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社会理念与和谐社会特征的契合性分析

2009-10-24 05:49
湖北函授大学学报 2009年3期
关键词:和谐社会

岳 珍

【摘要】公民社会理念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特征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内在统一性。公民社会的现代性价值蕴涵,使之成为和谐社会进程中应然的价值目标被确立起来,从而实现了公民社会发展与和谐社会构建的历史耦合,实现了公民社会发展的实然性与应然性的统一。在现代民主政治的条件下,一个健康的公民社会是和谐社会的必要基础。

【关键词】公民社会理念 和谐社会 契合性

中图分类号:B0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5918(2009)03-0130-02

doi:10.3969/j.issn.1671-5918.2009.03.064本刊网址:http://www.hbxb.net

2005年,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目标被提出来:我们要建设的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些特征与公民社会的理念一定程度上是内在统一的。公民社会的现代性意义和价值,就在于它确立起了一些原则,比如民主、参与、多元、法治、协商、自由等等。公民社会发展与和谐社会构建的历史耦合性,实现了公民社会发展的实然性与应然性的统一,体现了现代社会公共理性的必然抉择。这种契合性具体可从几方面分析说明。

一、公民社会的个体独立性与和谐社会的以人为本

公民社会形成的先决条件就是对每个个体的最根本的承认。人是目的而绝非手段,个人有受法律保护的与他人平等的机会权利,社会和国家是为保护个人权益而存在的,维护和发展人权是公民社会的首要原则。2003年温家宝总理美国哈佛大学发表演讲时指出,要“尊重和保障中国人民追求幸福的自由”。他还提到,我并不认为今天中国的人权状况是尽善尽美的。对人权方面存在的这样那样的弊端和消极现象,中国政府一直认真努力加以克服。公民社会的主体本位理念,一定程度上正契合了和谐社会的“以人为本”。经济增长、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归根结底是公民的福利,和谐社会建设的终极目的就是人的生活幸福,它的和谐性首先表现在每个成员都与任何其他人一样,是自由、平等和尊严、权利的最终持有者。

二、公民社会的多元化与和谐社会的充满活力

多样性和差异性是客观存在的规律。计划经济时代大一统的国家权力遏制了这种多样性,那时的意识形态高度划一,政治高度意识形态化,经济社会生活又高度政治化。人们从说话、做事、想问题的方式、生活方式,甚至到穿着上,都是高度统一的。所有人都吃一样的饭、穿一样的衣、喊一样的口号的社会是畸形的社会。正如德国学者洪堡认为的,社会中的多样性总是随着国家干预程度的加深而消失,国家干预越多,人和人就变得越相似,社会就变得越整齐划一。人的个性都被压抑、扼杀的社会会有活力吗?

人人都一样的平均主义不是和谐,也构不成和谐,和谐一定是存在于差异基础上的,和谐的前提是不一样,也就是传统说的“和而不同”,即和谐而又不千篇一律,不同而又不彼此冲突;和谐以共生共长,不同以相辅相成。要允许个性的充分发展,允许各种思想、文化同在,容忍社会的多样性。多样性是社会分工的基础,是竞争的源泉,遏制了多样性就遏制了社会的活力。这与和谐社会的其中一个特征“充满活力”,不能不说有着高度统一性。

三、公民社会的宽容妥协与和谐社会的诚信友爱

既然是多元,那么各种信仰、思想、态度都必须共存于一个社会里面,但不是所有人或组织都乐于接受其他人或组织的存在,所以公正和宽容是现代公民应该学会接受的原则。尊重与自己信仰、文化、政党、种族群体不一样的人,承认他人至少有和自己同等的尊严。这不仅是美德,更是一种政治诉求,是现代文明中的生存方式。宽容、妥协这一点,是公民社会的理念,也是和谐社会所追求的。和谐社会的六个特征之一,诚信友爱,一定程度上也是要求人们相互尊重、平等、求同存异。

四、公民社会的公民政治参与与和谐社会的公平正义

亚里士多德说,“我们总是在不平等中找到叛乱的起因”。现代人基本解决了温饱问题,生存上的压力变小了,但社会不和谐的声音似乎并未减少,其中一个原因,就是社会公平正义的缺失。英国人汤因比说过:“人不仅仅是靠面包过活的。无论人的物质生活可能被提高得多高,也无法治愈他在精神上对社会公平的需要”。因为公平正义不仅涉及到物质层面的问题,也涉及到公民权利、发展机会等这些抽象的问题。公平正义的缺失导致人们竞争的起点、过程不公平,机会不平等,从而导致结果的不均等。这种不均等很容易在人心里产生放大效应,进而加大人们对制度的不认同感。

对于不和谐问题,解决的办法看起来好像是缩小贫富差距,但问题的核心,实质上是要在制度上确保起点的公正与机会的平等,也就是说很大程度上要靠公平正义的制度来实现。因为对一个社会的改造来说,制度更直接、更有效。那么,什么样的制度算是好制度?很显然,能满足社会上绝大多数人利益的制度就是好制度。但实际上,很多时候一项制度在其刚开始设计时就已经注定了弱势群体在制度收益上的不利地位,原因是在制度设计的过程中弱势群体没有发言权。一般来说,制度的制定、执行这些权力,都掌握在社会强势集团手里,在进行制度设计的时候,他必然会把自身的集团利益考虑进去,然后形成有利于本集团的制度解释,而弱势群体的群体利益不能得到充分的表达。

要保证制度的良好性,就要在制度产生的过程中公开、民主,即政策的制定需要利害关系人的参与,这关系到公民政治参与问题。公民影响社会基本制度的安排,使之能照顾到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利益,实现最大限度的公平正义性。所以公民参与关系到公平正义的实现,而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特征之一。公民和政府的理性交流和博弈,是实现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

五、公民社会的权力制衡与和谐社会的民主法治

对权力进行有效监督的途径之一即对国家权力的制衡。制衡是指以公民权利制衡国家权力。国家权力是个密封的机器,以国家权力制衡国家权力,公民不能参与其中,也难以避免“官官相护”。应从国家机器的外部,从社会方面寻求制衡国家权力的力量,不失为“以国家权力制衡国家权力”的机制的补充。

权力和权利,一个之差意思迥异。权利(right)的实体是公民,对应的是义务;而权力(power)的实体是国家,对应的是责任。权利和权力之间有这样一种特殊关系:从权力起源上看,权力的授予者是公民,代理人是国家。在任何一种公民权利中都能找到国家权力的影子,公民权利的实现要依靠国家权力作后盾:权力是权利的后盾;另一方面每一种公民权利又都能产生或者具有一种权力,否则它无法成为现实的公民权利:权利是权力的来源。

从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看,总体上是这么一个趋势,即国家权力是向公民权利逐渐回归的。改革开放前主要是国家权力内部之间的制衡。市场经济之后民间组织大量产生,这些组织凭借对社会资源(财富、知识、社会声望、信念等)的控制,开始在外部制衡国家权力,这时若政府的政策不合理或是违反国家法律,就会受到抵制。掌权的人处在更大的压力之下,就能更负责、更小心谨慎地运用手中的权力。

社会权力不具有与国家权力同等的强制力,这种制衡何以可能?看看现实中一些例子就知道,社会权力有很大的威力,它的影响力、支配力之大,有时甚至超过了国家权力。比如各个国家的人民革命。马克思说,“无产者本身必须成为权力,而且首先是革命的权力”,这里的“革命的权力”就是一种社会权力;比如罢工、社会运动;再比如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力量,这一点对国家权力的制衡作用,在这个信息时代越来越突出。人所共知的美国总统克林顿绯闻,很难想象是美国一个狗仔队出身的人——德拉吉,最先在他的个人网站上曝出的,结果造成总统被弹劾。这显示出媒体所代表的社会舆论的威力之大。可以说舆论监督的力量从没有像今天这样壮观,权力的运行也从没有这样被要求公开透明。没有真相,公正就是一种奢侈品。而没有公正,则一切失去意义。用英语国家的概念说,“舆论监督”是民主社会的“看门狗”,它看的就是公众利益这个门。上述等等都是典型的社会权力。

和谐社会的六个特征,第一个就是民主法治。和谐社会首先是一个民主法治的社会,这是衡量社会是否和谐的一道标尺。中国没有民主的传统,几千年专制集权统治的历史,很难想象如果没有其它途径作依托,仅靠几个精英人士的召唤就能实现民主化。在这其中公民社会可以是一个依托。活跃的公民社会不是民主存在的充分条件,但可能是一个必要条件。对民主法治的推进来说,外部的权力制衡有着相当大的作用。

六、公民社会的和谐治理与和谐社会的安定有序

与统治不同,治理的实质是合作、协商。治理的主体既可以是公共机构,也可以是私人机构,还可以是公共机构和私人机构的合作。而统治的权威则必定是政府。统治的主体一定是社会的公共机构。

上面提到国家权力的存在是为了维护、实现公民权益,但只依靠国家力量能不能完全维护好、实现好公民权利?第一,国家或者政府不可能做到对自我权力的有效约束。“一切有权力的人们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这是孟德斯鸠的精致总结。人是权力的行使者,人也容易受利益驱动,所以,一切权力都有被滥用的可能。第二,即使有权力自我内敛的自觉,因为国家所关注的需求与所有人的各种各样的需求比起来只是一部分,可用的资源也是有限的,这种情况下要满足那么多人的不一样的需求,做起来有难度。即使是在民主法治国家,由于政府资源的有限,再加上权力实际运作中一些腐败的滋生,导致了国家权力并不能完全维护公民权益与社会公正。著名学者俞可平提出了“善治”的观点。他认为,若没有公民的积极参与和合作,只靠国家或政府,至多只有善政,而不会有善治。善治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

在中国的历史上,国家一直有压倒一切的强势地位,而社会的发育却相当萎缩。改革开放之前的几十年,国家与社会实际上是一体的。国家卷入到几乎所有社会事物里面脱不开身,行政等级制关系弥漫到社会每个角落,形成“全能无限型政府”。这种“强势国家”模式,在推进社会进步的同时,也付出了很大的代价——效率低下,整个社会发展缓慢。如何把国家力量的运用从首先放到最后,这是需要很好去解决的问题,国家权力用得越多,国家权力用得越早,就越容易引起社会的冲突和矛盾。这使人们开始反思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问题。特别是在当代,人类开始面对一些新课题,诸如生态环境问题、贫富悬殊问题、可持续发展问题、全球化问题等等。国家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往往显得严重滞后,这时一些人就把希望从政府转向社会,交给公民和社会组织来治理,社会用国家不便或不能做到的方式动员资源,国家与社会共同治理。改革开放后,国家权力虽然继续对社会保持着宏观调控功能,但逐渐还权于、服务于社会,从整个社会领域退到一个相对合理的范围,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提高了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

成熟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既不是国家压制社会,也不是社会反对国家,也就是说,没有必要把国家的所得看成社会的所失,或者相反。而是国家和社会协调发展,良性互动,和谐社会本质上应该是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的最佳状态。对和谐社会的目标之一“安定有序”来说,国家与社会的和谐治理,是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条件,这样才可能使建成的和谐社会,真正安定又有序。

综上所述,公民社会的理念与和谐社会的特征一定程度上是内在统一的,公民社会的现代性价值蕴涵,使之成为和谐社会进程中应然的价值目标,呈现出公民社会发展与和谐社会构建的历史耦合,实现了公民社会发展的实然性与应然性的统一。在现代民主政治的条件下,一个健康的公民社会是和谐社会的必要基础。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有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有助于推进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和政治文明的进程,有助于转变政府职能和改善政府服务的质量,有助于提高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有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营造一个有利于公民社会健康成长的制度环境,使公民社会更好地与政府合作,齐心协力建设一个民主、公平、善治、宽容的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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