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惠芳
教师对于文言文注释不应该只是机械地接受,而应该对注释本身的是非优劣作出评判,发现错误的或不足的注释要予以更正或补充,这样才能帮助学生理解注释,进而理解原文。
注释结论是作注者的看法,它告诉读者被注对象是什么、有什么或跟什么相关,读者可以根据这些结论去理解原文或了解别的知识。注释结论是否正确无误,可以从语言文字、文情语境、事理逻辑、客观史实等方面进行验证。
所谓语言规律,包括构词规律、句法规律和表达规律,也涉及语言的形式即文字和语音规律。在中学语文教材文言文注释中,有的不合语法,例如:
《六国论》:“古人云:‘以地事秦,犹抱薪救火,薪不尽,火不灭。’此言得之。”注释:“[此言得之]这话对了。得,适宜、得当。之,指上面说的道理。”今按,如果把“得”解释为“适宜、得当”,那就是形容词,不应该带“之”为宾语。既然认为“之”是“指上面说的道理”,即“诸侯之地有限,暴秦之欲无厌,奉之弥繁,侵之欲急”等语,那“得”就应该解释为动词,否则不合语法。其实“得”就是得到的意思,可以翻译为“说中”“说出”等。
有的不合辞例,或者说跟其他同类句例的意思不合。例如:
欧阳修 《醉翁亭记》:“射者中。”中学语文教材注释:“射者中,射的射中了目标。这里指宴饮时的一种游戏,射中的照规定的杯数喝酒。”王水照《宋代散文选注》:“射,古代一种投壶的游戏,用箭状的筹棒去投长颈形的壶,按投中的次数来分胜负。”教材的注释虽然没有明说是什么游戏,但从“射中了目标”这类表述可以推知也认为是投壶游戏。《礼记》有“投壶”篇,记述此游戏甚详。但历来这种游戏只称“投壶”,不称“射壶”,投壶之人亦不称“射者”。如《后汉书·祭遵传》:“对酒设乐,必雅歌投壶。”王禹《黄冈竹楼记》:“宜投壶,矢声铮铮然。”古书中用“射”则是指另一种游戏“射谜”,即“猜谜”。“射”有猜度义。也专指猜谜游戏,古书中用例甚多,不烦举。语言表达是有规律的,是社会约定俗成的,既然其它的言游戏的“射”都是指猜谜,那么《醉翁亭记》中的“射”也应该是指猜谜。
所谓文情语境,包括话题主旨、文脉思路、上下文关系、本句意思是否顺畅等等。中学语文教材中的文言注释有的与话题主旨不合,例如:
《孟子·寡人之于国也》:“七十者衣帛食肉,黎民不饥不寒,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中学语文教材注释:“[王]为王,使天下百姓归顺。”这条注释不能算错,但“为王”究竟是称王、做王还是达到王道、实行王道?“使天下百姓归顺”是“王”本身的含义还是言外之意?表述欠明确。于是有的教师把它讲成称王、登上王位之类的意思。而实际上“梁惠王”本来已经称王,早就处于王位了,所以这里谈论的不是称不称王的问题,而是怎样达到王道的问题。梁惠王问的是为什么自己的老百姓没有增多;孟子的观点是,要使自己的民众比邻国多,就必须实行王道,怎样才能达到王道呢,为王者必须首先做到让普通老百姓“不饥不寒”,而年长者能“衣帛食肉”,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王道,才能让天下的百姓归顺。可见他们谈话的主题是王道,“然而不王者”的“王”,就是上文“王道之始也”的“王道”,因此应该注释为:王,指王道。这里用作动词,实现王道,也就是让百姓归顺的意思。
有的注释连本句的意思也讲不顺畅,当然也是不合语境的。例如:
《六国论》:“向使三国各爱其地,齐人勿附于秦,刺客不行,良将犹在,则胜负之数,存亡之理,当与秦相较,或未易量。”中学语文教材注释:“[当]如果。”按照作注者的看法,“当与秦相较”意思是“如果跟秦国相比较”,联系上下文,语意滞涩难通,因为“则”后是两个偏正式短语,若“当与秦相较”另起一个话头,那么“则”后的意思就不完整,好象被突然掐断了。其实,这段引文是一个条件复句,“向使”领起条件分句,直到“良将犹在”,“则”引起推导结果分句,直到“或未易量”。在结果分句中,“胜负之数、存亡之理”是主语部分,“当与秦相较,或未易量”是谓语部分。因此,“当”是“应当”之义,“相较”是“相当”“差不多”的意思,全句的意思是,“如果韩魏楚三国……,那么(六国)胜负存亡的机遇,应当跟秦国差不多,也许难以估计谁胜谁负谁存谁亡。”
思维要符合逻辑,办事得依顺常理。如果注释导致原文思维不合逻辑,事情违背常理,那就值得斟酌,需要改正。例如:
苏洵《六国论》:“六国互丧,率赂秦耶?”中学语文教材注释:“[互丧]彼此(都)灭亡。互,交互,由此及彼,由彼及此。”今按,这条注释本身前后矛盾。后面的单字解释把“互”看作“丧”的“由此及彼、由彼及此”的方式,是副词状语;而前面的句意理解却把“互”换成代词的“彼此”而当作了主语。这两种矛盾的说法对于这个句子来说都不可取。如果“互”是代词主语,就会既与原主语“六国”语意重复,又不得不增加“(都)”来串通本来应该有的句意。如果“互”是“交互,由此及彼,由彼及此”的状语,那就会不合逻辑:“消灭”不可能是一种“交互”的行为,“此”已经把“彼”消灭了,“彼”怎么还可能再来消灭“此”呢?说我消灭了你、你消灭了我,这是不合常理的。其实,这里的“互”当解释为俱、全、都,句意言六国(先后)都灭亡了,难道都是因为贿赂秦国吗?“互”当“都”“全”“俱”讲,古文中不乏其例。
语言可以表现人的内心世界、虚幻世界,而更多时候反映的是客观世界。当语言在陈述事实的时候,它应该与客观实际相符合;如果我们对语言内容的理解不符合客观实际,那就有可能也是不符合作者原意的,这样的解释值得推敲。例如:
诸葛亮《出师表》:“五月渡泸,深入不毛。”中学语文教材原来注释为:“不毛,不长草木的地方。”试想想,泸水在西南山区的四川境内,又时值盛夏草木繁茂之季,怎么会不长草木呢?即使是现在,四川境内也很难找到一块自然不长草木的地方,何况是自然环境没有怎么遭到破坏的古代呢?这显然是不合自然现象、不合客观实际的。其实“毛”本指动植物表皮上生长的丝状物或茸状物,引申泛指地面上生长的植物,有时特指植物当中人工种植的庄稼(含蔬菜等)或野生的草木。“深入不毛”的“毛”应是特指庄稼而言;“不毛”即未经开垦、不长庄稼的原始山区,那里偏僻荒芜、林深草茂,不是不长草木。
以上我们从语言规律、文情语境、逻辑事理和客观实际四个方面分析了注释结论方面的问题,其实如果注释结论不正确,导致的问题往往不只表现在一个方面,所以我们有时可以同时从多个方面来分析,这样问题会看得更清楚些。例如《孟子·告子上》中“鱼我所欲也”章:“一箪食,一豆羹,得之则生,弗得则死。呼尔而与之,行道之人弗受;蹴尔而与之,乞人不屑也。”高中语文第四册注释:“[蹴]践踏。[不屑]认为不值得,这里是不愿意接受的意思。”这样解释虽然有根据(来源于汉代赵歧的《孟子章句》),但其实既不符合语言规律,也不符合逻辑事理,跟文情语境更不协调,也不符合客观实际,无论从哪方面看都有问题。我们认为“蹴尔”所表示的应该是“与之”者的一种不情愿的表情。因此“蹴尔”应该讲成“蹙尔”,皱眉的样子,愁眉苦脸的样子,表示不乐意、不情愿。至于“不屑”,应取《正字通》的解释:“凡遇事物轻视不加意曰不屑。”其实就跟现代“不屑一顾”的“不屑”意思差不多。既然“与之”者不情愿,愁眉苦脸的,“乞人”也就不看重他给的食物了,实际的意思当然是指不接受:这样的食物吃了心里不舒服呀,有损人格尊严呀,宁愿不要,宁愿饿死!这样解释,庶几能合情合理,真正符合孟子的原意。
①黎千驹:《训诂方法与实践》,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②朱城:《古书词义求证法》,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③王宁:《训诂学原理》,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6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