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贸易问题研究

2009-12-11 09:33
商情 2009年28期

高 勇

[摘要]野生动植物的国际贸易是造成物种濒危的重要原因之一,加强对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的控制,对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具有重要意义。直至目前,我国在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上还有一些方面需要完善,在回顾我国进出口贸易及贸易管理状况的基础上,借鉴美国经验,对野生动植物的进出口监管、进出口审批等问题提出规范和完善的具体建议,以提高进出口监管水平,实现我国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的有效管理。

[关键词]野生动植物贸易 进出口监管 进出口审批

野生动植物的国际贸易历史悠久。随着贸易活动的增加、贸易物种的增多,野生动植物贸易对于生态环境的破坏日渐显现,因此对于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的管理也随之不断发展。近年来,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管理在国际上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进出口的野生动植物愈来愈显示出具有不同于一般进出口物品的特殊性。于1975年7月1日生效的《濒临绝种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就是其中重要的国际公约之一。

我国的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历史悠久。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开始有组织地进行野生动植物的进出口贸易活动,我国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更加活跃,贸易物种和贸易数量显著增长。根据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的数据统计,1995年我国出口《公约》附录及非《公约》附录物种合计达327种,2000年达到462种,短短五年间,出口的物种种数增加了41%。但直至目前,在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上,尤其是在进出口监管与审批方面,我国还有一些方面需要不断完善,尤其是与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一、美国野生动植物的监管与审批状况

美国是野生动植物的主要出口国、进口国和消费国,是世界上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非常严格的国家,目前已建立一套成熟的行之有效的监管系统,其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监管由海关、《公约》执行机构和农业部的有关机构共同进行,具有以下特点。

1.限定口岸,集中管理

美国渔业与野生动物局限定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必须在指定口岸进行,并将指定的口岸分为三类:第一类,指定14个口岸进行野生动物进出口,指定35个口岸进行野生植物进出口;第二类,根据《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原产于加拿大和墨西哥的野生动植物进出口除可直接在上述口岸进行外,也可在其它指定的16个边境口岸进行;第三类,除上述口岸外,在各大主要城市及旅游点都派驻野生动植物检查人员,可进入海港、空港对个人携带的野生动植物进行执法检查。

2.专业人员现场查验

根据进出口商在进出口货物时填写的申报单,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分别由美国渔业与野生动物局的执法人员和农业部的检查人员受理。野生动物产品进出口的验放手续可在执法办公室或口岸办理,活体动物进出口必须在口岸由检查人员查验后,签字放行。野生植物的进出口,必须经农业部派驻在各口岸的植物检察官员亲自检查后放行。无论履约机构的执法人员还是农业部的植物检查人员都有权没收违法进出口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处罚违法进出口者。

二、我国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监管与审批现状

1.我国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监管现状

我国各口岸均可进行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海关对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的监管工作包括接受申报和依法查验两个方面的重要内容。但是,进出口的野生动植物在海关监管对象中份额很小,加之进出口的野生动植物涉及的种类很多,客观上要求缺乏此方面专业知识的海关监管人员进行有效的监管难度很大。

1998年,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会同海关总署联合制定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进出口商品目录》。该《目录》囊括了需要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才能实施进出口的物种及其产品。进出口者在办理进出口证明书时,管理部门要在该证明书上注明进出口物种的商品编码。进出口者须在报关单上填报所要进出口的物种或其产品的商品编码。海关监管人员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查验放行。《目录》之外的物种,海关凭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或其授权单位开具的非监管证明查验放行。

2.我国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审批现状

我国野生动植物的进出口审批行政部门分别为国务院和省级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省级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分别为省级林业或农业(水产)部门,它们分别负责本省的陆生和水生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的初级审核;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分别为国家林业局和农业部,分别负责陆生和水生野生动植物的进出口审批。凡进出口《目录》所列物种标本的单位或个人,均须申办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并按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所规定的内容实施进出口。

三、对我国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监管与审批提出改进建议

通过对全球及我国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贸易状况及贸易管理的回顾,以及中美两国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监管状况的对比,我们提出提高进出口监管审批水平的三点改进建议。

1.健全法律制度,明确管理部门的管辖范围

健全法律制度,是搞好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工作的根本保障。管理部门的管辖范围应该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法律上应给出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的界定原则和依据,便于两个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局和农业部)能够明确各自的管辖范围,更好的实行管理职能。

2.改革行政审批工作

加强行政审批的法制化、科学化建设,建立科学、严格的制约机制。规范行政审批工作流程政务公开,加大透明度,防止工作的随意性,改进审批方式。

3.推行电子政务

推行电子政务,加快审批速度。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实行网上审批,可以大大缩短申办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时间,避免人为因素的干扰,尽可能地减少随意性审批,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充分体现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审批的客观性、公正性和科学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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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谢晓峰,沈才智.浅谈中国野生动植物的进出口贸易[J].野生动物.

[3]周志华,蒋志刚.我国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动态研究[J].林业科学,2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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