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财务通则》解读

2009-12-07 07:38刘红蕾
老区建设 2009年18期
关键词:比较分析

[提要]财政部颁发的新《企业财务通则》密切结合企业改革发展的要求,从政府宏观财务、投资者财务、经营者财务三个层次,围绕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等六大财务管理要素,创造性地解决了企业财务制度中的一系列问题,初步建立了以《企业财务通则》为主体的新型企业财务制度体系。这是我国企业财务制度建设的一件大事,对规范企业管理,依法协调各种利益关系,促进企业与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文章试从财务管理的要素、职责、内容等方面详细解读新《企业财务通则》。

[关键词]企业财务通则;体制机制创新;比较分析

[作者简介]刘红蕾(1969-),女,衡阳市南岳区公路管理局财务股股长、会计师。(湖南衡阳421900)

财政部于2006年12月4日颁布了新的《企业财务通则》(以下简称《通则》),并要求我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金融企业除外)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取代已沿用14年的财政部于1992年11月30日颁布的旧《企业财务通则》。新《通则》继承了旧《通则》的有效部分,并注重内容的更新和观念创新,还注意处理了法律法规之间的相互衔接,避免了不必要的内容重复。新《通则》对企业财务行为提出了新的管理要求,是企业合理组织财务活动、正确处理财务关系的纲领性文件和财务管理的行为指南。根据新《通则》,我国将在企业财务管理体制上实现创新,从政府宏观财务、投资者财务、经营者财务三个层次,构建资本权属清晰、财务关系明确、符合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要求的企业财务管理体制;从管理内容看,围绕企业财务管理环节,明确了资金筹集、资产运营、成本控制、收益分配、信息管理、财务监督等六大财务管理要素,并结合不同财务管理要素,对财务管理方法和政策要求做出了规范;还在企业财务制度体系上有所创新,建立了开放性的企业财务制度体系。新《通则》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原有的企业财务制度体系将被逐步更新,以新《通则》为财务行为规范,以防范财务风险为管理重点,以积极的财政监管为配套的新型的企业财务制度体系将逐步完善。

一、起点高、定位准

新《通则》共十章七十八条,总则第一条就开宗明义、高屋建瓴地指明通则的宗旨定位,是要通过财务管理去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保护企业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这相比旧通则被动型的宗旨定位“反映企业财务状况,核实财务收支”有质的提高。在当前市场竞争相当充分和公平的条件下,指出企业的财务管理应该彰显出“保护企业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职能是非常适时而必要的,这对遏制一些强势企业的财务主体欺侮侵犯弱势的相关主体知情权和权益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定位准是因为新通则认真总结吸取了近年来学术研讨及实物操作方面的成果与经验,从宏观战略高度融入了财务战略、财务风险、资产营运等一系列新的理念,使企业财务处于主动出击之势,突出了企业财务管理活动围绕筹资、融资、投资、资产运营、收益分配的主线,也体现了与会计核算的区别。

二、充分体现了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

2006年是会计改革年,会计准则体系、审计准则体系、企业内部控制标准、《企业财务通则》与《企业财务规则》先后发布并付诸实施,形成了中国会计改革的整体性制度框架。在新的《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相继颁布和陆续施行的情况下,为了在新环境下适应上述法律法规及准则的变化,新《通则》也在很大程度上作了相应调整,其中的很多规定也实现了与新法规及准则的趋同。新《通则》的这些变化不仅实现了与《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及会计准则的对接,也为新《通则》在实际中的运用铺平了道路。

为了体现财务通则与会计准则的协调,《通则》一方面将原会计与税务交由相关制度进行规范,另一方面对同时涉及财务与会计的相关内容进行强化陈述。突出表现在对政府补助、回购股份奖励、资产减值、职工薪酬等内容的规范层面。

三、构筑了多元化财务主体的财务管理职责

新《通则》强化了经营者的财务职责,这也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根本要求。从逻辑上,经营者作为公司资产责任的受托人,应当在出资者的授权范围内,行使其财务执行权和部分财务决策权。为此,新《通则》明确,经营者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拟订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战略、财务规划,编制财务预算;组织实施企业筹资、投资、担保、捐赠、重组和利润分配等财务方案,诚信履行企业偿债义务等工作。随着经济转型的逐步进行,企业预算管理控制系统对实现发展战略的作用在增强,尤其是对于大型国有企业,实施预算管理是实现集团整合的有效途径,有利于保证企业集团整体目标的实现。新《通则》在第二章“企业财务管理体制”第十一条中明确规定“对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重组清算等财务活动,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并且在投资者财务管理职责和经营者的财务管理职责中都有相关内容。全面预算管理的实施将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国有企业尤其是大型集团企业的管理水平,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可见,新《通则》融合了我国财务理论的最新研究成果,对完善我国企业财务管理体制、梳理财务关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四、创新财务管理体制

新《通则》第八条规定:企业要实行一个资本权属清晰、财务关系明确、符合法人治理结构要求的财务管理体制,提出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的三层次财务管理体制,即宏观者财务(指中央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投资者财务(指政府部门、机构、企事业法人单位、企业员工、自然人等的出资人)和经营者财务(指企业管理当局、厂长、经理或企业负责班子人员),新通则对这三层次的财务都详细规定了各自负责的内容、职能、权利、义务及政策取向等,形成了一个相互协调、相互制衡、比较完整的财务管理体制。至于企业集团内部、全资、控股之间如何进行财务管理,笔者认为应视各集团不同的发展阶段、核心竞争力的分布、财务干部素质及企业文化状况来确定财权的集中与分散,以最小的资金取得最大的效益为考量。

五、成本控制突出系统性、全员性和全过程控制

新《通则》第五章三十六条明确企业要建立成本控制系统,突出了成本控制在财务管理中的重要地位。新《通则》摒弃了旧通则中规定的成本项目,开支标准、范围等业务、技术层面的内容,代之以强化成本的预算约束,提出成本管理两全概念,企业全体员工都要参与成本,并实行生产经营的全过程控制成本,即大成本管理,从产品设计、项目选定开始到生产、销售、售后服务的全部环节均要进行成本控制。这是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的做法,因为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环境中,同样价格、税负的产品,决定成败的关键是看产品成本的高低和服务的优劣。新通则对企业各项成本开支及范围、标准、审批程序等只列原则性要求,未做统一的开支标准,这样不仅使企业拥有自主权,还提高了对企业成本

管理的责任要求,不失为明智之举。

六、首次提出企业社会责任

新《通则》第三十九条首次提出了企业对社会应有的责任,《通则》规定,企业依法实施安全生产、清洁生产、污染治理、地质灾害防治、生态恢复和环境保护等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列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费用。其范围也从旧通则的绿化、排污费用扩充到安全生产、清洁生产、污染治理、地质灾害防治、生态恢复和环境保护等方面。我国GDP年年增长,但许多是以牺牲环境、浪费资源为代价的,有悖可持续发展,企业的社会责任比较淡薄。为改变这种状况,新通则从财务上予以支持是符合科学发展观的。

七、划清个人与企业支出边界

新《通则》第四十六条明确从五个方面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支出,诸如娱乐、健身、旅游、购物、物业管理及购置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这一规定在旧通则中基本未提及,之所以在新通则中明列是为了保护企业财产完整,也是近年来陆续发现的以公济私、巧立明目,甚至诱使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方面,划清公私界限也是防腐之举。

八、控制财务风险。建立财务预警机制

这一条规定,在旧通则中是没有的,随着企业并购、重组、投资主体多元化,如何规避财务风险,及时预警已成为企业发展中的一大课题。昨日还是辉煌企业集团,一旦资金链断裂便一朝覆亡并非个例。新通则要求建立财务风险预警确实很有必要,诸如资产与负债的配比、现金流量与到期债务、财务监控的权限重点、风险的警戒等,企业都应根据自身资产营运、企业发展战略情况制定一个预警标准界限,并提出应对措施和处置方案。作为企业财务负责人对此更是责无旁贷,要主动地收集各方面的业务信息及时分析报告管理当局,力求降低财务风险。

九、突出了企业集团财务管理的重点

企业集团作为一种特殊的企业组织形式,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成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通则》要求其符合一般企业财务要求外,还对其特殊情况作出具体规范,表现在:

1,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有效的内部财务管理级次。企业集团公司自行决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体制。

2,企业集团可以实行内部资金集中统一管理,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损害成员企业的利益。

3,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集团,可以集中使用研发费用,用于企业主导产品和核心技术的自主研发。

十、体现了产权明晰的要求

《通则》规定,一是投资者、经营者及其他职工履行本企业职务或者以企业名义开展业务所得的收入,包括销售收入以及对方给予的销售折扣、折让、佣金、回扣、手续费、劳务费、提成、返利、进场费、业务奖励等收入,全部属于企业。二是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并入本年度利润,在充分考虑现金流量状况后,向投资者分配。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应当将应付国有利润上缴财政。

十一、投资者出资形式的多元化

新《通则》在保留1993年《企业财务通则》关于投资者可以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出资的基础上,增加了股权和特定债权两种形式,体现了投资者出资形式的多样性,这与《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是一致的。另外,结合新《公司法》,新《通则》增加了对投资者出资或增资行为的程序性规定。例如,规定企业承担向投资者出具出资证明的义务。

猜你喜欢
比较分析
高校图书馆与互联网知识服务的比较及发展策略
安徽省区域经济竞争力研究
其他综合收益的国际比较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
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比较分析
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比较分析
我国科技决策咨询发展现状及完善
关于pps抽样技术在全国各地社会工作人员考试合格人数
经管类本科生就业期望与实际就业的比较分析
当代社会政治思潮对中国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