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反洗钱与反腐败协作机制的探讨

2009-10-28 07:01李岩柏
金融发展研究 2009年8期
关键词:腐败司法监控

李岩柏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提出,反洗钱是反腐败工作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将反洗钱纳入了反腐败工作的范畴。我国《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也将反洗钱作为反腐败工作的重点之一。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反洗钱与反腐败之间尚未建立有效的协作机制,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反腐败工作的开展。针

对这一情况,本文提出了建立协作机制的政策建议。

一、确立反腐败的权威机构和协调机制

鉴于我国目前的体制现状,建议成立反腐败委员会,由中央纪委负责组织协调,预防腐败局、监察部、检察院及反洗钱部门为成员,具体领导反腐败工作。对于反洗钱部门,建议成立专门的反洗钱局,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下的副部级单位,主管全国的反洗钱工作。反洗钱局牵头成立反洗钱协调机制,银行、证券、保险监管机构及财政、税务、海关、工商、公安、司法、法院等部门为成员。

二、逐步完善反洗钱与反腐败的法律基础

一是加强反腐败专门立法,制定统一的《反腐败法》,进一步整合现有的法律法规及党规党纪,对“双规”、“双指”等比较成熟的做法纳入立法内容,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法律体系。要吸收借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立法精神,进一步修订完善《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扩大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并将缺席审判、反腐败案件的民事诉讼规则等纳入立法主旨,加强与国际公约的有效对接。二是进一步修订完善《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海关法》等法律,使这些法律在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保密制度方面、刑事处罚方面以及调查取证方面与《反洗钱法》的规定保持一致。对《反洗钱法》也要逐步完善,明确反洗钱局的法律地位、反洗钱协调机制的内容以及各成员单位的权力义务,扩大反洗钱主体的范围。三是逐步完善行政法律和部门规章,进一步强化存款实名制的落实,并对现金交易、网络电子支付等做出规定,加强对资金的监控力度。

三、探索建立反洗钱与反腐败的工作框架

一是建立国家公职人员重大事项申报制度。要求公职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对账户、收入、护照、直系亲属经商、出国留学、定居等事项及时申报,建立专门的信息数据库,纳入反洗钱和反腐败机构的监控范围。同时,建立快速有效的边控体系,加强出入境检查,防止腐败分子逃往国外。二是建立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反洗钱部门重点关注金融机构内部、政府官员、企业高管人员的可疑资金动向,发现有洗钱腐败嫌疑的,及时向反腐败机构报告。反腐败机构要配合反洗钱部门,加大对征信体系、金融市场、大额现金管理、银行卡管理、外汇管理、支付结算等业务的监督检查,发现案件线索,可要求反洗钱部门实施重点监控,形成监控和打击腐败犯罪的合力。三是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建立反腐败信息数据库,与反洗钱信息中心的数据库实现对接,一旦发现有非正常经济活动,及时纳入反洗钱的监控范围,实施重点监测,通过打击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四是优化反洗钱与反腐败协作的外部环境。人民银行要加强对现金使用、大额现金交易和结算账户等方面的管理,特别是控制大额现金交易,鼓励使用信用卡、支票、网上交易等现代化交易手段,加强对资金流向和流量的监测。

四、建立灵活的工作人员交流培训机制

要组织学习反腐败业务,特别是预防、监测、侦查、惩治和控制腐败的相关知识和技能,强化反洗钱是反腐败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思想意识,提高打击洗钱和腐败犯罪的能力。反腐败机构也要主动学习反洗钱方面的知识,接触反洗钱案例调查取证的全过程,学会通过对洗钱信息的监测分析,发现并查处腐败案件。要对各级官员以及任何可能涉及到腐败的人进行培训,让他们充分认识腐败的危害以及廉洁的重要性,提高廉洁意识。

五、加强反洗钱与反腐败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要加强信息交流与合作,通过建立反腐败情报通报机制,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及时了解掌握腐败分子在国外购置地产、转移资金、申请移民等重要信息,形成打击贪官外逃的合力。要强化对资产跨境转移的控制,切实防范腐败分子将资产向境外转移。要加强国际间的司法合作,认真研究有关国际法、国际惯例,充分利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国际合作机制,积极推进国与国之间的司法协助,签署引渡、司法协助、执法合作和其他刑事司法国际合作条约,积极探索国际司法合作的有效途径,共同打击洗钱和腐败犯罪。

(责任编辑 刘西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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