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古英国政府对地方特权的政策初探*

2010-02-09 23:32蔺志强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年3期
关键词:百户王权中古

蔺志强

中古英国政府对地方特权的政策初探*

蔺志强

众多贵族特权领地的存在是中古英国地方自治制度的表现,但这种自治的性质需要重新评价。几个拥有高度自主权的特权领地都是特定军事、宗教或政治背景下形成的“特区”,不足以改变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全局;大量由教俗贵族管辖的所谓“私有”百户区的存在,是王权封赏的结果,也是在中央官僚体制不发达的情况下采用委托治理方式的体现,并不是以牺牲王权为前提自发形成的。随着12世纪以后英国王权的进一步增强,这些地方特权受到严格制约,其滥用被有效遏制,王权还不断尝试突破既有的特权,使地方自治的实践日益成为王国统一政府体系的有机成分。

王权;贵族特权;自治

自治有不同的层次,有基层居民社区相对于各级政府的自治②赵文洪:《中世纪欧洲村庄的自治》,《世界历史》2007年第2期。,也有地方贵族领地相对于中央王权的自治,本文所指主要为后者。一般认为,中古英国实行地方自治,一方面证据在于从郡、市到百户、村舍,地方社会的组织与运作都由当地人参与和决断,中央王权很少插手。这基本属于上述第一个层次的自治,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在近代以前的世界,地方社会的运作都有类似的特点,比如国内学界对华南宗族社会的研究就证明了这一点,因此英国的现象并不特殊。另一方面的证据,则在于当时英国存在众多的“特权领地”(Liberties),其领有者享有各种“特权”(Franchises),中央王权“无权”插手。这被视为中古英国的独特之处。很多人从地方政权分割或侵蚀中央权力的角度着眼来研究这一问题,认为上述现象表明中古英国地方政权对中央权力拥有某种“豁免权”( Immunity),新版的多卷本《牛津英国史》更称这样的国家在某种意义上像是“联邦”,而非统一体③Michael Prestwich,Plantagenet England,1225-1360,Oxford:Clarendon Press,2005,p.68.。国内的相关研究也经常沿着同样的思路,强调中古英国地方社会抗拒中央王权的这种独特传统,进而证明其对现代西方政治制度发展的特殊贡献。

应当说,这种学术路径揭示了中古英国政治社会的一些事实和特点,但是在研究视角、叙述方式和事实判断等方面都存在一些风险。最重要的一点,是这种单向度的视角和叙述方式客观上容易低估甚至忽视中央王权驾驭地方政府的意愿和能力,从而对地方特权得以存在的基础及其运作的特点做出脱离实际的判断,夸大地方的独立性和对中央权力的抗拒,进而影响到对当时地方自治真实情形的认识。

事实上,变换一个视角,自上而下地观察中古英国王权对待地方社会的政策及其成效,往往会有令人耳目一新的发现。近年来国内已有学者进行了有益的尝试,无论是王权对郡政的整饬①孟广林:《前期英国封建王权对地方郡政的整饬》,《世界历史》2000年第1期。,还是对十户联保制度的推广②李云飞:《论十户联保制与中世纪英格兰的王权制》,《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都足以使我们正视中古英国王权在地方的有效存在。目前,关于中古英国王权与所谓“最能体现自治特色”的各种特权领地的关系问题在国内尚未见专门的讨论,国外的研究也众说纷纭,一些如前所述的流行看法颇有可议之处,因此本文准备沿着这种思路,从王权对地方特权政策演变的视角,以十二三世纪为重点,阐述对这一问题的一些粗浅看法,以期对全面客观地认识中古英国中央政权与地方的关系有所促进。

一、特权、特权领地及其地域范围

这里涉及两个概念需要首先澄清,即特权和特权领地。一般而言,前者是指臣下可以执行正常情况下应属王权的某项职能的权利,而后者是指数种此类特权的结合以及它们得以实行的地域范围。不过少数时候这两个词可以互换,既表示权利,又表示地域③W.L.Warren,the Governance of No rm an and Angevin England,1086-1272,London:Edward Arnold,p.206.。特权的共性是“由私人行使属于国王的权利”④D.W.Sutherland,Quo Warranto Proceedings in the Reign of Edward I,1278-1294,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3,p.5.。有学者根据英文Liberty的现代意义,把这种特权领地翻译为“自由领地”,这容易与我们今天对自由的理解产生混淆,从而误导读者。在中古时代,Liberty的持有确实具有某种在领地内“自由”行事的意味,但这只是领主的自由,对普通民众而言,无论在Liberty内外,等待他们的只有“奴役”。因此对这种只是小部分领主才拥有的权利更合适的称谓应该是“特权”。从特权到自由,还有漫长的道路⑤Alan Harding,“PoliticalLiberty in theMiddle Ages”,Speculum,Vol.55,No.3(Jul.,1980),p.441.。

贵族特权领地在中古英国存在的范围非常广泛,而且种类繁多,不同特权领地内享有的特权也有很大差异。其中有一类地位最特殊、特权最彻底的领地,是所谓“可行使君权的领地”,即“巴拉丁”(Palatine,或Palatinate,来自拉丁文Palatinatus)。中古时代英格兰先后存在过3个有确定头衔的巴拉丁领地,分别是达勒姆主教区(Durham)、柴郡(Cheshire)和兰开斯特郡(Lancaster)。达勒姆的特权最为古老,也最为突出。其主教兼有宗教和世俗管辖权,拥有最高司法权,自行审理王座之诉,王室法庭签署的令状在其领地内无效。当地不向国王缴纳与其他地方相同的税赋,甚至不选派代表参加议会。由于拥有巨大的自主权,1302年达勒姆主教的一位手下曾这样宣称:“英格兰有两位国王,一位是戴王冠的国王陛下,一位是戴主教冠冕的达勒姆主教大人。”⑥C.M.Fraser,“Edward I of England and the Regalian Franchise of Durham”,Speculum,Vol.31,No.2(Apr.,1956),p.329.现代也有学者称达勒姆“事实上是独立的”⑦Michael Prestwich,Plantagenet England,1225-1360,p.68.。柴郡和兰开斯特拥有的特权与达勒姆类似,不过取得巴拉丁地位较晚,柴郡在13世纪,兰开斯特则要到14世纪后期,而且这两地一直派代表出席英格兰议会。在3个巴拉丁领地之外,英格兰还有一个接近巴拉丁的拥有巨大特权的领地,即威尔士边区(WelshMarch)。那里也不需向国王纳税,不接受国王的令状,民众不可向国王的法庭上诉,领地内的行政司法事务均可拒绝王室官吏干预。

除这几个囊括一个甚至几个郡的“高级”特权领地之外,当时更多的是掌握在地方教俗贵族手中的小范围的“普通”特权领地。多数情形是:某伯爵或某主教在其领地内的某一部分获得司法或行政特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代行中央政府的某种职能。这些特权领地往往在某一郡内,包括几个百户区。比如萨福克郡内的伯里圣埃德蒙兹(Bury St Edmunds)特权领地,就包含当地的修道院长领有的八个半百户区,在其范围内,修道院长拥有与郡守相同的权力,而郡守无权插手其内部的事务。在伊利(Ely)、拉姆西(Ramsey)等著名的宗教胜地,还有不少类似的特权领地掌握在主教、修道院长等教会首脑手中。加上为数更多的世俗贵族拥有的这类特权,造成了中古英国的一个特殊的现象,即大量百户区是所谓的“私有”百户区。据英国中古地方史研究的权威坎姆教授统计,在爱德华一世即位时(1272年),全英格兰总共628个百户区中,有358个由贵族领主掌握①HelenM.Cam,The Hundred and the Hundred Rolls,London:Methuen,1930,p.137,p.138.。虽然这一被广泛引用的统计是以是否拥有主持当时已经作用大减的百户法庭的权利为依据的,但也充分说明了英国地方特权存在的广泛性。而且有一个值得注意的趋势,即这种“私有”百户区在诺曼征服之后是不断增多的,比如在威尔特郡( Wiltshire)的38个百户区中,1066年时只有不超过6个百户区在贵族手中,到1194年时已翻了一番,到1275年更增至27个,只剩11个百户区由王室官吏掌管②H.M.Cam,“The Evolution of theMediaeval English Franchise”,Speculum,Vol.32,No.3(Jul.,1957),p.436.。另外,中古英国还有大量市镇拥有类似特权领地的自治权,但其特权来源与管理都比较复杂,不只涉及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故本文不做单独交待。

陶瓷的理化特性见表1。复合NCTD后生物陶瓷孔隙率由72.12%变为74.13%,钙磷比由1.51变为1.49,力学强度由3.28变为3.20,复合NCTD后生物陶瓷与未复合陶瓷在生物力学及钙磷比上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

这类特权领地的自主程度与巴拉丁不可相提并论,特权内容也因贵族身份的不同而各异。不过一般认为,特权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可以拒绝郡守等由国王委任的官吏进入贵族的“私有”百户区处理行政司法事务。13世纪形成的所谓“转抄令状”(Return of Writ)特权就反映了贵族的这种权利。这里的return来自拉丁文“returnum”,意为“抄本”。当时,无论是为国王收取债务的普通法令状还是财政署令状,都由郡守负责实施,要在郡法庭上公开处理。但是对于有特权拒绝郡守和其下属踏上其领地的贵族,令状的实施就有困难。郡守最初是把令状直接转交给领主的官员来执行,但因郡守仍是令状的最终负责人,因此这种做法使郡守面临很大的风险。最后逐渐形成了一种折衷的程序:郡守如果在令状实施中受到某特权领地的阻挡,就签一个命令给特权领有者,该命令转抄原令状的内容,再加上一句“我命令你执行国王的命令”,最后加盖郡守的印章。这样令状的实施转交给领主的官员来负责,但郡守仍握有令状原件,可以在必要时质询领主。这种得到和执行“转抄”的国王令状的特权就称为“转抄令状”特权③M.T.Clanchy,“the franchise of return ofwrits:TheAlexander Prize Essay”,Transactions of the Royal Historical Society,5th Ser.,Vol.17(1967),p.60.。13世纪国王在给贵族颁发特许状时,一般会写明该特权领地享有“转抄令状”的特权。这项权利遂成为我们今天知道贵族在某领地内享有特权的一个证据。不过,并不是所有的“私有”百户区都拥有“转抄令状”特权,如威尔特郡的28个“私有”百户区中有16个拥有该特权,而德文郡的33个“私有”百户区中,只有2个拥有该特权④HelenM.Cam,The Hundred and the Hundred Rolls,London:Methuen,1930,p.137,p.138.。此外还有不少其他形式的特权,如主持十户联保会(View of Frankpledge)的特权、动物禁猎权(Warren)、开办市集权等,五花八门,不一而足。

二、特权与特权领地的来源

至此,我们已有充分理由认为中古英国确有比较广泛的地方自治现象。那可不可以进一步推论,说它证明了贵族对王权的分割和削弱,或地方对中央权威的屏蔽与对抗呢?“私有”百户区的不断增多,是否与通常认为十二三世纪英国王权不断增强的看法相悖呢?要检验这个推论,首先需要回答一个问题:这些自治特权从何而来?

搞清起源问题对于客观评价包括几个巴拉丁在内的“高级”特权领地的地位尤其重要。习惯上,巴拉丁领地是被作为英国地方自治的典型代表来介绍和研究的。巴拉丁拥有的特权也常被作为地方政权拥有独立性的铁证,进而用以归纳整个地方社会的格局。其实从词源学上考察一下就可以消除对巴拉丁的一部分误解。巴拉丁最初来自罗马时代的官职,在加洛林王朝得以保留。巴拉丁是国王身边最信赖的官员,常常为国王代行重要的地方治理任务,有点类似我国古代的“钦差大臣”。在诺曼征服后的英国,巴拉丁由古意延伸,转而专指由国王托付给其信任的贵族代为治理的一种领地,其领有者称为“巴拉丁伯爵”(Comes Palatii)①FrancisA.Mullin.“The Palatinate ofDurham”,The Catholic Historical Review,Vol.21,No.2(Jul.,1935),p.177,pp.177-189.。

更重要的是,巴拉丁特权在中古英国数量很少,并没有普遍意义。少数几个巴拉丁之所以得到国王的委托治理权,享有高度自治,是特定的军事、宗教和政治因素作用的结果。换句话说,它们都是在复杂背景下形成的“特区”。

首先,从地理位置上看,达勒姆、柴郡、兰开斯特和威尔士边区这几个高度自治的领地都位于英格兰的西部和北部边陲,长期面对来自苏格兰和威尔士的安全威胁,战略地位十分重要。诺曼征服之后,国王委托值得信赖的贵族主持当地军政事务,维持或扩大其自主权,甚至包括征兵、开战等权力,是在中央政府鞭长莫及的时候保证边疆稳定的最好选择。一旦边疆有事,这些地方可以不必等待中央的号令,迅速动员起来抵抗侵扰。这对于长期没有常备军的中古英国来说至关重要。因此,军事考量是这些特权领地存在的一个重要的缘由,是它们的共性。而这些背景在其他普通特权领地并不突出。

其次,宗教背景也是获得高度自治权的一个重要基础。达勒姆就属于这种情况。当地除了具有重要战略意义,还有特殊的宗教地位。它是7世纪时推进英格兰北部基督教化的一位重要圣徒圣卡斯伯特(St Cuthbert)主教的遗骨保留地,也是《英吉利教会史》的作者圣徒比德(St Bede)的墓地所在。由于圣卡斯伯特被视为整个英格兰北方的保护神,因此从10世纪左右开始,达勒姆主教座堂便是英格兰最重要的朝圣目的地之一,达勒姆主教辖区借圣卡斯伯特的影响,在诺曼征服之前就拥有很高的自主权。威廉一世入主之后,为了得到教会的支持,扩大其所谓神授王权的基础,便保留了当地的高度自治地位,达勒姆主教也具有了作为教会领袖和国王伯爵的双重身份②FrancisA.Mullin.“The Palatinate ofDurham”,The Catholic Historical Review,Vol.21,No.2(Jul.,1935),p.177,pp.177-189.。11世纪修建的达勒姆主教座堂是中古英国最辉煌的教堂之一,如今也是全球闻名的世界文化遗产。除了达勒姆,还有像坎特伯雷大主教辖区等重要宗教胜地的自治权也来自同样的原因。

再次,高度自治特权的获得与某些个人的政治影响息息相关。比如柴郡获得巴拉丁地位,与它在1237年之后由于原领有者绝嗣而落入王室手中有很大关系③JamesW.Alexander,“The English Palatinates and Edward I”,The Journal of B ritish Studies,Vol.22,No.2(Spring,1983),p.5.,而且从1254年起它长期被作为王太子即位之前的封地。达勒姆在13世纪后期的自治地位迅速提高,很大程度上应归功于达勒姆主教安东尼·伯克(AnthonyBek)与国王爱德华一世之间密切的个人关系④C.M.Fraser,“Edward I of England and the Regalian Franchise of Durham”,Speculum,Vol.31,No.2(Apr.,1956),p.334.。而兰开斯特公爵领地上升为巴拉丁领地,则是14世纪王室内部权利平衡的结果。兰开斯特公爵约翰·冈特(John of Gaunt)与“黑太子”爱德华是爱德华三世最有能力的两位王子。在1376年爱德华三世去世,黑太子的儿子理查二世幼年即位后,约翰作为皇叔和势力最大的贵族,担任摄政代行王权⑤蔺志强:《中古英国的幼主托孤与王权运作——以亨利三世时代早期为主的考察》,《历史研究》2009年第2期。。1377年,约翰通过议会将兰开斯特提升为巴拉丁领地,行使几乎全部王权①S.K.Walker,“Lordship and Lawlessness in the Palatinate ofLancaster,1370-1400”,The Journal of B ritish Studies,Vol.28,No.4(Oct.,1989),p.329.。巴拉丁作为一种高级特权领地也是从这时才在法律上有了明确的界定。

可见,上述这些高级特权领地都有各自的特殊背景,但它们都是由中央王权认可或设立的,而且在地方政权中占很小的比重,在特权领地中也是凤毛麟角的特例。以它们的特权地位来说明中古英国中央王权与地方的关系,就如以香港、澳门的情况来说明中国的地方管理制度一样不靠谱。

所以,问题的关键是除了几个巴拉丁之外的大量普通特权领地从何而来。由于数量众多、背景各异,很难对所有的特权来源都给出确切解释。不过根据13世纪特权调查反映的情况看,这类特权领地大概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有“传统”基础的特权领地,一类是有合法凭据的特权领地。

所谓有传统基础的特权领地,其实换句话说就是在面对调查时拿不出合法凭据的特权领地。这类领地的领主贵族往往以自古以来即享有该特权为自己辩护,也就是所谓传统基础。有这样一个来自编年史的广泛流传的故事:一位贵族面对爱德华一世的特权凭据调查(Quo Warranto),拿出一把生锈的宝剑,说:“看,这就是我的凭据。我的祖先追随私生子威廉(指征服者威廉一世)来到这里,用这把宝剑征服了这块土地,我也将用它来捍卫我的权利,谁也休想夺走。”②Michael Prestwich,Edward I,Yale University Press,1997,p.259.我们自然会对这样一个传奇性故事的可信度保持警惕③HelenM.Cam,Liberties and Comm unities in Medieval England,London:Merlin Press,1963,p.176,p.175.,不过它确实反映了当时的一些事实或贵族的心态。一些早期的特权领地可能具有原发性,来自王权对军功贵族或宗教领袖等既有权利的默认,经过几代之后,贵族便认为这些特权是“传统”的,因而是不可剥夺的。但是,正因为缺乏直接的证据,所以这些“传统”权利往往最具争议,也因其没有对特权范围和内容的明确规定而容易成为贵族滥用特权的温床。爱德华一世进行特权调查时最初对这类特权一律不予承认,但由于阻力较大,最后以一个折衷的办法来规范这种特权,要求所谓“自古以来”(Time immemorial)的特权,必须拿出旁证,即至少是从理查一世时代起一直在该领地行使行政司法自治的证据。不过坎姆认为爱德华一世从一开始就采取了这个政策,并没有中途发生转变④HelenM.Cam,Liberties and Comm unities in Medieval England,London:Merlin Press,1963,p.176,p.175.。

所谓有合法凭据的特权领地,其地位是通过国王颁发的正式授权文书获得的。这种文书就是特许状(Charters),它一般会明确规定特权的内容和范围,较少产生争议。中古英国国王看起来十分乐于签发此类特许状,这也是导致前述“私有”百户区数量不断上升的直接原因。研究者的统计表明,亨利二世至少签发过52份特许状将百户区特权赐予贵族,似乎他并不担心这一做法会损害其扩大王室司法管辖权的政策。而随后的几位国王都继续这一做法,并一直延续到中古晚期。现存档案表明,约翰王曾封赐55个百户区给贵族,而亨利三世的百户区封赏数量达到了108个⑤HelenM.Cam,The Hundred and the Hundred Rolls,p.138.。

这类有合法凭据的特权领地占“私有”百户区的大多数,因此弄清它们的来源又是把握当时地方自治性质的重中之重。没有证据表明任何这类特许状是国王被迫签发的,相反,从亨利二世到爱德华一世时期,英国王权都很强势,而且不断扩张,这些特权的赐予与这一大势并行不悖。研究表明,国王通过特许状封赐特权的做法在盎格鲁—萨克森时代即有,最初是作为对功臣或重要贵族进行金钱奖赏的替代品,即在国王手头缺乏足够现金的情况下,由受封者自行获取封地上的财政收益⑥H.M.Cam,“The Evolution of theMediaeval English Franchise”,Speculum,Vol.32,No.3(Jul.,1957),p.428.。而在诺曼征服之后,特权封赏行为也是国王在行政法律体系欠发达的情况下,“低成本”地扩大其对地方的影响和控制的重要手段之一。得到赏赐的贵族,有的是在当地有影响的世家,国王以特权赏赐换取忠心,但更多的是国王栽培的新人,以此跻身高级贵族行列,代国王维持王国的地方秩序。它是一种便利的赏赐形式,也是王权可以换取忠心的最有效资源,一方面满足了贵族依靠特权增加收入的要求,另外也使被赏赐的功臣或贵族更忠心地分担国王在地方统治的责任。这是在制度不发达和资源短缺的背景下的“人治”设计,虽有隐患,但在中世纪是常用的方法,也是合理的思路。

总之,地方特权的形成显然不是以牺牲中央权威为代价的自发行为,更不是地方贵族与中央王权对抗的结果。无论大小特权领地,都是在中古时代的特殊背景下,由王权认可或启动的一种地方管理的制度安排。王权是这种制度的主动方,特权贵族的地位来自王权的“委托”。在13世纪时就有人对特权的这种性质予以阐明,最著名的是法学家勃拉克顿(Bracton)。他提出一个明确的法律理论,声称国王的权利不可让渡,因此将特权视为国王权威的委托(delegated);如果受托者不能正当履行权利,便可以被国王收回①H.M.Cam,“The Evolution of theMediaeval English Franchise”,Speculum,Vol.32,No.3(Jul.,1957),p.440.。1305年,当达勒姆主教伯克的势力已成尾大不掉之势时,国王便使用这一理论削夺他的权利。伯克认为几位进入其领地传递国王敕令的信使侵犯了他的特权,并予以逮捕,此举触怒国王,王室法庭以伯克“大胆地宣称自己拥有王权”为由,剥夺了他管理达勒姆特权领地的权利②C.M.Fraser,“Edward I of England and the Regalian Franchise of Durham”,Speculum,Vol.31,No.2(Apr.,1956),p.340.。

三、王权对地方特权的制约与突破

那么,下一个问题就是,地方特权产生之后,是否会脱离中央的监控,从而在客观上削弱了王权呢?

看起来有导致这种结果的很多种可能性。首先是在特权的内容和范围方面,贵族往往利用天高皇帝远的便利,扩大甚至滥用其自主权,并千方百计排斥国王政府的监管;其次是在特权掌握者方面,也面临“人治”型管理的共同问题:可能最初特权都是交给国王信赖的人,但当领地传至下一代或王位更迭以后,新贵族与新国王之间往往失去了个人间的信任或友谊,特权也从勤王的奖赏变成不可触动的祖产,这样先王的封赏行为就可能变成新王的包袱。

事实上中古英国的国王们确实不断面临着这类问题,不过他们并没有让这种现象无限制地发展和蔓延。特别是亨利二世入主以后,英国政府的地方郡政改革取得显著成效,王权控制下的郡、百户区等都能更有效地服务于国王的统治。但如果特权领地像是游离于中央权威之外的“独立”堡垒,扩张或滥用其自主权,国王的权威就会大打折扣。因此自安茹王朝以来,英国王权对地方特权的政策是利用与限制并重:在继续封赏新特权的同时,加强对特权行使的监管;对前朝遗留的传统特权则在原则上予以尊重,但不断尝试突破其藩篱,使之最大限度地回到国王的直接控制之下。

(一)中央王权注重掌控特权的行使范围

安茹王朝以来的国王们都会认可既有的地方特权,但很注意调查贵族们所持有特权的合法性。13世纪的王室法庭经常对特权的来源寻根问底,法官们也对特许状进行限制性的解释,没有充分证据的或证据不明确的特权都可能被否认。1250年10月,亨利三世史无前例地召集所有郡守前往财政署开会,要求他们不得给予任何没有凭据的贵族领地“转抄令状”特权。他还为巡回法官的任务中加上专门针对“不允许国王的百户长进入其领地进行传唤或扣押财产的人”进行凭证调查的内容③D.A.Carpenter,“King,Magnates,and Society:the PersonalRule of King Henry III1234-1258”,Speculum,Vol.60,No.1(Jan.,1985),p.45.。1255年亨利三世还进行了一次全国范围的国王权利调查,其中包括质询那些无论是通过国王的承认还是郡守的默认而获得特权者,以及那些“没有王室特许状而宣称拥有特权者”④M.T.Clanchy,“Did Henry IIIHave A Policy?”,History,53(1968),p.210.。

亨利三世时期进行的贵族特权调查的意义一直被低估。传统上一直认为爱德华一世时期才开始对贵族特权的大规模清查,而著名的“百户卷档”中就包含了这一调查的结果,调查的标志就是向声称有特权的贵族发布“特权凭据调查令状”( Writ of Quo Warranto)①Sir F.Pollock&F.W.Maitland,the History of English Law before the Tim e of Edward I,Vol.I,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52,p.574.。而坎姆的研究表明这种调查令状在亨利三世时代以前就已出现,而且并不像以前认为的那样只是对特权的滥用进行调查,而是针对特权本身的。比如1238年巡回法官在德文郡就曾逐个传召当地的贵族,令他们拿出拥有“私有”百户区的凭据②HelenM.Cam,Liberties and Comm unities in Medieval England,pp.174-175.。因此,可以说亨利三世的调查就是13世纪后期著名的特权调查的滥觞。爱德华一世把其父零星的调查发展为一项全国范围的持久运动。在1278至1294年之间,通过发出“特权凭据调查令状”,王室法庭共处理了1600余件相关案例③D.W.Sutherland,Quo Warranto Proceedings in the Reign of Edward I,1278-1294,p.2.。

需要指出的是,十二三世纪的英国王权虽然注意监控特权领地的范围,但从未把从绝对数量上减少特权领地作为一个目标。因此经常出现的情况是某一领地被国王千方百计地收回,然后迅速转封给另外一个贵族。即使爱德华一世的大规模特权调查也从未试图把地方政府的事务全部延揽至王室官吏手中。这说明当时这种治理权的委托仍是国王比较认可的统治方式。但无论国王新赐特权的增加还是对旧有特权的规范,遵循的都是同样的原则,即保证特权范围和内容清晰明了,特权的持有者对王权忠诚,特权的行使有利于王权的发展。很多政策是在此原则指导下出台的,比如1285年在威斯敏斯特第二法案39条中规定:财务官要制定一个享有“转抄令状”特权的领地名单,今后任何郡守给予不在名单之列的贵族“转抄”待遇,将视为破坏王权而受到处罚④M.T.Clanchy,“the franchise of return ofwrits:TheAlexander Prize Essay”,Transactions of the Royal Historical Society,5th Ser.,Vol.17(1967),p.73.。

不过到13世纪末,随着英国行政司法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也由于特权管理的弊端难除,爱德华一世在把一块领地赐予好友之后,曾宣布从此不再赏赐新的特权领地。十四五世纪的内外战乱影响了王权对贵族特权的有效控制,使中古后期的地方特权有了更加独立的色彩,但这只能视为在特殊背景下英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变态,而不能当作英国政治的固有特色。战乱之后的16世纪英国开始中央集权的“政府革命”,应可在中世纪的实践中找到根源。

(二)特权内容受到较严格的限制

王权加强对地方特权的制约,使贵族在领地内可以自行其事的空间日益缩小。最显著的一方面是特权领地的司法豁免权被逐渐蚕食。亨利二世的改革是对贵族司法特权的第一次冲击。1166年的《克拉伦登宪章》中规定:即使最有特权的领主也不能阻止郡守进入其领地进行十户联保调查或逮捕疑犯;没有国王的法官出席,任何人不能召开自己的法庭⑤David C.Douglas,ed.,English Historical Docum ents,Vol.2,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1,pp.440-443.。这些规定虽然最终并未严格执行,但拉开了普通法取代封建司法特权的序幕。13世纪的国王们是通过在特许状中增加限制性条款来进一步实现这一目标的。事实上早在约翰王时就有这样的做法,在确认一个修院拥有“法庭和其司法管辖权”的同时,在新颁的特许状中强调这种管辖权必须是“除了朕的司法权所辖之外的”。亨利三世时,国王与拥有特权领地的贵族达成妥协:特权领地法庭被允许像郡法庭那样开审“王座之诉”,但只有在王室法官在场时才有裁决权。例如1242年,当巡回法官到达波克夏时,当地的特权领地瑞丁(Reading)修院院长也“召开他的法庭,以使正在波克夏的巡回法官进入修院的法庭并与院长的执事共同主持开庭”。同样允许巡回法官进入的还有许多此前拥有不可触动的“特殊管辖权”(special jurisdictions)的修院。当时的具体规定各不相同,无疑是根据有关贵族的影响和权力而变通的。几个高级特权领地可以继续独立审理“王座之诉”,但必须得到“巡回条目的副本(a copy of the articles of the eyre)”①W.L.Warren,the Governance of No rman and Angevin England,1086-1272,p.208,p.209.。这些政策表明,国王仍然把特权作为恩宠赐予臣下,但国王的恩宠不是无限的。就拿在13世纪所有特权中最普遍的“十户连保调查(view of frankpledge)”来说,那些有此特权的人可以拒绝郡守调查其庄园上的佃户,而自己进行私下调查,并收取人头税和罚金等。但因为贵族在进行调查的同时也要向国王报告犯罪的情况,因而国王在其中的管辖权还是得到了保证。当时特权的具体安排差异很大,似乎拥有特权的领主与郡守都各自达成协调方式,但其背后的总原则很明确:私权不能阻碍国王政府。

(三)特权更明确地体现为替国王维持地方秩序的一种责任

经过十二三世纪的发展,特权领地逐渐从外于国王政府的“独立王国”向国王政府的一级地方区划转变。正如坎姆所说,亨利二世改革的长期后果,就是将特权纳入国王政府的普遍体系当中②H.M.Cam,“The Evolution of the Mediaeval English Franchise”,Speculum,Vol.32,No.3(Jul.,1957),p.437,p.439.,到13世纪,特权领地持有者已经逐渐变成了“国王政府的地方行政官员”③HelenM.Cam,Liberties and Comm unities in Medieval England,London:Merlin Press,1963,p.184.。一种观念逐渐明确:特权作为国王权威的委托,如果不能恰当履行,便可以被国王收回。亨利二世在《克拉伦登宪章》中对特权贵族明确提出:“要维护法纪;否则将由朕之郡守或法官来负责,而你将失去设立法庭的权利。”④David C.Douglas,ed.,English Historical Docum ents,Vol.2,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1,pp.440-443.在特权领地的义务中,维护“国王的和平”是重要的一条,王权也以此使持有特权从权利变成一种负担。彼得伯罗(Peterborough)修道院长是一个古老的、有地位、范围广的特权领地的持有者,但1237年亨利三世批评他未在特权领地内维持“国王的和平”,并敦促他马上改正,“以免朕因你的失职而接管你的特权领地”⑤H.M.Cam,“The Evolution of the Mediaeval English Franchise”,Speculum,Vol.32,No.3(Jul.,1957),p.437,p.439.。

13世纪“转抄令状”特权的发展就反映了特权性质的这种转变。得到和执行“转抄”的国王令状的权利,固然是特权的重要象征,这一特权的形成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视为贵族在保卫其特权上的胜利,因为他们以此维护了拒绝国王的官员踏上其领地的权利。但是,这一做法又意味着国王令状的实施不受特权藩篱的阻挡,只不过其执行人由郡守转为贵族自己的行政官员,对国王来说,结果是一样的:赋税得以征收,秩序得到维护。而且郡守仍可以监督令状执行的进展情况,如果无故拖延,郡守可以强制执行,必要时还可以使用武力。

同时,这种特权在获得后便成为贵族必须认真履行的义务,如果不执行则特权自动失效,执行不当也要受到惩罚,甚至特权由国王收回。1249年在波克夏的巡回卷档就记录了两个剥夺特权的事例。还有一个案例是贵族威廉·莫蒂特( William Maudit)因为没有由自己的百户长判决就把两位盗贼转交国王的监狱而被认为“将特权交回了国王手中”,不得不交20马克的罚款来恢复特权⑥W.L.Warren,the Governance of No rman and Angevin England,1086-1272,p.208,p.209.。

地方自治的实践是英国对世界政治发展的重要贡献之一,但是过去的研究思路将自治与中央权威人为地割裂甚至对立起来。事实上英国中古以来的实践,正是提供了将中央权威的加强与地方自治的发展结合起来的一个范例。英国王权利用地方自治的制度,实现了中央权威的低成本维持与扩张,也促成了一种地方自主与中央权威并行不悖的理念,这种埃尔顿所说的分权与集权的“奇特混合”⑦G.R.Elton,The Tudor Revolution in Governm ent,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69,p.1.才是英国的实践应该给予我们的启发。

【责任编辑:赵洪艳;责任校对:赵洪艳,李青果】

K5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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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9639(2010)03-0098-08

2010-02-20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青年项目《十三世纪英国王权运作机制研究》(批准号:09 I-04);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项目《中世纪英格兰的王权与地方社会治理》(批准号:06JC770010)

蔺志强(1973-),男,内蒙古清水河人,博士,中山大学历史系讲师(广州510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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