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主要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及目标的探索

2009-12-25 08:53
金融经济 2009年11期
关键词: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黄 凌

摘要:自2004年伊始,中央在连续六年的一号文件中均对发展农业保险做出了明晰而又稳健的指示,在多项政策、经济手段的支持之下,我国的农业保险逐渐革除了以往有名无实、入不敷出、人资流失的旧况。经过了六年实践对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探索性实践,我国农业保险成就了若干项经济、政治、社会方面的绩效。但我国的农业保险改革还处于起步阶段,有待继续摸索完善,以使其逐步趋近一个内外均衡的、具有我国特色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

关键词: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均衡制度

随着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不断完善,农业保险逐渐与农村储蓄、农业信贷融为一体,并称为“新农村”中金融体系“三驾马车”,为“新农村”升级、农业可持续生产、农民生活保驾护航。但是,自1982年我国农业保险重新开办以来,其在制度体系上、经营模式上仍旧沿用计划经济的手段,使得农业保险的功效善未发挥到实处。为此,2004年中央颁发了《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将促进农业保险发展提上了中央工作的重要议程,各地开始有针对性地对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开展有的放矢、因地制宜地摸索,直至2009年,我国先后形成了四种主要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一、因地制宜实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一)政策性农业保险专营公司模式

我国现有三家农业保险专营公司,分别是: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公司(2004年9月成立,以下简称安信),吉林省安华农业保险有限公司(2004年12月成立,以下简称华安),黑龙江阳光农业相互公司(2005年1月成立,以下简称阳光)。三家公司有着各自不同的经营特点:安信由上海市各区县财政及农委所属投资公司共同投资202亿元创办,将上海自1991年已有的农业补贴“正规化、公司化”,以“政府政策扶持、市场化运作”作为经营模式,并全国首例建立“巨灾风险基金”;华安由吉林省省委、省政府扶持,吉林省粮食集团等7家集团共同发起成立的,以“龙头企业牵头的农产品产业链”为主要保险对象,涵盖了六种主要农产品的政策性保险及农民财产、健康、人身意外等商业性保险;阳光以“相互保险”为特色,自下而上建立“保险社——保险公司”组织链,实行“公司统一经营为主导、保险社互助经营为基础”的双层经营管理体制,保险社负责办理具体的农险业务,自留保费50%,其余向公司分保。

(二)地区自主的商业化模式

2005年新疆自治区成立了新疆农业保险领导小组,由国家保监会统一部署制定为期三年的农业保险试点实施方案。自治区选择阿克苏、喀什、和田、塔城、昌吉等五个地州作为首批试点地区,以粮食、棉花、大宗 特色作物和大宗家畜等为主要险种,施行“政府主导、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区域统保、风险基金为后盾”的发展模式。2006年农业保险试点初见成效:5个农业保险试点地区保费收入达到2998.6万元,占全区保费收入的10.5%,同比增长9.19%。

(三)政府与保险公司共保模式

目前采用该模式的有淮安市与苏州市。2004年11月,江苏省淮安市政府与中华联合保险公司签订“联办共保协议”,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水稻、三麦(大麦、小麦、荞麦)、养鱼和农民意外伤害等保险试点。淮安市财政提供给农户50%的保费补贴,同时建立了“超赔共保”的风散机制,即出现超出保费规模损失时政府与企业按照3:7共同承担超额赔款。2006年7月,苏州市政府与人保、太保苏州市分公司合作开展水稻保险试点,试点覆盖了本市全部乡镇。具体做法是:政府提供60%的赔偿,大灾年份政府与保险公司按照9:1共同承担超额赔款部分,保险公司从保费中收取11.45%的管理费。这种模式因保费低、符合农户赔款期望,获得了广大农户的支持。

(四)共保经营与互助合作模式

自2006年3月开始,浙江省启动了“共保经营为主,互助合作为辅”的模式,遵循“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农民自愿”的原则,进行为期三年的试点工作。所谓“共保经营”是指由浙江省十家商业保险公司组成“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施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盈利共享、风险共担”的管理核算制度。所谓“互助合作”是指依托农业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社,对风险较小的单一农产品进行“农户自愿缴费、财政适当补助、合作共享、自负盈亏、自我管理”的辅助模式。在试点品种“一揽子”里,囊括了规模大、投入大、产出效益高的11个农产品,产值约占全省农业总产值的70%,之后各试点县(市、区)再从“一揽子”中选择不超过5个农产品进行试点,水稻是必选参保品种。基于两年试点工作所取得的理想成果,浙江省下达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通知》(浙政发〔2008〕22号 )将该模式推广到全省。

二、我国现行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绩效与缺陷

(一)我国现行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有序运行的共性

我国现行农业保险经营模式都无一例外地运用了三种关键因素:政策、政府、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首先政策对农业保险具有指引作用:我国现行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均是在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明确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部分地区、部分产品先进行试点”的提法后应运而生的,并且直至2009年的连续六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均强调了建立农业保险制度的重要性,为各地政府矢志不渝地坚持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并且逐步推广到全国坚定了信心、明确了方向。其次,政府对农业保险工作的全局组织:农业保险有效地减轻了政府的财政压力但并不意味着政府宏观调控职能的淡化,在四种模式中当地政府或根据国家政策对保费进行大比例地补贴,或对商业化农业保险公司进行投资,或引导农业保险组织结构形成。再次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管理功能:农业生产的风险系数大加之农民的低收入决定了农业保险的非赢利性与政策性,这与纯商业模式的盈利目标相悖。现行模式中商业化农业保险公司均以代办或合作方式出现,专职于管理层面,转移了经营风险,一改原中国人保统筹各项保险的混业经营模式,扭转了多年来业务萎缩、赔付率居高不下的局面。

(二)我国农业保险探索中存在几项关键要素的欠缺

试点期间所取得的成绩得益于政策供给、政府的支持,然而农业保险并不可能永远停留在试点阶段,靠阶段性的政策“维生”,为了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至今为止农业保险制度中所出现的关键性要素的缺位还需要及时地填补。首先,专业性法律的空缺。各界对于《农业保险法》出台的呼声已久,但是基于我国农业生产地区分布不均、情况不一,制定统一的法律不符合我国国情,然而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又起步较晚,至今只能以各项政策作为农业保险工作依据,制定符合各地农业生产经营特点的法律体系还有待于实践的积累而进一步确立。其次,风险分担机制的空缺。为了避免巨灾发生时,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再度陷入巨额补偿的困境,减轻国家财政支出,建立风险分担机制相当于给予农业保险又一层保障,显得尤为重要。相互保险、再保险、巨灾风险基金是国际上公认的几种风险分担机制,它们的建立并非一蹴而就,也需要我国政府的政策倾斜与可行性的探索。再次,激励机制的欠缺。农业保险服务于广大农村,农业保险从业人员一方面要从事艰苦的登记测量工作,另一方面又要具备专业性的农业保险定损专业技能,然而待遇水平却又普遍偏低,导致高素质的农业保险工作人员匮乏。最后,农业生产基础设施未完善。农业生产基础设施与农业保险制度是农业生产的事前事后保障机制,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绝大部分农业生产损失源于农业生产基础设施落后或者空缺,然而农业生产基础设施涵盖水利灌溉、通信、医疗、教育等方方面面,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依赖于政府财政的不断投入及政策扶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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