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刚 马 辉
【摘要】 群体突发事件是我们党和国家目前面临的迫在眉睫的问题。本文通过对群体事件中各种利益集团之间利益进行博弈研究和探讨,分析各利益集团在面临冲突时采取的策略,从而采取谈判、沟通、调节方式,即合作型问题解决的方式,解决集团利益冲突,防止群体事件的发生。
【关键词】 群体事件;利益集团;博弈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5918(2009)03-0120-02
doi:10.3969/j.issn.1671-5918.2009.03.059本刊网址:http://www.hbxb.net
社会冲突是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现象之一。在现代社会的运转过程中,社会冲突现象是无法避免的,尤其在我国这样一个处于转型巨变中的社会。而造成社会冲突的因素是多元复杂的,它与转型期剧烈变革所迅速引发的全方位社会变动密切相关。其中,最直接的是利益冲突。正如许多学者所认为的那样:“利益冲突是人类社会一切冲突的最终根源,也是所有冲突的实质所在。”[1]在群体事件中,利益关系从根本上维系不同阶层、不同群体成员间的相互关系,为了各自的集团利益,彼此之间必然采取利益博弈,选择自我利益最大化的方案。
一、 群体事件的界定
对于群体突发事件的界定,学界观点众多。西方学者一般称“群体行为”、“集合行为”等。美国社会学家帕克认为,“集合行为”就是“在集体共同的推动和影响下发生的个人行为,是一种情绪冲动”。斯坦莱·米尔格拉姆认为,集群行为是自发产生的,相对来说是没有组织的,甚至是不可预测的,它依赖于参与者的相互刺激[2]。而我国学者对群体突发事件的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最初群体性的突发事件是由公安机关或者武警部队研究,主要关注的领域集中在对群体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理上,研究如何快速有效的控制局面,平息群体突发事件。有些学者强调事件发生的突发性,认为突发事件一般指一定社会、历史及自然条件下,由特定因素诱发、超出通常时空和心理额度并难以控制的事件。
综合国内外学者对群体突发事件的界定,群体突发事件是指在一定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下,有共同利益诉求的人,为了达到共同的目标,有组织或者或自发的聚集在一起,并与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发生严重冲突,严重危害了正常的工作秩序、生产秩序、教学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社会的不稳定的行为和活动。群体事件的本质就是为争夺社会稀缺资源,个利益集团之间相互利益博弈的过程,当两者之间的矛盾冲突达到一定程度时便引发群体事件。
二、群体事件中利益集团利益冲突分析
各个利益群体对利益的博弈和较量,由此而产生的利益纠纷和矛盾是难以回避的。各群体之间利益关系的一致与冲突在很大程度上是利益博弈的过程,我们试着构建一个博弈模型,运用动态囚徒困境来分析各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选择,以寻求群体性利益冲突的解释。下面利用博弈论中的“囚徒困境”模型,进一步分析群体事件中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利益博弈的具体行为过程。
假设群体事件中只有A与B两个相互竞争的利益集团,每个利益集团在面对群体事件时都有两种可选择的策略:合作与不合作。在不合作的时候,两个利益集团的得益v分别是Ma和Mb。以%dar和%dac表示A利益集团的收入与成本(%dar>%dac>0),%dbr和%dbc表示B利益集团的收入与成本(%dbr>%dbc>0)。并用p表示A利益集团采取合作策略的概率,q表示B利益集团采取不合作的概率。于是得到如图所示的A、B两利益集团的利益博弈的战略式表述。
在图1-1中,不论对方选择什么战略,每个利益集团的最优战略都是“不合作”。例如,如果A利益建团选择合作时,B利益集团选择合作所带来的得益是Mb,选择不合作时的得益是Mb+%dbr-%dbc,由于%dbr>%dbc>0,因此不合作比合作好;如果A利益集团选择不合作时,B利益集团选择合作时的得益为Mb-%dar,而选择不合作所带来的得益是Mb+%dbr-%dbc-%dar,由于%dbr-%dbc>0,因而选择不合作要比选择合作好。也是就是说“不合作”是B利益集团的占有战略,同样“不合作”是A利益集团的占有战略。
当B利益集团采取不合作的概率q为一定的时,A利益集团选择合作(p=1)和不合作(p=0)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U1(1,q)=( Ma-%dbr)譹﹢(Mb+%dbr-%dbc) 祝?-q)
U1(0,q)=( Ma+%dar-%dac-%dbr) 譹﹢(Mb+%dbr-%dbc-%dar) 祝?-q)
当冲突发生时调解和不调解无差异时,U1(1,q)=U1(0,q),解得q′=%dar/%dac.即如果B利益集团不合作的概率小于q′时,A利益集团最优选择就是采取合作的策略;如果B利益集团不合作的概率大于q′时,A利益集团的最优策略就是不合作;如果如果B利益集团不合作的概率等于q′时,A利益集团随机选择不合作或者合作。
如果A利益集团采取不合作的概率p为一定时,B利益集团合作(q=1)和不合作(q=0)的希望收益分别是:
U2(p,1)=( Ma+%dar-%dac)譸﹢(Mb-%dar) 祝?-p)
U2(p,0)=( Ma+%dar-%dac-%dbr) 譸﹢(Mb+%dbr-%dbc-%dar) 祝?-p)
当冲突发生时调解和不调解无差异时,U21(p,1)=U2(p,0),解得q′=(%dbr-%dbc)/(2%dbr-%dbc).即如果A利益集团不合作的概率小于q′,B利益集团的最优选择是合作;如果果A利益集团不合作的概率大于q′,B利益集团的最优选择不合作;如果A利益集团不合作的概率等于q′,B利益集团随机选择不合作或者合作。
因此,混合策略的纳什均衡是:q′=%dar/%dac ,q′=(%dbr-%dbc)/(2%dbr-%dbc),即A利益集团以(%dbr-%dbc)/(2%dbr-%dbc)的概率采取不合作的策略,B利益集团以%dar/%dac的概率采取不合作的。对于这个均衡,另一个更合理的解释是:在群体事件发生时,A利益集团中有(%dbr-%dbc)/(2%dbr-%dbc)的人将采取不合作的策略,而B利益集团中有%dar/%dac的人也采取不合作的策略。
根据上述的分析,在群体事件中两个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与利益集团本身在博弈中合作的收益和成本、不合作的收益和成本相关。一方面,合作的收益和不合作的成本越高,两个利益集团发生冲突的可能性就越小;反而合作的收益和不合作的成本都小,两个利益集团都会选择不合作的策略,从而直接产生利益冲突。另一方面,群体事件中合作或者不合作的收益越高,利益集团之间发生冲突的可能性就越小。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合作收益越多,利益集团都会自觉的放弃“不合作”策略。这是因为,每个利益集团在群体事件中都是“经济人”,无论是“合作策略”,还是“不合作策略”,都是为了寻求组织利益最大化,只要合作的收益大于其选择“不合作策略”的机会成本时,利益集团之间都会相互谈判、相互妥协,采取合作的方式将彼此的利益最大化,实现共赢的目标。此外,如果A、B两给利益集团都采取“不合作策略”,“不合作”的净收益要大于“合作”的净收益,那么对于整个社会秩序资源而言,无疑是一种不利的结果。之所以产生这样的结果就是因为各个利益集团之间的冲突作为一种寻求自身超额“利润”的博弈过程,并没有创造任何社会价值,而是通过浪费现有价值的资源来消灭价值,无谓地以博弈成本的形式消耗了很多社会资源。令人遗憾的是,如果缺乏相应的调节和冲突缓解机制设计改变个利益集团博弈中的得益状况,这种浪费社会资源的不利局面,将作为纳什均衡而长期存在。
通过这种简化和抽象的博弈模型,我们可以明显的看到,群体事件中个利益集团之间是一种交互作用的关系。制约双方策略选择的因素,既有自身策略选择的成本-收益,又有对方的成本-收益;任何一方的策略选择既要考虑到自身的相关因素,又要考虑到博弈对方的行为选择。而且在博弈达到均衡时,利益集团之间的冲突并没有被彻底消灭。在现实中各个利益集团之间的矛盾依然存在,彼此之间的利益博弈时刻存在,我们必须设计出相应机制。在上述的博弈模型中,我们发现,利益集团冲突的最优的策略就是双方都采取合作的方式,通过协调和相互妥协,两者的利益达到“均衡”。
三、寻求利益集团利益冲突的调节路径
现代公共管理中,群体事件中各种利益冲突的解决方式要尽可能低度使用暴力,更多的用管理的方式来解决。[3] 从一定意义上,运用强制力来解决冲突,或者一方吃掉另一方,这不是解决群体事件的“良药”。冲突管理认为解决冲突的方式主要有谈判、沟通和调节,即采取合作型问题解决的方式。
(一)谈判 谈判是指一种自愿解决群体事件的主要方式。谈判的实质是群体事件中的各方寻求一致的过程。根据群体事件发生的来源,谈判可以分为立场和利益两种。立场谈判是各方都提出或反驳解决问题的方案。如果各方提出的方案,差距大小或没有交叉的部分,那么谈判将是个僵局。尽管谈判双方的方案有着相互包容的部分,但是最终方案的确立是一个动态竞争的过程,取决于双方的实力、技巧、形式的把握能力等。其次,利益谈判与立场谈判不同之处在于,它不涉及到双方依据谈判能力来实现平衡点,而是双方一起合作,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一最大限度的满足所有方的利益。因而,利益谈判的过程是需要双方建立起一个相互信任和健康的关系,根据决策的客观和利益准则进行选择。
(二)沟通 沟通是群体事件各方的一个相互理解过程。它既可以是群体事件各方来增进了解和互通信息,也可以是通过第三方,如调节人来进行沟通。从管理理论的角度看,沟通过程中最主要的活动是倾听,特别是积极倾听。它通常有四个层次:倾听实施或其他形式的信息,倾听感情表达,倾听人类的基本需要,倾听对方的目标或追求。当然,沟通需要相互信任为前提,它更多涉及到许多具体操作型内容。
(三)调节 调节是一个由第三方提供帮助来解决群体事件各方之间的差异。在世界各地,由于文化的差异导致调节方的来源不同。在许多西方国家调节方是一个没有决策权,无偏见和独立的机构或个人来担任的。在东方或其他社会里,调节方通常是各方所认可,具有一定威信,各方都认可,但不一定是无偏见。调节是个以自愿过程,第三方给群体事件各方提供了一个安全和值得信任的环境。在这个环境内,各方可以讨论冲突,表达利益,增加对冲突本质的理解,从而解决群体事件。
以上方式,必须要有两个条件予以保障。一是政府的保障和支持,在群体事件中,政府不仅要保障各种调节资源的支持和落实,更重要的是发挥政府在调控利益群体博弈平衡中的“仲裁者”作用。二是建立健全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规范各社会主体的行为,让群体利益冲突在法律的范围内解决,做到有法可依。[4]
参考文献:
[1]张玉堂.利益论一关于利益冲突与协调问题的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
[2]巴克.社会心理学[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1984:176.
[3]尤建龙,朱德米.公共管理研究[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6:115.
[4]董清民.预防和正确处理突发性群体事件的探讨[J].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