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雁凌
摘要: 国际工程保险人协会是工程保险领域唯一的专门化国际性组织,对于促进工程保险领域的理论研究与实践经验的交流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对于我国来说,在今后,发展工程保险业务要特别注重保险界、工程界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注重掌握当代工程技术的新发展,并且进行深入、细致地研究;应当进一步结合市场情况,开发新险种;要重视工程保险理论与实践的研究,积累相应的统计资料;要积极加入国际工程保险人协会,成为其会员,加强与同行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工程保险业务的经营管理水平。
关键词:工程保险;国际工程保险人协会;特点;启示
国际工程保险人协会是工程保险领域重要的国际组织,美国、英国、德国、法国等拥有完善的工程保险制度、发达的工程保险市场的国家是其成员国,该协会对于促进工程保险领域的理论研究与实践经验的交流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国际工程保险人协会的主要特点
(一)它是工程保险领域唯一的专门化国际性组织,目的在于促进工程保险领域的理论研究与实践经验的交流
国际工程保险人协会原名国际机械保险人协会,于2000年更名为“The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Engineering Insurers”(中文译为:国际工程保险人协会)。该协会于1968年在德国慕尼黑成立,是工程保险领域唯一的专门化国际性组织,是一个非赢利性机构。1968年10月3日,该协会召开了第一次年会,有11个国家参加,它们是:奥地利、比利时、法国、英国、意大利、日本、挪威、瑞典、瑞士、苏联、德国,之后,美国和丹麦也加入了该协会。该协会旨在增进对工程保险领域的了解和更好地进行工程保险业务的实际运作。对于全球的工程保险人和再保险人来说,通过每年的年会、工作组的研究工作以及信息交流,他们可以分享彼此的经验,讨论并提出新的观点,对新出现的热点问题进行研究并分享其中的研究成果。同时,该协会还提供技术论坛,主要讨论技术领域的进步、有关损失的原因、机械维护和运行方面的变化以及其它技术创新等方面的内容。
根据该协会的章程,它的会员是由来自于不同成员国(地区)的积极参与工程保险业务的国家(或地区)保险协会以及其他组织组成,现有来自澳大利亚、奥地利、加拿大、丹麦、芬兰、法国、德国、英国、以色列、意大利、日本、荷兰、俄罗斯、南非、西班牙、瑞典、瑞士、美国、台湾、土耳其共20个国家和地区的保险协会和组织。但该协会也吸收再保险人、无国家保险协会的个别保险人为会员,吸收工程保险领域的个别专家或其他组织如经纪人、顾问和损失理算人成为其准成员。根据该协会的规定,由执行委员会负责管理国际工程保险人协会的工作。这个执行委员会包括以下人员:会长(由主持年会的国家选出)、主席、秘书、会员。秘书办公室负责整理计划方案和管理出版物。
(二)每年召开年会,研究课题广泛深入
按照该协会的章程,每年秋季定期举行一次年会,由其成员国(地区)在本国(地区)轮流主持召开。到2009年,已举行了42次年会。2010年的年会将于9月11日至15日在德国的柏林举行。
在每年的年会上,该协会提出一些议题和建议以供研究,并选出若干工作组,一个工作组负责一个课题,在下一年进行研究,再在未来的年会中介绍研究成果。年会议程中的常设项目包括各成员国(地区)的保费收入和赔付金额的统计、赔付原因的分析以及关于各成员国(地区)保险市场情况的报告。工作组还会针对整个代表团提出的课题提供特别的报告。年会还特别关注适于出版的课题,这些课题后来常出现在各种有关保险的或技术的出版物以及商业杂志中。
从过去几年的年会情况来看,主要的研究议题有:“环境设备的保险”、“固有缺陷保险的重要性”、“保险人在隧道险上的损失”、“核动力站的机器故障风险”、“ 国内工程项目的最大可能损失”、“造纸工业的技术进步以及损失经验”、“综合气化组合周期能源项目的新技术”、“风能的新挑战”、“采矿业—工程保险的风险”、“风轮机的防火指南”、“丹麦的强制建筑缺陷保险”以及“金融危机对工程保险的影响”等,涉及工程保险各领域的研究,研究范围广泛,研究程度深入。
(三)会员开办的工程保险业务范围较广
从险种方面来看,根据该协会的有关资料,工程保险业务的内容包括众多与机械和建筑有关的保险,具体承保以下几方面的业务:(1)锅炉爆炸以及机器故障;(2)电子设备与各种电子设施;(3)建筑工程一切险(CAR)与安装工程一切险(EAR);(4)施工人员人身险、合同工程、承包商车间以及设备;(5)利润损失(LOP)/业务中断(BI);(6)预先利润损失(ALOP)/开业延误(DSU);(7)完工风险以及行业一切险;(8)十年责任险。
最近几年,发达国家出现了针对大型工程项目的一揽子保险新险种—CIP(英文Controlled Insurance Programs的缩写,有时又被称为Managed Insurance Programs,汉语可直译为“受控保险计划”)。基于工程风险责任方的不同,CIP又分为业主控制的保险计划OCIP(Owner Controlled Insurance Programs)和承包商控制的保险计划 CCIP(Contractor Controlled Insurance Programs)。CIP的基本运行机制是: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规定,由业主或承包商统一购买“一揽子保险”。保障的范围覆盖业主、承包商以及所有分包商。尽管保障的风险不尽相同,但绝大多数CIP都涵盖劳工赔偿险、雇主责任险、一般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等。CIP对工程保险人的要求也比较高,要求工程保险人具备较强的对工程项目进行风险管理的能力。
二、对我国的有益启示
(一)从国际工程保险人协会的有关研究情况来看,由于工程保险具有承保风险广泛而集中、涉及面广、承保的技术风险专业性极强等特点,决定了发展工程保险业务要特别加强保险界、工程界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注重掌握当代工程技术的新发展,并且进行深入、细致地研究,把握工程保险业务的运行规律。
(二)在险种方面,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我国应当进一步结合市场情况,开发新险种,拓展业务范围,使险种更好地满足市场的需求。工程保险有向“一揽子保单”发展的趋势,我国可在条件具备时适应市场的需要积极引进、开发,更好地为工程项目提供风险保障。
(三)我国的有关保险公司可以组成类似的组织,也可以在现有保险行业协会的机构框架下定期组织召开有关工程保险的会议,重视工程保险理论与实践的研究,积累相应的统计资料,加强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工程保险业务的经营能力。
(四)我国还可以加入国际工程保险人协会,参加该协会的年会,及时掌握国际工程保险领域的发展动态和最新研究成果,学习借鉴有关如何更好地开展工程保险业务的经验,不断提高我国保险公司的承保技术、承保手段、分保能力、风险管理等经营管理水平。同时,在工程保险的理论研究和实务方面(如工程保险的再保险等环节)要积极加强与国际工程保险人的合作与交流,从而为投保人提供更好的保险服务。
参考文献:
[1]雷胜强. 国际工程风险管理与保险. 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6
[2]郑功成,孙蓉. 财产保险. 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9
[3]国际工程保险人协会网站(http//:www.imia.com)
(作者单位:成都广播电视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