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财经大学 邱蓉 魏再玉
利益集团研究综述
贵州财经大学 邱蓉 魏再玉
梳理国内外关于利益集团的研究,特别是我国对利益集团的界定和分类,对正确认识利益集团的作用,从而对利益集团的治理是有益的。本文按学科归纳整理了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等多学科领域对利益集团的研究,以及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关于利益集团的界定和认知。
利益集团 转型 治理
西方国家的学术界很早就对利益集团进行了多领域的综合研究,在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等领域形成了系统的理论和相应的学术流派。政治学界,利益集团的研究经历了早起利益集团理论、多元主义、精英主义、后多元主义等多个阶段。经济学界,利益集团的研究逐步演变为新制度经济学派、芝加哥学派和弗吉尼亚学派。法学界,利益集团的研究最终形成了利益法学派、社会学法学派和现实主义法学派三大派别。
1.1关于利益集团的政治学研究
早期利益集团理论研究以美国宪法之父——詹姆斯·麦迪逊为始,他被认为是研究利益集团的“第一个重要的美国理论家”。他在1787年发表的《联邦党人文集》第十章中阐述了党争的形成,他虽然没有直接提出利益集团这一概念,但指出利益集团是受共同情感或者利益驱使,并是与其他集团或社会总体利益相悖的。与之相对的是法国政治学家托克维尔的对于利益集团的积极观点,他在1835年出版的《论美国的民主》的上册中论述了政党产生的原因、美国政治制度及民主过程。他认为在民主政治条件下多数的力量占据主导地位,只有组成利益集团,才能突显自身力量,从而在竞争中获益。他认为个人利益、利益集团的局部利益与社会共同利益是可以调和的。他的这种关于利益集团的积极评价对于后世的研究有着直接的重大影响。此外,随着美国州权和奴隶制问题辩论日趋激烈,政治家卡尔霍恩于1840年提出“多数共存”理论。他强调不同利益的重要性,认为每种利益都能影响国家政策,只有由所有的利益集团构成的多数共存,才能使整个国家的政策得以发展,才能代表广泛的社会利益。
源于美国人对于个人利益和政治民主的追求,20世纪50年代多元主义应运而生。自从本特利正式提出了集团goup这一概念开始,政治过程被看作是各个利益集团相互作用的结果。其后,杜鲁门提出了多元主义理论,他在《政治过程》一书中直接强调了利益集团本身,并对利益集团的性质和组织的特征进行了系统研究。此外,厄尔·莱瑟姆在《政治的集团基础》中提到:“现代社会中人们珍视的主要价值观是通过群体来体现的。这类群体不计其数,而社会的组合又是种类繁多而且复杂。”以及V·K·基提出政治制度是由集团构成的观点都体现出了多元主义的特征。而作为20世纪60年代政治科学行为的领导者,罗伯特·达尔提出了多元主义民主理论。总之,多元主义利益集团理论认为某个利益集团代表的利益往往是少部分人群的利益,并不能代表其他集团和全部公民的利益,各个利益集团只有通过相互竞争和协商,才有可能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进而实现政治过程的民主化。总体来说,该理论对利益集团的存在抱有积极态度。
1960年社会对于精英问题研究而引发强烈争论,精英主义理论由此诞生。其代表人物有:洛伊、斯查特斯奇内德、莫斯卡、赖特·米尔斯、索尔兹伯里等。洛伊认为,利益集团腐蚀了政府的权威,他和斯查特斯奇内德等人提出了多元精英主义的理论;莫斯卡认为社会上为少数人的精英控制着政治职能,垄断权力,依靠法律和强制等手段引导和控制着多数人的被统治阶级;而赖特·米尔斯则认为利益集团主要反映上层的要求。 此外,索尔兹伯里把利益集团看作是一个企业,而利益集团的组织者则是政治企业家,政治企业家投资建立利益集团,提供服务并对其定价,吸引成员参与,最终提出了著名的政治企业家理论。总之,精英主义理论认为个人本身天赋各有差异,精英在社会生活中脱颖而出,主导社会决策;各个利益集团中少数精英占据权力顶端,对集体利益决策有着绝对的控制权,决定集团的决策结果。因此,精英控制着国家大权并且决定国家决策,影响国家民主政治进程,精英统治是必然。
由于社会对于公共政策的关注,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产生了后多元主义理论,该理论的代表人物有威尔逊、克拉斯纳等。1978年斯蒂芬·克拉斯纳在《捍卫国家利益》中指出:“美国联邦政府的国务院经常不顾利益集团的压力,自主地保护国家利益。”后多元主义理论认为在公共政策决策中,政府决策过程具有独立性,不会受到压力集团的影响。利益集团而非精英对公共政策施加影响,利益集团之间产生相互抵消作用。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抵消作用主要通过三种形式达成:其一,精英之间相互制约作用;其二,“问题网状系统”相互抵消作用;其三,利益集团赞助人的相互抵消作用。因此,社会运动是抵消、对抗精英的一种重要力量。
1.2关于利益集团的经济学研究
经济学界对于利益集团的研究晚于政治学界,但发展迅速,其成果也在不断地修正和完善,并在实践中加以运用。自从200多年前亚当·斯密开始,由于市场失灵,政府逐渐干预经济,其中最主要的手段之一是政府管制,而利益集团作为被管制的对象开始引起社会的关注。其后,康芒斯、加尔布雷思等也开始逐渐重视利益集团在经济中的地位而展开研究,经过漫长时间的发展最终形成了三个流派:新制度经济学派、芝加哥学派、弗吉尼亚学派。
新制度经济学对于利益集团的研究以奥尔森、诺斯等为代表,他们主要分析利益集团的形成和运行机制,研究利益集团与制度变迁、经济增长和国家繁荣等方面的关系。奥尔森——公共选择理论的代表,其代表作有《集体行动的逻辑》、《权利与繁荣》、《国家兴衰的探源》。他系统地分析了利益集团的形成过程和内部运行机制。他认为集团行动的产生需要两个必要条件:一是组成集团的人数足够少;二是有选择性激励。由于大规模集团达成行动的成本过高,人数过多导致“搭便车”问题等,因此小集团比大集团更有优势达成行动。他还提出了代表少数人利益的分利联盟,即特殊利益集团,它们规模小,分的利益却大,往往可以攫取大多数人的利益。他认为,国家的繁荣与主导性利益集团紧密相关,但是利益集团特别是特殊利益集团对于经济的增长却是不利的。而诺斯在对经济学研究过程中发现了制度变迁过程中利益集团的作用,他在制度创新的五个步骤中提出了制度变迁的组织力量——行动集团。他认为制度的变迁是利益集团之间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相互博弈的过程。由于制度的非中性,制度的演进与利益集团博弈结果息息相关。而社会上处于强势地位的利益集团往往在博弈中获胜,因此他们主导了制度的变迁。因此“压力集团”作为博弈赢家施压于政府,影响政治决策,从中达成利益集团目标。其中,最为激进的方法便是促使现任政治决策者下台,扶植自身利益代理人上台。
以斯蒂格勒、贝克尔、波斯纳等为代表的芝加哥学派主要在奥尔森的理论基础上,运用模型分析了在政府进行管制决策过程中,各个利益集团之间相互博弈的过程和结果。斯蒂格勒于1971年提出了国家俘获理论,即立法者和管制机构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从而被某些利益集团“俘获”,实施有利于该利益集团的管制或政策。贝克尔企图通过利益集团影响管制决策寻求政治市场上两个利益集团的纳什均衡。波斯纳则更侧重于管制机制在政府重新配置资源中的角色。
而以塔洛克等为代表的弗吉尼亚学派从理性的选民弃权和理性的选民无知角度,得出以全社会利益为代价的特殊利益集团的寻租行为,从寻租的角度证明了利益集团对于社会福利的负面影响。
1.3 关于利益集团的法学研究
由于利益集团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势必要参与政治活动,影响政治决策,而途径必须是通过法律为其所有活动设计合理的“规则”。因此,通过立法为利益集团参与政治过程,影响政治决策设计合理“规则”尤为重要。相较于对于利益集团的政治学、经济学方面的系统研究,法学界的研究较为缓慢和薄弱,并逐渐形成了三大学派:利益法学派、社会学法学派、现实主义法学派。
利益法学派以耶林为代表,该学派认为所有的法律都为利益而生,离开利益,不能有法的观念存在。法律的真正缔造者是利益,利益集团正是由于利益的驱动而介入法律的过程。该学派强调法律的目的以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由于利益的驱动,个人为了个人利益而活动,国家为了协调和保护利益制定和实施法律。
社会法学派以庞德为代表,该学派强调法律的作用在于承认、确定、实现和保障利益。利益可重新分为三大类:个人利益、公共利益、社会利益。利益集团有可能侵蚀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因此法律应重点保障的不是个人利益,而是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
庞德以后的美国利益集团理论进入了现实主义法学派大潮中。诺曼·杰·奥恩斯坦、雪莉·埃尔德和美国当代著名法学家理查德·A·波斯纳等对利益集团与立法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深入探讨。在现实中,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大量的社会自主性经济主体出现,利益集团开始成为经济活动的重要力量,它们的主体、客体、内容、实现方式等方面都注入了新的特点。因此,必须改革以个体性的权利义务维持个体与社会间的利益协调模式的传统的法律,从而使法律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
对于利益集团的概念正式提出,大家不免想到的是20世纪初本特利的“group”,其实早在本特利之前马克思就已经正式提出了这一概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马克思的文章《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一文就正式提出了利益集团这一说法。其中的德文“Gruppen von Interessen”翻译为英文“Group of Interest”,即“利益集团”。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利益集团的论述采用了阶级分析法,他们从意识形态上对利益集团进行了阐述。他们认为资产阶级内部存在着多个利益集团,不同阶级下也有不同的利益集团。由于资产阶级内部多个利益集团本质利益趋于一致,可以把资产阶级作为一个整体从阶级的层面进行分析。马克思根据对法国革命下各个阶级不同利益集团的描述,指出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妥协和斗争影响着革命的进程和政权的更迭。而资产阶级一个利益集团取代另一利益集团的统治,实际上都是资产阶级的利益集团对人民的统治和剥削,并没有改变资产阶级的本质。
3.1利益集团概念的提出和分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官方和舆论媒体多次谈到了利益集团,不同时期利益集团在官方文件和舆论媒体中出现,反映着我国改革过程中的不同阶段进程。早在1980年代政治改革高潮时期我国官方和媒体曾多次谈到利益集团。1988年3月召开的中共十三届二中全会上,“利益集团”的提法开始出现在工作报告中。到九十年代,“利益集团”在官方舆论中被“利益群体”替代。在2001年庆祝中国共产党十八周年大会上,明确提出,“绝不允许以权谋私,绝不允许形成既得利益集团。2006年10月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以后,中共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时强调,必须要防止“既得利益集团”的出现。
国内关于利益集团的研究远远落后于西方国家,在借鉴西方国家理论研究成果和结合我国利益集团的实情的基础上,我国学界对于利益集团的研究也取得了不少成果。
学界认为利益集团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利益集团是指因兴趣或利益联系在一起,并意识到这些共同利益的人的结合。狭义的利益集团是指这些“人的结合”试图通过政治参与,进而影响公共政策,从而维护或者促进其利益。对于利益集团的分类中国学界并未达成共识,按照不同的标准有着不同的分类。根据利益集团的活动目的,中国的利益集团可以分为经济利益集团和非经济利益集团;按照存在时间长短,中国利益集团可以分为常设利益集团和临时性利益集团;按照利益集团的组织构成及在政治经济中的作用,利益集团分为机构型利益集团、公司型利益集团、社团型利益集团、无组织型利益集团。
3.2国内学术界关于利益集团的研究
3.2.1基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立场的利益集团研究
张婉丽的《我国社会利益群体探析》,于真的《社会利益群体理论与马克思主义社会结构观的发展》,顾善杰的《社会利益群体理论和利益群体分析方法简论》,青连斌的《社会利益群体问题研讨综述》,胡楠的《社会利益群体的分化与马克思主义社会结构理论的发展》,夏训良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利益集团论》等,他们认为利益群体或者利益集团是马克思主义社会结构中的一个单元,由于社会结构分层产生了不同的利益群体。在阶级社会,阶级是最大的利益集团,但随着阶级意识的弱化,利益群体分析方法逐渐占据主导地位,各个利益集团的本质利益趋同,又存在着其他对立的利益。
3.2.2现阶段我国利益集团研究及转型时期利益集团治理
单个利益集团的利益诉求并不能反映整个社会的整体利益诉求,只有当社会上大多数人群分属于几个不同的利益集团,且各个利益集团为了自身利益进行相互博弈时,政府决策才有可能最大程度地反映整个社会的整体利益。只有利益集团形成机制完善时,一国存在多个利益集团,不同利益集团相互博弈、讨价还价最终妥协达成共识。此时,各个利益集团的利益相互协调,政府决策才有可能反映社会整体利益,不损坏社会整体福利。拥有权利和资源的强势利益集团控制着国家政治经济决策过程,而由于交易成本过高,弱势利益集团无力表达自身利益诉求。因此,强势利益集团在利益分配中处于强势地位,从而形成了特殊利益集团或分利联盟,损坏国家民主的进程。转型国家中,制度和法律不完善,官员既是转型的主导者,也是执行者,甚至还是监管者,因此权利与利益极易相“勾结”,形成新的利益集团——权贵资本利益集团。由于制度不尽完善,监管缺失,相关制衡力量薄弱,此种利益集团控制国家的政治、经济决策过程,不利于国家政治、经济和民主的健康发展。
转型国家中,特殊利益集团的形成根源于权与利的“勾结”。以权谋利、以利寻权的现象屡禁不止。因此,转型国家应对利益集团的治理尤为谨慎和重视。总体来说,我们可以秉着权力与利益的“制约与平衡”的原则处理相关利益集团问题,以求达到社会总利益与总福利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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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72
A
2096-0298(2015)10(c)-130-04
邱蓉(1970-),女,湖北公安人,教授,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贵州财经大学西南经济发展研究院副院长,主要从事转型经济学方面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