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化解途径

2009-12-11 09:33
商情 2009年28期
关键词:证券化经营商业银行

郑 源

[摘要]本文从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现状入手,结合中国特有的市场环境,提出其原因,以及化解该问题的具体对策进行阐述。

[关键词]商业银行 不良资产

一、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现状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具有余额高、占比大、增长快等特点。主要是由于政府对国有企业发放的带有隐性财政补贴性质的贷款造成的。随着20世纪90年代我国经济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的转化,国有企业开始出现大面积亏损,在企业高负债和软预算约束的制度环境下,企业的大量亏损额便直接转化为银行的不良资产。而在90年代后期由于国内需求明显不足,国有企业的经营陷入了困境,产生大量不良资产。虽然经过近十年的集中清理和处置以及国有银行的股份制改造,情况已有所改观,但产生不良资产的体制机制因素并没有完全从根本上触动,不良资产产生的体制因素正阻碍国有银行的商业化进程并继续积累较大的金融风险,危及经济及金融安全。因此,必须研究采取措施,加快不良资产的处置进程,切实解决体制机制问题。

二、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形成的原因

1.因为借款人自身原因导致的造成的不良资产。作为借款人的各种企业法人,只要其从事经营活动,就必然会面对多方面的经营风险,而我国这种以间接融资为主的金融市场现状,很容易将借款人的经营风险转嫁聚集于银行,从而形成银行的不良资产。它在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中占有较高的比重。国有商业银行巨额不良资产的形成标志着我国不良资产市场的产生,通过借鉴国际成功经验。建立和发展规范的不良资产市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不良资产运营中的作用,将是不良资产运营的发展方向。

2.商业银行自身原因导致的不良资产。银行缺乏健全的信贷风险约束机制,决策失误,缺乏管理、监督、参与、帮助的机制,是引起不良资产形成的重要因素。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管理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不健全,许多商业银行沿用了行政管理手段,加上风险和利益机制不对称,约束和激励机制不完善,对资产的考核手段与承担责任不明确,使银行缺乏风险的责任感和压力感,更缺少预防信贷资产损失的有效手段,很多决策者违规经营和违反贷款审批程序,致使贷款易放难回。国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非市场化及缺少健全的信贷约束机制,也是不良资产产生的重要原因。国有商业银行的管理体制中缺乏一套有效的风险预警系统,短期贷款的长期化,增加了银行贷款回收的风险。商业银行总行对贷款规模的要求而形成的“倒逼机制”也是造成不良资产增加的一个重要因素。

3.由于行政原因形成的不良资产。在国有银行未完全商业化的条件下,地方政府为发展地方经济或保护地方国有企业的生存,常常亲自出面要求国有银行发放贷款解决企业资金问题,把银行贷款作为调整经济结构的手段,使银行难以按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三性”原则发放贷款而处于被动地位,银行贷款在发放的时候就存在难以收回的风险。

4.人为因素而导致的不良资产。在经济转轨时期新旧导致金融领域内大量寻租活动的产生,给金融机构违规和违法操作,金融系统内部人员的腐败留下了余地和空间。在转轨时期,旧的规章制度失去效力,而新的规章却尚未形成,由此产生了许多监管上的真空和漏洞,这使许多不利于金融系统稳定,不利商业银行稳健经营的违规、违法活动得以滋生和发展,进而导致金融秩序混乱和各种金融风险。

三、化解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途径

1.结合我国实际大力推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所谓证券化就是将已存在的信贷资产加以组合并以其产生的现金流为担保在市场上发行证券,其实质是将缺乏流动性的、非标准化的贷款转化为可转让的、标准化的证券,并转售于市场投资者的过程。利用资产证券化,?可以达到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产流动性、满足机构投资者对固定收入证券投资的需求、促进资本市场深化的目的。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解决银行流动性问题的金融创新工具,有助于加快不良资产的处置变现过程。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建立一个组织形式独立、经营上自负盈亏的评级机构来规范评级运作,使其成为广大投资者普遍接受和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建立与证券化相关的法律制度,着手构筑资产证券化所需要的法律框架并研究制定有关的法规,为今后开展各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2.综合运用各种方法和手段灵活处理不良资产。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数额庞大,经济和金融发展又具有明显的不平衡性,从而决定了我国处置不良资产时应采取多种方法。例如使用信托。利用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原理,完成标的资产的风险隔离。操作方式是,委托人通过将标的资产设定为信托财产,将证券化标的资产移转给受托人持有,然后由委托人向投资者发行优先级信托利益权,或向投资者出售优先级信托利益份额或其他合同权利。

3.转变政府职能。计划经济体制下及在经济转轨过程中,政府对银行经营活动的行政化干预也是银行不良资产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政府的过度行政化干预,国有商业银行代理人缺乏商业化经营的积极性、创造性,银行贷款从某种程度上成为政府财政部门的财政支出,导致不良资产的递增。随着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商业化进程的加陕,政府应规范其行为,转而从法律等方面重视、支持银行清理不良资产的工作,以尽快消除不良资产,防范和控制银行风险,为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而不能再从保护和发展地方经济的狭隘观念出发,搞地方保护主义,纵容企业逃废债务,为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设置障碍。

4.深化国有企业制度改革。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大部分是因为发放给国有企业而产生的。因此解决银行不良资产,根本上还是要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步伐,使其摆脱困境,提高其经济效益和偿债能力,以从根本上降低不良资产率。因此在不良资产处置的同时,也应加快国有企业的改革和重组。对于有些因产品缺乏竞争力、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而陷入困境的,但尚有许多可利用资源的企业,可以作为其它企业兼并的对象,进行资产重组,盘活原来的不良资产;对于已确定经营恶化,资不抵债需关闭破产的企业应依法申请破产清算。

参考文献:

[1]吴蓬生.不良债权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2]黄达.金融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3]郭世江,卢春华,李长征.浅析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资产证券化[J].特区经济,2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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