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 芳
摘要:本文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要解决养老保险逃费问题,需要各方面多管齐下。不仅需要完善的法律体系的支持,还要不断改革和完善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加强养老保险费征缴的监管,同时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关键词:养老保险逃费对策
一、养老保险必须借助法律手段予以实施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养老保险制度也必然要求法制化。现代养老保险制度对法制性的要求更高,立法先行不但是法治社会和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亦是养老保险制度自身的需要。我国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在具体的推进中需要良好的法律环境,政府必须养老保险法制建设的前瞻性,加快养老保险立法步伐,为养老保险费征缴尽早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在努力健全养老保险立法的同时,也要重视其执法、司法机制的完善。对于养老保险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如拒不缴纳法定的养老保险费用,贪污、挪用、挤占、截留等非法侵占养老保险基金等,必须依法进行处罚,必要时要追究其法律责任。除加强行政性调节和仲裁外,还要完善养老保险争议处理的司法程序,加强审判机构的建设。另外,养老保险工作必须由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才能执法到位,国家应明确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严格执法,使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和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做到管理规范,监督有力。
二、公平合理的制度设计
公平合理的制度设计,可以给公众一个稳定的制度预期,解决公众对制度信心不足的问题。促使公众自觉的遵守制度,从而达成制度共识。制度共识是一股极其强大的无形力量,它能够引导用人单位和职工成为养老保险制度的积极参与者和建设者。因此,只有不断增强养老保险制度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才能促进制度共识的达成。
1、养老保险制度设计的基本原则
世界各国由于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不同,养老保险制度存在差异,但是各国在制定养老保险制度时,都会考虑遵循一些基本原则,结合我国的实际,在改革和完善现行养老保险制度时,政府也应遵循如下一些原则。公平原则、普遍原则、对应原则和适度原则等。
2、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
必须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面,逐步将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从局限于特定社会人群转向全体社会成员。这既是养老保险制度公平性的重要体现,也是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必经之路。目前,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必须要适应所有制结构调整和就业形式变化的格局,以混合所有制、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和灵括就业人员为重点。力争将城镇各种性质企业的劳动者全部纳入养老保险范围。
3、养老保险制度的弹性设计
我国还不具备建立一元化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客观条件,但是政府应该是把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作为最终目标。现实的选择是养老保险制度安排的多元化,并将多元制度安排作为必要的过渡。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经济状况和不同收入水平人员的养老需求,设计不同的制度来推动不同群体对养老保险的不同需求,有计划、分阶段地逐步缩小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差距,逐步过渡到统一的养老保险体系。
4、建立缴费激励机制
养老保险缴费仅靠立法强制实施还不够,还需要有积极的利益导向,给予企业和职工可预见性的收益期望,以此调动用人单位和职工参保的积极性,促使其自觉履行法定的缴费义务。因此。缴费激励机制的建立也是解决养老保险逃费的有效途径之一。
三、采取多途径化解历史债务
根据目前企业和职工养老保险缴费的承受能力来看,巨额的历史负债很难通过养老保险缴费自身来消化,显然靠“统账”制度本身是不能化解历史债务问题。政府作为养老保险的最后责任人,对于改革过程中与原有制度的衔接和从原有制度向现有制度的平稳过渡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计划体制下,国家一直实行“低工资、低消费、高积累”的政策,现在国有资产中的一部分是靠牺牲老职工的消费和福利为代价建立起来的,历史债务是政府在现收现付制度下积累起来的养老金承诺。历史债务的解决不是一个简单的一笔钱何时支付的问题,而是一个涉及到激励引导的问题,还有公众对政府和养老保险制度的信任。政府只有明确自身的责任。采取多途径化解历史债务,才是公平、合理、明智的选择。唯有如此旧制度下的退休者权益才不会受损,新制度下的职工才能真正受益,企业方能从逐步减少的养老保险费的负担中解放出来。
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分开管理能够从制度上制止个人账户基金的挤占挪用,是做实个人账户的前提。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基金,从本质上要求分开管理。对于社会统筹部分实行现收现付模式,即当期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由当期在职职工的养老保险费支付,而当期职工的养老金权益在未来由下一代职工的养老保险费兑现,是一种纯粹的转移支付,无需资金积累,也不存在通过投资保值增值问题。而对于个人账户部分实行严格的储蓄积累制,即个人通过储蓄方式实行延期消费。个人账户中积累的养老保险基金,个人账户中的积累只能用于投资予以保值和增值,政府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无权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