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臣
(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江苏徐州 221116)
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与履行
——基于公司、责任与社会的研究
李文臣
(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江苏徐州 221116)
基于英文概念翻译过来的“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并没有、也无法完全反映原文的真实涵义。西方企业社会责任概念中的“企业”并非我国一般意义上的企业概念,而是指“经理控制型”大型公司制企业;“责任”具有担当责任与尽职尽责二重性;“社会”包含了受企业经营行为影响的社会部分以及广泛的社会两个层次。企业并不具有承担整个社会责任的职能,对于不同层次社会的责任也是有区别的。企业社会责任反映了(大型)公司对受其经营行为影响的社会部分承担责任,并对整个社会高度负责的思想。公司应该在遵守社会规则的前提下对社会负责任,并尽力为全社会的发展做贡献,它是以客观责任为前提,以主观责任为根本。
企业社会责任;公司;社会;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是在一定的历史时期,由于企业发展所导致的社会危害日益突出的背景下产生的。企业与社会的关系是处于变动之中的,因此,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既是历史的产物,又反映了社会对于企业发展的时代要求,并且处于不断发展完善之中。西方社会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经过多年研究,已经日臻成熟,而企业社会责任概念进入我国的时间并不长,目前的研究还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最初是由英文翻译过来,而这一概念是否恰当,概念中的每个词的具体含义又是什么等问题,很少有专门的文献进行探讨。至于企业社会责任究竟是什么,国内学者也大都直接借鉴国外的定义,并没有深究概念界定的背景及其研究对象。目前,企业社会责任概念认识中的问题存在着:(1)企业的概念含混不清。“企业”是指所有类型的企业还是指特定类型的企业?谁是企业责任的主体?(2)责任的性质不明确。企业是应该对社会负有责任,还是必须承担责任?(3)“社会”的范畴不清晰。企业是对整个社会问题负有责任,还是对于受企业影响的社会部分负责?对于不同的社会范畴责任的履行是否一致?本文试图从企业、社会以及责任的维度来探寻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具体内涵,以期为企业社会责任研究工作提供参考。
企业从本源意义上讲,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而是一个经济学范畴,它是对所有独立自主地从事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或经济主体的称谓。公司只不过是企业的形态之一,是指按照特定的法律程序设立的法人组织。关于企业社会责任概念诞生的时间,学术界的观点并不一致,因为没有标志性的历史事件能够来证明。有文献认为它与工业革命同时诞生,也有人认为它是由美国人谢尔顿(Oliver Sheldon)于1924年提出。另有文献认为,现代企业社会责任概念产生于博文(Bow en,1950)的《商人的社会责任》一书,该书及其之后的作品为他赢得了非官方“企业社会责任之父”的称谓[1]。我 国 企 业 社 会 责 任 (Corpo 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CSR)概念中的“企业”一词是从英文Corporate翻译而来,久而久之国内大都业已习惯了“企业”的称谓。但从英文概念的本意来看,它并非我国一般意义上的“企业”含义,而是指“公司”(Co rpo ration)而言的。企业包括不同种类,其中也包括公司制企业,如果用“企业”的概念去代替“公司”显然是不妥的。而公司也有不同的类型,即使用“公司”社会责任也很难精确表达概念的真实含义。
“企业”一词,源于英语中的“Enterp rise”,原意是企图冒险从事某项事业,且具有持续经营的意思,后来引申为经营组织或经营体[2]。企业有着各种不同的具体形态,大致包括:业主制企业、合伙制企业和公司制企业等三种最基本的形式。
业主制企业和合伙企业是企业的原始形态。业主企业是企业类型的最早形态,但也是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的主要形态。在美国,业主企业占到企业总数的70%。我国的私营企业也大多为这种形式。业主制企业往往表现为单一的产权结构,企业主作为企业所有者拥有企业的全部产权,包括剩余索取权、监督其他要素所有者的权力以及经营决策权。业主制企业的经营目标就是为业主牟取利润,其责任主体就是业主本身。业主用自己的家财进行清偿债务和承担法律责任。
合伙制企业的物质载体一般也是小规模的企业组织,其数量不如个人业主制企业和公司制企业多,如在美国全部企业中合伙企业仅占7%左右。这种企业是其所有人的延伸,出资者即为企业主,由企业主经营企业。由于原始形态企业的规模较小,对社会造成的影响也不大,起初并没有引起社会对于其社会责任问题的广泛关注。随着时代的发展,这类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也正逐渐引起关注。
公司制企业是生产社会化、市场化发展的产物,是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而逐渐产生的,目前已成为现代大企业的主要形态。公司制企业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即职业经理人取代企业所有者拥有企业的控制权,是两个以上自然人或法人出资,出资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或有限责任的企业。与传统的“企业主经营企业”模式相比,现代经理控制型大企业的出现,进一步明确了职业经理人的公司责任主体地位。职业经理人作为企业的委托代理人,其首要的职责就是对委托人负责任,即实现公司作为获取利润工具的职能。但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公司经营所产生的负面效应也日趋明显,因此,公司的经营活动必须接受社会规则的约束而承担社会责任,并且要做一个良好的企业公民,只有这样才能赢得社会的拥护与赞赏,从而更好地实现其经济功能。正如德鲁克所言,企业作为社会的一种器官,其宗旨必须是存在于企业自身之外而寓于社会之中的。实际上,企业的宗旨只有一种适当的定义:那就是创造顾客[3]。得人心者得天下,只有对社会负责任的企业才能立足于社会,才能实现公司的经济目标,才能在全球竞争中获胜。因此,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与实现公司的经济目的是一致的。从这个角度而言,公司必然具有承担社会责任的职能。此外,从权利与责任对等的角度而言,法律赋予了企业盈利的经济职能,它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约束责任。
企业的形态不同,承担责任的主体以及责任的范围自然也是不同的,如果笼统地从企业的角度去分析社会责任问题,是很难明确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
企业社会责任概念中的“公司”,是不同于我国一般意义上公司概念的。与我国“公司”名称对应的英文有Corporation与Company两个词,但它们却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在美国英语中, Corporation一般指比较有规模、有合作关系的公司,更强调集团性、股份性,一般指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大型的公司集团。比如,朗文词典(Longman Dictionary)将corporation解释为大型商业组织(a large business organization)。在 美 国 法 上, Corporation是指依据法律授权而注册成立,具有法定组织结构和法人资格的实体,既包括营利性的商业实体(business corporation),也包括非营利性的实体如市政当局、公益机构等[4]。而Company不是一个特定的法律术语,只是公司的统称,泛指一切商业公司,而无论其是否经过注册、是否具有法定组织结构和法人资格。因此,从英文的本意来看,西方企业社会责任概念中的“公司”是针对大型公司而言的。由于中文缺乏与 Corporation相对应的词语,而将其译为“公司”,也很难精确表达其含义。从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起源来看,它首先是由于公司的经营活动制造了许多社会问题而导致的外部责任要求,这其中大型公司的社会影响巨大,并且一直是社会的关注焦点,它自然就成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关注对象。事实上,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正是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以及公司制度的形成而逐渐产生。因此,企业社会责任概念中的“企业”应该是指大型公司制企业而言,企业社会责任的形成过程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公司是因资本获取利润的目标而诞生的经济组织。公司制度的萌芽早在中世纪就开始产生,并随着贸易和城市的重新繁荣而缓慢生长。早期的公司不仅是商事组织,而且也是官方的机构,而现代公司则已经演变为纯粹的商事主体,并且去掉了最初的官方色彩,但是其名称仍沿用至今。工业革命之后,社会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同时,公司巨型化的趋势一直在不断加强,大公司企业主成为了世界上最为富有和有权的人。但是,大型公司在为社会不断创造价值的同时,也产生了副产品,并给社会带来了诸多危害。一方面,大公司的出现导致了公司在经济和社会中权力的膨胀,人们开始要求公司承担与其权力相匹配的社会责任;另一方面,公司革命和伴随而来的管理革命要求公司培养“公司良知”[5]。19世纪末,社会达尔文主义开始流行,社会达尔文主义被证实是一种残忍的、无人性的竞争战略,公司对雇员、社会群体或者更大的社会漠不关心。大公司被认为权力过大,对社会和竞争不利。在20世纪初期,一场反对大公司的运动开始兴起。这首先是以关注工人阶级和贫困阶层的“社会福音”运动开始受到关注,劳工运动也受到了商业社会的积极响应,企业社会责任的外部约束也开始出现。《麦克卢尔》杂志(M cClure)的女记者埃达·塔贝尔(Ida Tarbell)在1904年发表了著名的“标准石油公司(the Standard Oil Company)的历史”,揭露了该公司是怎样依靠巧取豪夺的手段积累财富、建立起垄断帝国的长篇系列调查报道后,这些掩藏在巨大财富背后的社会黑幕当即引起轰动,也导致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反托拉斯法案的出台。反托拉斯法之类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就是为了限制大公司的行为,以最大限度地保护雇员、消费者以及社会利益。在1900至1960年期间,商业社会开始接受在营利和遵守法律之外的社会责任。在20世纪60—70年代,民权运动、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义以及环境主义者开始影响社会对工商企业的期望。基于权力越大责任越重的理念,社会要求企业应该更为主动地停止社会危害,并参与社会问题的解决。此后,诸如平等就业机会、产品安全、工人安全以及环境等的企业法律法规随之出现。此外,社会也开始期望企业主动参与解决社会问题,而不管这些社会问题是否是由于企业所致。这是基于企业应该超越其经济和法律责任,而接受造福社会的责任的观念。这种企业社会责任观点仍然在当今世界许多地方盛行[6]。因为公司是靠社会资源生存发展的,所以,一个企业规模越大,发展越快,对社会资源的占有就越多;相应地,担负的社会责任也应该越大。大公司也被认为拥有庞大的人力和财力资源,因此他们至少应该用其部分资源来解决社会问题。Fischer指出,过去30年里,企业社会责任研究取得了较快进展,不过,一个明显的事实是,公司社会责任最初是从大公司的角度去考虑的[7]。Castka也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中的公司意味着社会责任的践行只是大型企业的事,而不是中小企业[8]。至于为什么要强调大公司的社会责任,小企业被认为是资源有限并且没有造成对社会的足够影响[9]。由此可见,西方诸多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研究缘起于大型公司,理论研究的基础也是基于公司制的大型企业。
当然,对于针对大型公司的社会责任定义,也有不少批评的声音。有人就建议公司应该包括所有的 类 型,并 建 议 用 Company 来 代 替Corporation。Freeman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定义本身存在着问题,因为它是依据规模和成功与否去谈论企业的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之所以定义在“大企业”上,而不是“商业社会责任”(Business Social Responsibility),是因为大企业已经成功地拥有规模,或者是由于其股份制形式而拥有更多的资源,应该肩负起小公司或者非公众持股公司(Closely Held Businesses)所不愿意承担的社会责任。弗里曼认为,仅关注于大型企业是当下流行的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第二个缺陷,他反问道:为什么社会责任不是所有类型公司(company)的事呢?并且建议用“公司利益相关者责任”(Company Stakeholder Responsibility)的思想去替代“企业社会责任”[10]。企业社会责任研究最初起因于大型企业,而忽视了这样一个事实,在美国,60%以上的雇员工作在不足50名雇员的小公司[11]。按照美国商务部的统计,只有0.08%的公司雇用员工超过1000人,95.3%的企业雇员不足50人。基于大企业的社会责任研究对于理解小企业社会责任行为是有害的。事实上,几乎没有有关小企业社会责任策略、目标及战略的理论及实践原则[12]。把研究的重点放在发达国家大公司的倾向,并没有顾及数量众多的中小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并且忽视了发展中国家的众多企业。企业社会责任应该被看作是各种规模和不同地方企业的责任[13]。近年来,中小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关注,并出现了专门研究中小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学术成果。
“责任”一词是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使用频率较高的词汇,其含义也较为广泛。中文的“责任”一词包含有两重含义:一是主观责任,强调的是内心感受,表示尽心尽力去做好每一件事情;二是客观责任,它是由于外部要求而产生的分内责任,表示的是一种对于责任的担当,这是一种不可推卸的责任,否则就要被问责。《汉语大辞典》将责任解释为:分内应做的事以及使人担负起某种职务和职责;由于做不好分内应做的事因而应该承担的过失两重含义。而法学意义上的责任也包含两方面的语义:一是关系责任,即一方主体基于他方主体的某种关系而负有的责任,这种责任实际上就是义务,这在学界和实务界都是一个无可置辩的定论;一是方式责任,即负有关系责任(即义务)的主体不履行其关系责任所应承担的否定性后果。但具体到企业的社会责任,它究竟属于哪一种责任?应该如何理解和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国内学术文献中大多缺乏明确的说明,在用词方面大多没有明确企业究竟是对社会“负有责任”还是“担当责任”。如果我们不对“责任”加以严格区分,而笼统地称为社会责任,势必会夸大企业的社会责任,甚至会产生对企业过多强加的责任,破坏企业的职能,进而难以使企业有效履行社会责任。在分析企业社会责任时,我们既要对中文的“责任”进行分析,同时也要对英文的不同表达进行研究,这样才能真正弄清其中的含义。弄清责任的含义是理解、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前提。
与中文“责任”相对应的英文有很多,但与企业社会责任相关者主要有“Responsibility”与“ Accountability ”。 Accountability 和Responsibility的概念在会计学的文献中常常互用,并没有严格的区分[14],但在具体使用中二者还是有差别的,不然,英文中为什么会有 CSR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与 SA (Corporate Social Accountability)的不同表述?如果不加区分而都译成责任显然是不妥的。Responsibility是Response的名词,所反映的是回应、回答的能力,含有对哪些事情负责的含义,即有义务去履行。它代表的是一种“执行责任”或者“工作责任”,强调“负责任”,即强调“应当如何”。它可以认为是一种主观责任,包含有忠诚、良心以及认同等含义,是指个人内心主观认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即自己对责任内心的感受。韦氏学生词典将其解释为:一是一种尽责,即在道德、法律与精神上尽责的可靠、可信赖的品质与状态;二是担负责任,主要是从分内事的角度说明责任是一种精神状态,是一种具体负担。Accountability来源于 A ccount,最早的含义是计算,具有可计算性、计量性、解释性以及可核查性,引申为作报告、对于某个人的行为提供合法的分析或解释,揭示事件的原因、结果、背景和动机或对于一个事实简单的陈述。它是一种结果责任,就是对一件事的结果、后果担起责任,也是指一种外部权力。而美国社会则用它来强调是公众知情权的一个专门术语。同时,它作为一种客观责任,指法律规章以及上级所交付的、客观应尽的义务责任,具有“问责”性,意思是要有人负责,或要对别人负责。此外,它还涉及到通过报告或者其他方式或披露来回答的问题。韦氏学生词典将其解释为“负有义务并自愿承担对行为的说明责任”,并将其划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提供报告,进行事实陈述;第二个层次是对事件或行为进行解释;第三个层次是对事件或行为进行辩护。Epstein在其著作《计量真正重要的》(Counting W hat Counts)中,开宗明义说明担当责任(Accountability)要计算、计量清楚,亦即对所要达成的重要目标要说明清楚、要能数字化,才能计算清楚、才有计量管理、才能清晰负责[15]。Sw ift借鉴了前人的研究,将担当责任描述为“要求或者职责,一个人需要提供一种可度量或者可证明的东西对其行为进行说明。”简单讲,“只有契约关系才是相干的,对于担当责任而言,非契约约束可以不承担责任。”[16]在此,我们认为Accountability是一种“担当责任”。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中文的“责任”一词具有担当责任与尽职责任两重含义。企业社会责任概念中的责任(Responsibility)是指“负有责任”、“责任感”的含义。它既是一种客观责任,同时也是一种主观责任,要依靠自觉自律来实现责任要求。一个负责任的公司往往表现为诚实、信用和可信赖性,同时,西方社会对于负责任的公司往往视为把事情做得好。但这一主观责任是以客观责任(Accountability)为底线和前提的。客观责任是一种外部责任要求,需要独立的监督和强制的机制来保证其履行。公司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等客观责任要求,否则就将承担法律责任或者面临惩罚,因此,它是一种“担当责任”。由此可见,中文“责任”的两重含义大致相当于英文的 Responsibility与Accountability。西方企业社会责任概念中“责任”的含义应该说是较为明确的,体现的是在“担当责任”前提下,企业对社会负责任。此处顺便提及, SA 8000是指企业需要担当的责任,它是企业社会责任内容的一部分,即对劳工责任的担当,将其当作“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是错误的。
公司是人作为获取利润的手段而创建,并由社会来监督管理的。利润是经济活动的一种客观条件,而不是其主要动机,社会并没有决定公司是什么或者该做些什么。德鲁克指出,利润最大化已由理论家作了重大的修正,用来指长期的利润以及经营管理的收入,而不是指企业所有者的收入;同时还应考虑诸如限制竞争、维持管理控制、解决工资要求、防止反托拉斯起诉等一些社会因素。任何企业的第一项考验不是使利润最大化,而是获得足够的利润来应付经济活动上的各种风险,从而防止亏损[3]。权力与责任是对等的,社会赋予了企业盈利的权利,那么它就必须对社会负责任,企业社会责任体现的是一种企业对社会负责的思想。企业社会责任概念中的“Social”是相对社会而言的,社会是指“社区、国家,或者具有共同传统的更为广泛的全体”[17]。但社会问题并不都是由企业造成的,这就涉及到企业对于社会的哪些部分负责以及如何负责的问题,因此,“社会”责任对于企业而言是分层次的,这里涉及到企业责任的“边界”问题。所谓企业社会责任也就是企业与社会之间的产权边界,所谓产权边界一方面是权利的边界,另一方面又是责任的边界。前者是产权主体排他性的利益所在,而后者则是对前者的规范、限定和约束条件,是相关产权主体权利的体现[18]。如果对“社会”不加区分,这显然又是在夸大企业的责任范畴。因此,在考虑企业社会责任时,对企业的社会边界加以区分是十分必要的。“无论是一个企业、一家医院或一所大学,它对社会所要承担的责任可能在两个领域中产生:一个领域是机构对社会的影响,即一个机构对社会做了些什么;另一个领域是社会本身的问题,即机构能够为社会做些什么事”[3]。因此,企业社会责任的层次包括了企业影响之社会与企业存在的广泛社会两个方面。
“社会”的第一层含义是有限的社会范围,即受企业影响之部分。现代组织之所以存在,就是为了向社会提供某种特别的服务,所以它必须存在于一定的社会环境中。而它对社会的影响不可避免地超出其所做出的贡献,这些影响对于组织的目的来讲是附带的,但在很大程度上又是不可避免的副产品。不过,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造成的,它都必须对其影响负责[3]。经营者对其组织所造成的社会影响负责,一方面是其责任,另一方面,社会迟早会认为这种影响是对社会正直的一种侵犯,会对那些没有负责地为消除这种影响或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而努力的人索取高昂的代价,因此,经营者应该使这些影响尽量缩小。一个机构在自己特殊目的和特殊使命以外的影响愈小,则其行为愈好,愈是负责,愈能成为一个受欢迎的公民、邻居和贡献者。此外,对于不同的企业类型而言,其影响的社会层面是各有侧重的,其社会责任的重点对象各异。比如,煤炭企业的产品主要是工业消费品,其用户主要是工业企业,产品的社会负面影响较小,而其生产过程的安全责任重大,因此,煤炭企业的社会责任重点是员工。对于食品行业而言,其产品直接面向普通消费者,食品安全问题会影响公共安全问题,因此,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除了关注员工及环境之外,重点则是广大的社会消费者群体。
“社会”的第二层次问题,即社会自身问题,它不是组织及其活动对社会的影响,而是社会的机能失调。与受企业影响的社会责任问题不同,社会自身问题涉及到一个公共利益问题,这种责任属于公共责任。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言人,其职能具有公共性的特点,因而,政府对社会公共责任属于责任担当者的角色(accountability)。政府组织由公众创立,并由公众选出的代表组成,这样,在他们之间就形成了一种责任机制。政府必须义不容辞地肩负起稳定社会秩序、协调社会关系、引导社会发展的公共责任。任何违背了这种责任原则的政府都会背离公共性的要求,失去公民的信任,因而会面临合法性危机。政府组织是社会中最大的公共组织,它关系到社会生活的总体福利状况,肩负着社会发展的职责,它的构成主体、组织目的、行为方式各方面都充分地体现了公共性,它代表的是全体成员的利益。正如Levitt所言,企业之目标,惟在营利,社会问题之解决,主要是政府的责任[19]。但政府的责任担当者角色并不意味着企业与此无关,正如中国人所言:“国家兴亡,匹夫有责”,从集体责任的角度而言,社会中的任何一分子都须对社会负有责任,企业当然也不能例外。企业总是社会中的企业,它不能脱离社会而孤立地存在。社会需要是企业生产的本源和动因,作为社会生产基本单位的企业,必须根据社会需要来安排生产。企业之所以要承担社会责任,其根本原因在于企业与社会的联系。Davis和 Frederick就曾经指出,企业的社会责任源于其社会权利,有权利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20]。但对于社会自身问题的责任,企业与政府的角色显然是不同的。企业是社会和经济的一个产物,企业是存在于社会和经济之中的,社会是有关企业生死存亡的一个重要方面,社会或经济一夜之间就可以使任何一个企业不复存在。只有在社会和经济容许的条件下,企业才能存在并发展,而且只有当社会和经济认为企业是在从事工作,在做必要的、有价值的、有较高生产率的工作时,该企业才能存在。因此,企业必须负有社会责任才能立足于社会。但企业的这种责任是在法律要求之外,是尽自己所能协助政府之辅助作用。弗里曼建议用“利益相关者”责任来代替企业社会责任,“利益相关者是指受企业行为影响以及对企业产生作用的相关群体”。我们认为,这种企业社会责任观是狭隘的,它忽视了对于整个社会的责任,至少来说是不适于大企业的。现代社会企业公民意识的逐渐加强,也对企业负有社会责任提出了新的、更高的期望和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而言,企业也需对整个社会负责。
鉴于企业社会责任中的“社会”层次不同,企业对于不同层次的“社会”负责任的方式也是不同的。企业组织的社会责任,大致包括社会法律和环境的强制性责任、约定俗成的商业性规则的约束性责任以及道德层面的奉献性的责任[21]。对于受企业影响之社会的责任,既包括了外部法律的规范约束,也包括了企业的主动负责行为。只有做到了这两条,才算是尽到了企业的社会责任;而企业对社会自身问题的责任则应该以企业自愿为基础。
对于第一层次的社会“责任”而言,企业首要的社会责任就是要遵守法律。企业作为追逐利润的工具,就像一个最大限度实现其目标的“个人”,利己主义目标使其仅从追求最大限度利润的自私自利的目的出发考虑利益。在Friedman看来,考察个体或者机构的责任,首先要审视其角色。公司经理人员具有对其雇主的直接责任,需要按照股东的意愿行事,即追求利润最大化[22]。不过,社会在赋予了企业盈利的法定权利的同时,也制定了公司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公司首先要严格遵守法律的要求,这是一种必须履行的职责,是一种责任担当。对于责任的履行,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只有通过规章才能做到使每一企业都接受[3]。从人格化的企业角度而言,企业的盈利行为不能只顾自己,而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必须符合社会规范和公共利益的要求。正所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个“道”就是要遵循法律要求,不能损人利己,要合乎道德规范。管理活动的职责是“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遵守表现为法规和伦理习俗的社会基本原则”[22]。M iller也指出,公司只是私有财产的法定形式,由此可推断,公司和资本主义社会的其他经济体一样负有社会责任,也就是在游戏规则的约束下进行公开自由竞争,以获取利润最大化[23]。
但是,仅靠游戏规则的约束是不能完全解决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公司在追求利润最大化过程中,总会自觉不自觉地突破法律的限制。因此,从负责任企业的角度而言,更多的要靠企业的自律行为。公司需要采取主动行动以减少公司经营的负面效应,这其中也包含了道德因素。早在200年前亚当·斯密就已指出,自由市场经济的运行并非完善,市场的参与者必须行为诚实、守信。弗里德曼关于商业经营管理的观点也包含了道德因素。而从法律规制的角度而言,法律只是道德的底线,这正像法律不能完全杜绝犯罪现象一样,仅靠法律约束是不能完全解决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法律调控存在着许多弱点,首先是时滞问题,法律法规的发展通常落后于企业层面具体冲突的形成;其次是概念抽象问题,法律法规往往都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很难涵盖对于企业伦理学具有重大意义的大量特殊场合问题,这一方面导致了大量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另一方面也导致了法律法规的极大膨胀,而这又会使法律法规遭到忽视或得不到具体应用。第三是贯彻乏力问题,对违法行为的监督和制裁具有结构上的局限性,虽然控制手段已无所不用其极,但违法行为在应用现有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并没有减少。第四是对象不明问题,公司行为的高度分工组织和与此相关的决策在企业各级部门的迅速扩散导致了大量的“有组织的不负责任”的现象。单个的企业成员往往不再有法律义务为具有伦理意义的总体决策承担责任。此外,这种控制上的缺陷还特别表现为,在企业实践中必须处理越来越多的特殊场合冲突,这种冲突由于具有特殊性和难以预测性而不能从法律上进行普遍而有效的调节。正是这种特殊场合冲突使伦理上的自我承担义务成为必要[24]。在责任之前加上“企业”和“社会”,从根本上而言,可以把企业社会责任理解为:一种道德或者内心深处的承担责任,企业对社会关系负责。道德准则引导企业对其行为做出判断,并承担其后果。企业社会责任的企业家本质以及概念解释明确表明了企业社会责任的自我属性。对企业责任的规制或者指导歪曲了企业的根本思想,并且进行了彻底否定,破坏了其唯一性。规范企业社会行为的法律义务和规范,从根本上来说,是政府所制定的企业社会责任实施要求[22]。Carroll指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盈利、守法、有道德并为社会贡献[25]。社会责任意味着首先是盈利和守法,其次才是伦理、为社会作贡献,这实际上也是指自律责任与他律的双重责任含义。这种责任的履行,一方面需要企业的内部规章规范企业的责任行为,尽全力履行好自己的责任(这就包括了道德因素在内);另一方面,也要靠企业外部法律监督与约束才能实现。因此,也有学者指出,按照利益相关者理论,企业社会责任应该延展到“担当责任”的概念。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企业社会责任既包括了企业的自律行为,也包括了外部担当责任的强制约束。因此,公司对于受其影响层次的社会责任履行实际上包括公司的主动行动和遵守法律底线两个方面。
对于第二层次的社会问题责任而言,企业与政府的角色是不同的。有时看起来企业社会责任好像是要将企业引向广泛的社会事件,这本是其他社会成员、尤其是政府的责任。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和法律规范方面永远不能代替政府的角色。政府只能通过立法,形成法律框架来保证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政府应该尊重企业社会责任的自愿属性[13]。政府是社会责任的担当者,而企业负有解决这种责任的义务。如果让企业与政府负有同样的责任,同时也应赋予企业更大的权利,这势必颠倒了企业与政府的角色。企业与政府相比,仍然是社会个体与国家公共的关系,并且在这种关系中,个体是很难超越公共的,因此政府的社会责任就相应地要高于企业的社会责任。正如德鲁克所言,任何时候当人们要求企业承担某项责任时,应该问一下,“企业有这种职权吗?它应该有这项职权吗?”如果企业没有而且不应该有这项职权(在很多领域中企业是不应该有职权的),那么由企业来承担责任就大可怀疑了,那不是承担责任,而是贪求权力[3]。在一个自由社会中,一个企业当然有权不参与那些活动,即使被政府批准甚或鼓励,也有权不参与,它可以置身局外。但它肯定无权使自己处于政府的地位,也无权运用自己的经济权力把它的价值观强加给社会。管理人员是仆人,而他所管理的机构则是主人,所以他的首要职责就是对他的机构负责。机构的首要社会责任就是执行其职能,如果它不能认真负责地执行其职能,它就做不好其它任何事情。一家企业破产者不会是一个令人满意的雇主,也不大可能成为社区中的一个好邻居,也不能为未来的工人创造出未来的就业职位和机会所需的资本。利润是企业生存的一个条件,是未来的成本,是继续维持其经营活动的成本。任何时候,只要一个企业忽略了在经济上取得成就的限制并承担了它在经济上无力支持的社会责任,它很快就会陷入困境[3]。作为企业公民,需要践行伦理道德,并负有遵守现行法律的责任。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状况取决于其所处的环境,不能对所有的企业做同样要求。企业社会责任应该保持其自愿和灵活性。
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产生,缘起于社会对于因企业经营的副产品而导致的社会危害的责任要求。但数量众多的企业不可能全部成为社会关注的对象,大型企业因其名声显赫、规模巨大、实力雄厚而成为社会首先关注的焦点。因此,企业社会责任概念中的“企业”并非所有类型的企业,而是指大型公司制企业而言。大型企业也是目前国际社会企业社会责任行动的重点关注对象。中小企业作为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因素,其社会责任问题研究显然是被忽略了,这一问题也越来越受到研究者的关注。虽然企业社会责任概念本身反映了企业对于社会所负的责任,但社会问题的成因既有企业的原因,也有社会机能失调的原因,不同层次“社会”的责任主体以及所负的责任是各不相同的,如果让企业对所有的社会问题负责,并且负有同样的责任,这显然是超出了企业的权力与责任界限。企业对于其所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属于企业的份内责任,企业是这种责任的担当者。对于份内责任的履行,既包括必须承担的法律与伦理底线(accountability),又含有做一个“负责任”(responsibility)企业的道德要求。而社会本身的问题是由于社会机能失调原因造成的,政府是公共物品责任的担当者角色,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企业作为社会中的一员,负有协助政府解决这类问题的义务,但它是企业的份外责任,不能强加给企业,否则就是违法,就会增加企业的额外负担,并对企业造成不利影响,也是对企业不负责任。本文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大型)公司对受其经营行为影响的社会部分主动承担责任,并对整个社会高度负责的行动,其中包括主动接受社会规则的约束,并尽力为全社会进步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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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plic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On the Meanings of Corpo ration,Responsibility and Society
L IWen-chen
(School of Management,China University of M ining and Technology,Xuzhou 221116,China)
The Chinese translation of“co rpo 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does no t and can’t fully reveal its original meanings.“Corpo ration”refers to the corporate enterp rise controled by the manager.“Responsibiliy”includes accountability and doing it well.“Society”refers to the part that is affected by corporate operation and the society in general.Co rporation is not accountable for the w hole society and it has different liabilities to the different parts of society.Co rpo 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means that the corporation should be accountable for the society that it affects and be responsible for the society in general. The imp lementation of co rpo 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requires that the co rpo ration be responsible for the society under the social rules of the game and do its best to contribute to the development of the w hole society. It means that the corpo ration should imp lement objective responsibility as the p remise and imp lement subjective responsibility initiatively.
CSR;co rpo ration;society;responsibility
F270
A
1009-105X(2010)02-0074-08
2010-03-15
李文臣(1964-),男,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