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许霆案看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的关系

2009-12-08 09:37林建玲
商情 2009年24期
关键词:新闻舆论司法独立监督

林建玲

[摘要]本文试图通过许霆案阐述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以实现二者和谐发展。

[关键词]新闻舆论 监督 司法独立

一、许霆案

许霆案在一审判决中以盗窃罪被判无期徒刑,引起了各界强烈的关注。2007年1月10日,许霆案裁定发回广州中院重审。一审重审的结果是广州中院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有期徒刑五年。有人指出许霆案有这样的结果,应该感谢媒体。正是因为媒体对案件的及时报道和约请专家对案件的理性讨论,使大众对一审后的畸重判决所普遍表达出的吃惊,能被包括二审法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感受到。如果许霆案没有媒体的持续报道,不但不可能改判,连再审的机会都可能没有。

同时这样的一个结果也被一些人解读为“舆论的胜利”,“媒体审判”,将司法部门推上风口浪尖,在人们看到舆论强大的同时,也使人们产生了疑惑:群情鼎沸之下,法官能否保持独立?

二、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定义、特点

1.新闻舆论监督的定义与特点

新闻舆论监督是社会监督的基本形式之一,它是公众通过新闻媒介这一公共话语资源的传播及辐射效应,表达众意、体现舆情,对社会权力运行实施监控与制衡的社会行为。

新闻舆论监督具有以下特点:

(1)公意性。新闻舆论监督反映的是社会公众的一种集合性的、具有权威性或影响力的议论和意见,是社会一定数量成员的愿望的体现。公意性是新闻舆论监督的前提和基础。新闻媒体是民众的代表和民意的载体,在新闻舆论监督的组织工作和题材选择等方面,具有相当的主动性。

(2)公开性。舆论监督本身并没有法律上的约束效力,它的制约力是通过把监督客体和监督内容直接向社会公开,置其于“光天化日”之下,借助社会道义的力量,扶正祛邪而取得的。

(3)评价性。舆论监督主要以议论、建议、批评等方式对监督客体作出评价,形成社会压力达到监督效果。其要义在于监察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并督促其加以纠正,以防止其侵害公众的民主权利和合法利益。

(4)及时性。舆论监督能利用新闻媒体的敏锐、及时的优势,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发挥作用,这是由新闻媒体时效性强的特点所决定的。

2.司法独立的内涵及其价值

司法独立通常有三个层面的含义:一是司法权独立于立法权、行政权等其他国家权力和社会力量,不受任何法律之外的干涉;二是司法机关在法律规定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范围内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其他司法机关包括上级司法机关的干涉;三是法官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依据良知和对法律的理解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包括上级法官在内的影响和干涉。“法官根据自己对证据、法律和正义的认识,对案件进行裁判时独立于政府权力和私人的压力、诱惑和威胁。”关于这一点,在马克思著作中同样能找到依据:“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司法独立的提出,从一开始就和实现社会正义紧密联系。正义性是司法活动的灵魂和根基,也是司法活动的本质反映和终极目标。离开司法的公正性,司法独立就失去内核而成为十分危险的行为;离开司法的独立性,司法公正就失去根基而成为空中楼阁。

3.我国司法独立的特点

(1)我国的司法独立是技术独立而非政治独立。我国实行的是议行合一的制度,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大产生并对其负责,接受人大的监督。司法机关与立法机关不是互相制衡,而是处于下位和上位的关系。因此,人民法院只是依据法律的规定行使公开审判权,在审判时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同时还要接受人大的领导和监督。

(2)我国的司法独立是法院整体独立而非法官独立。在我国,审判机关是作为一个整体独立存在的,对案件的审判大都通过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在审判组织内部实行民主集中制,因此司法独立不是法官的个人独立。

三、如何实现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和谐发展

1.从理论上看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相容性

新闻舆论监督来源于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即公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里有表达自己的意愿、要求和愿望的权利,因而,言论自由是新闻舆论监督的源泉,新闻媒介是民众言论的代言人,代表民意的新闻舆论监督在一定程度上起着匡扶社会正义的作用。而司法独立是当前世界各国普遍适用的司法原则。司法独立实现的是司法公正,它追求实质公正和形式公正的高度统一,并通过法律手段和司法救济措施来实现并维护公正的社会秩序。因此,从理论上看,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具有相容性,它们都是为了实现和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2.在坚持司法独立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

(1)司法机关应对新闻舆论监督持宽容态度。新闻舆论监督揭露腐败现象,反映人民强烈反腐败的呼声,能够有效遏制腐败和防止权力的滥用。同时我们还应当认识到新闻媒体不是全知全能,它对问题的理解与思考也有着一定的局限性。

(2)依法规范新闻舆论监督。对新闻舆论的监督也存在着很多问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正常审判活动的进行。这些问题反映了我国的新闻立法还比较滞后,应通过立法明确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地位,明确新闻舆论监督的范围、原则、内容,以有效遏制上述问题的发生,干扰正常的司法审判。

四、小结

民众关注许霆案,并非关注结果,而是关注这一个案的司法过程。由许霆案所引发的公共议题不仅包括罪与非罪,罪重或罪轻,更包括了平等保护、有效辩护、程序正义、司法独立、罪刑相适应等诸多现代司法理念。进入重审程序之后,公众既担心司法能否打破“官不悔判”的潜规则,又隐忧于承受了舆论重压的法官们会否只顾迎合民意,而不顾手中所操持的是司法权柄,本应唯法是从。民意沸腾与独立审判的碰撞,会否令本就欠缺独立主张的司法再次失去其应有的品格,从而洞开民意干涉司法之管道。从理论上说,尊重民意与尊重法律并不必然存在着对立,它们之间应该有着某种微妙的平衡。司法的归司法,社会舆论的归舆论。舆论在于表达自我情感,表达社会情绪,自由表达没有错。法官的判决则要忠实于法律和良知,面对社会舆论坚守法治的理念,这是法官的义务。

参考文献:

[1][美]罗伯特•厄特著,蒋惠岭译.司法独立的保障.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387.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178.

[3][法]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61.

[4][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上海:三联书店,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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