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管理制度改革探讨

2010-02-14 11:51赵先良
中国矿业 2010年8期
关键词:矿业权储量矿产

赵先良

(国土资源部油气资源战略研究中心,北京100034)

矿产资源具有隐蔽性、复杂性和不均质性,勘查开发周期长、投入大,技术经济和政治环境变化快,资源储量处在动态变化中,投资交易风险高。因此,可靠、及时的矿产资源储量信息,是矿业开发、产权交易、投融资决策及证券交易的基础和保障。矿产资源储量是矿业权价值的核心,高度关联经济利益,认识不足和弄虚作假都对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经济社会利益损失巨大。国内外此类案例不少,因此矿产资源储量评估、评审作为一个重要咨询行业,在国外,特别是矿业活动活跃的国家,都高度重视,除了行业自律规定外,对涉及公共利益的评估在法律上也有相关规定。

1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管理改革回顾

我国对矿产资源的真实可靠非常重视。经原苏联顾问提议,1953年中央政治局研究决定成立全国矿产埋藏量鉴定委员会后,1954年起陆续成立了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省(区、市)矿产储量委员会,对矿产储量进行审批,委员会的主任一般由部长、副省长担任。1996年全国储委改为全国资源委,主任由邹家华副总理担任。储量审批在文革期间被认为是关、卡、压,储委被撤消,这期间产生了大量不合格报告和报废的资料。1980年前后,有关工业部委吸取教训相继成立了部门储委,1983年恢复全国储委,并在部门储委的基础上设立9个专业委员会,对文革期间提交的矿产储量进行了复核。1986年《矿产资源法》第十三条对储量审批进行了规定,1987年国务院决定加强储量审批成立国家矿产储量管理局。作为全国储委的实体办事机构,除石油天然气储量专业委员会外,其他8个委员会撤消。1994年,国家矿产储量管理局并入地矿部,与资源司合并组建矿产资源局。1998年机构改革时,对储量审批制度也进行了改革,具体审查业务剥离由储量评审中心承担,行政管理进入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司(简称储量司)。虽然储量司业务范围不断扩大,但至今储量评审管理仍是该司的核心业务之一。

随着改革开放和矿业投资主体的多元化,除国家对国有投资和储量管理仍需要储量评审外,社会公众、投资者、贷款者、证券交易者、资产交易者都需要相应的评审评估服务。对于市场主体所需要的储量审查由政府负责,意味着政府承担了市场投资风险,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则和中央精神,需要改革。国土资源部成立后,联合发改委等4部委对储量审批制度进行改革,将审批分为评审认定两个程序,评审工作由评审机构承担,评审后则由政府进行合规性审查认定。与此同时,国土资源部与人事部共同设立执业资格制度,储量评估师和评审机构由国土资源部认定管理。目前,有各类评审机构37个,储量评估师1191人,但正常参加评审工作的不足一半,专职在评审机构供职的更少。

国务院在200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取消了矿产储量评审认定、评估师资格认定、评审机构资质认定、工业指标认定4项政府审批事项,评审认定改为评审备案。评估师和评审机构资质管理改革,因种种原因实际没有改到位。

2 矿产储量评审及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矿产储量审批、评审制度历史悠久,计划经济色彩浓厚,虽一直处于改革的浪潮中,但改革难度大。尤其在前几年矿业权有偿出让问题较多时,矿产储量评审在评估价款中起至关重要作用。大部分省(区、市)对改革评审制度、开放储量评审持谨慎态度,要求继续保留事业性质的评审机构。由于此事争议很大,改革一缓再缓,直到今天也没有本质改变。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化,矿产储量评审管理制度越来越不适应形势的发展。

2.1 矿产储量评审备案定位模糊

矿产储量评审最根本的目的,是保障有可靠的资源基础,降低矿产开发和交易风险。由于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投资主体多元化、评审需求多样化、目的追求的多向性,使人为干扰因素大为增加,弄虚作假现象不可避免,矿产储量评审已从单纯的技术把关,演变成各种利益角力的场所,评审风险大大增加,已成为高风险行业。目前,评审机构绝大多数是事业单位,不分性质、目的,都由其评审,难免百密一疏,连带政府承担无限责任。同时,统一由政府评审备案,混淆了政府、企业、中介、社会应有的角色分工。评审备案是由评审认定演化而来,在现实行政审批环节中,评审备案证明仍是重要的行政要件,利益相关人也将其作为重要的招牌,政府备案成为最后一道把关关口,乃起着市场风险担保作用,随时都有可能成为被告,成为追偿的对象。这种由政府机关和其事业单位大包大揽的定位,风险太大。

2.2 评审机制隐患大

在计划经济时期,储委审批储量有严格的质量控制要求,不仅地质勘查有质量控制体系,储委还要抽查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以保证在源头上保障矿产储量的可靠。矿产储量评审最为关键的是基础资料的可靠,仅评审地质勘查报告,只能保证合规性和合理性,不能保证真实性。国土资源部成立后,地质资料的真实性由矿业权人作出承诺,评审机构不再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查,背离了评审的宗旨和目的,脱离了应有轨道,给不法者提供了漏洞。

2.3 储量评估师职责不清,评审质量令人担忧

在绝大多数评审机构中,职业评估师只有几名,大部分是外聘评估师。而要评审的报告涵盖不同的矿种、矿床类型、矿床规模和勘查手段,评估师一专多能、跨专业评估的现象很普遍,而且报告多,评审时间短,难以消化。外聘评估师责任义务不明确,评审工作不规范,责任约束机制不健全。评估师老化与不足并存,青黄不接,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的新技术、新方法勘查,尤其是数学化、数字化、信息化的资源储量评审工作。

2.4 市场垄断改革发展缓慢

在国际上,大量需求是储量评估,向后延伸就是矿业权(矿资产)评估,两者没有明显界线。评估机构以评估形式为主,个别情形下也采用评审形式,但都是市场化的评估体制,遵守法律规定,遵循自律原则和行业规范。由于勘查开发过程长,交易需求多样,因而储量评估也呈多样化发展。我国自1954年起,就采用评审机制,主要对勘查报告进行审查,中央和各省(区、市)分工负责。除个别省外,至今这一体制和机制没有大的改变,基本上是一省一个机构,政府主导分割评审市场,处于垄断状态。十余年来,评审管理改革争论多,发展少,除几个试点机构外,没有发展评审机构,新领域不能开拓,国内市场不统一,国际市场进不去,即使是我国企业境外上市,我国机构也没有资格评估。一些市场需要的储量评估、咨询游离于评审体制外,管理处于真空状态,评审空心化趋势显现。

2.5 储量评审客体不明确

评审客体与评审定位是一致的,定位不清,客体必不清。在计划经济时期,储量审批目的、要求是明确的,就是为矿山建设提供资源和地质保障,满足设计要求,避免国家建设失误。审批制度改革后,储量评审目的不清楚,为矿山建设把关的评审,显然不是事业单位该做的事,因此一度提出评审是为政府进行储量登记统计把关。如何是这个定位,储量评审就不可能有发展,因为偏离了评审的主要功能和主战场。近几年,频现矿井在基建时瓦斯爆炸、地下水涌出等安全事故,这与只重视资源储量本身而放松开采技术条件要求和审查不无关系。

3 改革的初步建议

矿产储量评审评估的主要功能,可以概括为:一是保障矿业投资和建设有可靠资源;二是保障交易安全;三是保障社会公众投融资安全;四是保障信贷安全;五保障政府管理决策安全。主要用户有政府(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采矿权登记机关、矿业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部门)、投资人(矿业权人、矿业项目投资人、矿业权交易者)、矿山企业(矿山项目管理和生产者)、事业单位或中介机构(矿山设计及经济研究机构、矿业权评估机构)、金融机构(银行、股票交易所及监管部门)、社会公众(证券投资者、股民)、民事诉讼主体及其他需要咨询的潜在投资人。其中,可分为直接服务对象和间接服务对象。因此,要根据上述不同功能、不同目的、不同对象,进行有针对性的服务和制度设计。

3.1 政府管理行为与用户需求行为分开

矿产储量评审评估属于中介咨询服务,经常作为独立第三方开展服务。政府对于评审评估,与资产评估、法律服务等领域没有区别,都有管理和用户两重身份。从管理者角度说,政府管理评估市场,进行评审备案,不是为评估评审结果把关,而是培育和建设统一有序竞争开放的市场,并对市场活动进行监管,保障市场秩序,对共性问题进行规范,对评审市场总体发展把关。从用户角度说,政府许多领域需要评审评估服务,除登记统计数据需要准确性外,更为主要的是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政府管理所需的评审,如国家规划布局、矿业权有偿出让评估、矿业权收购储备评估、矿业项目上市评估及年度信息披露、项目立项核准等,通常以政府采购服务的方式进行,也可自己组织力量评审。由于两种身份经常以同一主体出现,容易混在一起。把两者分开,各司其责,有利于廓清职责,有条有理地管理和使用。

3.2 政府评审需求与市场评审需求分开

主要是理清政府角色与市场角色,政府做政府该做的事,不要代市场应该做的事。实际上,政府需求与企业需求、银行需求、投资者需求是不一样的,评审的目的、尺度、标准都有可能不同。比如,对同一个矿床的储量评估,政府从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评估资源储量;受让方根据自己的生产管理水平,可以按更高水平或更低水平评估;而银行为谨慎起见,一般按保守的水平进行评估,不同水平反映在工业指标的不同,评估的结果也就不一样。因此,试图用政府规定的一种模式、水平来解决多样化的市场问题是困难的。强行之,只会应付走过场,且对政府形象产生不好影响。

3.3 不同政府部门的评审需求分开

不同政府部门对评估评审的要求也不同,即使要求相同责任也不同。该是别的部门承担的责任,应由他们规定,国土资源部也不要越俎代疱,替他们评审把关。比如证券市场储量信息披露,各国要求不同,哪个级别储量能披露,哪些不行,要由证券管理部门规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可的普查资源量、推断资源量,因其可靠程度太低,证券部门可能不许作为矿资产上市。各部门对评审评估都有特色要求,对评估市场是好事。

3.4 资源储量评审与评估共存

以合规性、合理性审查为主的评审(Review)和以真实性再现为主的评估(Evaluation),是两种有区别又有联系的评估方式,使用的范围不同,但都是基于第三方提出公正评判,或为雇主提供最恰当的建议。对于高真实性要求的,如矿业权交易、矿山建设、银行贷款、诉讼等涉及重大利益诉求的,一般采用评估形式,根据标准规范、地质规律和原始资料编制评估报告,必要时实施工程验证。政府登记统计、立项核准等不对市场风险承担责任的,可采取评审形式,根据标准规范、地质规律和政府规定对评估报告、资源储量报告等地质报告进行审查。几十年来,评审工作已自成体系,但评估市场没有建立,也没有相应的规范和规定,但作为第三方独立咨询机构,采用评估形式更能保证真实性。

3.5 由矿产储量评审向储量评估发展

按理说,无论评审评估,都应针对资源量/储量两类,但从建国初就是对矿产埋藏量,后来也叫地质储量、矿产储量,现在叫资源量进行审查。目前,我国仍是对地质队、矿山提交的地质报告、核实报告等进行资源量审查,对储量的审查还没有能力。我国储量的形成不是评估出来的,而是由矿山设计院在可行性研究或矿山设计时,依据评审的资源量设计出来的,一般矿山也是按设计估算储量或调整储量的。随着矿业权交易的活跃,受时间、任务、资金等限制,不可能事事都要设计院进行正规设计,因而一些有相关专业特长的人士模拟开发进行储量评估,评估结果一般也能做到八九不离十。评估储量是评价项目可行性、确定资产价值的重要内容,也是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重要内容,更能精确地表达矿山生产力和价值,是重要的评估市场领域,要大力培育和支持。

3.6 要继续坚持市场化、中介化、职业化的改革方向

无论是评审还是评估,主要的业务量在市场,一些政府行为也可采用市场的方式实现。因而,评估评审的市场化、评估机构中介化、评估师职业化是改革的方向,这不仅是评估评审市场的需要,也是事业单位改革的需要,不应动摇。资产评估、矿业权评估所走的道路,虽然有问题,但总体上是健康发展的,也是不断完善的,其经验可资借鉴。矿产储量评审中介化、市场化、职业化的试点也要好好总结,逐步建成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矿产储量评估评审体制和机制。从步骤上,可先把从事政府管理支撑的剥离出来,继续由事业单位评审评估,纳入公益一类进行管理,其他为市场服务的,改制或脱离政府成为中介机构。对于走向中介机构的,应当给予鼓励,尤其要保证全国统一市场,打破地域和行业垄断,在市场中形成一批肯干评估机构,并能参与国际竞争。

3.7 规范评审和评估机构

1998年以前,我国对此类机关叫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后来评审与认定分离,从事评审工作的机构称为评审机构,一直是政府的延伸。随评审市场的发展,试点生产了一些市场化的评审机构,也有称评估机构。考虑习惯和传统,从改革角度,可以把为政府支撑服务的事业机构称为评审机构,主要为政府把关,以评审方式为主。为市场服务的可统称为评估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采用评审方式或评估方式,鼓励以评估方式为主。评估机构要独立运行,符合资格要求,参加自律组织。评审机构依附于本级政府部门,不参与市场竞争(政府所属机构退出市场竞争是改革成功的关键),可不作资格要求,也无需参加自律组织,但可受政府委托或职能规定,协助政府对评估市场进行监管和服务,开展技术规范及管理制度研究。

3.8 明确评估权责

不论是引用他人报告、数据,也不论委托人是否有承诺,评估师及评估机构应对评审(估)结果负责(最高法院有正式解释意见)。评估报告、评审意见书具备独立法律效力,应直接作为项目申请审批、核准、备案及相应登记统计的法律要件,是用户使用和决策的依据,无需政府审查。这不仅是分清责任,也是促使评估机构真正认真起来,把评估作为一种职业、一种责任。也可促使政府转变管理职能,加强监督管理,使评估市场走向正轨,健康发展。

3.9 积极研究平稳过渡

矿产储量评审制度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在积极研究国外同行的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的同时,有针对性的引进和消化。同时,对中介化、市场化试点的辽宁、浙江、广西几个储量评审机构的评审活动进行调研,总结这些省的评审管理经验和得失。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形成中国特色的、与国际接轨的储量评估体系和机制。在改革过程中,要有总体方案和进度安排,政府所属评审机构应当先定位,限期退出市场,各类机构在各自承担法律、民事责任的基础上,发挥评估机构的市场咨询作用。两者之间合理衔接,防止市场需求和监督管理的脱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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