文件,认真分析了次贷危机的成因和教训,深刻反思了国际银行监管制度的缺陷和不足。委员会通过提高银行资本充足要求、扩大风险覆盖范围、降低对外部信用评级的依赖性、弱化亲经济周期性等措施,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了《新资本协议》的制度架构。但是,这些规定对于防止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再次发生依然是不充分的,《新资本协议》要真正成为全球统一实施的银行资本监管的国际标准,仍需进行制度改革。
次贷危机给世界经济造成了深重灾难,同时也催生了新一轮的国际金融监管制度改革。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推动世界经济健康复苏的过程中,20国集团领导人通过金融峰会达成了推进国际金融体系改革的政治共识,强调应该加强金融监管合作,扩大金融监管覆盖面,尽快制订普遍接受的金融监管标准,以保障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防止类似危机重演。尤其是,20国集团领导人在匹兹堡峰会上郑重承诺,“20国集团中所有的金融中心将在2011年前接受新的资本协议框架”[13],从此拉开了国际银行资本监管制度改革的大幕。我们认为,虽然这场金融危机从不同侧面拷问了《新资本协议》所确立的银行资本监管制度,但它并未从根本上否定其监管理念和制度框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反而从一定程度上凸显了尽快修订和加快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在后危机时代,《新资本协议》要担当起统一全球银行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历史重任,其自身必须进行理念创新和制度改革,改革的走向应当为:安全与效率并重,重塑监管价值目标;微观审慎与宏观审慎相辅,加强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市场约束与政府监管互补,增强监管的有效性。
每次金融危机过后,在金融监管秩序的重构过程中,都要面临对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这对价值的取舍问题。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市场备受金融危机的侵扰。由于银行业在整个金融体系中的核心地位,每次金融市场动荡它都会首当其冲。因此,构建一套科学合理的国际银行资本监管制度,是使世界经济尽快恢复活力、维持国际金融市场长久稳定的关键。在银行监管制度的价值目标体系的一次次推翻、重构的过程中,人们不断地在安全与效率这对价值面前进行非此即彼的简单选择。历史经验证明,要维持全球银行系统的长期稳定,要确保国际金融市场的持续繁荣,需要构建一套安全和效率并重的银行资本监管制度。虽然金融安全是金融效率的基础,金融体系安全和金融秩序稳定是金融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标志,也是金融监管法秩序价值之所在[14],但是,一味强调金融安全、抑制金融效率必然不是可取之道。若要实现维持全球金融市场持续稳定,就必须在《新资本协议》框架的完善过程中,确立安全和效率并重的价值目标。
传统的审慎监管理念在本质上体现为微观审慎,银行监管当局关注的重点是单一银行机构的风险防范与稳健运行,监管目标在于防止银行机构倒闭或出现经营危机,从而实现对存款人和其他金融消费者的保护[15]8。《新资本协议》的制度框架也是在这种微观审慎的理念指导下制定和设计的。但是,次贷危机爆发后国际金融市场出现的严重系统性风险,对银行监管中传统的微观审慎理念提出了严峻挑战。实际上,每次金融危机的爆发都是经济急剧增长,市场过度繁荣之后的必然结果。如果金融危机遵循这一“盛极而衰”的模式重复性爆发,那么对本次金融危机中起主要作用的产品类型和市场机构进行限制的监管方法,对于阻止危机的再次爆发作用甚微。为此,有必要引入宏观审慎监管作为微观审慎监管的补充,以便有效控制经济急剧增长、弱化金融危机的破坏程度[16]。
一般认为,宏观审慎是指为维护金融业的整体稳健,以防范系统风险为目标和出发点,系统和全面地建构涵盖宏观经济环境和政策、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风险的规制与监管体系的新思维[17]。与微观审慎监管相比较,宏观审慎监管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宏观审慎监管的目的是确保国际金融系统的整体稳定,避免金融危机对宏观经济造成严重损失。第二,宏观审慎监管的对象是包括银行系统在内的整个金融体系的整体稳定性。宏观审慎不仅要求考虑单一银行机构对整个金融系统的影响,而且强调将影响较大的银行作为监管重点。第三,宏观审慎监管的重点是防范系统性风险,而非控制单个银行机构的经营风险。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下,任何单一风险类型都可能在银行系统内迅速传播,进而引发系统性风险。如果不能从总体上有效管理金融风险,则很难从根本上确保银行系统乃至金融体系的整体稳定。强调宏观审慎监管的重要作用并不在于否定微观审慎监管,微观审慎监管方法依然是有效的和必要的。虽然宏观审慎和微观审慎关注的角度有所不同,但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维持国际金融市场的长久稳定,而且两者之间可以相互促进,增强彼此的监管效果。为此,应当在以往注重强调微观审慎作用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有关宏观审慎监管措施的研究,尽快制定行之有效的宏观审慎监管规则。
次贷危机的爆发并不是偶发性事件,它根源于国际金融市场和银行体系的监管失效。如何有效协调政府管制和市场自律之间的矛盾,如何准确划定金融监管权力的边界,这无疑是构建高效、安全的银行监管制度的首要问题,而解决这一命题的关键则是怎样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以往金融监管理论关注的重点为是否需要政府监管,而确保金融系统有效运行的关键却是应当如何监管。在国际银行监管制度构建中,以往的理论注意到了作为监管者的政府和被监管者的银行之间存在矛盾,强调的是政府监管当局对银行机构进行或松或紧的规制,但这种类似“猫鼠游戏”的单一监管关系,却有如一个摇摆不定的跷跷板,始终寻找不到平衡的支点。
实际上,银行监管活动涉及的是政府、银行、市场三方主体,只有在这三者之间形成有效的制约关系,在政府的监督下将银行置于市场压力之下,促使银行谨慎经营,才能真正确保银行体系的稳定。为此,应进一步完善《新资本协议》有关市场约束机制的规定。市场约束依靠的是市场参与者的力量而非政府的力量来确保银行机构的合法、高效运行和可持续发展[18],这对构建稳健的资本监管制度具有重要作用:第一,市场约束能够有效弥补政府监管的不足,增强银行监管的有效性。强调增强市场约束的作用,并不是说市场约束可以取代政府监管,而是在政府敦促银行进行充分信息披露的前提下,通过市场压力对政府监管实现有益的补充。第二,市场约束可以确保银行完善治理结构,提高银行管理的效率。银行管理层才是银行真正的经营者,无论政府还是市场参与者都无法取代其在银行资本和风险管理上的重要作用。市场约束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政府对银行经营政策的直接干预,进而通过监督银行完善内部治理结构的方式增强监管的有效性。第三,市场约束可以对市场参与者提供有效的刺激,使其积极维护自身利益。以市场为基础的监管体制的特点就在于通过激励能更容易地推动银行进步,而不是简单施以惩罚[19]。监管当局的责任主要在于保障市场参与者能够获得充分的信息,并确保他们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取适当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
注释:
① 即《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
[1] 李仁真.国际金融法[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124.
[2] 巴曙松,邢毓静,朱元倩,等.金融危机中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挑战与改进[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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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巴曙松.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35.
[5] Financial Stability Fo rum.Repo rt of the Financial Stability Fo rum on Addressing Procyclicality in the Financial System[EB/OL].(2009-04-02)[2009-11-10].http://www.financialstabilityboard.org/publications/r_0904a.pdf.
[6] Financial Stability Fo rum.Repo rt of the Financial Stability Fo rum on Enhancing Market and Institutional Resilience[EB/OL].(2009-04-07)[2009-11-12].http:∥www.financialstabilityboard.org/publications/r_0804.pdf.
[7] U.S.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Financial Regulatory Refo rm A New Foundation:Rebuilding Financial Supervision and Regulation[EB/OL].(2009-06-17)[2009-12-11].http:∥www.financialstability.gov/docs/regs/FinalRepo rt_web.pdf.
[8] 卡如纳.制定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必要性和目前的进展[M]∥罗 平.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研究文献及评述.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105.
[9] 依圣B开普斯坦.国际银行业监管:巴塞尔协议的起源和影响[M]∥罗 平.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研究文献及评述.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31.
[10] 周仲飞.资本充足率:一个被神化了的银行法制度[J].法商研究,2009(3):107.
[11] Basel Committee.International Convergence of Capital Measurement and Capital standards:A Revised Framework Comp rehensive Version[EB/OL].(2006-06)[2009-11-20].http:∥www.bis.org/publ/bcbs128.pdf.
[12] 雷 曜.次贷危机[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
[13] The Pittsburgh Summit:A Framework for Strong,Sustainable,and Balanced Grow th[EB/OL].(2009-09)[2009-10-04].http:∥www.g20.o rg/Documents/pittsburgh_summit_leaders_statement_250909.pdf.
[14] 张忠军.金融监管法论:以银行法为中心的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36.
[15] 成家军.宏观审慎监管:概念、特点与政策框架[J].内蒙古金融研究,2009(7):8.
[16] Markus Brunnermeier,Andrew Crocket,Charles G-oodhart,etc.The 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Financial Regulation[EB/OL].(2009-07-05)[2009-11-26].http:∥www.p rinceton.edu/~markus/research/papers/Geneva11.pdf
[17] 包勇恩,韩龙.论金融监管中的宏观审慎原则[J].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9(1):16.
[18] 曾筱清.金融全球化与金融监管立法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173.
[19] 大卫 G梅斯,丽莎 海尔姆,阿诺 柳克西拉.改进银行监管[M].方 文,周 济 ,刘 芳,等 ,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159.
The Reflection of Basel Ⅱ:Question,Analysis and Perspective of the Reform
LI Ren-zhen1,Su Ying2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Law,Wuhan University,Wuhan 430072,Hubei,China)
The outbreak and spreading of subprime mortgage crisis made a severe challenge to Basel Ⅱ framework,and raised many questions about its supervision framework’s rationality,especially in the aspect of the minimum capital requirement,pro-cyclical,external credit rating,internal rating based approach,etc.In fact,Basel Ⅱ is not the main cause of the subprime mortgage crisis out break,and the current financial crisis does not fundamentally deny the Basel Ⅱ framework,and its guiding ideology is still scientific and reasonable.Facing the challenge and questions,the Basel Committee made positive response.In the process of current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supervision system reform,the Basel Ⅱ will shoulder the historic responsibility to unify the global banking capital measurement and capital standards,it still must make ideology innovation and system reform.Its future direction of reform should be:attaching equal importance to safety and efficiency,reshaping the supervision value;making microprudential and macro-prudential support each other,enhancing prevention of system risk;making market discipline and government regulation comp lementeach other,and enhancing the effectiveness of supervision.
Basel Ⅱ;international banking regulation;subprime mortgage crisis
D996.2
A
10.3963/j.issn.1671-6477.2010.04.012
2010-05-06
李仁真(1956-),女,湖北省松滋市人,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国际金融法研究;宿 营(1981-),男,吉林省吉林市人,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博士生,主要从事国际金融法研究。
2009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9AFX004);教育部“国际金融危机应对研究”课题项目(2009JYJR009)
(责任编辑 高文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