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阳
我国产权市场统计工作有待完善
■/鲁阳
我国产权市场是新兴的要素市场。伴随着产权市场的发展,产权市场的统计工作也取得了很大进展。然而,从总体上看,产权市场的统计工作与我国统计法的要求,与行业发展的需要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
产权市场统计工作,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不重视统计阶段(1988—1998)。在这个阶段,中国产权市场曾经历过两次低潮:1994年4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宣布暂停企业产权交易市场和交易机构的活动,产权市场步入第一个低潮。199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决定对涉及拆细交易和权证交易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清理整顿。在这种大背景下,不少产权交易机构基本没有开展业务,有的甚至陷于停顿。由于业务量很小,各地都不重视统计工作,仅有上海产权交易所偶尔披露一些零星数据。
(二)统计口径不统一阶段(1999—2003)。1999年9月22日,《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在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各地政府开始着手培育产权市场。1999年12月,上海市政府在上海已有上海产权交易所的情况下,又成立了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2002年4月,天津、北京、河北、河南、山西、青岛、黑龙江七家产权交易机构共同发起成立北方产权交易共同市场。2002年,长江流域产权交易共同市场成员单位发展到40家。2003年,北京市政府在已有北京产权交易中心的情况下,也成立了中关村技术产权交易所。据统计,2003年全国产权交易机构发展到200多家,其中技术产权机构40多家。在这种群雄并起、竞争加剧的情况下各地产权交易机构开始重视统计数据的宣传作用,纷纷披露产权交易统计数据,然而各地在统计方法和口径上有很大区别,常用的方法主要有四种:
产权交易额=单向实际成交额
产权交易额=单向实际成交额×2
产权交易额=标的企业资产总额
产权交易额=标的企业资产总额×2
由于统计方法不同,各机构公布的交易额相差悬殊。一些业绩和规模差不多的产权交易机构,有的年交易额超过千亿元,有的则只有几十亿元。外行人看这些数字,就像雾里看花,业内也各有说法,莫衷一是。
在这个时期,大部分转让标的都是负债率比较高的国有中小企业,债务一般要比净资产大10倍左右。如果按这个比例测算,有些交易所的实际成交资产价值不到公开披露的交易额的10%,存在非常大的虚增成分,不能真实反映各机构的交易情况,不利于政府部门实现有效监管,不利于交易机构进行公平竞争,不利于产权市场健康发展。
(三)统计试点阶段(2004—)。2004年8月第四26届日中,国国产务权院市国场创资新委论颁坛发《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统计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统计试点通知》),要求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北京产权交易所三家央企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开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统计试点工作,并通过试点逐步建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统计报告制度。随后,各省市国资委对选定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也提出了按《统计试点通知》开展企业国有产权统计工作的要求。2005年,企业国有产权统计试点工作开始向全国推广。
国务院国资委开展产权交易统计试点,取得了七方面成果。
(一)明确了统计对象。至2008年底,国务院国资委选定的京、津、沪、渝4家试点机构,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选定的61家机构共65家机构被确定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统计对象。
(二)界定了统计范围。国有产权统计包括四大类。一是转让方情况,包括国资监管机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等;二是转让标的情况,包括转让标的企业账面资产总额、账面净资产额,转让标的企业评估资产总额、净资产额和转让标的评估值等;三是受让方情况,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非国有企业、外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等;四是交易情况,包括国有产权交易宗数及金额、竞价交易宗数及金额、跨区域交易宗数及金额、付款金额、交易增减值等。后来,国务院国资委又提出要统计场外协议转让交易情况,包括交易宗数及同比增减比例、交易金额及同比增减比例、交易增减值和交易增减比例等。
(三)提出了统计指标。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统计指标包括成交宗数和同比增减比例、成交金额和同比增减比例、转让标的企业账面资产总额和净资产额、转让标的企业评估资产总额和净资产额、转让标的评估值、交易增减值和增减比例。
(四)统一了统计口径。国务院国资委在同时发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统计表》编制说明中,对交易宗数、成交金额、转让标的企业账面值、转让标的评估值、交易增减值等统计指标做了解释,规定成交金额按照当期产权交易合同金额数单向填写。
(五)统一了统计报表。统计表由《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统计表》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基础信息登记表》(参考表)两部分组成。其中,《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统计表》应按照试点机构所从事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汇总数据和中央企业数据分别填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基础信息登记表》暂由各试点机构在统计工作中参考使用。
(六)规定了报表要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统计工作应按照“统一录入、分类汇总、对口上报”的程序,按照统一的格式和编制要求组织上报。报表分月报和年报,各试点机构在每月5日前上报上月(上年)统计报表和简要分析报告。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的管理,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统计结果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对外提供和使用。
(七)建立了统计数据库。2006年,国务院国资委正式启动“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监测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监测系统),至2009年底,全国有25家省级和计划单列市的产权交易机构接入信息监测系统。接入信息监测系统的产权交易机构,必须按要求正确输入以下各类数据:(1)转让方有关数据,包括转让方持有产(股)权比例、出让比例等;(2)转让标的企业有关数据,包括标的企业经营规模、近两年主营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评估基准日、评估总资产、评估净资产、所有者权益、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评估机构、拟转让比例、转让标的评估值等;(3)项目公示有关数据,包括挂牌价、挂牌公示期限、意向受让方家数等;(4)成交有关数据,包括交易方式、成交日期、成交金额、付款方式、付款金额、交割日期等。
2005年以来,企业国有产权统计试点工作已推开到全国。2007年至2009年,国务院国资委依据信息监测系统的数据信息,分别在年中、年终共6次披露国有产权交易数据和分析报告。现在,我国已形成了包括统计对象、统计范围、统计指标、统计口径、统计报表格式、报表程序、报表时间、报表分析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统计报告制度,统计试点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果。
在我国产权交易统计实践中,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北京产权交易所和天津产权交易中心起到了示范作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建立了比较健全的统计指标,推出了独树一帜的运行指数,坚持定期发布统计数据。北京产权交易所通过其网站定期发布成交宗数、成交金额、当月之最等统计数据。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开展产权交易统计工作研究,努力推动建立全行业统一的统计制度。
产权市场是我国新兴的要素市场,在目前尚没有统一监管部门、没有行业自律组织的情况下,在统计工作中存在着不少与国家统计法要求、与行业发展不相适应的缺陷,归纳起来有以下六个方面。
(一)不能客观反映产权市场现状。当前,不少产权交易机构开展了中小企业融资业务,比如江西省产权交易所从2006年至2009年为中小企业办理股权质押融资登记26.47亿元。然而,目前对于体现融资功能的这类数据,既没有统计要求,也没有统计报表和报送渠道。同样,在我们经常看到的资料中,反映投资人状况、投资回报以及体现信息积聚功能,价格发现功能、制度规范功能、中介服务功能的数据也很少,很难从整体上体现产权市场的现状。
(二)统计标准仍存在不统一的问题。对4家央企产权交易机构来说,虽然解决了统计口径统一的问题,但是对划转交易、属地国资委委托鉴证的场外协议转让,有的由产权交易机构做了归口统计,有的仍由属地国资委归口统计。由于当时试点的范围只限定在央企产权交易机构,对其他省市产权交易机构来说,约束性不强,因此在统计实践中,还存在随意变通的现象。比如安徽的一家机构规定交易金额按照当期产权交易合同金额数双向计算,而不是按照《统计试点通知》要求单向计算。
(三)数据的真实性容易受到质疑。按照国务院国资委的要求,权益类产权交易数据录入信息监测系统,但国有产权交易中的房屋、土地、设备设施等实物性资产的交易数据,各机构或参照国务院国资委《统计工作试点》要求统计,或沿袭传统方法统计。证券日报2008年4月25日披露国务院国资委消息,2007年在京津沪渝等产权交易市场公开挂牌转让的国有产权成交金额371.61亿元。而据《2008年产权市场年鉴》数据,2007年,仅上海、北京、天津、重庆四家机构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金额就达941.43亿元。这里多出的544.58亿元,很可能是国有实物资产的交易量。但因为数据没有录入信息监测系统数据库,不可能通过检索复查,也没有法定的机构去核实,其真实性容易受到质疑。更复杂的是,有的省市存在3家、5家,甚至10多家国有产权交易指定机构,而且都没有接入国务院国资委信息监测系统,个别机构为提升自身形象,争夺政府资源和话语权,完全可能在交易数据统计中注水,有的甚至进行系统的弄虚作假。据《2008年产权市场年鉴》披露,浙江一家地级市产权交易机构,2007年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额达42.087亿元,比浙江省产权交易所的总额还多出11.227亿元。这样的数据,很难让人相信其具有真实性。
(四)统计数据不全面。当前全国各地产权市场的交易品种主要包括各类国有产权、各类国有实物资产、债权、知识产权等,不少地方还开展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林权、采矿权、探矿权、排污权、公共资源,涉讼资产、中小企业融资等。但各家机构只统计各类国有产权、实物资产的交易数据,就是在上海联交所推行的统计办法中,也只统计了一部分业务品种的部分数据。总体评价,我国产权市场的数据统计,覆盖面太窄。
(五)统计报表单一。当前,我国产权交易统计报表单一,正规的统计报表,只有国务院国资委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统计表》(月报、年报表)。就是上海联交所在编撰《中国产权市场年鉴》,设计了《交易机构简况表》、《产权交易统计表》,也还是不能满足产权市场开展统计工作的需求。
(六)统计工作制度不健全。我国产权市场还远没有健全的统计工作制度,一是没有统计法规。就是《统计试点通知》,也只对京、津、沪、渝四家机构具有约束力。二是没有统一的主管机构。国务院国资委和各省市国资委只管理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统计,其他产权交易数据统计目前没有谁来管。三是国家对产权交易统计对象确定、统计资料的管理和使用、统计的监督管理、统计的法律责任等都没有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