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考试偶发事件的处理原则

2009-11-02 07:21胡坚英
教书育人·校长参考 2009年9期
关键词:偶发事件英语听力考点

胡坚英

教育考试的偶发事件,是指在教育考试过程中遇到的事先难以预料、出现频率较低,但必须迅速作出处理的事件。例如,考生忘带或者丢失准考证、考生在考试时突然发病不能继续考试,试卷启封后发现与该场所考科目不符或部分试卷错装、试题印刷字迹不清,听力考试时广播声音含糊不清等等,都属于偶发事件。

教育考试的偶发事件具有偶然性、突发性、紧迫性等特点。无论是考生自身原因的偶发事件还是试卷原因的偶发事件,也无论是管理不当还是外来干扰所引起的偶发事件,都需要教育考试部门和考点学校及时处置,因为考试直接关系到考生的利益、学校的声誉乃至社会的和谐稳定。

案例描述:英语听力考试偶发事件回放

2007年6月16日下午2时许,浙江省绍兴市教育局c局长接到该市信访局同志来电,称绍兴市××中学50多位学生家长集体上访,反映6月15日下午××中学中考考点在英语学科考试过程中,听力考试音带播放效果不好。影响学生考试成绩,几十个学生家长联合签名强烈要求教育部门组织英语听力重考。如果重考要求未予满足,他们将继续到省里上访。

正在外地的c局长接电后,立即指示分管招生考试工作的x副局长和招生办D主任赶往市信访局处理此事。x副局长和D主任到达信访局后,与学校所在地的新区管委会信访办、社会事业局和镇政府领导,在接待室与5位学生家长代表进行对话。在听取家长代表的陈述后,x副局长表示,中考事关每个考生及其家庭的切身利益,维护考生的权利是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市教育将立即成立由技术专家、英语学科教学专家、监察处长、招生办主任等参加的调查组,对事件开展调查,并将根据调查结果从速处置。而且保证不影响考生的志愿填报和高中录取。对此,家长代表表示认可。

下午4点多,x副局长带领教育局调查组赶到事发现场。经调查取证,调查组确认6月15日下午××中学考点英语听力考试过程中音带播放效果不佳影响考生答题的事实。

当晚9时许,从外地赶回单位的c局长主持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听取调查组的情况汇报。会议决定:批准××中学关于英语听力考试重考的申请,试题启用中考备用试卷,组考做到考场不变、考生座位不变、监考教师不变,考生是否参加听力重考由考生自主选择决定。计分办法为:不参加重考的考生其英语听力成绩以6月15日下午的考试为准;参加重考的考生其英语听力成绩以重考的为准;报名参加重考而考试缺考的其英语听力成绩仍以6月15日下午的考试为准。

6月17日上午,××中学校方向282位考生发出书面通知,告知了英语听力重考的相关事项。到17日下午4时,签有考生及其家长亲笔签名的回执全部回收,共有249名考生选择重考。

6月18日上午9时,××中学中考英语听力重考如期举行,249名考生参加了考试。考生及其家长情绪平稳,后续的高中志愿填报没有受到任何影响。绍兴考试史上第一起英语听力重考事件最终得到了妥善、圆满的解决。

案例分析:理性认识教育考试偶发事件

教育考试特别是选拔性考试,某种程度上具有社会分层的功能,事关考生的前途和家庭的利益,所以备受社会关注。本案例中家长集体上访由考试偶发事件没有果断处置而引发,所涉及的核心问题是考生的权利问题,它留给我们的教训是深刻的。

1教育考试中发生偶发事件是正常现象。任何一次考试在组考过程中都有许多不确定的、不可预料的、不能人为控制的因素存在,因此考试过程中发生偶发事件实属正常现象。特别是英语听力考试,可以说是考试偶发事件的高发点之一。在一些地方,也曾经发生过类似的事件。因此,我们要以平常的心态来看待这件事情。

2偶发事件一旦发生必须及时有效处置。据调查,该考点英语听力考试刚开始时播放效果是好的,到中途时有一段声音不清晰。遇到这种情况,只要按照相关规定果断作出处理即可。实际上,绍兴市高校招生办公室《考试中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中明文规定:“听力考试进行中途,听力磁带无声或不清楚。应记录下出现问题时的题目,及时请示考点主考启用备用听力磁带。重新播放时,应从出现问题时的前一道题开始播放,并由主考及时报告县(市)招办批准顺延考试结束时间;如短时间内问题无法解决,应立即进行笔试部分考试,在此期间内积极解决,在笔试部分考试结束后(考生不得离开考场)立即按规定继续进行听力部分的考试。并在听力考试前请示县(市)招办批准顺延考试结束时间。”但遗憾的是,该考点主考在接到部分英语教师和监考教师的情况反映后,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直至全场考试终了,也没有向招办和考区主任作任何报告。正是由于对正常范围内的偶发事件没有及时有效处置,致使考生权利受到损害,并导致事态扩大蔓延。

3考生家长要求英语听力重考的要求是合理的。本案例中,由于听力播放效果不好直接影响考生的考试成绩,使考生的考试权利受到损害。我们以为,在这种情况下,考生及其家长完全可以通过向考点、向县级招办反映情况,提出维护自身权利的合理诉求。不料考生家长选择了写联名信和集体上访,其行为或许反映了一种企求问题立刻解决的迫切愿望。尽管这种方式使事态有所扩大,但考生家长要求英语听力重考的要求依然是合理的。

4教育考试部门采取的补救措施是果断而有效的。本案例中群体上访事件发生后,教育考试部门快速作出反应,从容果断应对,从稳定考生家长的激烈情绪,有计划地展开事件调查并允许家长参与,到教育行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组织实施重考,整个过程有序、规范、严密。由于采取的措施果断而有效,使一起随时有可能继续升温的群体性事件最终得到消解,考生家长对整个事件处置过程和处置结果均表示满意。

案例启示:关于教育考试偶发事件处理原则的思考

教育考试是选拔人才的重要途径,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随着和谐社会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的持续推进,人民群众的自主意识、参与意识、维权意识日益增强,社会对教育考试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个案例告诉我们,考试工作无小事,必须从细节抓起。处理考试偶发事件,要坚持以下三大原则:

1维护考生权利原则。就考试机构和考生这对特定场合下的法律主体而言,考生权利主要是指考生在考试活动中依法享有的各种利益。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从多个方面规定了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但对有关考试权利的规定不是非常明确具体。应该说,考试权利之价值和作用在社会生活中有重要意义,而这些是受教育权所不能涵盖的。笔者认为,考生参与考试的权利可以细分为:(1)知情权。考生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了解教育考试部门进行活动的依据、程序、内容、方法等,考生有考场事务知情权。知情权是考生的基本权利之一,也是考生平等接受教育权的重要体现。(2)选择权。当考试活动的某些方面允许学生从多种情形中选择的时候,考生有权根据自己的情况自主作出选择。外人不能强迫。(3)监督权。考生拥有对教育考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控告和检举的权利。将招生考试活动置于考生的监督之下。能够防止教育考试部门权利滥用。(4)受保护权。当考生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要求教育考试部门及时排除侵害,确保考试的公平性,考生拥有通过行政救济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

考生权利有其合法性和合理性,尊重和保护考生的权利是考试工作中贯彻落实“以人为本”思想的基本要求。对考生权利的保护,不仅要有畅通的事后救济渠道,更应该重视考生考试权利的事前救济,避免和防止不当行为对考生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2坚持教育公平原则。考试偶发事件的处理必须坚持依法办事,坚持教育公平。本案例从事件调查开始到向考生发送书面通知,过程公开透明,家长参与监督,重考启用的备用试卷与原卷题型相同、题量相等、难度相当,这对考生来说是公平的。给权利受损的考生以相应的机会补偿,就是体现了教育公平的价值取向。在教育考试相关制度中给权利人设置申诉、救济程序,是现代服务型教育考试机构正确履行权利的重要基础。救济程序到位,教育考试机构公平、公正的承诺才能兑现。

教育公平与依法治考是密切联系的。必须尽快建立完善有关考试的法律法规体系。据悉,《考试法》目前已进入征集意见和立法讨论阶段。制定和颁布《考试法》,既是建立健全考试制度的需要,也是坚持教育公平的需要,更是切实保护公民教育权利的需要。

3确保安全稳定原则。安全是教育考试工作的生命线,是招生考试工作的第一要务,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方面。要深化招生考试安全工程建设,建立安全类事故处置预案,完善考试偶发事件处理办法。要建立相关责任制和落实责任追究制,采取人防与技防并举等综合措施,确保考试管理万无一失。考试偶发事件的处置,不仅要考虑学校的利益和教育系统的稳定,更要以大局为重,以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为最高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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