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柏生
在中国文化中,竭力追求“一致”。从“文革”过来的人对此更有切身的体会。那个年代,许多会议做出的决议往往是“全体一致”。现在开会,虽然很难做到“全体一致”,但作为一种“境界”,却是许多人尤其是肉食者梦寐以求的。作为个人,我对由肉食者导演的“全体一致”极为反感,但对理想境界的“全体一致”却还是孜孜以求的。然而,近来在阅读了犹太人马尔文·托卡耶尔撰写的《犹太五千年的智慧》一书后,颠覆了我的固有观念。该书写道:“判处死刑的时候,如果裁判所的所有审判官意见一致,则判决无效。”
在一般中国人的心中,一定对此规定不以为然;但我却认为犹太人这一观念值得赞赏,里面饱含着历史的经验和智慧。
可以说,没有一个伟大的文明对正义不追求的。然而,追求正义的路子却是迥异的。有些文明的人们沿着自己先哲设计的路子追求到了正义,有些文明的人们沿着自己先哲设计的路子尽管竭力追求正义,却离正义很远。作为一个伟大的民族,犹太人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给人类做出了卓越的贡献。在追求正义的道路上,犹太人也是卓有贡献的。
犹太人为何在判处死刑时会持“意见一致、判决无效”的观念呢?应当说,这与犹太人的文化有关。
犹太人的经典《塔木德》(马尔文·托卡耶尔著作《犹太五千年的智慧》就是根据此书编著的)有这样一则问答:“人的眼睛是由白色部分和黑色部分组成的,但是,为什么我们是用黑色部分来看事物呢?”“那是因为我们应该从黑暗面来看世界。神告诉我们:从光明的一面来看世界的时候不能过于乐观。”
我们知道,“希伯来”一词在希伯来语中有“站在另一边”、“相对”的意思。这说明,犹太人喜好不同的见解和看法,对每一个问题都是从所有的视点和角度来观察的。由于智慧往往贮藏在不同的见解和看法中,所以,经过几千年的发展,犹太人充满了智慧,智慧的结晶就是众多杰出人士的涌现。据统计,在美国,犹太人口只占总人口的百分之三,但获得诺贝尔奖的人数却占美国获奖人数的四分之一。犹太人的智慧不仅仅表现在自然科学中,在人文社会科学中也有出色表现,这种智慧就充分表现在法庭之中。
犹太人认为,审判通常有两种意见:有罪和无罪。如果法官中只有一种意见,就有失公正,就违背犹太民族“从所有的视点和角度来观察问题的传统”。所以,在面对死刑这种严厉的判决时,若全体法官意见一致,则不能判处罪犯死刑。这既是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世代传承的智慧的启迪。其实,我们不需从犹太的典籍中举例,从中国现实中就可找出诸多例证。“文革”中的许多死刑判决就是在“全体一致”的情况下做出的。
当然,犹太人这种观念与犹太文化崇尚中庸之道也有关系。中庸之道是孔夫子的思想特色之一,也是儒家文化进而是中华文化的特色之一。但犹太人实践起中庸之道来一点也不逊色于孔夫子之后的中国人。犹太人相信,在生活中保持平衡,对人类非常重要。比如,基督教徒蔑视金钱,把金钱视为罪恶之物。但犹太人既不说金钱是好东西,也不说是坏东西,认为金钱的好坏全赖使用方法的不同。又如,基督教徒认为性是不洁之物,是罪恶之源,所以,不但神职人员不能结婚,而且普通信徒唯恐避之不及。但犹太人却认为,既然神能够让人享受性之快乐,那性就不是罪恶,就不应当禁止。由于犹太人认为即使是夫妻,没有快乐的性行为也是禁止的,所以,在犹太社会,见异性而起色心的奸淫,非常少见。事实上,犹太民族不光强调对于金钱、性、饮食、喝酒不能过度,而且强调对于一切行为都不能过度。面对死刑判决,若全体法官意见一致,显然违反了犹太人的中庸之道。
犹太人以尊重知识而闻名,但犹太人同样尊重智慧,认为没有智慧的知识是有害的。所以,即使在确凿证据面前,犹太人也没对死刑判决开绿灯,同意“意见一致,判决有效”的观点。在这里,我不得不佩服犹太人智慧的高超。
众所周知,从古到今刑讯逼供,造成的冤假错案无数。然而,在拥有高度智慧的犹太人中,似乎这就不是个问题,因为犹太人的法律早把这个问题解决了。犹太人的法律是这么规定的:若做出对自己不利的证词则证词无效。这就是说,招供在犹太法律中不被采信。既然招供不被采信,刑讯逼供自然就不会发生了。我们知道,招供不予采信在许多国家,法律的规定仅仅发生在人权发达的今天。然而,在公元前五百年至公元五百年编纂的犹太经典《塔木德》中就有此规定。我们不能不承认,在治理刑讯逼供这个顽疾时,犹太人表现出了高度的智慧。那么,在面对死刑这个比刑讯逼供更为严重的问题时,犹太人也没让自己的智慧放假。
在这里,我不由得想起了那个断案如神的所罗门国王。著名的断子案,所罗门国王靠的就是智慧,而不是刑讯逼供解决的。事实上,在《犹太五千年的智慧》一书中,可以看到许多用智慧断案,用智慧解决法律问题的例证。“意见一致,判决无效”的规定其实就是智慧对知识的胜利。仅仅依靠知识断案,或许会成为一名称职的法官,但绝不会成为一名伟大的智者。
另外,犹太文化对人的生命也非常珍惜。
据说,在古希腊的雅典城邦,每年在大街上都会看到一个奴隶被人牵着,人们在把所有的罪过都加在他的身上后,就把他杀死。古代的犹太社会也有此类“个案”,不过人们牵着的不是奴隶,而是山羊。在“归罪”后,不把山羊杀死,而是把它放逐到沙漠里。此羊就叫做“替罪羊”。把人更换为羊,说明犹太人对人的生命的珍惜和尊重。
根据《圣经》的记载,上帝最初只创造了亚当。犹太人认为,上帝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上帝想教育人们,如果杀死亚当,就等于毁灭了全人类。所以,杀人的事是不能随便干的。即使在亚当和夏娃繁殖了众多后代之后,人也是不能随便杀的,因为每个人的世界只有一个,杀死他就等于毁灭了一个世界。
犹太民族是一个苦难的民族,是被异族屠杀人数最多的民族之一。难能可贵的是,异族对犹太民族的生命不珍惜,但犹太民族对生命却非常珍惜。所以,这个民族对死罪判决自然非常慎重,制定出这样在我们看来“怪异”的规定。许多冤案或许就靠这一“怪异”的规定避免了身首分离的悲剧发生。认识问题的角度不一样,产生的结果必然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