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朝议 于 晓 王慧聪
摘要:不完全契约理论的主要缺陷之一是对契约的不完全性成因没有权威、一致的解释。近年来,学者们对契约的不完全性成因主要从有限理性、交易成本、环境不确定性等因素来分析。但要得出契约不完全的必然性必须从内因、外因两个层面,多角度地对不完全契约进行分析,才能得出现实经济中契约不完全的必然性。
关键词:契约;不完全;有限理性;机会主义;交易成本
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20-0176-02
一、引言
契约是完全独立、对等的缔约双方之间通过自由谈判对特定产权进行交易所缔结的一致性协议,是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这个协议是承诺、信用和法律效力的载体。在现代契约理论中,契约按显、隐性可分为默认契约、显性契约,按契约期限长短可分为长期契约、短期契约[1]。契约实际上是所有显性、隐性、长期、短期产权交易的集合。在宏观经济的运行中每一次产权交易都会产生相应的契约,从契约角度讲现代经济是所有契约组成的有机整体,是无限个不完全契约签订、执行过程以及机制的总和,因此,分析契约的不完全性具有重要意义。
二、完全契约理论
完全契约理论包括古典契约理论和新古典契约理论, 古典契约理论是缔约双方在自由平等条件下签订的一种理想化的契约,契约条款是完全的,缔约行为是一次性的,事后不需要调整,没有第三方参与,强调信用,自动执行的完全性特征。而新古典契约关系是一种长期的契约关系,当事人关心契约关系的持续,并初步地认识到契约的不完全性,事后调整的必要性。如果发生纠纷,缔约双方可诉诸法律,由第三方强制执行[2]。尽管新古典契约理论认识到了契约的不完全性,但它强调建立一种包括第三方强制执行的机制来实现契约的完美执行,形成了一定弹性范围内的完全契约。
完全契约就是指缔约双方都能完全预见契约期内的或然状态,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且缔约双方愿意遵守契约条款,当缔约双方对执行契约产生争议时,第三方(比如法院)能够强制执行,达到完美执行契约的效果[3]。所以,契约条款的完全性、契约执性的完美性是任何完全契约必须满足的充要条件。
三、不完全契约理论
完全契约之所以是完全的,因为完全契约是建立在一些严格假设的基础之上的,所以,只要在完全契约的基础上适当放宽假设条件,完全契约就变得不完全了,学者们把与完全契约相比而存在“缺陷”的契约称为不完全契约。不完全契约就是缔约双方不能实现契约条款的完全性和契约执行的完美性的契约。以Grossman 、Hart 、Moore为代表人物的不完全契约理论((incomplete contract theory)也被称为G-H-M理论,由于Hart(1990)等人强调“剩余控制权”的概念,不完全契约理论又被称为控制权理论[4]。
四、契约不完全的必然性分析
对于契约不完全性的原因有以下代表性的解释,Segal (1999)则从环境复杂性的角度解释了造成契约不完全的原因[5]。Tirole(1999)认为,契约的不完全性可概括为:(1)当事人由于某种程度的有限理性,不可能预见所有的或然状态;(2)即使缔约双方可以预见到所有的或然状态,但要以一种双方没有争议的语言写入契约也很困难或者成本很高;(3)关于契约的重要信息对双方是可观察的,但对第三方(如法庭)是不可证实的[6]。Rasmusen(2001)认为,契约的不完全性不仅由拟定契约的成本造成,还由于存在契约的解析成本[7]。本文将在此基础上对契约的不完全性进行全面的分析。
(一)内在原因
1. 有限理性
“有限理性”(bounded rationality)的概念由HerbertA.Simon(1945)在其巨著《管理行为》一书中提出的。有限理性是指把决策者在认识方面的局限性考虑在内的合理选择,包括知识和计算能力的局限性。Simon认为,由于决策者不具备完全理性,决策的结果不是最大化的,只能是“满意”的。所以,缔约双方不能详尽地明确所有的契约条款,在有限理性的基础上契约是不完全的。
2.机会主义
Williamson(1979)认为,“机会主义”(opportunism)就是“损人利己”,如撒谎、偷窃和欺骗等[8]。由于机会主义的存在,有限理性的缔约双方在进行契约的签订、执行时总为自己的利益着想,甚至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惜去损害另一方的利益。因为契约条款的不完全引起缔约双方在执行契约时会发生争议,这导致缔约双方都为自己的利益着想,试图从另一方所进行的“专用性投资”(asset specificity)中寻求“可占用性准租金”,即产生“敲竹杠”(hold up)现象。所以,契约难以完美执行。
3.外部性的存在
外部性是指由于市场活动给无辜的第三方造成的成本。即外部性就是指社会成员从事经济活动时,其成本与后果不完全由该行为人承担[9]。在外部性的影响下,一个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将对社会其他经济主体的福利产生影响,这导致该经济主体的福利变化与社会福利变化不一致,从而对单个经济主体的行动激励造成影响。所以,单个经济主体明知契约是不完全的也不会主动去追求契约的完全性。
4.缔约双方的自由、平等性
所谓的自由、平等性是指缔约双方的社会地位导致双方是否在自由、平等的条件下签订契约,并执行契约。假设缔约双方不存在强势、弱势的一方,双方都是平等自由的,并且通过契约的签订、执行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的不以他人的意志为转移。但现实经济活动中缔约双方的自由性、平等性得不到保障,导致签订、执行契约的主动因素具有不完全的特征。
(二)外在原因
1.交易成本
Williamson(1985)认为:“交易成本在经济中的作用相当于物理学中的摩擦力。”有限理性是交易成本产生的源泉[10]。Coase(1937)在《厂商的性质》中指出:“发现价格的费用、谈判的费用、签约的费用、检查的费用、解决争议的费用等费用被称作交易成本”。由于契约的拟定,签订存在事前交易成本,这使得缔约双方不可能用无限的交易成本来换取完全详尽的契约条款,同时,契约的监督和执行还存在事后交易成本。所以完全契约是不成立的。
2.信息不对称
所谓信息不对称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各类市场主体对信息的了解有差异[11]。掌握信息较充分的市场主体,往往处于有利的地位,而信息贫乏的市场主体则处于不利的地位。现实经济中缔约双方的信息是不对称的,由于机会主义的存在缔约双方无法维持契约拟定、签订、执行过程中契约的完全性。
3.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
完全契约理论中强调缔约双方的外部环境是静态、确定的。因此,双方能明确契约条款并完美地执行契约。但是,现实经济中缔约双方所面临的外部环境是动态、不可确定的,在未来存在着多种或然状态,因此契约条款是不完全的。
4.契约的不可证实性
因为契约不具备完全条款这一条件,进而致使在执行契约时缔约双方可能会产生纠纷,即使存在第三方裁决,能够观察双方所处的状况,但是,观察到的仅是表面现象,而不能深入本质对其进行证实,就是Tirole(1999)强调的契约信息可观察但不可证实[6]。所以,第三方强制性执行是具有局限性的,因此契约是不完全的。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由于缔约双方之间存在内在的有限理性,机会主义,外部性,缔约双方非自由,平等性等主观条件和交易成本,信息不对称,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契约的不可证实性等客观条件,所以,在现实经济中契约既不满足契约条款的完全性也不满足契约执行的完美性,至此,本文得出契约的不完全性是必然的。
参考文献:
[1]Ronald .Coase. Hart. Joseph Stiglitz , The Economics of Contracts [M],Blackwell Publishers. 2003.
[2]Williamson, Oliver E.The Theory of The Firm as Governance Structure: From Choice to Contract [J]. 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 2002,16(3): 171-195.
[3]Hart, Oliver, and Bengt Holmstrom,The Theory of Contracts[M], in T. Bewley(ed.), Advanced in Economic Theory, CambridgeUniv. Press, 1987 ,Ch.3 ,71-155.
[4]Hart, Oliver and John Moore, Property Rights and Nature of the Firm[J],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1990,98(6):1119-1158.
[5]Segal, I. Complexity and Renegotiation: a Foundation for Incomplete Contract[J]. 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1999, 66:57-82.
[6]Tirole . Jean , Incomplete Contracts: Where Do We Stand?[J]. Econometrica, 1999 , 67 (4): 741-781.
[7]Rasmusen, E B.Explaining Incomplete Contracts as The Result of Contract Reading Costs[J]. Advances in Economic Analysis& Policy, 2001, 1(1):1-32.
[8]Williamson, Oliver E.,Transaction-Cost Economics: The Governance of Contractual Relations[J],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1979,XXII, No. 2:233-261.
[9]Marshall, A . Principles of Welfare.[M], London: Macmilla, 1890.
[10]Williamson ,Oliver E. , The Economic Institute of Capitalism[M],New York: Free Press. 1985.
[11]George, Akerlof .The Market?for Lemons: Quality Uncertainty and the Market Mechanism[M]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1970.
[责任编辑 王 佳]