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卉
(广东警官学院 公共课部,广东 广州 510232)
犯罪信息管理术语规范化刍议
王 卉
(广东警官学院 公共课部,广东 广州 510232)
目前公安工作中使用的《违法犯罪信息管理代码》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信息管理工作,提高了息管理工作的实效。但从工作实践看,信息代码中的一些术语已不适应当前形势,造成了犯罪信息管理工作的不便,如:术语本身存在问题或缺陷;定义 (对术语的解释性说明)不清或用语错误;在不同的数据元素代码中,相同所指的术语名称前后不一致;信息代码的某些内容与案件实际情况不够吻合等,使犯罪信息在公安工作中的作用受到制约。
犯罪信息管理;术语;规范
犯罪信息是刑事侦查工作的基础。鉴此,犯罪信息的收集、精选、浓缩、分析、应用就应该有一个标准严格的规范要求。这个规范要求通常以术语规范为基础。1999年公安部信息标准委员会对急需增加和修订的 23个标准进行了研究,其中案件类别等 20个标准的几百条术语经核定后,于 2000年 2月 18日颁行。为适应新的社会发展,公安部又于 2007年在天津召开会议进行了刑侦业务数据元素集、刑事犯罪信息管理代码的制、修订工作,增补了 25小类新的刑事犯罪信息管理代码,修订了 18小类刑事犯罪信息管理代码,使犯罪信息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规范。
但遗憾的是,从近年来实际使用情况看,修订的 18类刑事犯罪信息管理代码大多只是在原《违法犯罪信息管理代码》基础之上,增加了适应新的社会形势的术语代码,并未对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制定的术语代码进行修订,以至于多年前制定的规范术语早已不适应当前形势,造成了使用中的不便,制约了最大限度地发挥犯罪信息在公安工作中的作用。
众所周知,“概念是术语的基础,概念单位是术语分类和定义的对象,又是术语命名的出发点,术语工作应该建立在概念层级体系的基础之上。”①此为加拿大 -魁北克术语学派的主要观点。术语标准的中心是概念的定义,使用概念的定义应明确其内含和外延,概念划分标准必须做到:(1)各子项互不相容; (2)各子项之和必须穷尽母项;(3)每次划分必须按照同一标准进行。据此,经初步梳理,我们发现《违法犯罪信息管理代码》中的信息管理术语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术语划分标准不一,导致类别归属错误或子项内涵互有交叉
“假发、染发、烫发” (“体貌特征分类和代码”中 “人体静态特征”中 “发的加工”类):染发和烫发是对人体自有头发的加工,而假发是一种对人体本身不存在的外来物质的加工。依据的标准不统一,不能划分为同一类项。类似情况还有 “酒窝” (见同类代码 “其他动态特征”类):酒窝的成因在于人的脸部肌肉结构而非人为动作或后天习惯,且并非只有在笑或说话时才显现出来,应属于静态特征,而非动态特征。“歪头”(见同类代码 “头型”类中 “头的形状”小类),歪头是“由于颈歪,头向一侧倾斜”,这属于一种动作特征,归为以形状来划分的 “头的形状”类别明显不妥。
“出租汽车、公共汽车、长途汽车、无轨电车、火车、轮船、飞机、私家汽车、单位汽车”(“选择处所分类和代码”中 “交通运输部门”类):以上 9种为交通工具,不能归属为交通运输部门,也不应该和 “地铁站、火车站、汽车站、码头、机场、停车场、存车场”归为一类。“董事长、厂长、经理” (“选择对象分类和代码”中“对象一般身份”类): “董事长、厂长、经理”等表述的都是对象的职务,而非职业,不能与“科研人员、技术人员、医务人员、金融人员”等同归为职业类。“三陪人员、卖淫人员” (见同类代码“其他”类):卖淫人员多是三陪人员,但三陪人员则未必一定卖淫,这二者的内涵多有交叉、重叠,会造成实际操作困难。
在“选择处所分类和代码”中“住宅”类中,共有三个细目的划分标准:以建筑形式划分,如“高层楼房、普通楼房、平房、简易房”;以居住人身份划分的,如“农宅”;以建筑的规格档次划分的,如 “别墅、公寓”,非常混乱,在同一类别下只能依据一种划分标准。
在 “选择手段代码”中 “妨害手段”中 “淫乱”类中,有“嫖宿、同性恋、色情服务、交换对象”四个细目,其中 “嫖宿”和 “色情服务”是以金钱为基础的有偿服务,“交换对象”和 “同性恋”则未必是有偿的,其划分标准不一致。而且,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在认同同性恋者特殊心理机制的同时,早已不将同性恋作为一种流氓、淫乱行为,但其特殊的性行为方式确是一种有价值的区别特征,可否将其从“淫乱”小类中取出,单另分类?
(二)种属关系错误,导致术语错误
两个概念,如果其中的一个概念把另一个概念的外延完全包含在它自己的外延中,那么,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就是属种关系,是一种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而在同一类别当中,概念的标准必须同一,不能把种属关系的两个或多个概念放置在同一类别。
在 “选择手段代码”中 “欺诈手段”中 “冒用”类中,“冒用护照”与 “冒用证件”并列其中,而护照本身就是证件的一种,是种属关系,二者不能并列同一类别。
类似情况还有,同样在“选择手段代码”中“妨害手段”中 “淫乱”类中,“嫖宿”本身就是“色情服务”的内容之一,这二者是种概念与属概念的关系,不能放在同一小类下面。在 “选择手段代码”中 “预备手段”中 “制造条件”类中,共有 16个细目,分别表述各种各样预备犯罪时犯罪分子制造的各种条件,其中“事先潜伏、配置钥匙、搭识同宿”等 10个细目都是 “密谋策划”的具体手段,并不隶属于同一分类。
在 “选择手段代码”中 “窃取手段”中 “车船作案”类中,“破车门、勾拉车门”是其中两个细目,而“勾拉车门”是 “破车门”的一种具体手段,二者的关系为种属关系,不能并列在同一类别下。
(三)术语缺乏区分度
“卷发、波浪发” (“体貌特征分类和代码”中 “人体静态特征”中 “头发”类)、“长方脸、狭长脸”(同上“脸型”类):以上两对术语都同时并存于同一类别,虽然有细微差别,但区分度不大,在选择、取舍时往往让人难以抉择。由于中国人的人种特点,绝大多数中国人的烫发都是后天人为加工,烫发后头发都成波浪形,所以一般人的认识中,说到一个人是卷发,实际上就是波浪形卷发;从词的对比义上看,应该是狭长脸比长脸更窄一些,可是在缺少参照对象的情况下,怎样把握宽窄的尺度呢?
“驼背、拱背”(“体貌特征分类和代码”“人体静态特征”中 “躯干”类 “背部”小类):按《现代汉语词典》释义,“拱”为 “肢体弯曲成弧线”之意,而驼背亦是背部弯曲不直,两个细目几无区分度。
“攀越爬墙、攀爬跨墙” (“作案手段代码”中“侵入手段”中 “攀登侵入”类),“攀越爬墙”释义为“攀爬翻越围墙”,“攀爬跨墙”释义为“攀爬跨越到相邻的外墙或窗台”,在现实生活中,一家的围墙多是与邻家共用的,所以细分为两个细目的意义不大。
“科研人员、技术人员” (“选择对象分类和代码”中“对象一般身份”类):现实社会中,科研人员和技术人员身份多有重叠,技术人员会从事科研工作,科研人员亦会从事技术工作,这两个细目区别度不大,应予合并。
(四)术语下项缺少小类别项或细目不够齐全,造成类项遗漏,未能穷尽子项
“体貌特征分类和代码”中 “静态特征”类涉及了人的体貌特征中的方方面面,包括体型、头型、脸型、头发、发际、前额、眉、眼、鼻、嘴、牙、下巴、胡须、耳、颈、躯干、上肢、下肢、皮肤,可谓全矣,但却缺少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判断一个人体型是常用的一项指标 “臀部”。在 “其他静态特征”中有“长汗毛”这一细目,实际生活中,除了长汗毛,还有一种体毛颜色明显偏黑,显得汗毛很重这一情况没有标注,应增加“体毛色重”的细目。此外,同样在这一类别中,没有“伤痕”这一细目,生活中有些人体表因烫伤、烧伤、刀伤或其他伤害导致的伤痕并不罕见,而且,特殊体貌特征的使用价值比一般性的相貌描述高很多,因此伤痕作为一种区别性的特征,其信息价值的等次性明显偏高,是不应遗漏的信息。
“选择处所分类和代码”中 “文化部门”类有宗教场所 “寺庙”,2007版还增加了 “教堂”,却没有“道观”;“住宅”类中也缺失那种虽是独立的小楼房,但又无花园,不能归为别墅的,如城中村的小楼之类的住房,而此类场所,却因人员复杂,是公安机关治安工作的重中之重。
“选择对象分类和代码”中“对象性别年龄”类中,只对 14岁以下的男女性划分为 “幼儿、幼女”,但现实社会中,婴幼儿是一个特别的年龄群体,应划分出“男性婴儿、女性婴儿”两个细目。
“作案手段代码表”中 “冒用”类 “行骗”小类,细分了刑事案件中的各种行骗手段,如“名借实骗、加工行骗”等 26种行骗非法,但现实生活中行骗手段是难以穷尽的,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即使我们在制定术语标准时穷尽了当时生活中的所有行骗手段,也难以预计更新的方法,如现在非常常见的“退税行骗、电话行骗”在公安部 2007年修订之时就没有列入,因此,可否增加 “其他行骗”这一细目,以备周全。
(五)术语名称错误或语焉不详、易引起歧义,或不够通俗易懂
“语吃”(“体貌特征分类和代码”中 “人体动态特征”中“功能缺陷类”类):此类下辖“口吃、语吃”细目,口吃的意思尽人皆知,而知道语吃的就未必有多少人了,显然,这是一个仿造口吃而自造的词语,在《现代汉语词典》、《现代汉语规范词典》中都没有收录。法律语言首先应该遵循的是社会通用语的规则,这种生造的不规范词语应该摒弃。“语吃”释义为“说话含混不清”,既然如此,能否将“语吃”更改为不易引起混淆的 “说话含混”?
“癞痢”(“体貌特征分类和代码”中 “人体静态特征”中 “头发”类 “发的其他特征”小类):其释义为 “病理性局部脱发或不生发”,而《现代汉语词典》对 “癞痢”的解释为 “黄癣”,而“黄癣”为 “头癣的一种,在头部发生黄色斑点或小脓包,有特殊的臭味,结痂后,毛发脱落,痊愈后留下疤痕,不生毛发。北方叫秃疮或癞,南方叫癞痢。”①见《现代汉语词典》(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商务印书馆,2005版)“癞痢”的释义。若按《代码》本身的释义,比较符合人们对斑秃的理解,但又不符合《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所以,此术语要么修正释义,要么依据释义更改术语,方不会引起歧义。
在 “作案手段代码”中 “欺诈手段”中 “冒用”类中,有细目 “冒用信用卡”,正如我们所知,信用卡只是众多银行卡的一种,除此之外,还有贷记卡、准贷记卡、储蓄卡等等,现实社会中并不匮乏冒用信用卡之外的银行卡的情况,因此,可否将“冒用信用卡”改为内涵更为丰富、概括更为全面的“冒用银行卡”。
“冒充经理”(“作案手段代码”中 “欺诈手段”中 “冒充身份”类):释义为 “冒充企业、事业等单位的经理”,在实际生活中,并非只有单位的经理才是冒充的对象,各个级别的领导,只要其职务身份有利用价值,都会成为冒充的对象,况且,有些事业单位并无经理一职,因此,此细目可否更改为表意更加周全的“冒充领导”。
“受害人” (“人员类项代码”中 “受害人”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案件中受到不法行为侵害的人为 “被害人”,而非“受害人”。
“知名人士” (“选择对象分类和代码”中“对象特别身份”类):知名的标准怎样把握?条件模糊,给实际操作带来了不便。
(六)定义 (对术语的解释性说明)不清或用语错误
“高层楼房、普通楼房” (“选择处所分类和代码”中“住宅”类):“高层楼房”释义为具有电梯设备的楼房,“普通楼房”为不具有电梯设备的楼房。照此划分,有电梯的矮楼应该归为哪一类?楼房若以高矮来划分,就不应以有无电梯为标准,应该是楼层数。所以,这两个类项是否可以重新定名为“高层楼房、多层楼房”或“电梯楼房、无电梯楼房”。
“突额、仰额”(“体貌特征分类和代码”中“人体静态特征”中 “前额”类 “额的倾斜度”小类):此小类中只有 “突额、仰额”两个细目,按其解释,似应为两个意义相反的细目。“突额”解释为 “额部向前突出”,比较容易理解。但 “仰额”解释为 “额部明显向后倾斜”,既是向后倾斜,又怎能称为“仰额”,按《现代汉语词典》释义,“仰”为 “脸朝上,跟”俯 “相对”之意,明显与其释义不符?
“短信胁迫”(“作案手段代码”中 “暴力胁迫手段”中 “胁迫”类):“短信胁迫”在释义为“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进行胁迫”,短信只是通过手机发送的,而电子邮件应归为一种电子介质的书信,能否将电子邮件归为同一类的“书信胁迫”细目里?
“冒充子女”(“作案手段代码”中 “欺诈手段”中“冒充身份”类):“冒充子女”在释义为“冒充高级干部或名人的子女”,实际上现实生活中冒充普通人的子女进行欺诈的案件时有发生,此类罗列实应完备。
(七)在不同的数据元素代码中,相同所指的术语名称前后不一致
在“案件发现形式代码表”中有“秘密力量提供”,在 “破案方式代码表”中 “专门手段”类中有“特情提供”。我们知道在刑事案件中的“秘密力量”与“特情”所指一样,这里却用了两个不同的词语。在 “人员类项代码表”中以 “受害人”指代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而在 “案件发现形式代码表”中却又用了“事主发现”指称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
(八)信息代码的某些内容与案件实际情况不够吻合
修改后的违法犯罪信息管理代码增加了很多新的内容,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但对于以前的内容却未做任何修改和删减,以致信息代码的某些内容未能与时俱进,明显不适应新形势的需求。
“粮店”作为一种历史上重要的一种粮食销售场所,现已不存在,但依旧存在于 “选择处所分类和代码”中 “服务部门”类之中。
“五毒俱全”(“作案特点代码表”中 “行为特点”类):《代码》释义为“盗、抢、嫖、赌、骗五毒都有”,这个词具有强烈的时代烙印与感情色彩,而法律语言的特质是严肃庄重,忌粉饰渲染,只需客观描述。
“非法呼喊、非法传真、非法递交” (“作案手段代码表”中 “妨害手段点”类 “干扰”小类):呼喊、发送传真与递交材料,和集会、演讲不同,都是法律上没有对此进行限制的公民的权利,即是权利,何来非法?这几个术语同样是时代的产物,应予更正。
以上为笔者在工作中发现的一些问题,不免挂一漏万,更或有不妥、疏漏甚至错误,之所以不揣冒昧,罗列于此,旨在呼吁重视刑侦信息化建设,促使刑侦信息进一步规范化。
刑侦信息标准化工作是刑侦信息化建设的前提和基础,对刑侦系统建设、情报信息分析研判等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而且其中的代码名称 (术语)多成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填写司法文书和多个管理系统和各类报表的填写的依据。此外,由于计算机信息管理的需要,很多情况资料已只需在已设计好的软件内填报,无需手工劳动 (减少填表项目),可运用计算机的逻缉判断、运算功能分析所填表格的内容,生成尽可能多的有研究价值的数据信息,或把某些表格中已有的数据内容转移 (或转换)到相关表格中去,代码的不规范会造成计算机判断失误,继而影响最终统计数据的准确,造成信息数据库中的相关案件信息的准确度降低,给多途径检索带来不便。
在信息化时代的今天,如何顺应时代变革,迅速进入信息化社会,提高资源共享效率,实现大刑侦格局,充分发挥整体作战的优势;并实现以犯罪情报信息为主导的现代刑侦警务模式;同时加强各地公安机关及国际刑警组织之间的合作。已成为公安工作面临的必须迅速解决的问题之一。而解决此问题的关键就是构建统一的犯罪信息管理平台,对犯罪情报信息进行统一录入,继而进行有序检索,最终使之提供特定性服务,为实际应用上的网上研判、预警、比对、追逃、摸排和为理论上的决策研究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和破案能力。
为了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案件情况,实现远程信息查询和案件串并和管理,必须对公安机关情报信息术语进行规范。
为此,笔者认为,做好公安机关信息管理术语规范工作还需关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与时俱进,对犯罪信息管理术语及时更新、修订。
术语存在一定的时效性,必须随着社会形势与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增删、修订。术语的准确度,直接反映了社会知识积累和科学进步的程度,社会的进步、发展、形势的变化必定要求术语规范要与之同步。因此,在社会巨变的今天,要做到经常性地对公安机关信息管理术语的更新,以期使之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形势。
第二,邀请语言学家参与犯罪信息管理术语修订,以提高术语的准确性和标准化。
术语名词的专业性强,技术上具有可靠性、科学性、现实性,才能彰显对各方面的约束性。公安机关情报信息术语应是公安学、语言学及相关多个学科交叉应用的产物,信息术语的修订在首先符合并满足公安业务需要的同时,除精通公安业务的专家、学者参与外,应增加语言工作者,以保证术语名词的分类完善、科学、用词准确,充分结合公安学与语言学。
[1]冯志伟.术语学中的概念系统与知识本体 [J].术语标准化与信息技术,2006,(1).
[2]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 [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责任编辑:马 睿
A bstract:At present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use the modified 2007 version of Criminal Infor mationManagementCode of CriminalOffenses in public security information work.Its implementation to some extent can regulate infor mation work and improve efficiency.However,in practice,some ter ms of information code can not adapt to the current situation,which causes great inconvenience to criminal information work and restrain the function of cr iminal infor mation in public security work,namely,the problems or defects of terms themselves,the vagueness of definition ormisuse ofwords,the reference contradiction of the same ter m in different data element codes and the misfit between information code and actual case.
Key w ords:criminal information;term;regulation
On the Regulation of Term s for Cr im inal Information
Wang Hui
(Dept.of Public Courses,Guangdong Police College,Guangzhou 510232,China)
D917
A
1009-3745(2010)02-0088-05
2010-03-11
王卉 (1968-),女,陕西宝鸡人,广东警官学院公共课部中文副教授、公安业务副教授,从事法律语言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