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重构

2009-11-16 05:40吕亚莉
现代营销·学苑版 2009年9期
关键词:信用机构体系

吕亚莉

摘要:近年来中小企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不断上升,而融资难一直是制约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瓶颈”。为了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我国成立了各种形式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之后逐渐形成了信用担保产业。本文从信用担保的定义分析入手,结合河南省的实际阐述了当下信用担保机构面临的新问题。并给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构建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定义与作用

1999年6月,原国家经贸委首次发布了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具体规范的《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初步设想按照“支持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的原则,政府扶持与市场化操作相结合的原则,开展担保与提高信用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一体两翼三层”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一体”指试点模式的主体,即政府试点设立的专业担保机构:“两翼”指在城乡社区中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互助担保机构与商业担保机构:“三层”指担保体系中的国家(中央)、省级、地市级(城市)三个层面。截至2007年12月底,全国信用担保机构的数量已达3729家,比2006年的机构数量净增363户,增幅达10%(见图1),其中。省级担保机构544家。全国注册资本一个亿以上的机构是528家,约占全部担保总数的14.16%。2007年担保资金总额是1774亿,比2006年净增542亿(见图2):2007年全年担保机构从业人数为37454人,比2006年增加8475人;2007年累计担保企业户数是70万,2006年是38万,将近翻了一番。

二、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存在的问题

1,担保结构分布的不合理,缺乏资金补偿机制

全国担保机构规模普遍偏小,其中注册资本一个亿以下的机构约占全部担保总数的85.84%。政策性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以各级地方政府财政资金和资产划人为主,以收取担保费用为辅。然而地方财政资金和资产划入通常是一次性的,规模有限,政策性担保机构又不以营利为目的。收取的担保费用也很有限。缺乏有效的资金补偿机制。商业性担保机构资本实力较小,同样缺乏资金补偿机制,大多数商业性担保机构把高担保费作为资金补偿来源,部分担保机构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一半收取担保费。

2,担保品种单一,担保专业人才缺乏

目前我国多数担保贷款基本上局限于流动资金,设备、技术改造、项目融资等长期贷款担保极少,担保贷款的期限大都在6个月以内。最长不超过1年。这与发达国家相比有明显差距。在国际上,多数国家都能对中小企业提供丰富的担保品种,包括创业贷款、科技开发贷款、设备贷款、票据贴现等担保。同时,担保行业是高度专业化的行业,对从业人员的要求较高,不仅要求其具有金融、服务、担保等方面的理论知识,还要高度熟悉企业每个环节的运作情况。并且我国目前尚未建立有效的担保从业资格准入制度和失信惩罚机制。这使得从业人员的能力和素质很难提高。

3,缺乏法律保障,治理不规范

国家对担保业的法规体系尚未形成,对担保机构的准入制度和运行机制也未明确规定,(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信用担保的四个条文,操作性不强,应该有配套措施,(担保法>应规范担保行为而非担保机构。河南省为引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快速发展,2006年下发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但执行效果还有待加强。多数担保机构依附于政府,许多担保未评估还贷能力,致使风险加剧。少数组织市场化运作,治理较完善,但只重视眼前利益,收费高,既限制了参保企业数量,也无法提升产业结构。

4,外部信用环境不佳,缺乏信用评级制度

从信用环境方面来看,中小企业融资的外部信用环境有待改善,缺乏对其信用评级制度。我国没有形成统一的、共享的以中小企业的信用征集、登记、评估和发布为主要内容的信用体系,没有建立针对中“、企业信用的评级制度。社会信用信息失真,有关中小企业经济行为的基础信用资料不规范,信息不完整,市场缺乏足够准确的信息作为评价和判断信用状况的基础资料。但从整体而言,由于整个社会信用问题没有得到根本改善,对借款人或被担保人缺乏严格的监督制约机制和惩罚制度。

三、完善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政策建议

1,建立分层次的政府财政支持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美日政府财力雄厚并且集中在中央政府,而我国财政收入比较分散,中央政府财力相对薄弱,因此可以建立以地方政府出资为主,中央与地方政府为辅的分层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在层次上,建立省级、地市级和县区级三级联动互补的担保梯次。省级担保机构应成为地市级担保机构参股的再担保机构;建立以股份制政策担保机构为支撑、会员制互助担保机构为主体、股份制商业担保机构为必要补充的地市级担保体系,建立以会员制互助担保机构为支撑、政策性和商业性担保机构为辅的县区级担保体系。

2,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外部环境

完善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是信用担保机构开展业务的基础。为了进一步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一方面应加快建设中小企业联合征信系统,尽快建立科学、客观的企业信用评估体系,通过信用评估使社会真正了解企业的信用状况,为信用担保机构提供真实、可靠的信用信息。此外,还应尽快搭建起全国性的社会信用体系组织和公共信用信息两大信用平台;另一方面要完善有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法律法规。通过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专门立法,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经营运作。

3,政府带动民间金融和担保机构

政府参与的担保计划主要起着引导和带动民间机构的作用。如美国的中小企业信贷保证计划为地方开发投资公司和小企业投资公司发行的债券提供担保。日本中央政府的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由地方性担保协会进行再担保等。同时,政府应加大对担保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确保担保机构的合法权益并协调银行、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给予担保机构采集信息支持和工作配合。

4,外部信用环境不佳,缺乏信用评级制度

从信用环境方面来看,中小企业融资的外部信用环境有待改善,缺乏对其信用评级制度。我国没有形成统一的、共享的以中小企业的信用征集、登记、评估和发布为主要内容的信用体系,没有建立针对中小企业信用的评级制度。社会信用信息失真,有关中小企业经济行为的基础信用资料不规范,信息不完整,市场缺乏足够准确的信息作为评价和判断信用状况的基础资料。但从整体而言,由于整个社会信用问题没有得到根本改善,对借款人或被担保人缺乏严格的监督制约机制和惩罚制度。随着国际合作的进一步加深,外部信用环境的僵乏严重制约了我国担保业的发展,这意味着担保业所面临的风险是巨大的。

5,缺乏法律保障。治理不规范

国家对担保业的法规体系尚未形成,对担保机构的准入制度和运行机制也未明确规定,《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信用担保的四个条文。操作性不强。应该有配套措施,《担保法》应规范担保行为而非担保机构。河南省为引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快速发展,2006年下发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但执行效果还有待加强。多数担保机构依附于政府,许多担保未评估还贷能力。致使风险加剧。少数组织市场化运作,治理较完善,但只重视眼前利益,收费高,既限制了参保企业数量,也无法提升产业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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