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政策潜在的社会风险

2009-12-04 02:52陈友华
探索与争鸣 2009年7期
关键词:抚养费独生子女劳动力

独生子女政策具有天然的结构性缺陷,给社会制造了系统性风险。除了以往学者们指出的各种风险外[1],还面临着劳动力短缺、道德、法律、腐败、贫困、妇女儿童身心健康受损、出生性别结构失衡、人口素质逆淘汰、数据失实、党群干群关系紧张十大风险。限于篇幅,笔者就其中的五大风险展开分析,并从风险规避的角度对调整现行生育政策及其相关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独生子女政策与社会风险

1.劳动力短缺风险

长期的独生子女政策的推行,必然导致劳动力的短缺。从宏观层面上看,劳动力过剩到劳动力短缺的刘易斯转折点已经来临。虽然中国劳动力供给从过剩到短缺的转变因世界经济危机而被推迟和暂时被“遮蔽”,然而危机一旦过去,当世界经济重回正常增长轨道之时,中国劳动力短缺也将因此而加速显露出来。在微观家庭层面上,数以亿计的倒金字塔型的独生子女家庭结构已经形成,独生子女家庭劳动力资源缺乏暴露无遗。如果说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得益于中国丰富而廉价的劳动力资源的话,那么中国未来的经济增长可能因劳动力短缺,而陷入结构性衰退的陷阱。国家为完成某些重大任务所需要的机动力量将难以征集。

2.道德风险

第一,某些强制性做法的推出,有可能导致社会价值体系紊乱,对社会稳定与社会秩序构成不利影响。为了完成上级的计划生育工作目标,20世纪80~90年代类似于“文革”中的一些违法乱纪的做法在某些地区盛行,例如,连坐制度、计划生育小分队、学习班、有奖举报等等;因而才出现后来的“七不准”等。然而,时至今日,部分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者仍习惯和留恋于以往的这些强制性做法,排斥目前推行的知情选择等以人为本的做法,从而导致了社会价值体系出现紊乱。这些强制性方法的使用也对社会的稳定与秩序构成一定危害,例如,至今计划生育恶性案件时有发生。第二,影响代际和谐,易使子女背负不孝骂名。独生子女家庭规模过度收缩,导致家庭人力资源极度匮乏,特别是家庭养老的人力资源极度匮乏,独生子女所面临的养老压力超乎想象,甚至远远超出他们的承受能力,容易激发代际紧张或代际冲突。部分独生子女因此可能背负不孝骂名,从而对代际关系的和谐带来诸多不利的影响。第三,政府诚信缺失风险。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为了鼓励独生子女政策的落实,全国各地区纷纷出台了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制度,例如,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退休金增加5%。现在这群独生子女父母已经开始进入退休年龄,政府也到了兑现当年承诺的时候。部分地区却由于独生子女数量异常庞大,兑现非常困难,大大降低了当年承诺的奖励标准,这种“言而无信”自然使这些地区政府易于陷入诚信缺失的风险漩涡。目前,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是“现付式”制度,没有资金积累;随着越来越多的计划生育夫妇进入老年,配套资金的需求会越来越大,财政支付负担会逐年加重;受限于财政支付能力,政府将面临更为严峻的诚信缺失的风险。

3.腐败风险

一是独生子女政策导致超生者或非法生育者大大增加(“超生”与否本身就是生育政策的产物,如果没有生育数量的限制,也就无所谓“超生”),对超生者征收数额庞大的社会抚养费,由此衍生出大量问题。如,超生者收入的核实与社会抚养费征收中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社会抚养费征收过程中的权力寻租、行贿受贿、贪污腐败现象屡见不鲜。二是社会抚养费究竟抚养了谁?社会抚养费本应用来对计划外出生人口的抚养教育,这就要求对征收的社会抚养费采取类似养老金的管理方式。但实际情况是,社会抚养费许多时候却被用来“抚养”基层计划生育机构与计划生育工作者。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初衷之一就是抑制超生,但部分地区却将社会抚养费作为一棵“摇钱树”、甚至作为一座不冒烟的工厂与基层政府的第二财政来源,放水养鱼现象并不鲜见。在这些地区,征收社会抚养费非但没有达到抑制超生的目的,反而成为计划生育部门腐败的温床。三是社会抚养费征收不到位现象十分普遍,这本身导致法律的严肃性受到极大的挑战。四是一部分人钻政策的空子,以权谋生、以钱谋生第二个孩子的现象也不鲜见,更有少部分负责计划生育的官员通过接受贿金而同意生育本不符合现行生育政策的第二个孩子,其行为败坏了党风政风、污染了社会风气。

4.贫困风险

在妇女生育率较高,大大超过更替水平时,适度的少生一方面可以降低对子女的抚养压力,另一方面妇女更可能在生育后重新走上工作岗位,参与社会生活,因而不仅有利于妇女地位的提高,也有利于家庭生活条件的改善。[2]但是,少生绝不意味着只生一个孩子,生育数量过少,从短期来看减轻了家庭的抚养负担,但从长期来看必然导致家庭劳动力缺乏,不仅影响家庭致富,而且还有可能因此而陷入贫困。所以,笼统地说“少生快富”是缺少事实依据的。其中,大量的违法生育者、超生家庭因受经济处罚而“超生致贫”或“超生返贫”。

5.妇女儿童身心健康受损风险

其一,许多想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妇女在独生子女政策下遭遇很大的精神压力,且伴随着妇女“肚子的增大”,“担惊受怕”程度随之增加。可以说,绝大部分超生者都是在一种非正常的社会环境中孕育生命的。其二,独生子女政策的推行,客观上挤压了百姓的“生育空间”,为了在有限的空间内生育自己想要的性别的孩子,在胎儿性别鉴定与人流引产技术普及的时代,必然导致性别选择性人流引产现象的增多。其三,想超生者即便能如愿以偿,紧随其后的至少将面临高额的经济处罚,生育妇女家庭的生活水平因此而大幅度下降,部分妇女儿童甚至因此而陷入营养不良的境地。与此同时,目前在部分地区仍然强制推行“一环二扎”做法。20世纪80~90年代的突击结扎等,曾给部分节育妇女留下了手术后遗症,因没有生育男孩而受到歧视的现象在现实社会中比比皆是。

二、风险规避与生育政策调整

一个人口学意义上的风险社会正不以我们的意志为转移,在形成和发展中。目前,独生子女政策所带来的风险已经累积到一定程度,并在徐徐释放。为了应对独生子女政策所带来的风险,政府已经对包括独生子女家庭在内的计划生育家庭给予一定的补偿与社会救助(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但同时我们又注意到:高风险独生子女家庭仍在持续不断地制造中。

风险管理分为两种基本的类型:当风险出现后是如何应对,在风险出现前则是如何规避。目前我国既面临着如何应对独生子女家庭风险,又面临着规避独生子女及其家庭所带来的风险问题。前者是对现存独生子女家庭风险的应对,后者则是尽可能避免独生子女现象的进一步出现。规避独生子女及其家庭风险的最好方式就是调整现行生育政策,相对普遍地允许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孩子,因为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孩子给家庭与社会所带来的风险,要远远小于独生子女家庭所带来的风险。在研究并制定风险防范措施时,我们应该学习借鉴“从有病治病到无病防病”的思想。现行独生子女政策为中国人口乃至世界人口的数量控制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同时必须看到我们为此也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展望未来,调整现行生育政策,是中国社会规避风险和降低代价的不二选择。

三、对独生子女政策的反思

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一对夫妇要求生育两个孩子的要求都是最基本的,同时也是合情合理的。然而,上述假设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是不能成立的。可持续发展的人口条件是妇女生育率要维持在更替水平附近。由于总会有人生育三个或者更多的孩子,为了使生育率维持在更替水平附近,就必然需要有人只生育一个孩子。这样,多育与少育相互抵消,生育率才有可能维持在更替水平附近。再加之许多人认为“允许生两个,就会生三个”。出于这样的思维逻辑,中国的独生子女政策便因此而诞生了。

但如果仔细推敲,自然会发现,因为有人想生育三个或更多的孩子,事实上也生育了三个或更多的孩子,因而就要剥夺部分夫妇生育两个孩子的权利,仅允许他们生育一个孩子;如此看来,独生子女政策在某种意义上成为了一个“陪葬”制度性安排。这就如同有人犯了罪,其他人都要被剥夺自由、被关进监狱一样。

虽然先民们并不具有今天的建筑知识,但是生活实践告诉他们,在修建房屋时:一是房屋的外形应该是底部大、顶部小的金字塔型。二是房屋越高,地基也应越深越牢固。两者间是成比例的,这样建造起来的房屋才稳固,才能经受住风雨的考验。同样,金字塔型的社会组织结构意味着稳定与秩序。然而,独生子女家庭结构却是倒金字塔型,其底部只有一个支撑点。当家庭结构顶部的压力过于沉重,超过了其唯一支撑点的承受能力时,唯一支撑点稍有闪失或本身存在问题,根本无力支撑家庭结构上部的压力时,家庭结构大厦就会轰然倒下。因此,这种倒金字塔型的独生子女家庭本身存在着结构性缺陷,是不稳定的与经不起风浪的。

任何社会政策都是一把双刃剑,都有正负两方面的社会功能。人口政策自然也不例外。独生子女家庭本质上是一个高风险家庭,具有天然的自身难以克服的结构性缺陷。从风险规避角度考虑,应尽力避免独生子女现象的继续蔓延。中国的计划生育实际上已经陷入了某种“矛盾陷阱”:一方面意识到独生子女家庭的结构性缺陷,对包括独生子女家庭在内的计划生育家庭实行经济补偿;另一方面,还在继续鼓励更多的独生子女的出现。前一种可以看作是风险应对,是对因计划生育而利益受损者的补偿,而后一种则是花钱为未来政府与家庭购买风险,从任何角度考虑此举都是值得商榷的。

参考文献:

[1]穆光宗. 和谐社会拒绝“风险家庭”. 社会学家茶座,2008.11.25.

[2]陈友华. 关于进一步完善生育政策的若干认识问题. 市场与人口分析,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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