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宏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构建思考
李 宏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在人民警察价值观体系中居于核心、统率和支配性地位,具有独立性、构建性、效仿性和恒定性等特征,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可以表述为“忠诚、廉洁、奉献、公正”。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应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依据,需要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予以构建。为此,要把握好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关系;把握好核心价值底线和核心价值理想的关系;把握好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和人民警察个体价值观等关系,从而进一步提高公安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核心价值底线
人民警察最重要的实践活动是警务实践,以人民警察主观评价为衡量尺度的主客体关系应当是人民警察在警务实践活动中建立起来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人民警察的价值观可以概括为:人民警察对在警务实践活动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看法和总的观点。其中,在人民警察价值观体系中居于核心、统率和支配性地位的是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它的基本特征包括:首先,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具有独立性。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有反作用。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来源于警务实践,也指导着警务实践,有自身的独立性。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独立于警察个体价值观,不依个体的价值评价不同而不同,而是以自己的独立姿态发挥着作用。其次,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具有构建性。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可依据人民警察在警务活动中最理想的权利义务关系构建;可依据党和人民对警察的最高标准和最高要求构建。它可以有针对性地突出警察对中国共产党、国家、社会应尽的责任义务。再次,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具有效仿性。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会对警察个体的价值选择产生影响。人民警察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和实践,从内心会对核心价值观产生认同感。他们的价值判断和行为模式会自觉不自觉地参照核心价值观,并把核心价值观作为衡量个体价值观正确与否的标准。最后,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具有恒定性。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的指向作用恒定不变,它指引着警察群体进行价值衡量、判断和选择,具有长久的影响力。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涵是恒定不变的,基本内涵只能由人民警察的神圣使命决定,使命不变,内涵不变,不受其他任何价值观的干扰。
人民警察最重要的价值选择关系是对于中国共产党、国家、法律和人民的权利义务关系。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的表述方式也应当围绕这个权利义务关系,但应突出警察的责任和义务。在警务实践活动中,人民警察最重要的义务是“忠诚、廉洁、奉献、公正”。即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可表述为“忠诚、廉洁、奉献、公正”。这四者的关系是以忠为先、以廉为基、为民为本、以公为重。“以忠为先”是指人民警察要对中国共产党、国家、法律和人民绝对忠诚。这是人民警察的首要义务。公安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和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维护政权稳定、惩治犯罪、保护人民、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任。这样的工作性质决定了人民警察要对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祖国无限忠诚;决定了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一切行动对法律和人民负责。“以廉为基”是指人民警察在执行公务中,要克己奉公,防腐拒贿,清白做人,廉洁从警。这是人民警察的执法根基。人民警察是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的执行者,他们的行为活动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关系到警察队伍的自身名誉。所以,人民警察要坚定理想和信念,正确认识和使用权力,做到廉洁自律、作风正派。“以民为本”是指人民警察要永远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自己的宗旨。这是人民警察的工作理念。以民为本就是以人的尊严、自由、需要、目的、幸福和发展为根本,实现人的价值,达到人类存在和发展的终极目标。警察行为的价值最终体现在对人的终极关怀上。“以公为重”是指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是警务工作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这是人民警察的最高追求。人民警察在执法活动中应当做到公开公正、合理合法,要切实维护和保障社会的公道正直,时刻体现和追求公平正义。
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最重要的研究意义是它的现实功能和指导作用,这需要我们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进行系统构建,应当把握好如下几方面关系:
(一)把握好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关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第一次明确提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科学命题,同时作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战略决策,指出“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构成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1〕(P10)人民警察队伍结合自身实际提出了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是对党中央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战略任务的贯彻落实,也是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具体表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构建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最根本的理论基础,结合公安工作实际的同时必须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因此,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指导,以公安业务实践为落脚点,寻找、总结和提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有公安特色的内容,探索、分析和思考公安业务中需要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部分。
(二)把握好核心价值底线和核心价值理想的关系。美国当代法学家富勒将道德规范及伦理划分为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两个方面。“愿望的道德是较高层次的伦理要求,它意味着人的至善的某种境界,有着超越现实的德行意蕴。义务的道德是一个有秩序的社会必不可少的一些基本原则,人们不会因为履行了义务的道德而受到称赞,但如果违反它就会受到谴责和惩罚”。〔2〕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中的忠诚、廉洁和奉献是义务的道德,是核心价值底线,实现公安工作的公平正义是愿望的道德,是核心价值理想。人民警察做到对中国共产党、国家、法律和人民的忠诚、廉洁、奉献是当今社会对警察最基本的道德要求,如果不能履行这些最基本的道德准则,就会受到谴责甚至法律的惩罚。人民警察在执法活动中实现警务工作的公平正义是社会对警察的理想愿望,是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的最高价值标准,它来源于现实又高于现实,是警务工作努力追求的目标。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构建要处理好核心价值底线和核心价值理想的关系,明确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后者是前者的延伸;前者是后者的形式,后者是前者的灵魂;前者是后者的实现手段,后者是前者的最终目标。核心价值底线和核心价值理想一定要并重,不可片面强调价值底线,也不可片面强调价值理想。片面强调价值底线会偏离构建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的最终目的;片面强调价值理想会导致出现高调在实务面前走调,价值在实利眼前跑题的尴尬处境。
(三)把握好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和人民警察个体价值观的关系。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和人民警察个体价值观共同属于人民警察价值观,两者既对立又统一。在人民警察价值观体系中,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是主导价值观念,是积极、正面的价值观,对警察群体有一定的影响力和感召力,是被提倡、认可和大力弘扬的。人民警察个体价值观是非主导价值观,依据警察个体不同而不同,性质不一、优劣有别,只对警察个体行为发生作用。但是,人民警察个体价值观与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不是绝对对立的,相反还有统一的一面。从构成来看,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汲取了人民警察个体价值观中最优秀的部分,是个体价值观的凝练和升华,个体价值观是核心价值观的生长土壤,核心价值观不可能脱离个体价值观凭空产生,但核心价值观高于个体价值观,是引导个体价值观发展的旗帜。从实现来看,应当在两者之间保持适度的张力,人民警察个体价值观如果得不到满足和实现,核心价值观就会成为一纸空文,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但是个体价值观又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和自发性,如果缺乏核心价值观的规范和指导,个体价值观也不会得到社会的认可和尊重,最终也会落空。所以,要必须用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引导人民警察个体价值观,使人民警察在实现个体价值观的同时不偏离核心价值观,在实现核心价值观的同时也实现了个体价值观。
(四)把握好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和警察社会职能定位之间的关系。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应当贯穿警务实践始终,增强实践操作性和理论渗透力,切不可束之高阁或仅停留在宣传层面。在警务工作中要强化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教育,教育民警要树立崇高的价值目标、正确的权力意识、优秀的道德品格和过硬的业务素质。但值得注意的是:过去警察的主要职能是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而现在仅仅依靠警察控制犯罪已不可能。西方警学界认为: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控制犯罪是社会的责任。受这种思想影响,我国警察的职能和作用也发生了变化,工作定位逐渐由以前的“打击犯罪”向“服务社会”转变。例如香港警界所确立的警察核心价值观就是“服务为本,精益求精”。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来源于警务实践,也是警务实践的根本指导,同时也应当在警务实践中不断发展,要不断丰富内涵,增强理论说服力;不断提升意义,增强实践指引力;不断创新表述方式,增强时代感召力,从而保持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旺盛的生命力。
(五)把握好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中政治价值、道德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关系。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内涵丰富:对中国共产党、国家、人民、法律绝对忠诚是人民警察崇高的政治价值;在本职工作中清白廉洁、克己奉公是人民警察应当坚守的道德价值;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是人民警察追求的社会价值。政治价值是核心,是否具备过硬的政治价值是检验人民警察的根本标准。人民警察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对中国共产党、国家、人民和法律有丝毫背离,否则就是人民的敌人。道德价值是灵魂,清白做人、廉洁从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公安机关性质和人民警察职业道德最高境界的诠释,是当代警察“社会本位”职能的基本要求。社会价值是人民警察执法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是人类公认的崇高理想境界,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因此,构建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应把人民警察的政治价值、道德价值和社会价值有机结合起来,强化人民警察的政治责任、道德责任和社会责任,形成当代人民警察真正的核心价值观。
(六)把握好人民警察群体对核心价值观认同感和社会群体对核心价值观认同感的关系。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的构建不仅需要自上而下地确立核心价值观,而且需要自下而上地认同核心价值观;不仅需要增强人民警察的认同感,而且需要增强人民群众的认同感。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应当被所有警察接受并认同,发自肺腑并竭力倡导,它必须具备真实性和使命感。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也应当被所有社会公众接受并认同,深信不疑并用心捍卫,它必须具备说服力和信任感。因此,增强人民警察对核心价值观的认同感,首先,要求所有警察全体参与。“核心价值观培育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全体警员的共识程度。古语云:‘上下同欲者胜。’只有参与决策的人才更有决心贯彻执行决策,只有达成共识才能采取统一的行动”。〔3〕其次,加强对警察个体的教育管理,使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内化为警察个体价值观。让每一名警察成为核心价值观的实践者和履行者,使自己的言行、决策与核心价值观相一致。再次,通过各个层次、多种形式强化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把核心价值观通过传播媒介广泛的宣传,使之生动鲜活起来,易于为全体警察理解、认同和接受。在核心价值观的指导下,将警务工作的运作理念、组织文化和活动目标传递出去,提高人民警察组织和个体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使社会公众对人民警察队伍产生认同感。
总之,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是人民警察最基本的价值判断和共同的理想信念,在推动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大背景下,我们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依据,充分结合公安工作实际,不断丰富、凝练、弘扬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让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既具备理论指导性又具备实践操作性,从而进一步提高公安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1〕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2〕糜海波.当代警察伦理建设初探〔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4).
〔3〕陈 娴.警察形象战略的基石:警察核心价值观〔J〕.政法学刊,2007,(4).
责任编辑 李英姿
D035.31
A
1009-1203(2010)06-0098-03
2010-10-20
李 宏(1980-)女,山西大同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马列理论课教研部讲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公安思想政治教育,警察伦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