鲜 红
摘 要 社会上对诸如“范跑跑”和“杨不管”等现象产生的强烈反响和争论,表明人们对于社会转型时期教师道德失范问题的反思。为规范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部制定了新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但此举并未平息人们对此问题的争议,赞成者认为该规范体现了社会发展对教师的新的要求,有助于规范教师的行为。反对者认为加重了教师的道德负担,出现了泛道德化的现象。为此,本文尝试对教师的道德义务问题进行初步分析。
关键词 职业道德 失范 泛道德化
中图分类号:G451 文献标识码:A
1 教师道德义务的含义及其依据
1.1道德义务
道德义务是伦理学的基本范畴之一。随着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道德义务的内容和范围也在不断变化和发展,因而它是具体的历史的范畴。就一般意义而言,道德义务通常是指一定社会关系中个人应该对社会或他人所承担的道德责任,它同时表明一定社会或阶级、集团对人们行为的道德要求;也指个人在实践道德原则和规范时所产生的一种强烈的责任心。
1.2教师道德义务产生的依据
教师的道德义务既具有普遍性也具有特殊性,普遍性主要是集体义务在个体身上的体现,是社会道德内化为个体道德或者社会压力而致使个体所表现出的与群体道德规则相一直的道德行为方式,特殊性是作为一个单独的个体或者作为特殊群体的成员而和其他人不同的义务。
社会对教师形象的一种理想化追求,主要基于三种原因:第一,在历史上和现实中,部分教师的光辉形象成为全体教师的道德坐标;第二,由于教育本身在人的发展和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人们总是从理想化的角度来对教师形象进行预设;第三,人类社会中部分道德先行者的超道德化行为被移植到教育领域,从而成为教师道德形象的一部分。凡是与预设形象不同的教师都可能受到社会舆论的压力,从而自愿或非自愿地成为自身的道德义务。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教师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教师有“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的义务,实际上是肯定了教师的道德先行者身份,由此为教师设定了特定的道德义务。
2 教师道德义务作为管理手段的优势与局限性
2.1道德义务作为教师管理手段的优势
如前文所述,在教育领域,学生的道德养成主要取决于教师的道德教诲和道德榜样,因此作为道德义务可以在提高教师的道德知识的同时提升教师的道德形象,从而为学生树立良好的道德形象,促进学生良好道德品质的形成。从教师自身的道德形成看,道德由于具有较强的渗透性,同时和法律义务相比其强制性较弱,有助于教师对社会道德观的内化。同时,道德义务具有历史继承性,社会对真善美的追求却并不存在明显的时代和地域差异性,某些道德观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作为一种普遍性的要求而施加于教师。最后,道德义务具有广域性,往往渗透于经济、政治、法律、宗教等关系之中,可以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内发挥作用,适用范围显示出宽领域的特点。而且,道德义务适用于任何主体,它不像法律义务那样对适用主体、适用时间和地点有严格的限制。豍通过道德义务来影响教师常常更具有社会权威性,也更容易被教师内化而成为一种自觉遵守的规则。
2.2道德义务作为教师管理手段的局限性
与法律义务相比,道德义务的强制力是虚弱的。社会舆论压力对于那些缺乏道德良心的人往往不会有自我谴责作用,从而使社会道德义务对这些人缺乏约束力;豎尤其在社会转型时期,面对着各种利益诱惑和未来的不确定性,单靠道德义务显然无法解决教育领域出现的许多教师“失德”的情形。同时,在一个国家范围内,社会的道德价值观往往存在着多元化的情况,甚至在某种情况下还会出现价值冲突。在教育实践中,对于教师的某一行为,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评价都往往存在分歧,致使教师在认知上存在着“道德困惑”,道德的调节功能也因为道德评价的不确定性而难以发挥作用。尽管在一定的时空范围内可以通过一种主导性的道德观(如国家对教师的职业道德要求)来约束教师的道德行为,但却不一定能解决教师的道德观念问题。加之,道德义务的形成和普遍化需要经历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在社会转型过程中,道德义务体系的变迁往往滞后于社会变迁和法律变迁,由此便产生了传统道德观念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分歧,并导致教师对法律义务的遵守和履行产生负面影响。
3 运用道德义务手段来管理教师应注意的问题
面对教育领域频频发生的教师“道德失范”问题,无论是管理部门还是部分社会舆论,都试图通过为教师设定正式的道德规范条款予以解决。应该说,这种做法对于规范教师的行为无疑具有积极意义。但伦理制度化不是无所不包、无所不能的,在此过程中,必须保持适当的限度。
3.1要求教师履行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必须首先做好教育工作
道德首先是一种内在的观念,不论是个体品德还是社会道德都是如此。道德义务履行的前提在于教师正确的道德观,而这主要通过道德观教育完成,不能简单通过强制和惩罚实现。在教师管理中,强制和惩罚都只是一种外在形式,由此使得教师形成正确的认识(观念)才是根本。如果抛弃应有的教育意义,却只图通过各类规制措施和惩罚措施来达成教育的目的,实在是舍本取末。由此,强化教师职前教育和职后教育中的道德教育,开展大范围的道德问题讨论,无疑对于教师道德义务的履行具有积极的意义。
3.2防止对教师义务设定的泛道德化倾向
以义务的方式设定教师的“应该”和“必须”是教师管理规范化的重要途径。但应该重视的是,此处的“应该”和“必须”既要基于需要,也要基于可能。从基于需要看,道德义务的需要在于社会整体的道德观念,对于存在较大争议的“道德选择”或“道德判断”问题,如果要上升为教师的道德义务应该持慎重态度;从基于可能看,道德义务的实现不仅取决于外在的舆论强制乃至于与身份有关的惩罚,也取决于教师的道德自律。它不仅依赖于教师群体的道德水平,还取决于社会整体的道德水平。由此,在教师管理上不能把所有的问题都上升为道德问题和法律问题,防止道德义务的“泛化”现象。
3.3在关注教师道德义务的同时,应同时关注教师的道德权利
道德义务具有“非权利性动机”的特点,其履行不以获得某种个人的利益、报偿或权利为条件或动机,通常被看成是道德义务区别于法律义务和政治义务的重要特征。但这并不否定道德权利的合理性。因为,不以获得道德权利为动机并不表明由义务行为所构成的道德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存在;道德义务的非权利动机性并不具有绝对的性质;作为道德舆论,不能只是鼓励人履行道德义务的非权利动机,还应当呼吁维护由于这种义务行为而产生的道德权利要求。因此,强调道德义务和道德权利的关联对于维护一种公正合理和可持续的和谐道德关系是必要的。豏当我们在讨论某个教师的行为是否道德时,也应关注其道德权利保护和实现的背景。
3.4应明确教师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的边界,确定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的合理限度
法律义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道德义务的弱强制性的不足,从而使道德的普遍弘扬成为可能,这是道德法律化的原因之一。但是,法律义务规定的是道德义务的最基本要求,其最主要的功能在于禁恶。如果法律过多地强调人的单纯利他行为并基于此进行制度设计,或法律义务进入纯粹的伦理学领域,则不仅会使法律义务的实现受到阻碍,而且道德义务应有的伦理价值也会被破坏;在另一方面,对道德义务的强调也不应该影响正常的法律供给。如果基于人性善而进行法律义务体系的构建,则不仅会导致法律义务供给在量上的不足,使民众对法律义务的需求得不到满足,还会使法律义务供给在本质上与正常的需求产生偏差。
注释
①应非虎、戴劲松.法治与德治—基于伦理学、经济学和法学的比较分析[J].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3):61~65.
②王征国.道德规范论[M].中山大学出版社,2001:375~376.
③余涌.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的相关性问题[M].哲学研究,2000(1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