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税务筹划在企业理财中的应用

2009-11-16 05:40屈志刚
现代营销·学苑版 2009年9期
关键词:税法所得税筹划

屈志刚

摘要:企业作为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如何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一直都是企业经营管理者所追求的目标。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以及我国法制化水平的不断提高。纳税作为企业的一项重要的成本支出,已经成为影响企业实现价值最大化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税务筹划就成为企业控制税务成本支出的一项必要而有效的措施。税务筹划作为一种新兴的实用的财务管理工具,日益显现出它在企业理财中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企业理财税务筹划

企业是一种以营利为目标的经济组织,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是企业理财的最终目标。随着企业涉税事项的不断增多,纳税已成为一项重要成本支出。如何合理地降低税务成本,增强企业竞争力,成为每一个企业管理关注的目标。税务筹划作为一种新兴的实用的财务管理工具,日益显现出它在企业理财中的重要作用。

一、税务筹划的概念

税务筹划产生于19世纪中叶的意大利。那时,出现了税务专家为纳税人提供税务咨询和税务筹划。而税收筹划被社会关注并得到法律认可,可以追溯到1935年英国的“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案”。当时参与此案的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作了有关税务筹划的说明:“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如果依据法律所作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缴税……那就不能强迫她多缴税收。”这一观点得到了法律界的认同,同时由于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使得税收筹划成为纳税人理财或经营管理整体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税务筹划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利益最大化原则和可行性原则。其中,合法性原则是最基础的原则;科学、合理、合法地达到个人及企业的利益最大化是税收筹划的目标原则;成功的税收筹划还必须要坚持可行性原则,只有这样才能在现实中得到应用。

二、税务筹划的具体应用

我们都知道,税负成本存在于企业价值运动的各个环节,税务筹划也就不可避免地影响企业理财活动的各个领域,影响着企业的各项财务决策,通过对不同环节的管理达到节税之目标。

1,投资行业的选择

税收作为重要的经济杠杆,体现着国家的经济政策和税收政策。为了优化产业结构,国家往往通过税收政策影响企业投资行业的选择:国家限制或不鼓励的行业,往往赋予较高税负水平的税收政策,而待台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目的的产业,又往往提供较低税筑水平的税收政策。如:企业利用“三废”(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缴或免缴所得税{又如有些特殊性行业是人民生活所必需的、国家扶持发展的,税法规定可以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这些行业有幼儿园、养老院、展览馆、博物馆等。因此,投资者在投资时必须充分考虑选择何种行业,利用国家在税收上的优惠政策,获取更大的投资收益。

2,投资地点的选择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需要对投资地税收待遇进行充分考虑。国家为了支持某些地区的发展,在一定时期内实行税收政策倾斜,如税法规定: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规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在这些地区投资,可以明显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又完全符合政府的政策和税法的立法意图。

3,投资期限的选择

(1)在投资期限中,应选择分期投资方式,而不应选择一次性投资方式。在投资中应尽可能延长投资期限,未到位的资金通过向银行或其他机构贷款解决。而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税前扣除,这样就可以缩小所得税税基,达到节税的目的。

(2)我国税法规定:如为年度中间开业,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年度起计算。

4,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

(1)现行税法的每一税种,都有它的特定的征税范围和纳税义务人。根据规定,不同的组织形式,对是否构成纳税人有着不同的结果。公司的营业利润在企业环节课征公司税,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而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拱资者。投资者还要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又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而合伙企业在税法上则不作为公司对待。营业和润不交公司税,不构成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只课征各个合伙人分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

(2)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分公司不构成独立的纳税义务人,经营成果与母公司合并后缴纳所得税;而子公司则构成立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因此,一般来说,企业创业期,需要大量的投资,且受外界因素的影响较大,发生亏损自可能性较大,宜采用分公司的形式,以使分公司的亏损转嫁到总公司,减轻总公司的所得税负担;当企业建立了正常的经营秩序,设立子公司则可享受政府提供的税收优惠。

5,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

存货计价方式的不同,会导致不同的期末存货价值和本期发出存货成本,从而对企业盈亏情况及所得税产生较大的影响。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各项存货按实际成本价计算,计算方法可以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确实需要改变计价方法的,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因此,企业在选择存赁计价方法时,应当慎之又慎,长短期利益兼顾。

6,折旧方法的选择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采用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虽然在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期内,不同折旧方法计算的折旧总额是一致的,但在使用期内计入各会计期或纳税期的折旧额会有差异,因而对应税所得额产生影响。因此,折旧作为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起着“税收挡板”的作用。但是,税法规定,大多数行业和企业,对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只能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税法对可采用加速折旧法的企业及其固定资产作了严格限制。

7,费用摊销方法的选择

企业在选择费用摊销方法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对于已发生的费用应及时核销入账。如存货的盘亏及毁损的正常损耗部分应及时列入费用。二是对于一些可预计的损失和费用,企业应以预提的方法提前计入费用。如对可能发生的坏账,提取坏账准备金;对发生概率较大的诉讼支出、售后服务费用等或有支出合理预提。三是对于费用、损失的摊销期有弹性规定的,企业应选择最短的摊销年限,以获得递延纳税。如低值易耗品、待摊费用等的摊销期企业可选择税法规定的最短年限(5年)。四是对于限额列支的费用,如业务招待费及公益、救济性捐赠等,应准确掌握其允许列支的限额,争取以限额的上限列支。

三、通过税务筹划,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企业已经成为独立自主经营的会计主体和法律主体。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背景下,随着企业行为的逐利化、理性化和自主化。税务筹划成为每个纳税主体应有的权益。相对于西方国家早已盛行的税务筹划,我国企业税务筹划还很不成熟。如何在我国企业中合理合法地进行税务筹划,无疑是每一个理性经济人必须思考和面对的问题。我国企业应当学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或者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合理规划、减轻税负,维护自身的台法权益。从而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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