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文谦,王 乐
我国运动员的产权问题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高水平运动员的社会影响力、商业价值逐步得到展现和发掘,引起个人与国家、集体利益之间的冲突而日益显现的。高水平运动员产权的形成比较复杂,不能统一而论。运动员产权受到各国的基本国情、培养方式、社会的价值认可等多种因素的制约。西方发达国家的很多运动员是由家庭或企业实体、俱乐部培养,几乎可排除政府行为的介入,这样,运动员的产权分配问题比较容易清晰界定。我国运动员的成才方式比较复杂,人才培养与选拔的行政性特征倾向明显,这种始于计划经济的发展模式,与当前市场经济的要求相违背,由此引发高水平运动员的利益分配问题日益突出,因此,要解决好我国运动员的产权问题,必须对我国高水平运动员培养方式、社会需要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考察。
1.1 新中国成立初期—1978年
从20世纪50年代初开始,原国家体委由国务院负责统一领导和监督,体育人才的培养形成了层次清晰、衔接紧密的竞技体育训练体系,并确立了我国竞技体育“思想一盘棋、组织一条龙、训练一贯制”的指导思想,形成了以青少年学生为主要对象,以发现、培养和训练运动人才为主要目的,以国家、省(市)优秀运动队和少年体校为中心环节的纵向层层衔接的三级训练体制[9]。三级训练体系符合当时我国的基本国情发展需要,经过几代人的不懈努力,培养出了众多高水平运动员,提高了我国在国际影响力。这个历史阶段,我国体育人才的培养采用了高度行政化的管理方式,运动员的成长与成绩的获得,与国家投入有着直接必然的联系。按照1956年国务院3月13日常务会议批准的《体育运动委员会组织简则》及有关规定,国家体委“在国务院领导下负责统一领导和监督全国体育事业”,主要负责相关所属单位和领导地方各级体委的工作,检查对国务院发布或批准发布的关于体育运动问题的决定的执行情况等[6]。这种直接由政府管理体育组织体系的建立,标志着政府型管理主体的地位确立。20世纪60年代颁布的《关于试行运动队伍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了运动员的来源:“必须坚持优秀运动员训练和青少年业余训练两条腿走路的方针——从青少年业余体育学校来发现和选拔人才。”这样,在全国范围内就形成了层层衔接的业余训练网,实际上由政府包揽了体育事业各个方面的工作。
计划经济时代的举国体制主体是政府,高水平运动员参与的国内、外重大赛事的各项决策都属于政府行为,支撑我国高水平运动员训练比赛的各项物质基础同样也来源于政府财政。由于当时的经济条件和社会的发展正处于新中国起步阶段,运动员的思想也仅限于努力训练为国争光,对自身产权的概念没有很多认识,同时,运动员的训练、比赛、日常生活由国家完全负责,因此,运动员的各种活动和因比赛获得的利益等都由国家行使绝对支配权利。
1.2 1978—1997年
随着我国竞技体育水平的提高,其社会影响力不断增强。产生于计划经济时代的竞技体育,其社会功能主要表现在树立民族自信心,振奋民族精神和提升国家综合国力等方面。进入市场经济时代后,竞技体育的社会功能逐渐发生了变化,不仅表现在对精神文化层面的促进,而且还表现为对市场的参与。职业体育赛事的兴起,影响了运动员对自身价值认识的变化,尤其是高水平运动员,需要更加合理的产权界定,获得市场经济下的合理权益。
1986年,原国家体委公布的《国家体委关于体育体制改革的决定(草案)》明确提出:要坚持“全国一盘棋”的指导思想,进一步明确落实奥运战略,必须解决好全局与局部的关系,改变过分集中省以上体委办优秀运动队的状况,把训练的路子拓宽,积极鼓励有条件的行业、厂矿、企业、高校设立高水平运动队[5]。经过几年的改革实践,由国家政府统筹统管的竞技体育发展模式逐渐权利下放,由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管理,在这种管理模式下,中国体育不同于我国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由政府直接办竞技体育的模式,是符合当时国情的变革。单一的培养模式逐渐被打破,各种训练组织形式相继产生。然而,在这个阶段,高水平运动员产权问题并没有实质性变化,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高水平运动员来源主体仍是来自传统的三级训练网模式;
2.政府对竞技体育的主导性、宏观性、决策性的管理职能并未改变;
3.高校吸纳的运动员多为退役运动员;
4.俱乐部等尚属尝试性改革阶段。
在此阶段,少数俱乐部和高校中的优秀运动员的培养接受了厂矿企业、俱乐部、教育部门的投资,产权形式有所分散。不同利益集团需要从运动员培养上获得更多的利益,同时,随着国家经济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改善,运动员开始逐渐意识到自身的价值和权利。运动员的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三者的垂直利益关系出现了一定程度的裂变。但是,从管理视角分析,20世纪年代初明确规定:各系统各行业建立的联合会或体育协会,各级体委对各部门和团体的工作要加强统一领导,协调和监督,发挥单项运动协会和行业体协的作用,但又做了“不宜自成体系,建立上下级垂直关系”的限制,“各行业体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而主管部门基本全是政府相关部门。工作机制主要靠行政推动,市场机制和其他手段不完善,这些典型的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工作方式和方法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运动员有形的资产及无形资产的获得均是在国家直接或间接培养下确立的,国家对运动员产权行使主要支配权。
1.3 1998年至今
1998年初,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被正式改组为国家体育总局,国家最高体育管理机构由一个存在46年的国务院下属部委,变成了事业单位,从中可以看出国家对体育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心。通过系列改革而出现的高水平竞技体育队伍的多元化发展现象,概括为国家体育总局——总局所属的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各运动单项协会和体育实体——各业余和职业体育俱乐部等相互关联的管理层次。然而,改革只是把竞技体育简单地分解到各个部门,并没有按照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整体要求,彻底打破部门所有制的限制,其管理实权仍掌握在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及其下属事业单位手中[5]。换言之,我国竞技体育人才培养并没有真正面向社会,走进市场中,竞技体育的运行模式依然受制于浓厚的计划经济下的行政管理体制。
事实上,目前体育项目的发展水平和各项工作的开展实施都受到经济的影响和制约,商业与体育的联系越加紧密,国内运动员的商业性活动除广告外,还包括出席商业仪式(剪彩、发布会等)、参加商业比赛、出席商业性娱乐节目、加盟影视歌娱乐界等诸多内容,体育有关部门对这些并没用做出明确规定,这样就造成了各方利益冲突。然而,我国的高水平运动人才的管理仍然完全由中央和地方的体育行政部门负责,解放军优秀运动员隶属于部队编制,纳入军队管理范畴;行业体协优秀运动员和高校高水平运动员虽然不完全受各级行政部门管制,但是也都有各自的行政部门。需要指出的是,国内高校运动员基本上没有参加各类重要国际国内赛事资格,必须由国家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此外,职业体育俱乐部也由于我国竞技体育体育协会制度的不健全和不完善而处于游离状态,存在许多事实上的行政痕迹[5]。在这样的人才培养模式下,运动员虽然逐步进入市场经济当中,呈现出了多元化的投资主体,主要由国家投资、个人投资、家庭投资、企业和俱乐部等混合形式[9]。从社会发展的现实情况来看,市场经济与社会的转型必然会引发多种利益格局现象的出现,国家旧的利益主体应当适度考虑运动员、教练员以及各团体变化中的各自利益的需求。因此,如何根据竞技体育举国体制运行的时代背景,在凸显和确保国家利益的前提下,承认和兼顾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和地方利益显得十分突出。
在强烈的市场经济体制冲击下,优秀运动员的价值也呈现出多元化的态势,他们不仅表现在丰富人民精神文化
表1 奥运冠军品牌代言情况统计一览表
生活和提升国家综合国力等方面,高水平运动员的社会影响力,商业价值逐渐显现,尤其是高水平运动员对自身的价值认识发生了明显变化。伴随体育商业化的不断加深,运动员的训练比赛和利益分配与行政性管理体制的矛盾冲突逐渐加大,迫切需要我们明确运动员产权的分配问题。
2.1 商业活动与训练比赛之间的矛盾
一系列的商业活动会破坏运动员训练安排,有时由于密集的商业活动,很难快速将训练状态调整到最佳。我们知道,高水平运动员的培养,成绩的获得是经过常年甚至几十年如一日的训练,这其中有着严格的训练计划,大到以年为单位周期,小到周计划,日安排,都有其科学系统的计划,从饮食、康复,到心理、作息时间等都有着比较严格的规定。而现在高水平运动员尤其是奥运冠军由于其特殊的影响力能够吸引全体国人的目光,成为商业领域的香饽饽(表1)。国家体育总局也感慨对奥运冠军没有相应的约束机制,在管理上有些放纵。
我国高水平运动员的商业价值还与其所从事的体育项目、取得成绩的含金量和个人形象有密切关系。比如,有的双人项目,通过二人合力获得的金牌,其商业价值却存在着巨大差别:同为男子双人3 m板冠军,田亮代言的品牌达几十个,和田亮搭档跳水的杨景辉几乎没有品牌找他代言。同为跳水冠军的胡佳、劳丽诗、彭勃等人,也很少得到代言的机会[10]。同样是训练比赛,在赛场上获得同等成绩,却很少吸引商家注意,这样不仅是参加商业活动的运动员的商赛矛盾,毫无约束的各类活动同样会对其他高水平运动员的训练带来一定的影响。这些矛盾的产生、发展和升级,也迫切要求我们规范运动员的产权问题,做出合理合法的规定。
2.2 获得利益的分配问题与矛盾
运动员无形资产的内容包括:著作权、专利和非专利技术、未公开信息、人力资本、知名度和美誉度、商品化权等内容[2]。实际上,被商业化利用最多的是高水平运动员的姓名和肖像权,像现在大家比较熟悉的李宁、邓亚萍、李小双、姚明、刘翔等代言的体育品牌。随着商业活动的不断增多,相关问题也日益突出。目前,还没有明确运动员无形资产归属的方案,还无法把投资者(国家、集体和个人)权利和最终占有者财产权界定清楚。由于受到计划经济行政手段的惯性影响,一些运动员管理单位将运动员所拥有的无形资产,在没经过运动员许可情况下进行商业活动,此外,部分运动员的管理单位虽然认识到了这一点,但是通过与运动员签订一系列不利于运动员自身的合同,达到商业赢利与挤占运动员应得利益的目的。曾有一商家使用运动员肖像的合同,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中产生了争议,在进行仲裁过程中,牵涉到作为第3方的某运动项目管理中心,需要其出示运动员肖像使用权的书面委托书,但是,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却没能出具,并称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有权使用运动员的肖像而无须得到运动员的许可[13]。从这个事件中可以看出,目前,我国高水平运动员相关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匮乏,我国只有少数职业体育俱乐部开始步入“创牌子”的发展阶段[1],利益主体单一,国家对优秀运动队的一切都包得过多过死,工作机制主要靠行政推动,市场机制和其他手段不完善[14]。国家体育总局或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的主导地位依然明显,这种情况下高水平运动员虽然具有国内、外较高的运动成绩和声誉,而在商业既得利益中处于弱势地位。
随着世界竞技体育的发展以及传媒手段的不断变化,高水平运动员的品牌效应越发明显,像美国的竞技体育管理体制属于典型的社会管理型体制。在利益分配问题上,由于没有行政过多的介入,通过合理的运动员转会制,劳资谈判、经营的全权或部分代理,相关的职业服务和收入分配方案,运动员个人权利和利益得到很好的解决[3]。表2列举了我国奥运冠军目前的商业价值,在巨大的商业价值面前,国家、集体、个人三方的利益冲突不断加强,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1)运动员的个人收益问题;2)国家和集体利益的占有率。2001年,国家体育总局颁布了《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工作规范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了国家队运动员广告收益的分配比例:“原则上以运动员个人50%,教练员和其他有功人员15%,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项目发展基金 15%、运动员输送单位20%的比例进行分配。”[13]这个文件的颁布,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利益分配问题,各方意见难以统一,高水平运动员产权问题正是伴随市场商业化进程的发展逐渐显现、形成并亟需我们解决。在确保国家利益的前提下,承认和兼顾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和地方利益。在竞技体育举国体制的旗帜下,形成利益多元一体的整合机制,是新形势下举国体制进一步提高运行效率和效益必须着力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11]。
表2 中国奥运金牌获得者商业价值一览表
3.1 运动员产权分配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3.1.1 个人魅力与合理的利益分配问题
运动员的人力资本形成过程中有明显的差异性和收益不确定性,特别是金牌背后的无形价值。在中国女排12个冠军运动员当中,赵蕊蕊受到企业的热捧,先后代言康威、可口可乐、果粒橙等品牌,中国女子排球队队长冯坤也代言安踏、TCL空调等品牌,但其他运动员则很少有机会出任品牌代言人。从上面的事例可以发现,企业选择代言人的差异性非常大,运动员获得相同成绩后的收入差异巨大,因此,利益分配问题不能简单地定性定量分析。运动员因个人影响力的不同,各赞助商和广告代言收入不平衡在所难免,国家在持续占有运动员获得利益的比例问题上,需要认真考虑,是对运动员终生拥有一定的收益比例权,还是若干年。在运动员获得收益问题上,笔者认为,国家在核算投入与产出的基础上,在对运动员的各种商业性收入收取一定的比例经济效益后,对今后运动员的商业收益,实行比例递减政策,这样不仅能够满足运动员的既得利益,同时也能激励运动员更努力训练创造佳绩,扩大自身的影响力,进而吸引更多的社会群体关注。
3.1.2 个人运动天赋和家庭培养问题
在运动员各种利益分配问题上,尤其是进行商业活动,矛盾集中在无法平衡各方利益,许多行政文件如《加强在役运动员从事广告等经营活动管理的通知》中特别规定:在役运动员的无形资产属国家所有。而许多运动员则认为,广告收入以及其他商业活动,很多是由于个人魅力和自己辛苦努力换来的,同时,运动员的成长并不是与家庭隔离的,家庭的养育和思想教育都对运动员有着深刻影响,国家按照统一标准强制分割,引起很多争议。一名优秀运动员成功原因是多方面的,在核算运动员产权分配问题上,应当把个人运动天赋和家庭影响占有的比例(假设用字符e来代表),通过协商解决e的合理基数,进一步加强利益分配的合理性。
3.1.3 部门给予的培养环境问题
现阶段我国有运动员在比赛奖金方面必须按比例向单项体育协会上缴的惯例[8],1989年颁布的《关于国家体委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单项体育协会通过体育广告、社会赞助所得的资金、物品管理暂行规定》中提到,国内外组织的重大赞助、广告活动,以收抵支后的纯收入按5:5分成[4]。这种上缴惯例和分成形式显然存在一定的问题,这种分配形式应当是建立在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然而,现实情况与此相距较大,均衡问题难以实现。运动员产权的划分需要对投资培养方面、消费支出方面、成绩取得与社会影响方面明确区分划定,才能称为科学合理。资本论强调投资与回报的关系,如果国家对一些项目和运动员并没有给予同等的培养环境,同时运动员或地方通过努力获得较高影响力和社会回报,在利益分配问题上就应当有所倾斜。所以,简单地将运动员产权划分为国家、地方、个人这种顺次地位并不合理,忽略了一些客观因数。
3.2 运动员产权策略中运用的三个原理
3.2.1 理性选择原理
关于运动员产权分配问题中有一个重要问题需要解决,就是运动员作为一种人力资本投资,其个人的收益与分配问题。本研究建立在以下三个主要理论基础之上,其一是理性选择原理。它先后被很多人力资本学者所提出运用,经济学者张凤林认为,理性选择者原理是指人本身是追求某种标函数最大化的理性行为主体,人们的各种行为都是在不同条件下的一种理性选择的结果。就收入与分配而言,个人的理性选择可能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根据个人自身风险偏好的具体类型对于不同的随机收入分配方案进行选择(运动员在商业活动的选择上,由于本身的运动项目不同,和投资方是双向互选的关系,协商收益分配);二是针对主体面临的各种优势和劣势环境进行收益调整,目的是要实现行为主体主观效用和福利最大化,
或者其他的目标函数值的最大化[12]。因此,由理性选择这一原理便自然引申出了下面的补偿原理。
3.2.2 补偿原理
补偿原理是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得收入与成本之间的一种对应关系或对应原则。比如,运动员在日常的训练生活就是发生的投入和成本支出,而运动员成绩的提高就可视为一种收益行为。根据公平竞争与机会均等原则,每一种投入或成本支出客观上都是需要有产出或收益做补偿,投入或成本支出越多,获得的经济效益回报也就越明显。也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稀缺资源的合理配置与有效利用。将高水平运动员视为稀缺资源运用到补偿原理中,符合实现效率与公平的基本特征。就个人收益分配问题而言,每个人在其一生中都会经常面临这样的选择:是减少个人人力资本投资,增加当前收入,而减少未来预期收入,还是相反,更多地进行个人人力资本投资,从而减少当前收入,增加未来预期收入或收入增长?很显然,运动员多数选择前期培训,后期收益的策略。在这里,预期收入的增加便是对当前因为人力资本投资致使的收入减少的一种补偿。因此,根据补偿原理,不同的人力资本投资行为,必然会导致不同的个人收入的生命周期路径,即终生的收入变动曲线。
3.2.3 个人能力的异质性与可塑性原理
高水平运动成绩的获得是个人能力的展现还是国家的培养占主要位置?运动员产权利益分配过程中,也要看个人能力的异质性与可塑性问题,早期关于个人分配不均等的“能力”解说之所以不成功,原因在于缺乏对人能力机制的分析。实践证明,即使承认人的能力的异质性,但是如果不了解人的能力的形成与发展的机制,仍然难以科学地解说个人收入分配不均等问题。而要阐明人的能力形成与发展的经济机制,显然需要跳出人的能力是先天赋予的狭义视角[18],引入人的能力后天可塑性,这就为运动员人力资本分析提供了理论空间。
3.3 运动员培养与收益率模型
根据经济理论的一般原理,如果把运动员的培养和后期的社会与商业价值看作投资的收益,那么,决定人们投资需求的基本因素是投资收益率与利息率二者之间的对比关系。同理,如果不考虑个人能力与天赋问题等资本投资的各种非经济因素,那么,人们对人力资本投资的需求也将主要以其收益率的大小为转移。因而,为了更好地研究运动员人力资本的需求,首先需要给出培养性投资收益率计算模型。
对于高水平运动员的培养是一种长期性投入,可以看作是耐久性的资本投资行为,建立培养收益率模型需要采用贴现的方法。这是因为,对于绝大多数的耐久性资本品的投资,特别是人力资本的投资来说,在其成本支出与获得收益之间总是存在着或长或短的时间间隔,即在当前支出成本(如各级的体育运动学校学习与培养),在未来获得收益(获得各类大赛奖牌后的社会和商业收入等)。而根据时差利息理论,同一单位货币在现在与未来两个不同时刻是具有不同的价值的,通常是现在值大于未来值。因此,在计算跨时期的收益率时便需要采用贴现的方法。贴现的计算公式如下:
其含义是,如培养训练过程中支出一笔相当于 TE (training expenses训练培养支出)数额的资金,在未来第 n年获得 In(Income收益)的收益,那么,该运动员的培养投资的收益率便等于 r。
根据贴现原理计算一项人力资本投资的收益,并判定其是否可取,通常是直接计算投资收益率,然后将其与利息率(将运动员视为资本投资角度考虑)做对比。假设,某项目运动员的训练培养当年的成本支出是 TE,该运动员的投资将在以后的各年中连续为投资人(包括国家、地方、个人)带来收入(earnings)E1,E2,E3,E4,……En,那么,下面公式中的 r便是对该项目运动员投资的收益率。
只有当该收益率高于市场利息率 i时,即 r>i时,此项投资在经济上才算合理。
上面关于运动员培养收益率的分析,是根据一般的人力资本理论的基本公式模型计算的,为了简单起见而假定运动员培养总是先进行人力资本投资,随后再获取收益,并且投资期间(不论是单一时期投资,还是多个时期投资)与收益期是相互分离开来的。然而,实际上,高水平运动员在投资过程中,往往跨越多个时期,并且,运动员在训练比赛的同时从事商业活动,这种投资期大多是与收益期相互交织在一起的,运动员不是在退役以后才具有社会和商业价值。在这种情况下,投资成本及其收益率的计算将要复杂很多,因为这时已经无法根据明确的“投资期”来确定投资量了,并且净收入与总收入之间的区别也变得重要起来。
根据贝尔克的研究来考察上面的这种情况。假设运动员面临着两种活动:Y与 X,Y代表一种有人力资本的投资活动(通过体校、各级运动训练队提高运动技术水平的培养过程),X代表无人力资本投资的活动,则两种活动的净收入流量的现值将分别为:
这样,该主体接受国家各级训练体系的投入与培养,也就意味着他(她)进行了人力资本投资(Y活动),因此而获得的投资净收益流的现值便可以表示为:
如果运动员通过体校培养,各级运动训练队的资本投资只发生在第一时期,在该阶段的成本为两种活动在第一时期的净收入之差,即 C=X0-Y0,而该投资在随后各时期的净收益则可以写成:Kj=Yj-Xj(j=1,2,3,…n)从而有:
假设把运动员的培养看成一种稳定的投入与回报形式,未来各时期的预期收益的现值应等于初期投资成本,所以如果令 r代表均衡的投资收益率,那么则是:
而每一时期的收益(Yj-Xj=kj)都一样时,上边的公式则可以进一步简化为:
这与前面简单的收益率模型的情况是一样的。
现在把运动员的培养性资本投资扩展到多个时期,运动员在前 m个时期连续接受各级训练单位的培养,那么,在前m个时期中的若干时间内便发生了投资期与收益期相互交织的情况。这时,由于 Y活动的人力资本投资将导致其各个时期可能挣得的收入 Yj不断增加,所以,运动员培养性投资行为就不能简单地运用 Xj-Yj来加以计量了,那样会造成低估,正确的方法应当是把早期的培养性投资所可能产生的收益部分也计算在投资成本范围内,因为,这部分收益在当前时期由于继续的培养而忽略了。具体来说,设 Cj代表第 j时期放弃的总挣得收入(运动员在没有训练出成绩前的培养性投资量),rj代表与 Cj对应的收益率,并假设Cj在每个时期的收益kj不变,当时期无限长时则有 Cj=kj/rj,而全部投资的收益为 k=∑kj。若运动员培养期为 m,则可能得出一个简捷的内在收益率或均衡公式:
所以,对于运动员的人力资本投资活动(Y)来说,其在任何时期 j的投入都可以一般地表示为它因放弃其他活动而直接减少的收入和因为忽略先前投资的收益而间接减少的收入二者之和,即:
而其在各个时期投资的总成本则为:
这里,如果运用同一收益率 r将未来的预期收益贴现为现在值V,那么,在均衡条件下将有V=C,它与前面的基本培养收益模型的结论一致[19]。以上通过人力资本理论中的相关研究对我国愈演愈烈的运动员产权分配问题有一定的借鉴作用,不过由于运动员产权的特殊性,以及个人的天赋问题,仍然需要更多学者共同探讨。
3.4 推进和完善运动员产权的相关立法工作
运动员是国家通过财政拨款培养的,从这个角度讲我国运动员的成材有国家的主要因素,但是作为公民的权利,只要不违背国家利益损害国家形象的前提下,运动员也和普通市民一样拥有自身的无形资产,享有如自身的肖像权和形象权的权利。这时就出现了情与法的冲突,这种冲突集中在产权归属问题上,实际上是由收益分配比例问题造成的。像公民的肖像权等无形资产,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与生俱来,不可被他人剥夺也不可以自行放弃,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但可以授权他人使用获得商业利益。在商业活动中,运动员的主要收益是通过自身的无形资产获益的,因此,作为公民自有财产,国家不应强行以文件形式规定属于国家所有。虽然这种无形资产是在国家培养下得到升值,但是不应当把运动运本身当做从属地位。推进高水平运动员产权的建设,需要全面系统地展开,在这里我们要处理好几个关系:
1.要加强相关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意识,体育无形资产还远未被大家所熟识,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意识比较薄弱,要不断加强如肖像权、体育明星形象权的法律保护意识。
2.加强体育行政部门人员的体育产权的法律意识,在文件制定、政策执行时,使运动员产权分配问题上更加合理化,人性化,充分尊重运动员的感受和意见。
3.加强社会诸如商业系统对运动员产权的认识,明确运动员个人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并不能由国家统一决定,要征求运动员本人的同意,涉及利益问题要协商解决。
4.运动员自身对体育产权等相关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意识,各种问题的出现不是突然出现的,这里面也有运动员个人认识不足造成,运动员应加强自身的合法权益意识,积极争取最大利益。
3.5 加强行业自律性,引入集体谈判制度
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明确规定,运动员是国家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优秀运动员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并享受社会保险等。但是,在我国现有的体育运行机制下,本身就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我国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赋予像体育俱乐部一类企业用人单位的属性,运动员拥有的特殊属性往往成为弱势一方的主要因素,如高淘汰率,意味着运动员的竞争激烈,各俱乐部、国家行政部门处于优势地位;又如劳资关系,一旦利益出现冲突,资本利益是经营利益,劳动利益则是一种生存利益,在二者的较量中,往往处于劳动者地位的运动员不得不做出让步,损害自身利益。为了协调各方利益,有必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即把集体合同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主要手段,由工会和企业协商确立各项条款[17]。
“集体谈判时指劳资双方举行有关工作期限、工作任务、工作条件、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终止劳动关系的条件以及其他有关的劳资问题的谈判过程。谈判的结果是签订集体合同或集体协议。集体谈判是控制员工和雇主关系的一个理想的民主方式和自律系统”[15]。集体谈判的好处非常明显:通过集体谈判的方式运动员可以最大限度地获得自身利益,而对于国家和俱乐部来说,可以管理自己的运动员,像NBA的超级明星通过集体谈判中的工资封顶的限定,避免了漫天要价的可能。在这里我们要注意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的区别:集体谈判的主体是企业代表和工会组织或职工一方推选的代表(见《集体合同规定》),而集体合同的主体是企业职工一方和企业(《劳动法》第33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集体谈判的代表行使的是“代表权”,最终只能形成集体合同的草案。因此,应当尽快在各协会中建立运动员工会,建立集体谈判制度。通过集体谈判,签订符合运动员利益的合同,以及要求制定相关政策文件。
运动员产权问题实际上伴随运动员的产生就一直存在,只是在市场经济影响下以及运动员自身价值意识的不断增强,国家、地方、个人分歧矛盾逐渐加深。由于运动员的特殊性,其利益分配问题还不能够完全运用普通人力资本分配方式得到很好解决,如高水平运动员背后的无形资产,天赋与能力,项目特征等。此外,体制的惯性作用,相关部门的主体利益分割还存在一定的困难,我们可以视为产权分割的过渡期,在这个阶段,我们首先要承认和兼顾运动员个体的利益,并不断寻求各方利益主体的最大化和科学化分配方案,避免使用过分行政手段硬性分配制度,逐步完善我国高水平运动员的产权分配办法。
[1]鲍明晓.体育产业——新的经济增长点[M].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2000:123-124.
[2]柴王军,汤卫东.我国运动员无形资产的内容及法律保护现状探析[J].成都体育学院学报,2008,34(9):12-14.
[3]池建.走进美国——竞技体育发展之路[M].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2009:53-55,104-106.
[4]董小龙,郭春玲.运动员商业活动的发展及其法律规制[J].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09,26(1):1-3.
[5]高雪峰.中国竞技体育管理变革之路[M].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2007.
[6]韩丹.概述我国体育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的演化[J].哈尔滨体育学院学报,1999,17(6):6-8.
[7]韩开成,王健.我国职业联赛产权关系和法人治理结构之研究[J].山东体育学院学报,2005,21(1):24-27.
[8]刘明.我国优秀运动员培养方式的现状与展望[J].山西体育科技,2007,27(2):78-80.
[9]吕乙林.胡静雯,对优秀运动员培养成本核算方法的探讨[J].琼州学院学报,2008,15(2):102-103.
[10]凌平.揭开奥运明星的财富面纱[J].经营者,2008,(1):1-2.
[11]梁晓龙.竞技体育举国体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J].体育科研,2006,27(3):8-12.
[12]马骊.基于人力资本的角度对我国行业收入差距的思考[J].金融经济,2008,(6):34-35.
[13]牛淑敏.我国运动员无形资产保护研究[J].中国体育科技, 2003,39(4):3-5.
[14]王勇.中国竞技体育管理体制研究[D].吉林大学,2005:20-22. [15]西蒙·多伦,兰多·舒尔乐.人力资源管理[M].北京: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出版社,2000.
[16]中国政法大学体育法研究中心.和谐奥运,法制通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17]张笑世.对我国职业运动员工作合同法律问题的再认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18]张凤林.人力资本理论及其应用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6:78-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