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平 戴辉
上市公司非经常性损益信息披露的改进研究
万平 戴辉
为了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更客观地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中国证监会于2008年11月发布公告对2007年的规定进行了修订。通过对100家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中非经常性损益披露的统计分析,发现新的披露制度仍存在概念界定不完整、披露不统一、与退市政策关联度弱等不足之处,有待于进一步改进。
非经常性损益信息披露改进
2008年10月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以下简称“新公告”),再次对2007年的问答第1号进行了修订和补充。这次修订主要是基于新会计准则的颁布以及实施一年多以来暴露的问题,对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政策进行了修订,按2007年规定,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为15项,而新公告是21项,其中未变动6项,新增6项,修改9项。从1999年中国证监会初次定义“非经常性损益”开始,仅9年的时间,有关“非经常性损益”披露规范就出现5版,修订了4次,由此可以看出非经常性损益的重要性。新公告从层次上有了明显提升,从问答型文件上升为证监会公告性文件,提高了非经常性损益规定的法律效力,强化了对上市公司的约束。
从这几次对非经常性损益披露制度的修订来看,我国对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界定越来越清晰、完善,越来越便于执行,更能体现非经常性损益的性质特点,对进一步挤出上市公司业绩水分的作用更加明显。证监会对非经常性损益标准的及时修订,适应了新会计准则的实施要求,满足了证券市场发展对高质量财务会计信息的需求,有利于投资者更好地识别上市公司的盈利情况,更好地评价公司的经营业绩。
本文选取了2009年100家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进行分析。样本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已经公开披露2009年年报;二是在年报中单独披露了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是在年度报告中注明依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批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证监会公告[2008]43号)的要求确定和批露。
这100家上市公司都在年度报告中列示了非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和金额及占非经常性损益的比例。部分上市公司在补充资料中对非经常性损益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批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的要求对非经常性损益进行了较详细的披露。对其项目和金额的统计如表1。
这100家公司中有一家公司单独披露了辞职补偿金,有一家公司单独披露了捐赠支出。(一)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三)政府补助,(二十)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几乎是每家公司必有内容。(八)、(十)、(十一)、(十九)这几个项目没有一家公司对其有披露。从比例来看“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这一项有97家公司对其进行披露,占非经常性损益总额的比例为46.42%,“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这一项有92家公司对其进行披露,占非经常性损益总额的比例为24.68%,“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这一项有41家公司对其进行披露,占的比例为13.96%。这三项占的比例是相当大的,也就是说这三项是上市公司经常利用其进行盈余管理的项目。
表1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披露情况统计表(单位:万元)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一直以来是非经常性损益的传统项目,主要是上市公司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非流动资产的收益。非流动资产处置事项的发生可能是由于企业经营性质、经营范围的变化引起的。当企业规模发展壮大到一定程度时,也需要对企业的资产和投资进行不断的调整,所以这一类的披露也就相对较多,一些公司利用其操纵利润也相对容易一些。如*ST波导(600130)在2009年披露的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的金额为36,871,671.46元,占非经常性损益的比重为57.16%,占净利润的比重为234.61%,也就是说波导在此年主要利用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扭亏为盈。
政府补助也对非经常性损益贡献较大,有许多上市公司以不同方式获得了政府补助。政府补贴本是政府为鼓励国民经济中某些行业、部门、地区和企业的发展或弥补其因某种原因造成的损失,维持合理的国民经济结构和运行机制,而给予这些行业、部门、地区和企业的必要的扶持。一些ST公司在紧要关头靠地方政府用财政补贴出手相救以保牌。地方政府也认识到扶持和利用上市公司筹集资金对发展企业和地方经济的重要性,所以一旦出现无法配股或面临摘牌的状态,地方政府就会伸出“援助之手”,竭尽全力保护上市公司。因此,各式各样的补贴和减免层出不穷,成为上市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的一个重要来源。如ST国中(600187)200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政府补助为8,725,340.58元,占这年非经常性损益总额的128.28%,占净利润的44.56%,所以在这一年此公司的利润中政府补助占的比例相当的大。该公司在2008年净利润为38,097,542.91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127,467,046.82元。2007年的净利润为558,705,800.75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197,809,449.67元,连续两年公司净利润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都为负,所以公司利用非经常性损益来增加净利润以保牌。
从对上表的初步分析可以看出,尽管证监会对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内容和披露规范作出了进一步的的完善,但新公告中非经常性损益的披露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具体表现如下: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确认仍然是采用罗列法,列举哪些情况属于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罗列法不可能穷尽非经常性损益的所有项目及内容,对未罗列进去的部分上市公司依然可以对其进行操纵。新公告中新增项目“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将其作为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披露,但未将存货等流动资产的减值准备转回包括进去。一些上市公司计提减值准备时,具有很强的目的性,有的甚至视为调节盈余的“蓄水池”,新会计准则中虽然规定对于可供出售的权益性工具、长期股权投资、以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石油、天然气开采提取的减值准备不可转回,意味着其它资产的减值准备可转回。存货在很多企业中具有品种繁多、金额比重大的特点,它的减值与转回与应收账款相比,企业管理层更加难以控制。资产的减值与转回发生的损益,有企业自身的原因,也有市场、技术的因素,难以简单地区分为经常性损益和非经常性损益。另外,罗列的项目存在有歧义,不准确的现象,在现行市场下很难进行实际操作。如:“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超过公允价值部分的损益”属于非经常性损益,但对“显失公允”并没有作明确的定义,这使得公司在披露该项目时有很大的弹性空间,因为很难判别这项交易是否显失公允。从上面的统计结果中发现没有一家公司在2009年报中披露这类非经常性损益项目。这从一个侧面反映,目前这条规定尚缺乏可操作性,对于“显失公允”需予以更详细的定义。目前我国的资本市场发展并不是很完善,对关联交易的交易价格是否公允的判断有一定的难度,这需要我国资本市场的长期发展,需要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尽量使这些规定适应资本市场的发展步伐。
修订后的公告在信息披露方面更加严格。要求公司在编报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或发行证券的申报材料时,应比照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综合考虑相关损益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的关联程度以及可持续性,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做出合理判断.并做出充分披露。
如上所述,表1的100家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注明依照新公告的要求确定和批露。实际上,从补充资料中披露来看,因为无统一格式要求,很多公司披露非经常性损益的内容和格式时都随意、简单化,只满足了配股、增发股的要求。有的格式是只披露涉及到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名称及金额,有的新公告的二十一项全部列示出来。只有34家上市公司对其披露的项目有说明,给报表使用者带来了困惑,对一些项目的由来很难理解。有的公司披露了本年金额和上年金额,有的公司只披露了本年金额。从财务报告的披露情况来看,不少公司披露得过于笼统,只是简单地照搬利润表中相关科目的数据,而没有按照规定披露其交易的类别。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披露的格式不统一给报告使用者带来了不便,不利于投资者对不同的公司进行横向比较。
相关政策规定,上市公司ST、PT及退市处理等规定中,仍然沿用单一的“连续二年亏损”、“连续三年亏损”的判断标准。只要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大于零,便可以摘帽去星。监管层对利润的质量没有其它明确的量化指标,因此上市公司想方设法通过操纵非经常性损益以迅速扭亏,从而达到避免被ST、PT及退市的厄运。
另外,很多西方国家对非经常性损益制定了相关的会计准则,我国在对非经常性损益进行规范时是先以问答再以公告的形式出现的。在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对非经常性损益进行规范,法律强制效力不强,所以在执行过程中会存在执行的效力度不够,甚至还会出现一些规定与《企业会计准则》相抵触的现象,导致上市公司在处理相关业务时无所适从。
我国对非经常性损益采用以罗列法为主,辅之以较模糊的概念判断。在目前会计人员从业水平普遍偏低的情况下,或许更具有可操作性,但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对此,在我国非经常性损益的完善过程中,可借鉴国际经验,对非经常性损益采用原则与列举结合、原则为主的确认方式。这种原则导向对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要求很高,且需要健全的法律以及监督、规则和培训等各方面配套措施的完善。另一方面,根据重要性原则,从可操作性层面考虑,应当尽量减少会计准则中的模糊性语言和概念,有利于提高不同公司之间的可比性和同一公司不同时点的一贯性,以降低公司管理层在时间分布上和空间上的操纵性;同时,继续完善企业会计准则,规范、限制会计政策的选择空间,以降低利用会计政策选择进行盈余管理的可能性。
从报表的披露来看,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披露杂乱无章,披露口径很不一致,这不利于投资者对不同的公司进行横向比较,因此,应进一步规范非经常性损益的披露格式,有必要在定期报告准则中对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披露规定统一的格式和要求。建议将非经常性项目作为利润表的附表予以披露,在附表中同时披露“上年金额”和“本年金额”。披露时应突出重要性的原则,对于占净利润10%以上的非经常性项目应予以详细的注释,说明其具体的交易事项、发生的金额、每项交易的金额占净利润的比重。对“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以及根据自身正常经营业务的性质和特点将本规定列举的非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当在附注中单独做出充分说明。这样有利于投资者获取更有效信息,从而正确评价公司正常的盈利能力。
为了避免上市公司利用非经常性损益进行利润操纵,应修正对上市公司进行特别处理或者终止上市的条件。具体而言,不应仅凭“连续二年亏损”、“连续三年亏损”作为判断的唯一条件,将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利润的较低者作为是否亏损的判断依据。同时结合证券市场其他一些因素加以综合判断,如公司的主营业务是否已处于严重的非正常状态;或资不抵债;或有屡教不改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等。在摘帽去星、恢复上市时,也不能只看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正,可以变为:连续二年或三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正,再结合其它条件。这样就可以减少上市公司利用非经常性损益进行利润操纵的机会。另一方面,在《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中增加对非经常性损益的规定,在《企业会计准则一财务报表列报》中加入对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及披露的相关规定。这样可以从更高的层面上使上市公司对非经常性损益的确认和计量上更加重视,也可以避免因证监会的规定与会计准则中相关其他项目的规定不一致的现象。
[1]樊行健,郑琚.非经常性损益的列报:理论准则与分析.会计研究.2009.11
[2]李铁群.摘帽公司盈利质量分析—来自中国证券市场的经验证据.江西社会科学.2010.3
[3]张亚连.从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看亏损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2008.1
Research on the Improvement of Infrequent Earnings Information Disclosure in Listed Companies
WAN Ping,DAI Hui
1.Hunan Vocational Colleg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Changsha 410004 2.Central South University,Changsha 410083
To ensure that the listed company's financial information reflecting its financial situation and profitability more objectively,in November 2008,the 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CSRC)revised the concept and contents of extraordinary items in 2007.This paper adopting statistical analysis examines the main shortcomings of China's disclosure policy in regards to infrequent earnings.While from the findings,the items classified as infrequent earnings are various,a variety of disclosure behavior are also substandard,and relationship with delisting system are weak.These all need further perfection in the future.
Infrequent Earnings;Information Disclosure;Improvement
F23
A
湖南省科技厅立项课题(2009JT3010)的阶段性成果。
万平,湖南长沙人,硕士,湖南科技职业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财务理论与实务;湖南长沙,410004;
戴辉,中南大学商学院;湖南,长沙41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