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 迪
摘 要 19世纪初产生于德国的历史法学派,是西方法学流派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其思想在整个19世纪占据了德国法学研究的主导地位,引领了世界法学发展的潮流,并对后世法律思想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本文通过总结历史法学派主要观点及当时和后世的学者对历史法学的评价,为我国法制的现代化建设提供镜鉴。
关键词 产生背景 历史法学派 现代性
中图分类号:D951.6 文献标识码:A
德国历史法学派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流派,虽然历史法学在德国之外也有发展,但是其主要代表人物在德国,主要观点也是靠德国法学家建立起来,而英美历史法学者则是德国历史法学派思想的继承者和阐发者。笔者拟在本文中对德国历史法学派的产生背景、主要观点和相关评论做出介绍,借此对我国法制现代化建设提出意见。
1 德国历史法学派的产生背景
在西方文明发达史中,如果像梅特兰所说的,12世纪是一个法律的世纪,那么19世纪则是一个历史的世纪。历史主义思想在西欧乃全球的兴起是这个世纪最大的特征。当然,历史主义得到普遍宣扬并不是没有缘由的,它是作为一种和理性主义相对立的思想意识形态而产生的。始于18世纪初的启蒙运动开启了西欧的一个理性主义的时代并对西方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同时,由于理性主义本身所具有的普遍主义和世界主义的倾向,引起与其相对立的民族主义和浪漫主义的反抗。民族主义和浪漫主义强调特殊性和民族性,反对普遍主义和世界主义所强调的共同性和普遍性,这两方思想的对抗和演进构成了整个18到19世纪西欧文化的背景图像。
德国历史法学派的产生源自于18世纪末开始的德意志浪漫主义思想运动,其宗旨与启蒙运动和理性主义所倡导的“理”相对立,其主要特征是注重个人感情的强烈表达,形式较少拘束,风格自由奔放。
当启蒙运动在法国乃至欧洲其他各国如火如荼地展开并在政治上为法国革命作准备的同时,也许令启蒙思想家们所没有想到的是,他们的工作也为欧洲各国浪漫主义运动作了思想准备。因为,法国大革命胜利后所确立的资产阶级专政和资本主义社会秩序,恰恰宣告了启蒙运动理想的破灭。恩格斯说:“和启蒙学者的华美约言比起来,由‘理性的胜利建立起来的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竟是一幅令人极度失望的讽刺画。”席卷欧洲的浪漫主义运动,正是当时社会各阶层对法国大革命的后果以及由启蒙思想家提出的“理性的王国”普遍感到失望的一种反映。
从卢梭、赫尔德和年轻的歌德开始,浪漫主义思潮就把自己看作是个人的世界主义者,竭力颂扬自然和自由。随着他们的思想被用于国家和法律,浪漫主义者们不久就坚信:国家和法律来源于自然和人民的发展,因而是他们本质的组成部分,他们就这样把目光引导到每个民族的特性、生活方式和历史上去。这样就产生了一种新的民族意识,即所谓的“浪漫式民族主义”,而以萨维尼作为代表的历史法学派则是这一民族意识在法律领域的继续发展。
另一方面,拿破仑在军事上的失败,使人们对革命者所顶礼膜拜的理性主义产生怀疑,对激情澎湃的昨日进行反思。同时,在邦国林立的德意志土地上,对建立一个德意志民族独立国家的呼声也在不断高涨。
浪漫式民族主义的思潮为历史法学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思想根基,而德意志民族统一进程也为历史法学提供了宝贵的实践土壤,历史法学派就是在这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的“灌溉”下,逐步发展成为一棵理论的参天大树。
2 历史法学派主要观点
萨维尼虽非德国历史法学派的开山鼻祖,但是他顺着胡果指明的历史主义方向,开辟出了一条德国历史法学的道路。他的思想决定了历史法学派在中后期分裂为日耳曼和罗马学派,影响了这两个学派的后续发展——自由法学和概念法学,并最终在韦伯的法社会学中得到统一。
萨维尼在其名著《论立法和法理学在当代的使命》一书中首次提出他的法律观,他认为自然法是一个不足为据的超经验的先天假设,不能作为法的渊源。同时法律也不是基于立法者的专断意志而制定的,而是一种“内在的,默默地起作用的力量的产物”,是“土生土长的和几乎是盲目地发展的,不能通过正式理性的立法手段来创建。”法真正的发展动力来自于“民族精神”,绝不是仅仅依靠人的理性就可以完成的。立法者的任务不过是帮助人们揭示“民族精神”,发现“民族精神”中已经存在的东西。
萨维尼的该篇名著是在和以蒂堡为代表的法典编纂派就是否编纂民法典的争论中写就的,但是实际上萨维尼并不是反对编纂法典,他只是反对在“未能深入了解民族精神”的情况下编纂法典。他认为法典的编纂需要具备两个条件:(1)就内容而言,法典应保障最大限度的法的确定性以及法适用的安全性;(2)就形式来看,法典必须将其内容以精确的形式表现出来。但就当时的情况而言,萨维尼认为:“他们觉得病在法的渊源而相信藉由一部法典即可匡正之;我则发现病在我们自身,而相信因此之故,我们尚无力制定一部法典。”
同时,萨维尼指出:“法律具有双重生命”,“首先,法律是社会存在整体中的一部分,并将始终为其一部分;其次,法律乃是掌握于法学家之手的独立知识分支。”这就引出了萨维尼的法律发展的三阶段论:第一阶段是自然法,它存在于民族的共同意识之中,具体表现为习惯法。第二阶段是学术法,它既是民族生活的一部分,又是法学家手中的一门特殊科学。第三阶段是法典法,它是习惯法与学术法相统一。萨维尼根据他对当时德国具体情况的了解,认为当时的德国尚处于学术法向法典法转型的阶段,所以制定一部统一的德国民法典的时机还不成熟,仍需要更加深入地探究“民族精神”以为制定法典做出准备,这就是他反对法典编纂的原因。
总之,萨维尼强调法律史的研究,并提出了三个研究方向,即对罗马法的研究,对德国法律传统制度的研究以及对这二者在现代经历的发展的研究,因为“我们法律的三个主要分支即源此而来。”只有透过历史将一切追溯到源头,才能真正地获得对法律的理解。
3 对历史法学派的评价
德国历史法学派作为19世纪主流法学派,在当时和后世产生了巨大且深远的影响。
首先,历史法学派用历史方法来研究法律现象,为后世提供了新的认识法律的视角。虽然历史研究方法并非历史法学派的首创,早在古希腊时期,柏拉图的政治法律思想中就包含现实主义和历史主义倾向;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也在他的著作《论法的精神》中系统地运用过历史的方法,但是自始至终坚持历史研究方法的却是历史法学派。
其次,德国历史法学派对近代民法学的形成和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近代第一部资产阶级民法典是1804年《法国民法典》,但由于当时法国学术界对理性的过度信赖,仅仅以法典条款作为研究对象,严重阻碍了法国民法科学的发展。而德国历史法学家们则通过对法律史的考察,建立起了一个庞大的民法概念大厦,形成了近代民法学学科。可以说,如果没有德国历史法学派的贡献,近代民法学的发展就不会达到如此高度。
再次,德国历史法学派在挖掘、整理、恢复人类法律文化遗产方面作出了巨大贡献。罗马学派在前期意大利和法国学者大量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予以总结,尤其通过对罗马法中的《学说汇纂》的研究,为1900年《德国民法典》的出台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而对日耳曼法的研究,虽然自11世纪后也有一些学者在做,但大规模从事这项工作的却是日耳曼学派。尤其是祁克,他的《德意志私法论》和《德意志团体法论》,在保存、恢复和阐明日耳曼法方面所取得的成果,至今尚无人能够超越。
最后,德国历史法学派的研究奠定了德国法的基础。德国法以其结构严谨、概念准确、追求体例而著称于世,而这些特点都是来自于罗马法学派的贡献,没有罗马学派尤其是潘德克顿法学家的工作,就不可能对法学概念有如此精深地考究,也不可能创立起一个如此完整的概念体系。同时,德国法中所体现出来的团体主义的特色,则是基于日耳曼学派的贡献,没有日耳曼学派对日耳曼固有法的挖掘和整理,就不可能还日耳曼法一个原貌,也不可能制定出体现日耳曼人“民族精神”的法律。所以,在某种意义上,德国法就是历史主义的,无论德国法如何发展演变,都无法割裂其与历史主义之间的那种“先天”的纽带。
当然,尽管历史法学派主导了19世纪世界法学发展的潮流,尽管萨维尼被称为“德国历史上最伟大的法学家”,但这并不意味着历史法学派没有缺陷。实际情况是,自历史法学派产生那一刻起,对历史法学派和萨维尼的批判从来没有停止过。对历史法学派的批判主要集中在以下两点:
第一,历史法学派政治倾向反动保守,构成法律变革的主要阻力。马克思批评道:“有个学派以昨天的卑鄙行为来为今天的卑鄙行为进行辩护,把农奴反抗鞭子——只要它是陈旧的、祖传的、历史性的鞭子——的每个呼声宣布为叛乱。”
第二,与法律实践严重脱节。历史法学派过于专注于对史料的整理,势必忽略对实际社会生活的具体考量,从而使得历史法学者在不断提升自我满足的幻觉的同时也对法律实践感到陌生。
笔者认为,从当代和历史的角度来看,同时也从继承和批判的角度来看,历史法学固然有其不完善的地方,但是它作为一个原创性的学派,为人们研究法律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视角,其功绩是不容抹杀的。
综上所述,历史法学作为人类法学思想发展的重要一环,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方法论和认识法律的视角。虽然从今天看来,历史法学的观点并非没有局限,但是我们依然可以吸收其合理的部分,为我国现代化法制建设提供可供借鉴的方法和启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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