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玲玲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医院,湖北 浠水 438200
2009年,国家卫生部出台的 《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根据病情的轻重缓急将医院护理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明确了医护共同参与决策,规定了各项护理级别的病情依据与临床护理要求。但是随着社会的变迁和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维权意识和对享受高品质服务的要求都在逐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的高低是制约医院的发展和竞争力的重要因素,而护理工作的独特性使得护理服务质量的满意率在医院整体服务满意率占据很大的比重[1]。但是笔者发现在该项分级护理制度临床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对我院六大科室的 34位医生、62位护士及 50名住院病人分别进行访谈调查,深入剖析存在的具体问题及相关的应对策略,现将分析结果总结如下。
分级护理制度规定,由医生根据病情轻重缓急来决定患者采用何种护理级别,然后由护士具体执行相应的护理措施,分级护理成了临床一个基本医嘱。由于我国目前对临床医生没有进行系统的护理专业知识培训,分级护理本身又没有一个相对客观、具体的分级依据,医生不能很好地界定特别护理和Ⅰ、Ⅱ、Ⅲ级护理,往往根据主观感觉或经验确定护理级别、随意性较大。
我国的护理人力资源十分紧张,远未达到卫生部 1978年出台的标准,浙江省 2001年调查县及县以上的医院床护比例最低 1.000:0.385,最高 1.000:0.548。分级护理制度中要求对一级护理病人 15-30分钟巡视病房 1次,该标准既概念模糊,又不可不执行。每次巡视病房做什么,全面评估病人病情,还是监测生命体征,是否需要记录,无明确规定。
由于部分护理级别与患者实际需求存在差距,某些要求又规定得过细 (如几分钟必须巡视患者 1次),一些维权意识较高的患者及家属,对照护理要求,认为没有得到相应的护理服务,护理工作未按规定执行,而引发纠纷,其有一案例是某医院医生为一功能性子宫出血患者开了Ⅰ级护理,在患者病情稳定后,未及时更改医嘱,患者住院期间不慎意外摔倒造成损伤,以护士未按规定时间巡视,未得到相应护理由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
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临床护理工作处于从属地位,护理人员在某些可以作出专业独立行为的情况下,放弃自己的专业权利,未能意识到自我的能力和专业上的自主权。也要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护理理念,用最小的劳动强度,最少的服务时间达到最有效的护理,体现护理学科的独立性,规范护理服务行为,提高患者对护理服务的满意度[2]。
建议将病人的自理能力分为不同活动度,并将此项标准融入到现行的分级护理制度分类标准中,护士根据病人的活动度,给予相应的生活协助,病情监测与生活护理应分别分级分度,匹配使用,基础护理项目应根据病人的具体情况,分别对待,以便使分级护理制度更实用,便于操作,更加节约有效得利用医疗资源。
分级护理制度病情依据不可能涵盖所有疾病,建议用生命体征监测时间的长短,作为病情轻重的依据,取消巡视病房时间,提高此项措施的可操作性。
定期对医护人员开展分级护理制度的相关培训。将制度的实施细则发放到各科室医生办公室内,护理人员针对患者的病情及医生开具的护理级别医嘱,自查是否合适,如有异议,及时与医生进行沟通,向医生提出合理建议,使其对不恰当的护理级别医嘱及时做出适当的修改。同时定期抽查医生开出的护理级别医嘱及护士的执行情况,并将此项评估结果与年终绩效考核挂钩,以督促医护人员能够自觉学习并熟练掌握分级护理制度的内容,规范自己的日常工作。
[1]周荣慧.医院等级护理服务标准公示的动因与成效 [J].护理管理杂志,2003.3(1):19.
[2]包新慈,唐琼.患者分级护理决策方式的现状调查与分析 [J].实用临床医药杂志 (护理版),2009.5(12):128-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