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永丰
摘要西部高校法律援助机构是西部民间法律援助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由于理论依据以及制度的不规范、人才的流失和经济来源的单一影响了西部法律援机构长足的发展。本文是对西部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之后,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 西部高校 大学生 法律援助
中图分类号:G644文献标识码:A
前言
西部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作为西部民间法律援助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西部法律援助体系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但长期以来,西部地区由于经济发展落后,法制观念淡薄,使得西部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在发展的过程中,相对于东部沿海城市的高校而言,还存在诸多的问题。然而,正是因为这种经济文化落后、人们法制观念淡薄的地区,需要法律援助的群体才更大。因此,解决西部高校法律援助发展中面临的瓶颈问题,无论是对促进西部的法制建设而言,还是对西部高校法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完善而言,都具有现实的理论意义。
1 西部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发展的意义
1.1建立和完善西部高校法律援助机构有助于促进西部的法制建设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西北大开发战略的逐步推进,西部地区的各种社会矛盾也逐渐的暴露,各种群体暴力事件以及大规模的群众上访与政府发生冲突的事件层出不群,影响了西部的和谐与稳定。其原因,很大一部分弱势群体,本应该受到律援助而没有得到法律援助。遇到问题,大多通过非法律途径解决,甚至利用暴力等极端的手段来加以解决,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而西部高校的法律援助制度,一方面可以西部缓解法律援助的供需矛盾,使大多数的纠纷能够在法律的框架内得到解决;另一方面西部高校律援助机构可以利用丰富的专业知识人才资源,通过普法宣传、社区咨询等形式的普法活动来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进而促进西部的法制建设。
1.2建立和完善西部高校法律援助机构有助于促进西部高等法学教育事业的发展与完善
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指出“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然而,我国法学教育实践往往偏重知识传递和学术研究的方面,忽略或抛弃了职业思维训练和能力培养的方面,这种状况显然有悖于法学教育的宗旨。尤其对于西部地区而言,由于受到财力、人力、物力等限制,这种情况尤为明显。而在西部高校建立法律援助机构,一方面,可以为法学教育提供实习基地,解决了学生专业实习场所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学生通过法律援助机构代理案件,学会法律运用的具体技巧和方法,达到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目的。
2 西部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发展的存在的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西部地区对法律援助需求不断的增加,在 “以政府法律援助机构为指导,以民间公益组织为补充的中国法律援助模式”的指导下,西部高校借鉴了东部沿海城市高校建立法律援助机构的先进经验,开始纷纷组建法律援助机构。例如,2007年6月7日,甘肃省法律援助中心在兰州大学成立了第一个高校工作站;2007年9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内蒙古大学法学院工作站成立。这些充分的说明了西部地区的司法行政机关认识到,西部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再缓解西部法律援助供需矛盾中得作用。但西部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在发展的同时,也存在许多问题,亟需解决。
2.1制度问题
“徒法不足以自行”,西部高等学校法律援助机构的建立,既没有现成的法律援助理论文献,也缺少相关的法律法规等作为依据,由此带来了诸多问题。
据考察,学界目前对全国高等学校法律援助事业的研究文献比较多,而对西部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理论研究则少之甚少,可参考理论文献也极为有限,不利于西部高校校园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导致西部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建立直接援引先进地区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模式。
另一方面,尽管《法律援助条例》第八条“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指出:“法律院校的法律专业人才是实施法律援助的重要社会力量,要积极支持和引导社会团体和法律院校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壮大法律援助力量。” 但是对于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地位、注册、资金来源等相关事项并没有具体的规定,使得西部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在法律上处于一种尴尬的地位。导致法律援助会员只能参加一些民事案件,而且只能以公民代理人的身份出庭,对于刑事案件,由于缺乏必要的参与诉讼活动的身份保证,不得不放弃原本可以办理的援助案件,进而影响了西部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案件规模和方向。
2.2人才问题
“人才是任何一种制度运行的核心因素,在专业性的职业中表现得更加突出。”由于高校拥有众多长期从事法学研究的教授和一些办案经验丰富的兼职律师老师,还有一些通过司法资格考试的研究生,以兰州大学为例,在兰州市每年通过司法考试的人中,兰州大学的学生就大约能占到20% 。所以在西部高校建立法律援助机构具有人才和专业技能上的优势。但是目前存在的问题是,西部地区学生由于意识、就业压力等原因,参加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热情不高,据考察,在2007年6月7日,甘肃省法律援助中心在兰州大学成立了第一个高校工作站,其成员才二十多个,相比东部沿海地区而言数量相差甚远。同时,学生志愿者的流动性非常之大,低年级的学生由于缺少基本的专业知识和办案经验,无法完全胜任法律援助作。等到大三、大四,志愿者积累了一定的办案经验时,由于要面临考研、考公务员等各种考试,逐渐退出法律援助机构,而接替他们则是另外一群缺少基本的专业知识和办案经验的人员,进而影响了西部高校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进行。另一方面,也缺乏相关的指导老师,由于西部地区老师工资待遇较低,大多数有律师资格的老师在空闲时干一些有偿的法律服务工作,而不愿在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从事指导工作。
2.3经费问题
资金来源是困扰西部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发展的重要因素。目前,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费用主要通过以下三种途径:一是国外资金的支持;二是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中心提供部分费用;三是高校自身提供部分费用;四是当地社会的捐助。对于西部高校而言,由于本身对外交流不足,特别是法学专业而言,外国和我国的教育模式又不相同,再加之受时间等各种因素的制约,因此,受到外国基金资助的比较少。在西部高校的法律援助机构由于当地司法行政机并不重视,大多数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在最近几年才成立,如贵州省于2008年5月7日在贵州师范大学成立首个高校法律援助工作站, 2007年9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内蒙古大学法学院工作站成立,而武汉大学、北京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相继在1992年5月、1995年2月、2000年就成立了法律援助机构,使得西部高校从当地司法行政机关那里得到的经费也比较少。因此,西部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经费只能靠学校团委的拨款,而西部的大多数高校,学校经费本身就紧张,使得西部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经费受到了极大的限制,进而影响到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发展。
3 西部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发展问题的对策
西部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健康发展既关系到国家整个法律援助体系的完善,又关系到西部法学教育事业的改革,应当给予充分重视。针对现阶段西部地区法律援助存在的供需矛盾,笔者认为西部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如果能够更好的参与到法律援助中来,将会得到双赢效果,而东部沿海地区也恰恰的证明了这一点。因此,我们必须对当前西部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改进,以便更好地为地方法制建设服务。
3.1完善相关的理论和法律、法规依据,使西部法律援助机构得身份得到合法化
一方面,应加强西部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有关理论研究工作,使西部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建立和健康发展有可参考的理论文献。同时,应该促进西部高等法学教育事业的积极改革,通过高等法学教育的改革来带动西部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健康发展。
另一方面,针对西部地区所具有的特殊性,应当结合当地实际状况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同时也因该积极的争取国家有关政策的支持,使得西部高校法律援助机构摆脱地位上的尴尬境地,成为独立的社会团体大学生法律援助机构。只有这样才能避免西部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的因为法律援助会员的身份问题而产生的麻烦。
3.2建立相应的人才管理机制,使西部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援助者能够稳定化和合理化
首先,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鼓励学生从事法律援助活动。将学生从事法律援助行为纳入学校学分考核机制和奖学金制度之中,对在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中表现较好的会员,可通过学分奖励和奖学金等形式来鼓励会员。同时,对参加过法律援助工作的学生通过颁发一定证书,为会员找工作提供一定的便利。将教师参加法律援助工作的表现和次数,纳如教师津贴和奖金的考核制度之中,以便吸引更多的教师来参加大学生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
其次,建立人才稳定化机制,确保人才的稳定化和合理化。由于高校法律机构的人才面临流动性等问题,必须保证一定数量的固定工作人员,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与有效性,例如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即配备有数名专职律师和必要的管理人员。同时,针对近几年法学专业就业难等情况,学校可通过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为学生提供见习期,在见习期内由学校和当地的政府共同为支援者提供相应的生活补贴,这样以来一方面缓解了就业压力,另一方面也解决了经验丰富的志愿者流动性较强的问题。
3.3建立多渠道的资金筹措途径,以解决西部高校法律援助机构资金困难的问题
由于目前西部地区财政本身紧张,再加之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并未在国家正式注册,所以仅靠国家行政拨款并不能解决当前资金困难的问题。首先,要借鉴先进地区成熟的高校法律援助筹措资金的经验,如南京师范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同莫愁湖街道、法德永恒律所、湖南路街道、仙林街道、司法局等机构建立了合作关系,每次活动的同时获得临时资助,积极地拓宽法律援助经费的筹措渠道。其次,建立校友法律援助基金,特别是法学院毕业的知名的律师,同时与这些校友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进行结盟,去寻求他们的帮助,这样也能够扩大律师事务所的影响。最后,建立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专门的财务管理机制,使法律援助机构所筹措到的资金效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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