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公布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建立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规定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及时召回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的农业机械。条例规定了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及时报告当地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农业机械使用者停止使用。如果不履行这项义务,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生产者召回农业机械,责令销售者停止销售农业机械。条例还明确了农业机械生产者的质量保证责任,规定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按照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建立健全质量保障控制体系;对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其生产者应当取得相应资质,并按照许可的范围和条件组织生产。农业机械经检验合格并附具详尽的安全操作说明书和标注安全警示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