伏传伟
(广东警官学院 法律系,广东 广州 510232)
“民主”、“法治”等概念是近代西方社会的舶来品,其实质是以“人权”理念为基础,通过“法治”的手段维护国家全体公民的权益,以实现所谓的“民主”。“民主”与“法治”是近百年以来国人孜孜以求的政治目标,中国人追求近代意义上的“民主”,自孙中山先生始,其所创立的“三民主义”,是近代中国寻求建立民主国家的集中体现。在学习西方资产阶级民主理念的基础上,孙中山不忘从传统文化中汲取精华,“三民主义”思想中的“民权主义”理论即是其在西方资产阶级民权理念的基础上吸纳中国传统“民本”思想而形成的,与五权宪法、权能分治学说共同构成了孙中山法治思想的完整体系。孙中山“民权”思想与中国传统文化有很深的渊源关系,本文力图从这一方面着手对此问题展开论述,即探讨从“民本主义”到“民权主义”这些具有明显中国特色的民主理念的演化过程。
中国古代历史典籍中“民主”一词曾多次出现,如《尚书·多方》:“天惟时求民主”、“诞作民主,罔可念听”等,[1]这里“民主”一词的涵义乃“民之主”,而非“民作主”,所以也就和西方近代意义上的“民主”是两个概念。不过,如果从维护普通民众利益这一普遍原则出发的话,则中国古代亦不乏此类思想,这就是学界常说的“民本主义”。 “民本主义”是后人对中国传统“重民”、“利民”、 “以民为本”等思想的概括。“民本”思想在中国源远流长,其最早的表现为古人对“天下为公”理想的憧憬与追求。
“天下为公”的字面涵义为:天下是天下人的天下,进一步可理解为管理天下的权力及天下的财富是属于公众的,不是属于个人的。 “天下为公”一词非舶来品,甚或可以说是正宗的“国粹”,最早见于《礼记·礼运》篇: “孔子曰:‘……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这是儒家的开创者孔子所描绘的三代以前的理想社会状态:真正的以民为本。虽然孔子身处“礼崩乐坏”的时代背景下,只能是身不能至而心向往之,但这并不妨碍其以此为参照提出儒家的相关治国理念,并对后代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以往常有论者从阶级社会的发展角度论述“天下为公”只是一种原始的氏族公社状态,而否定其内在的价值。如果我们仔细翻检上古时代的中国典籍,就会发现“天下为公”理念并不是孔子的创造,而是一种具有深厚渊源的“民本”精神传统,并一直延续下来。
《尚书·泰誓》:“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3]虽然带有神权及君权色彩,但其中心强调的是“以民为本”。《尚书·周官》载:“以公灭私,民其允怀”,意即:官员以公心除去私欲,就能赢得民众的信任。这里的“公心”可以解释为“公正”、“公平”,但更大程度上应该理解为“天下为公”的“公”,这样才可以与“灭私”的“私”相对应。这两篇记载反映了西周建立初期统治者的“民本”思想,而按照孔子的说法,此“民本”思想也不是周文王、周武王以及周公的创造,而是从“大道之行”的上古帝王即炎、黄、尧、舜一直流传下来的。由此可见,“天下为公”是中国传统社会 (非阶级意义上的国家)较早的一种管理状态与模式,虽然后来随着阶级社会的发展而终结,但其所确立的“民本”精神内涵仍然影响深远。
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古代思想文化发展史上的黄金时期,“民本主义”思想得到了进一步的传播。儒家除了孔子对“天下为公”推崇备至外,孟子提出了“仁政”学说,具体论述如何实施“以民为本”,其“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孟子·尽心下》)的名言成为中国古代“民本”思想的典范。儒家后期的荀子也有代表性的言论:“天之生民,非为君也。天之立君,以为民也”(《荀子·大略》)。
与儒家同时的墨家,其思想内涵的核心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完全可以说是“民本主义”。墨子著名的“兼相爱”、“交相利”的观点,伴随着墨家的政治实践对当时社会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其他还有诸如“举公义,辟私怨”、 “天下无大小国,皆天下之邑也;人无幼长、贵贱,皆天下之臣也”(《墨子·法仪》)等观点,皆是“民本”思想的变相表述。儒家与墨家为当时两大显学,两家在具体的社会管理措施方面主张虽然各异,但对“民本”思想的推崇却不约而同,这不能不引起我们深思。
春秋战国时期的其他各家,对“民本”思想也有所涉及。如历来被认为主张严刑苛法的法家对“民本”思想也有一定的主张。《慎子·威德》:“故立天子以为天下,非立天下以为天子也。”;[8]主张小国寡民、消极治国的道家也说:“圣人恒无心,以百姓之心为心”(《老子·十二章》)。
随着秦朝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建立,中国传统的“民本”思想由于受到统治者的钳制而日渐式微,但后来由于和儒家思想相伴随而一直不绝如缕。如汉代的贾谊、唐代的魏征、宋代的程颐、明代的张居正等,均有相关论述。直到明末清初,著名思想家黄宗羲更是提出以下名言:“我之出而仕也,为天下,非为君也;为万民,非为一姓也。”[1]至于其他诸如“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等名言,虽然以往均被打上阶级的烙印,但其所体现的“民本”思想仍然熠熠生辉。
虽然在中华大地上从有社会管理状态起,即有被无数先贤称道的“天下为公”的“民本”理念,但纵观夏代以来直至清代灭亡的近四千年的皇权统治中,“天下为公”只是一种理想,其所包含的“民本”思想在大多数时间内均未能贯彻实施,间或有开明君主能够做到“怀保小民,惠鲜鳏寡”(《尚书·无逸》),但均是昙花一现,所以值得称道的所谓盛世也就屈指可数。
近代以来,中国人孜孜以求的以“人权”、“法治”为核心的“民主”社会是西方国家经济、政治发展到一定阶段并在其传统文化影响下而形成的,原因极其复杂。如希腊和罗马的民主传统、陆路及海上商品经济的发展、商人团体独立人格意识的增强、中世纪贵族限制王权的斗争、中世纪自治城市的出现、文艺复兴、近代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等。所有这些条件,是传统的中国社会所不具备的。
中华民族地处东亚大陆,土地肥沃,华夏祖先形成了农业立国的传统。自然条件所决定的统治者对农业的重视,以及传统的“重农抑商”国策,导致了商业发展极其缓慢,商业始终处于萌芽阶段。西方社会的“民主”,无论是希腊的古典式民主,还是近代的资本主义民主,均与商业活动密切相关。因为商业活动会对独立人格、信用、契约制度等形成一系列要求,并在此基础上逐步萌发出平等、民权等思想。传统的中国社会,经济上以农立国、重农抑商,土地是国家的命脉,皇帝通过控制土地牢牢地控制全国的臣民,所以周代分封制的核心是土地。礼崩乐坏后的封建社会,国王以下的大大小小的贵族或官员就是大大小小的地主,农业以外的各行业 (商业、手工业等)均被歧视。土地的获得以对国王的效忠为前提,所以与此相对应,在政治上就是绝对王权的存在,不可能产生像中世纪的欧洲那样贵族与国王的长期分权与对立。当然西方近代民主伴随商业资本主义的发展而出现,还有诸如基督教等其他文化因素,[2]也都是传统中国所不具备的。
所以,中国所处的地理环境决定了传统的中国社会不可能孕育出近代欧洲式的民主,而“天下为公”的“民本”理念也只能存在于一种理想状态。统治者在为维持自己的统治尽可能长久的要求下或许会与民让利,但绝不会与民分权,怀抱“以天下为己任”的志士仁人们往往在“为民”与“为君”的抉择上徘徊不已。即使到了封建后期,商品经济有了一定的发展,统治者也不会在政治上作出些许让步,所以黄宗羲曾痛斥:“为天下之大害者,君而已矣!”[1]3这一言论的出现,有其深刻的思想与时代背景。
虽然中国的地理条件及其他文化因素决定古代中国不可能孕育出西方式的民主社会,[3]但作为人的个体对人权与民主的追求在本质是一致的,西方思想家“天赋人权”中的“天”与中国的“民之所欲,天必从之” (《尚书·泰誓》)中的“天”是相通的。近代以来,随着封建皇权统治的崩溃,中国人在追求民主、人权的道路上扫清了障碍,传统的“民本主义”思想与西式的“民主”有了融合的契机,而首先进行尝试的是孙中山。
今人对“天下为公”一词耳熟能详,但非知识阶层的普通大众对这一词汇的了解往往与孙中山密不可分,如中山陵、中山纪念堂、孙中山故居等,凡是与孙中山有关的建筑物,在最醒目之处往往均悬挂其生前手书题辞—— “天下为公”,由此可见,“天下为公”这一传统“民本”思想乃孙中山穷其一生所追求的目标,对其“民权主义”理论影响至深且巨。
本文开篇已述,“民权主义”是孙中山法治思想的理论基础,是“三民主义”的核心内容,关于孙中山“民权主义”思想的具体组成,学界已有定论,即“欧美民主和儒家民本的中西合璧”。[4]但在具体的比例构成上尚有争议,有认为十之八九为欧美民主理念,也有认为儒家民本思想比例占有较大成分。对于这一争议,似可不必深究,因为比例的多少不能改变孙中山民权思想是中西合璧的事实。实际上,孙中山“民权主义”思想中的传统文化成分也不能单纯理解为儒家的思想,上文已述,与儒家同时或后来的各思想家均有涉及“以民为本”的理念,所以应该理解为是对中国传统“民本主义”文化精华的汲取。
在论述“民权主义”思想时,孙中山开宗明义阐明了什么是“民权”:“以人民管理政事,便叫做民权”,[5]254言简意赅,可以说是抓住了问题的核心;又说:“两千多年前的孔子、孟子便主张民权。……由此可见,中国人对于民权的见解,二千多年以前已经早想到了。”[5]262在以后关于“民权主义”的历次论述中,孙中山多次提到了“天下为公”、“民为邦本”等传统“民本”思想。用孙中山自己的话说,即:“余之谋中国革命,其所持主义,有因袭我国固有思想者,有规抚欧洲学说事迹者,有吾所独见而创获者。”[6]60
传统的“天下为公”的“民本”思想只有形式而没有实质内容,最多只是帝王将相的所谓“仁政”而已,与近代的政治实际相距甚远,所以在这方面必须效法欧美。林肯在论述美国的民主政体时用了“民有”、 “民治”、 “民享”三个词语,孙中山把其与“三民主义”的“民族”、“民权”、“民生”相对应,“民权”即“民治”。关于人民如何管理政事,在考察了欧美一百多年民主政治的发展历史后,孙中山得出结论:既要效法欧美,又不能完全仿效欧美。“我们提倡民权,便不可完全仿效欧美”, “因为欧美有欧美的社会,我们有我们的社会,彼此的人情风土各不相同。”[5]319
既然不能完全仿效欧美,那就要有独创,因此孙中山提出了著名的“权能分治”学说,即把国家的政治权力分成两个部分,一部分是“民权”,简称 “权”;一部分是 “治权”,简称“能”。“民权”又划分为四大民权: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和复决权;“治权”又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监察权和考试权。这一对“民权”进行细化及与“治权”紧密结合的理论,形成了孙中山关于“民权主义”思想的独特体系。
孙中山提出“权能分治”的目的,是为了造就一个为人民谋福利的万能的政府,在人民掌握“政权”的前提下,把“治权”交给政府去行使,虽然表面上不是人民直接管理政事,实则确是做到了“人民管理政事”,这也为传统的“民本主义”思想得以真正贯彻实施提供了理论上的保障。
由于受特殊的历史、地理条件及政治、经济因素的影响,中国传统的“民本主义”思想一直处于一种“理想”的状态而未能实施。孙中山在借鉴西方民主政治思想的基础上,通过自己的改造与创新,与“民权主义”相结合,赋予其新的时代内容。通过对汲取了传统文化精华的孙中山的“民权主义”思想进行深入探讨,对构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以及将西方法律学说与当代中国实际相结合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均大有裨益。
[1]黄宗羲全集 (第一册).杭州:杭州古籍出版社,1985.
[2]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M].北京:三联书店,1987.
[3]马克斯·韦伯.儒教与道教 [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
[4]王钧林.孙中山的民权主义与儒家的民本主义 [J].文史哲,2001,(1).
[5]孙中山全集 (第九卷) [M].北京:中华书局,1986.
[6]孙中山全集 (第七卷) [M].北京:中华书局,19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